一、历史回顾和现状
虽然英国早在1841年鸦片战争后就占领了香港,并随即在香港建立了英式法律制度,以英国法律教育为蓝本的法律教育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才发鮆于香港。在此以前,有志于律师行业的港人必须负笈英国,或在香港自修并报考英国律师考试。
1969年6月,由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大学组成的一个联合工作小组开始正式研究在香港开展 法律教育,并提出了开设法学学士学位课程(Bachelor of Laws,即LL.B.)的建议。同年,港大社会科学院正式设立法律系,开设专业法律课程,这便是港大法律学院的前身。当时与香港法律界和政府达成的共识是,基本上根据英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构建香港的法学教育。据此法学学士学位只能是专业培训的先修基础课程,修毕学位课程后仍须接受进一步的专业教育,才能晋身律师行业。因此,香港的法学教育分为研读法学学士学位课程的学术理论阶段、进修专业培训课程的专业教育阶段和最终取得执业资格之前的实习或学徒阶段,对 这一段历史发展的详细回顾,见D.M.E.Evans, “Taken at the Flood: Hong Kong’s First Law School”, in R.Wacks (ed.), The Futur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Hong Kong (1989), pp.6-31.
按照这一模式,在港大第一批法学学士学生于1972年毕业时,港大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即PCLL)正式建立,为法学学士课程的毕业生提供法律专业训练。从1984年开始,香港大学正式分别设立法律系和法律专业教育系,由此两系组成法律学院。香港高中学生毕业后通过会考直接进入法律系学习,正如香港大部份的本科学位课程一样,学制为三年。其中课程包括法学必修和选修课程,另外学生也可选读少数的其它院系的科目。法学学士学生毕业时按照成续表现获取三个不同的荣誉等级,其中二等荣誉又细分为甲乙两级。
学生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如果要获取律师执业资格,则必须进修一年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与法律本科学习不同,这一阶段的学习内容主要为实践性较强的科目(如房地产法、商法 、诉讼法)的进修和执业技能(如起草法律文件、法庭辩论)与专业操守的培训。为了保证收生质量,法律专业教育系一般只收取荣誉等级二等乙级以上的学生。
学生完成法学学士和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后,还要经过实习(但无需再考试)才能取得执业的资格。由于香港没有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又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s)和讼务律师(barristers,又称“大律师”),故对法律学院毕业生的实习要求也不同 。事务律师的实习期原为18个月,后来延长到两年。成为讼务律师的实习期则为一年。
根据香港律师会近年制定的规定,除了这两个阶段的学校学习外,事务律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还必须参加持续培训,以保证和提升其执业水平并推进专业的整体发展,持续培训一般是上课进修。目前执业的事务律师每年须参加持续培训的时间为15小时。讼务律师暂时则没有持续培训的硬性规定,但大律师公会亦为执业讼务律师提供大量培训和进修的课程或工作坊。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从创建至今已有32年[i]的历史。香港的执业律师中有相当比例是港大法律学院的毕业生;另外在公务员、立法会和法学教育界中,也不乏港大法律学院的校友。以往香港八所大学新生录取的记录显示,港大法律学院收取的新生是香港学生中语文水准(包括中英文程度)最高的一部分;其大学入学试的各科考试平均成续也远高于大部份其它院校新生的平均水平。
目前港大法律系的收生人数已从最初的每年40人发展到超过120人;每年从港大法律专业教育系毕业的学生更高达330人以上(除本校毕业生外,港大法律专业教育系还收取海外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及个别本地外校的优秀学生)。除港大法律学院外,香港城市大学也于1987年开办了法学院,现每年招收50余名本科生和法律专业证书课程的进修生上述统计数字,见检讨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训督导委员会:《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初步检讨(咨询文件)》,2000年9月,中文版,第99,102,143和145页。
此外,香港中文大学、理工大学、浸会大学和科技大学等也开设了一些法律课程。但这些课程并不像法学学士课程那样全面和深入,学生也并不是法律系学生,有关课程是为其它专业的学生所提供的辅助课程。
虽然香港只有两所法学院,香港有志于成为律师的人却并非必须从中择一取得学位。其它的途径包括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回到香港进修法律专业证书课程。目前英国伦敦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在香港也开设有海外学位课程,由英国教师到香港授课。已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更可在香港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从而取得在香港的执业资格。
这种多渠道培训专业法律人材的一个直接效应,就是使香港本地的法学教育始终处于国际竞争的态势之中,必须依靠自己优秀的专业水平在市场上确立自己的地位并吸引优秀学生。在这方面香港大学被评为亚洲名列前茅的最佳大学之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在地区和国际上的声誉逐步建立起来,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香港各个大学都接受政府资助,法学教育亦不例外。目前,本科生每年学费42,000港元,而这只是培养每名大学生平均成本费用212,000港元的20%不到;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资助。然而,这种政府提供80%以上资助的模式并非适用于所有法律专业证书课程的学生,目前主要是直接由港大或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毕业的法学学士才享受到此资助。而经其它途径入读法律专业证书课程的学生,绝大部份须缴付每年104,000港元的学费(以参加由港大法律专业教育系和港大专业进修学院合办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虽然以成本费用计算这些学生也得到了政府的资助。
香港的法学教学制度基本上沿用了英国的模式。除了所有课程使用英文教授外(“中文在法律中的使用”一科除外),每门课程的教学方式大体分为讲授和导修两部分。每门课一般每周有两个小时由任课教师作大班讲授;然后把大班分成多个由十几个人组成的小组,进行一小时的导修课。导修课主要是通过对思考题或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从而复习和深化讲授课的内容。
二、回归后香港法律教育的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基本法》又保留了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法》第8条)。并规定原有法官的留用(《基本法》第92条)。此外,《基本法》进一步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基本法》第94条。并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承认业已存在的专业团体和专业资格 (《基本法》第142条。)。这些规定的落实对于保持香港的法治环境和长治久安无疑是极为重要的。然而,面对回归后新的社会情况,在法律教育方面如何落实和推动这些《基本法》规定,是没有任何先例可循的。在过去的三年多时间里,香港法律教育在不断地探索中取得新的发展(本文的讨论多以港大的情况为例,除了港大法律学院学生数量占香港法学教育收生绝大多数外,还由于笔者来自港大法律学院,对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情况细节了解有限,为避免不准确的陈述,故主要以我们自己的实践来说明有关的发展和问题。):
1. 确保香港业已确立的普通法教育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回归以后,香港的法学院都继续保持了原有的普通法课程,并一直严格坚持原有的聘请海外普通法域专家学者担任校外考试委员以负责课程评审的制度,以确保每门课程的教学都能达到与其它普通法法域相媲美的水平。从港大的实践看,我们不仅继续以英语教学为主(港大的这项政策不但适用于法律学院,也适用于其它学院),还每年从其它普通法国家聘请知名学者以访问教授的身份参加我校的教学工作。
此外,我们鼓励院内教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推动各法学领域的科研工作。我们与多所外国的知名学府建立了经常性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活动。比如今年在港大举行的“19世纪殖民地时代的普通法与21世纪的亚洲”国际研讨会,便引起了亚洲多个法域学者的浓厚兴趣。近年来,我院还积极推动香港学生在三年法学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期间内去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或新加坡等普通法国家的知名大学学习一个学期至一个学年,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不仅如此,我们还积极向中国内地法律界积极推介普通法知识,以促进“一国两制”架构下两个平等法域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回归以来,我院一直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合作,在清华开设每年一度的普通法课程,并正逐步把原来的多个不同单元的讲座发展成为较为集中系统的学科讲授。回归后,我院开设了“普通法深造文凭”(Postgraduate Diploma in Common Law)课程和“普通法硕士”(Master of Common Law)的项目,每年接受约十名来自内地的法律界人士来港接受为期一学年的普通法的严格培训(包括正式考试),学员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法学院教师、执业律师、政府官员和公司主管,其中部份获港大法律学院通过募捐筹 款而设立的奖学金。从1999年起,我院更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合作,每年从内地政府机构中接收约15名官员来我院参加“普通法深造文凭”课程,参加者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港澳办、证监会和海关总署等。这些普通法项目受到了内地热烈欢迎,每年申请参加的人士越来越多。
在香港脱离英国统治以后,如何维持和发展香港的法治制度,不仅是香港政府、法院和律师界、也是香港法律教育界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在这方面,港大法律学院努力参与推动香港本地普通法的发展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年来,在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修订、破产条例修改、公司条例修改、证券条例修改及众多新的法例的制定中,以至关于《基本法》和其它公法问题的社会辩论里,都可以看到港大法律学院教授们的热情参与和真知灼见。一些教授还直接主持或参与了法律改革咨询文件的起草。
2. 积极推动内地法律在香港的推介和传播
香港回归祖国,使在香港推介我国内地法律的工作变得日益迫切。这不仅是新的社会和政治现实的反映,以及帮助香港民众进一步了解“一国两制”的法律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两地经济合作交往的实际需求。回归前后,香港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均在法律本科生课程中增加了《基本法》和中国内地法的课程内容,并分别开设了中国法硕士班的课程。
从港大的实践看,与内地法律相关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不断加强和调整中国法的教学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比如从1998年开始把《中国法概论》从选修课变为必修课;最近又计划把中国民商法硕士班扩大为内容更广泛的中国法硕士班。每年夏天,港大校方都协助学生积极组织赴内地参加暑期法律学习(地点包括北京清华大学、西安西北政法学院),进一步了解内地实际情况。目前我们还在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增加港大学生学习中国法的机会。
其次是积极推动与内地法学院校的联系和合作。回归前夕,港大法律学院曾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在港大举办“亚洲宪法发展”国际研讨会,回归后又与北大法学院于1998年建立了“北大—港大法学研究中心”,并通过港大专业进修学院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作在香港开办了中国法第二学位课程。此外,我们还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建立了为期五年的合作研究项目,与上海法学教育界设立了“沪港经济法论坛”并积极参加筹建港大复旦世界贸易和中国发展研究院。在这些机构性合作之外,还有大量的学者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互访,包括每学期接待数名由“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赞助来港进行学习研究的学者或官员。所有这些合作项目,既保证了我院中国法的教学研究能够反映中国法发展的最新趋势,更使我院充分凸现了联接中国和世界,联连一国四地的优越地缘优势。如今年11月我院刚刚举办的中国《破产法》大型国际研讨会,1999年举办的有一国四地专家学者参加的“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协助”的大型研讨会,今年4月与香港律政司合办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十周年的大型国际研讨会,都在国际上和内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每年一度的“北大—港大法学研究中心”学术研讨会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影响已远远超过了两校之间的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基石,也是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关系 的基本准则。在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的实践中,难免会有不同意见和理解。但应特别指出的是,港大的法学学者们(包括华籍和外籍学者)都以极大的热忱参加了《基本法》的研究和讨论。他们的研究未曾停留在对社会关注问题短评式的讨论,而是在学术理论的层面对 “一国两制”实践中的问题作出深入的探讨,产生了可观的中长篇论着,构成了我院回归后 研究成果的其中一项特色。
3. 提升教育层次大力拓展法学教育的空间
长期以来,香港法学本科课程和法学专业证书律师培养课程之后的研究生教育并不十分发达。90%以上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都选择继续攻读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然后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于选择继续深造的有限数目的毕业生,大多寻求在海外著名学府攻读法学硕士。
为了提升香港法学教育的水平和为律师提供进修的机会,香港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都开设了以修课为主的法学硕士班课程(Master of Laws,即LL.M.),以及以研究和撰写论文为主的法学硕士(Master of Philosophy in Law,即M.Phil.)和法学博士(Doctor of Ph ilosophy in Law,即Ph.D.)项目。香港大学早在1986年就开设了其法学硕士项目(LL. M.),这成为了我们的研究生教育的主体。
近年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积极发展除了原有的一般性(general stream)法学硕士课程以外的专科性(specialist stream)法学硕士课程,包括三个方向的硕士班专科:公司法和金融法硕士班、人权法硕士班、中国商法硕士班,其中人权法硕士班课程更得到多个国际机构如亚洲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和欧洲共同体等的赞助,提供奖学金给从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前来香港修读国际人权法的学员。为鼓励学生构造适合自己的知识结构,硕士班课程设计为开放型,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可自由选修适合自己的课程。目前除少数海外和内地学生外,多数硕士班学生为希望深造、知识更新的执业律师。为此硕士班上课都安排在晚上及周末。 最近,港大法律学院又正在积极筹备开设信息技术法硕士班。
除此以外,以研究和撰写论文为主的研究生项目也取得了进展。在原有的法学硕士课程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设立了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体制为模式的法律学博士(Doctor of Legal Science,即SJD)项目。与传统的英式博士学位(Ph.D.)不同,新的法律学博士学位项目 包括一年的上课学习,以确保学生取得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撰写学位论文。 以上所有这些研究生项目在香港、内地和国外都得到了热烈的反应。在这方面,香港本地学生申请人数和毕业人数的不断增加,使我们感到由衷的高兴。
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层次,近年来也有新的发展。为了适应变化中的香港社会和经济环境的需要,港大法律学院和港大其它两学院合作,于1999年开创了“法律-商业”和“法律-政治”两个混合学位课程。学生在完成前三年涵盖两个专业学科的密集课程(并取得“工商管理学学士(法律)”学位或“社会科学学士(政治与法律)”学位)后,如再集中修读一年法律课程,更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尽管开始时收生不多,但这两个项目已因其灵活的安排,更广泛的知识范围和更多的就业选择,在学生中获得热烈的欢迎。在这方面,香港城市大学也开设了类似的法律-会计混合学位。这种混合学位的出现代表了香港法学教育的新趋势。正如最近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David Smith先生提出,把法律与其它学科分隔的传统学习方式,已不再能适应新世纪香港面临的日益复杂的社会、科技和法律方面的情况 (D.N.Smith, “Imagining the Future: Training Hong Kong Lawyers for the 21??s t? Century”, Hong Kong Lawyer, December 1999, pp.51—52.)。
4. 努力营造重视学术研究的环境
从香港正式建立法学教育到回归前的很长时间内,教育机构内主要强调教学,学术研究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这一状况开始发生变化。与国际趋势相一致,香港现在的情况是,学术研究成果不仅是教员个人表现评审的主要标准之一,更成为直接与各大学和其院系的财政资源分配相联系的因素。因此,近年来香港法学教育界和其它学科一样,在提升科研成果方面感受到更大的压力。港大和城市大学的法律学院都为此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从港大法律学院的实践看,我们首先善用资源,为学术研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包括设立专职的学术研究助理人员,不断改善图书馆的信息资料服务功能和更新提升计算器的速度和效能。为了推动科研的开展,法律学院已形成每周三下午举行研究讨论会制度,由本院教师或访问人士介绍他们最新的科研成果。
在九十年代,香港已形成每三年进行由大学拨款委员会组织、由国际知名学者参加的对香港各大学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的制度,并据此算出各院系内教师从事高素质的学术研究活动的活跃程度的指数。为配合这一制度,香港大学已明确把科研成果作为职务提升和合约延续的重要条件,并需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据此,法律学院设立了自己的内部审核制度,检查教师们阶段性的成果,提出督促和建议,并鼓励教师向大学和香港政府的研究拨款委员会提出科研项目经费申请。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学术研究与香港社会当前面对的实际法律课题是息息相关的。我院一些教师直接在大律师公会、律师公会、法律改革委员会及一些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整个法律学院和司法及律师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样可以迅速了解实践提出的问题,上升为学术理论研究的课题,充分发挥法学院的知识优势,向法律服务界反馈成果。我们认识到,从比较法的观点看来,香港只是个很小的司法管辖区。大家也深知,在一个这样小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学者有责任就当地法律进行学术论述,使这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学学生和执业律师,有专著和文章可供阅读和研究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向关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工作的检 讨小组提交的报告》,2000年1月,第1卷,第30页。)。
与此同时,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业已设立的三个研究中心——公法和比较法研究中心、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和北大-港大法学研究中心,都不断以研讨会或公开讲座、国际或区际学术交流和组织出版等方式,对推动我院在国际人权法、国际金融法和中国法等不同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我院与内地和世界各地法学院校在广泛的学术领域内建立了长期和互惠的合作关系,并为香港法律界和社会人士提供了一个活跃的公共论坛。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者们每年除了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数量可观的论文外,在香港和内地也有不少作品问世。其中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编辑出版的《香港法律学刊》(Hong Kong Law Journal)更是目前专门代表对香港法律进行学术研究的主要刊物。去年由海外著名教授主持的评审中,我院的学术研究成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赞赏,研究活跃指数被评为高达80% (香港大学每年都把校内教师们的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布。最新公布的98-99年度的法学 研究成果见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Research and Scholarships (2000), pp.5 21—526.)。
5. 积极推动中文在香港法学和法学教育中的使用
在英国统治香港的长时间内,中文在香港法律执业和法学教育中没有什么地位,所有法例(这里指其有正式法律效力的版本)和法院判例亦都只以英文写成。为迎接香港回归,香港成文法例已被全部译成中文,多数法院也开始以中文聆讯部份案件 (据香港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回归后除了香港终审法院以外,其它法院都已不同程度地使用中文聆讯过案件,见前引注2,第12页。)。面对这些发展,香港两所法学院都采取了一些措施,鼓励学生在中英文方面同步发展。
港大法律学院在1987年便已开设了“中文在法律中的使用”的课程,由资深教师任教并作为选修课,以确保学生入学后能有机会在中文使用方面打下一个较好的基础。近年来,香港两家法学院在原有每年英文仿真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中文(广东话)仿真法庭辩论,吸引了大批同学积极参加。此外,我院每年学生内地访问团的活动也为同学们学习提高中文和普通话水平创造了条件。最近我院还准备尝试以普通话讲授选修课中关于“香港和内地跨境法律问题”的科目。
港大法律学院所有华裔教师都可以用中英文写作,除传统的英文著作外,近年来以中文发表的论著有所增加。举例来说,由我院教师合著的《香港法概论》是近年来系统论述香港法的 中文专著 (陈弘毅、陈文敏、李雪菁、钟建华、李亚虹(合编):《香港法概论》(三联书店,1999年),469页。)。一些我院学者在内地出版的论著更成为内地研究香港法的重要素材。
6.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推动香港商业和金融法制的发展
与香港回归祖国进程同时发展的是香港的经济转型。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亚洲金融风暴都对香港经济及其监管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并对香港商业和金融法制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港大法律学院于1999年正式成立了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并于同年创立了公司和金融法硕士班课程。该中心目前已与香港证监会和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名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曾应该中心的邀请来访,并开设课程。中心的活动已在香港法律界、商界和金融界得到了普遍的欢迎。中心除在1999年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和 英伦敦大学共同举办了“新世界金融法律体系的挑战”大型国际会议外,还在世界各地与其它院校合作举办了一系列的大型国际会议。在这些活动中,香港经济发展中的不少关键法律问题,如证券法的修订、公司管治结构的改进、中国加入世贸对香港经济的影响、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及香港和内地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三、香港法律教育面临的挑战
虽然香港法学教育在回归以后取得了显著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一帆风顺的,更不意味着未来是一片坦途。相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亚洲金融风暴在许多方面对香港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个别领域甚至可以说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 对法律学院毕业生素质的关注
近年来,香港社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对香港年轻一代新加入执业行列的律师素质,不断有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香港法学教育的质量,更有人直接尖锐地提出了香港的法律学院是否在培养素质合格的律师的问题。具体地说,对年轻律师素质的置疑涵括了几方面的问题,包括中英文水平不足以胜任执业需要,创造性思维和判断能力不足,对学习的热情和主动性不足和法律专业以外的知识范围较窄等。
尽管对这些问题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和程度是见仁见智的,并无定论,但了解某些背景情况应有助于对问题的合理判断。首先是在亚洲金融风暴中香港经济受到极大的冲击,法律服务市场不可能独善其身。业务量下降和市场萎缩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服务市场“供过于求”、“僧多粥少”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对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的特别关注不能说与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日趋激烈不无关系,尽管最近的统计数字显示,香港律师占地区人口总数的比例不仅大大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也远低于条件相似的近邻新加坡(据统计,在美国每年300人中有一名律师;在英国这一比例为1:756;在新加坡则为1:912。而目前香港每1335人中才有一名律师,远较上述国家的律师比例为低。见陈弘毅《香港法学专业证书教育及其资助问题》,2000年3月,第6页。)。
其次,一些律师素质问题的存在,除了与法学教育有关外,还与香港律师的执业环境有很大关系。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房地产买卖是香港律师主要的业务构成。律师在多数物业转让交易中所用时间有限,亦不必具备多方面的高深技巧,长此以往必然使一些律师的业务范围和经验技能的发展受到限制。现在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加上以往使律师事务所盈利丰厚的“定额收费”(按成交物业价格的固定比例收费)制度在1997年被撤销,很多律师却缺乏迅速转向、开拓新的市场的能力。
第三,应该看到香港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从生产制造向服务业的转型,确实对执业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这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创业板”的设立,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新型金融产品的推出,商业交易全球范围的扩展,“一国两制”下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及与内地日益紧密的合作和日渐显现的竞争,无不要求律师们具更广阔的视野,更全面的技能和更高的效率。客观地说,这种挑战不仅只是对法律服务界的挑战,而是香港经济转型过程中整体或宏观性的问题。
考虑到上述因素,再加上最受关注的律师语文能力(尤其是英语)的问题乃源于香港的中学教育以至小学教育的不足之处,所以如认为法学教育是律师素质下降的唯一或主要根源,似乎是有失公允的。至于是否存在律师素质下降的事实,这本身也是见仁见智的,并未有科学的统计数据。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香港法学教育界对有效提升学生在新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的执业能力和竞争力,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香港法学院其中一些学生和一些年轻律师不够勤力,也曾受到外界批评(Claire Cottone, “The Great Leap Outward: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and what it means for lawyers from the inside and out”, Asian Lawyer , vol. 5:7, 2000, p.16.)。因此,如何激励学生冲破急功近利或被动学习的心态,扩大视野,增强自我创造力,无疑是香港法学教育界在世纪之交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方面,我院已于去年重新检讨学士课程的内容,并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并同时积极推动学生交换计划,鼓励学生在外国大学进修一至两个学期,以增广其见识和信心。
2. 资源短缺问题日渐严重
与教育质量提升紧密相连的一个问题是日渐严重的资源短缺。在过去几年,亚洲金融危机给香港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冲击,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对大学的拨款。与此同时,香港一些大学内部也采取了涉及重新分配资源的理财政策。如香港大学就从各院系的经费中扣除一部分以支持发展新兴的领域和优先的项目。这样做法的直接结果是各院系可直接支配的资源进一步减少。1999年香港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可能大幅减少对法律专业证书课程资助的传闻,曾在师生中引起极大震动。尽管该委员会后来表明不会改变目前的资助方式,相信香港政府在短期内将不会增加对大学的资源分配。
资源的不断减少已给香港法学教育带来日益明显的影响。以港大法律学院情况为例,由于资源减少,尽管需要教授和研究的法学新领域不断出现,却无力增加教师,其结果是每个教师的教学负担加重。同时教师科研、学术交流、培训及职称晋升也越来越感受到资源减少的影响。
资源减少还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比如我院过去的导修课每班只有14名以下学生;而现在有些科目的导修课则不得不增加学生人数,结果造成每名学生参加课堂讨论、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相应减少。又如随着教师负担增加,资源减少,学院不得不考虑原有拨款之外的渠道去筹集资金。而这样的做法又必然进一步分散教师的时间精力,使教学和学术研究难免受到一些负面的影响。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在过去多年,港大法律学院校友们和不少社会贤达对我们作出了热心慷慨的捐助,襄助了不少盛举,对推动港大法律学院的发展,促进香港与世界、香港与内地的法学交流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今后,这一部分捐助仍将是我们极为重视和依赖并需大力开发的资源。
3. 对今后法学教育结构的争论
新世纪对法学人材素质更高的要求和可用资源不断减少的严酷现实,已把香港法学教育结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目的,从1999年底到2000年上半年由香港本地法学教育及培训督导委员会组织了由两位海外著名法学教育专家对香港法学教育进行的全面的考察和检讨,专家们于2000年9月发表了一份初步检讨的咨询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今后香港法学教育模式的五种设想:一是维持目前的三年法学学士课程和一年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模式;二是在三年法学课程的基础上,把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时间延长为两年;三是在第二种设想的基础上,增设在特设培训机构的实务培训作为目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外的替代选择;四是把目前的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合并成为为期四年的法学学士课程;五是在四年法学学士课程之后和校外实习之前,增加在特设培训机构的实务培训课程(陈弘毅《香港法学专业证书及其资助问题》,2000年3月,见第59-62页。)。
这五种模式都有其支持者并持有相应的理由。但综合看来,五种模式的着眼点都不外乎是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尽量有效使用资源以及两者间的平衡。尽管这五种可能性已被正式提出,但目前还只是在咨询阶段,各种模式的支持者之间还会进行进一步的争论。因此,虽然可以肯定香港法学教育会在新世纪中呈现出新的面貌,但最终确定发展方向之前还要经过一个慎重考虑和权衡轻重的过程。可以说这个选择取舍的过程实际上是确定香港法学教育在新世纪发展战略的过程。
与此相关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香港法学教育的市场还要不要进一步扩大。就在香港法律服务市场尚不景气、香港两所法学院都在迫于压力削减学额的时候,香港中文大学最近提出了一份关于21世纪法律教育的建议书,要求在该校开办三年制的法学社会科学学士课程。尽管名称与现在的法学学士有所不同,但其所开列的主要课程与目前已在香港两所法学院开设的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并没有太大差别。中文大学更有意在日后开设与这一学位相衔接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与现在法学学士课程稍有不同的是,法学社会科学学士课程要求学生在法学课程以外的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选修12个学分,以适应知识创新和开阔视野的要求。这一建议书无疑对进入21世纪的香港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是进一步以原有模式扩大市场、增加竞争来应对市场的更高要求,还是对法学教育作出至少是阶段性的调整,以取得资源和效果的最佳平衡,和迎合转变中的社会的需要。
囿于篇幅,本文只能择要而不可能详尽地讨论香港法学教育的所有关注,除本文所谈及的问题之外,比如如何随着香港公务员体制改革和教育改革的进程,稳妥有效地增强激励和竞争机制;如何使课程设置更加合理以反映新的社会经济现实;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持、巩固和发展香港法学教育和其联接东西方的优势地位等,也都是迫切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香港法学教育在回归以后,不仅保持了原有普通法传统的法学教育制度和特色,更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的发展,特别是“一国两制”的法律理念和实践极大地丰富了香港法学教育的内容。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到来的新世纪,确实对香港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例如,在可见的将来,无论是中国内地或香港,势必对谙熟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国际法与普通法的人材需求殷切,香港、澳门和中国内地在这几方面各具特长,如何能互相配合,面对新世纪和新经济发展对人材的新需求,将是未来的重大挑战之一。这些挑战可以启迪我们新的思维,孕育新的观念,推动不断的变革和进取。从这个意义上说,挑战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它与机遇并存,并为进步拓展新的空间。在这方面特别应该指出的是,香港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渊源和人文环境,使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沟通东方和西方、推动普通法和大陆法的良性互动和促进内地与世界的交往联系的进程中,享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利用我们自己几十年来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和许多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依靠大学及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加上法学教育界师生的团结和敬业精神,将使香港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动力。我们坚信,对我们面临的挑战的理性和有效的回应,将会把香港法学教育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i] 注:该文发表于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