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转轨阶段的经济学只能是对中国的实践进行抽象的理论结晶,中国转轨阶段的实质是民众经济权利的发育和国家经济权力的重组,根据转轨阶段的国家与民众经济权利关系调整的实践,有必要建立中国转轨阶段的权利经济学。权利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大致有:国家与民众权利关系的调整成为发展主导要素的依据;国家与民众权利关系调整的内容;国家与民众权利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国转轨阶段的经济权利要素促进经济增长的经验对现有经济增长模型具有的修正意义。
关键词:转轨阶段;权利;经济学
一
中国转轨阶段的权利经济学,首先要回答为什么转轨阶段经济学要研究权利范畴,其基本的答案是转轨阶段的体制现状是从国家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a家与民众权利均衡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权力/利调整成为体制转轨的核心课题,由此而来,转轨阶段决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不是资金、物资和劳动力或者技术,而是国家与民众经济权力/利的调整状况,是民众经济权利的发育和国家经济权力重组的速度。转轨阶段经济发展的起点是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国家高度集中的权利开始向民众回归,经济发展开始步人起飞阶段。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是因,经济发展是果;权利回归是源,经济发展是流。例如中国农村的蓬勃发展是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回归农民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牵引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
转轨阶段的权利要素之所以成为发展的核心要素,关键在于它有其他单一投人要素如资金、物资、劳动力、技术等没有的综合功能,能够综合性地将所有要素在一个权利构成的制度平台进行组合,通过综合性的组合,它产生的作用也是综合性的,既能直接增加经济发展的效率,同时也能解决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所有的经济要素中,唯有权利要素能将发展效率与发展公平相联系在一起。投人很多的资金、物资或劳动力,可以产生GDP;技术进步也可以提高生产量,但是没有权利的贯穿其中,生产可能只是牺牲劳动者利益的生产,可能只是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同样没有权利的贯穿,分配时能只有利于一部分人,是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甚至两极分化的分配。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发展的问题不是效率与公平简单地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两者如何兼而有之,综合平衡的问题,什么样的要素能够使之做到兼而有之,综合平衡,就是国家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的调整,就是民众权利的发育与国家权力的重新定位。效率与公平是我们考察权利要素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两个基本点。
权利要素通过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提升经济发展的效率,因为他可以降低传统体制中权利高度集中形成的高成本。在国家高度集中权力的经济发展中,有两个直接导致成本上升的源头:一个是权力高度集中造成的信息阻断:权利高度集中于国家,信息层级过于繁多,信息层级过多本身导致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高,而信息内容本身也因为层级过多逐级失真。从下往上的信息输送渠道被人为阻挡,而从上到下的信息的输送由于缺乏从下而上信息的真实性来源,极易出现虚假性现象。传统体制下经济发展中几次大的决策失误都和信息的虚假性有关。在虚假信息基础上制定的错误的发展战略形成的高成本不仅仅是固定成本和流动成本,更是一种沉没成本,具有不可逆性,无法完全弥补。
信息的阻断所涉及的不光是信息本身,更大量阻断的是知识。知识是与信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有联系是指信息本身载有知识,信息本身告诉人们事件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等可说明的道理,这样的信息就是一种明示知识。信息不能完全包括知识,因为知识的另一部分是默示知识,即无法用语@或文字表达清晰的道理。这部分知识只能以隐藏在信息中的方式传递,信息通畅使知识在传递中形成知识合作,个体知识组合成群体知识,知识生产力转化为物质生产力。在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中,信息阻断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环节的知识合作存在障碍,知识合作链断裂。原本在知识合作状态下可以解决的发展问题由于知识的断裂而变得难以解决,民众的明示知识被压制,默示知识更是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开发,而白白浪费了。甚至知识的拥有反而可能成为一种风险。权利结构就是知识分工与合38作结构的外在表现,而知识的组合是通过权利的均衡实现的,权利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是知识分工与合作不完善的体制,或者是阻碍知识分工与知识合作的体制,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建立一个知识分工与合作有效的体制。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调整可以打通信息流通的渠道,开启知识分工与知识合作的途径,从而降低制度运作的成本。[1]
权力高度集中造成的另一个成本源头是产权不清导致成本升高,私人产权和公共产权的产权界定不清,当私人产权得不到严格保护,全民财产也被少部分人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被占有时,民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可能全部发挥出来,因为他们对于以后的财产,没有生产创造之后的收益预期,对于现有的财产,没有被依法保护的安全感。私人财产被侵占导致社会民众的生存成本上升,公共财产被侵占更是减少了社会共享的资源要素,国家运作成本上升。生产可能性曲线和消费无差异曲线都处在非帕累托最优。
权利调整在堵住成本增高源头,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还防止生产成果的分配不公。生产成果的分配不公是由分配中的权利各方谈判权的不平等造成的,强势方对于生产成果占有份额的能力超过弱势方,权利强势方必然占有更多的成果,贫富差别过大实际上是分配中的权利不对等造成的,权利调整就是让强弱势双方在一个相对平等的谈判环境中参与分配,使其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成果与劳动付出相匹配,强势方的权利预算线不要过高,弱势方的权利预算线不能过低。在比较均衡的权利预算线内追求均衡的社会成果占有比例,贫富差别就不会过大。
综合效率与公平,权利调整成为转轨阶段发展关键的因素,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同样经济发展的教训也说明权利调整并不到位,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单纯注重投人资金或劳动力,忽视充分运用权利要素进行发展。单纯的资金、物资、劳动力或技术的投入在没有权利调整的生产中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投人效果,解决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认识权利在转轨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综合主导作用。
二
转轨阶段的权利经济学在论证了转轨阶段权利要素为什么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要素之后,随之研究转轨阶段权利要素的内容是什么。
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和发育支撑了中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在民众经济权利回归发育的过程中,逐步生长出国家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权力系统,民众经济权利和国家经济权力在调整的过程中共同成长,实践要求转轨阶段的权利经济学揭示的权利要素内容应该包括民众经济权利的发育与国家经济权力的重构。
民众经济权利发育的环节依照民众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过程有序展开。是民众作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创业权、竞争权、交易权、组织权、创新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逐步生成。
从民众进入经济活动领域的第一步看是创业权。所谓民众创业权,是指民众作为自然人,能够根据自己实际的知识和能力,自由地进入经济活动领域,从事谋利活动的权利。表现在民众能自主地创造各种法人组织,或受雇于一定的法人组织,独立地或合作性地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在增进社会效用的前提下,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限度增长。
在中央高度集权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将创业权过多地置于自己手中,将国有制企业作为公有制企业的普遍形式加以推广,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排斥非国有制,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有意识地扩大国有制企业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的占有比例,社会民众创业权就在国有制替代其他一切企业组织形式的过程中,受到抑制以至于残缺。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现阶段,民众创业权逐步回归,但是民众创业权发育的深层的障碍并没有完全消除:一是可以向所有创业者开放的某些行业仍然没有彻底对社会民众开放,即便开启大门,门坎还比较高。在一些竞争性领域,民众即便具有进入的人力资本和资金条件,也很难进入。二是农民的创业自由较之城市居民,存在更多的制度限制。比如户口制度限制了农民的创业。农民工在城市即便能够找到工作,也不能转换身份,工作和生活待遇上受到歧视,影响了农民的创业质量。三是政府行政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还比较随意,法律还不能有效保障企业对于政府非理性行政干预的抵制,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众行使创业权受到干扰。促进民众创业权利的冋归和发育,就是要完全打通民众进人经济领域创业的制度通道,使民众的创业才能像泉水一样浦流出来。
其次是民众进入经济领域后,获得从事经济活动资源的竞争权,即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民众凭借能力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相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的。转轨阶段的竞争,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有区别,特指目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导致民众的竞争权失缺。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状况相比,在已经完全放开的某些市场如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民众竞争权有了一定程度的回归,但是从整个体制环境看,行政性垄断导致的民众竞争权失缺还比较明显:政府直接掌控本应该运用市场机制配置的社会资源,不仅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给政府部门谋取部门利益提供了机会。这称之为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一部分已经对非国有制开放的经济领域,在财力、物力、信贷、机会、信息等资源的配置中,国有大企业仍然占据着垄断地位,非国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能与国有大企业平等竞争;在已经建立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正式规则的背后,权力、关系、背景等非正式规则或称潜规则往往扭曲正式规则的运行,虽然表面上各种类企业都处在同一种竞争标准线上,但是真正要获得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源却常常要依赖于能力之外的权力、关系、背景等非能力因素。表面上的能力本位的竞争掩盖了权力、关系、背景等实质上的决定因素,不仅没有优胜劣汰,反而可能优汰劣胜,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人力资本信用体系缺失,使具有潜在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由于缺乏有形资本担保品而丧失获取资源机会。只有有形资本信用而没有无形资本信用的市场肯定是一个缺乏完备竞争制度的市场。当前民众竞争权利的发育特别依赖于人力资本信用体系的建立。
三是从民众在经济活动中的决策地位看是民众交易权。交易权是指民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具有一个经济主体应该有的谈判协商、订立契约、并监控契约执行状况的权利,表明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对话状态。交易权有一种综合性的品格,就是说其他权利的获取或丧失都是可以通过交易权的运用重新调置。民众权利结构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失缺,只要有交易权的存在,都可通过谈判交易争取。如果没有谈判交易权,其他的权利都没有保障。
当前转轨阶段的民众交易权,首先不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一般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社会民众与国家官员之间的交易关系。因为只有社会民众与国家官员之间的交易关系正常化,才能使一般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正常化。当前的现实状况是,在牵涉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地方,社会民众表明自己利益要求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谈判权利还不完善。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一个角度是显性的,民众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与国家官员的交往中,还不是作为具有自身利益和意志的独立经济主体而存在,对于牵涉到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民众不能成为交易主体,不能够作为一方主体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与国家机构进行有序的协商谈判。我们将此种境况概括为民众交易权的显件失缺,比如城市化过程中的强制性拆迁对民众房屋产权的侵害。另一个角度是指形式上具有的话语权掩盖了实际上失缺的谈判权、契约权。表面上看,民众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与国家官员进行谈判的权利,实际上,这种权利在运用过程中,只起到表面的作用,真正起作用的可能是政府官员的利益与意志。民众权利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的法律救助,这叫做民众交易权的隐性失缺。比如在土地招投标、药品招投标、公路建设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等。
四是从民众在经济活动中的发展层次看是民众创新权的发育。所谓创新权就是民众对未知世界的超前性探索,形成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实践模式的主体权利。
提出民众创新权利不仅仅针对科技创新而言,而是针对中同创新型国家的整体目标而言,尤其是针对中国人的人格现代化而言,不是因为需要科技创新,所以给予民众创新权利,而是民众本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需要拥有创新权利,只有保障民众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创新权利的落实,中国的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的创新才能成功,所以中ay前在科技领域提倡的民众创新权利意识应该扩展,应该提升。从科技领域开始扩展到社会领域,形成全方位的创新态势。
从整个社会创新的需要看,目前民众创新权在一定程度上失缺的表现是:民众理念创新权的失缺——制度环境还没有给予民众展开充分想象的空间。创新是以千千万万普普通通的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自信力、怀疑力、批判力、想象力为源泉的。但是现在的应试教育抑制了青少年的想象力。科技以及社会管理中的官本位、论资排辈也没有给予不知名的小人物、年轻人以充分想象的空间,意识形态制度还没有成为社会想象力的支持系统,激励民众创意想象的制度环境还不够宽松;民众实践创新权缺失:在教育、科技、经济、社会领域中,不少管理者习惯于等级服从型的常规性管理,常规性管理不利于民众创意向产品或服务的转化。管理者必须是创新的积极组织和引导者,有助于民众将创意付诸行动,但是目前的管理水平对于创新者识别的能力偏低,往往对宝贵的稀缺的创新人才资源视而不见,对于创新者理念的认同比较迟缓,对于创新者的缺点不够包容。更有甚者,对创新性人才忌妒排斥,与创新者争名夺利,在内耗中痛失创新机遇;民众创新获利权缺失:民众创新获得的利益与投人成本不成比例。目前的专利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市场价格制度、风险投资制度、金融制度和股票交易制度、税收制度等对于创新者的利益保护和利益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创新者本人承担着应该由社会协助承相的全部创新成本,却不能获得应该得到的创新收益,使创新活动陷入人不敷出的境地;民众创新名誉权缺失:我们现在的社会舆论、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待遇、社会文化艺术的各种表现形式还没有给予创新者应有的尊重与褒扬,宣传不够、提倡不够、引导不够。整个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创新光荣,崇尚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为了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创新的社会,为了我们的国家具有持久的国际竞争力。给予创新者以崇高的社会地位与荣誉是绝对必要的。
民众创新权的发育是在民众创业权发育的基础上,从更高层面提出的权利环节。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的要求,不满足于给予民众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权,更赋予民众自主创新权利,加快培育中国的核心竞争力,建成创新型国家,这是历史发展赋予民众经济权利的新内容。
五是从民众行使各种权利的社会载体看是民众组织权的培倉。组织权是指民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最大效率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具有的自由结合的权利。这种结合权可以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各种类型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自治性组织来体现。
在中央髙度集权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管理体系覆盖全社会,行政组织之外的民众自组织不被支持,民众组织权基本失缺。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众组织权开始回归,佴是这些只是民众组织权发育的起步阶段。在目前转轨阶段的经济运行中,很多可以由民众自组织解决的问题,还是习惯性地用行政组织的办法解决。民众自组织权利的缺失,是产生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民众自组织既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又减轻政府负担,是补政府的台,不是拆政府的台。因此开宗明义地支持和鼓励民众在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前提下自组织起来,通过自组织解决自己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实现自己合理的个人利益,是体制改革深化的必要条件。政府只有在扶持民众自发组成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组织基础上,才能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各样的社会自治组织应该涵盖所有市场运行的全过程、全环节。织成一张市场主体自治的疏而不漏的组织网络。现实存在政府管制和市场自发之外的第三条道路,我们必须要从过去习惯的或者市场自发或者政府管制的非此即彼的思路中跳出来,在国家引导下构建—个全方位的民众自组织网络,这应该是民众组织权发育的标志。
六是从民众从事经济活动的收益预期看是民众财产权的发育。财产权是人民群众通过劳动或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积累、享有财富的权利。财产权分为个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个人财产权就是个人通过劳动或经营获得和积累财富的权利,公共财产权是劳动者对于用税收形成的公共财产的分享、监督管理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人财产权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财产权,公共财产权是人民群众的间接财产权。人民群众个人财产权是公共财产权的基础,而公共财产权是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只有个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完整地陚予人民群众,才能说人民群众有本身发展所需要的财产权,才能说他们的财产权是完整的。民众财产权是民众作为经济主体行使各种经济权利的总结性权利,集中反映民众的经济收益和经济成就,也形成民众其他社会、政治、文化权利的发展基础。[3](p.30)
目前民众个人财产权有待完善的方面:一个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原则有待落实,由于出身、背景、地域、行业、工种甚至机会、信息的不公平导致各行各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产权差距较大,多劳不能多得,甚至多劳少得、不劳而得,贫富差别加大。另一方面是非人力资本产权在法律保障或运行机制缺失的环境中被压抑,如股票市场的不规范致使许多中小股东权益受损。还有业主买房中的权利受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侵害而无法得到救济等。
目前民众财产权的失缺更突出表现在对公共财产的分享和监管的权利失缺上。公共财产包括各级国家政权机构以及国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财产,这些财产来源于社会民众的税赋。民众是纳税人,民众用自己创造的物质财富养育国家这架机器。但是民众对于国家机构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成本与使用效益没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价权,即便知道了有些公共财政的使用是不恰当的,也没有否决权,等公共财产使用的重大失误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后,只能等待上级机关的审查,没有什么有效制度防止重大事故出现,因而造成公共财政的浪费的确是惊人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中国公共财政的审计只是近几年的事,但是每年对于国家各机关的审计都会审计出财政资金使用上的浪费、挪用、贪污等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而公开揭示的问题,也还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来及时解决。民众财产权培育就是将民众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应该拥有的个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实实在在地还给民众,使民众通过劳动及合法经营富起来,并以纳税人身份管理公共财产。
七是从民众在经济活动中抵御风险的需要看是社会保障权。民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活动是有风险的,作为民众个人不可能全部独自承担这种风险,因为很多风险来自个人以外的自然和社会原因。比如疾病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自然原因,环境污染导致疾病还可能是社会原因。如果劳动力供给超过劳动力需求,就业风险就属于社会原因,个人不能完全避免。从时间状态看,由于动态变化中的信息不确定,随时间变化产生的风险本身带有很髙的不确定性。由于民众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如果社会不能给予一定的化解风险的保障,民众就可能因为风险的不可抗拒而发生生存危机。前面提出的权利运用不可行。所以在提出其他权利培育的同时提出民众社会保障权的培育。民众保障权就是民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于除自身利益原因之外的风险能够获得国家与社会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显示出作为民众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国家对于民众个人的一种最后担保。
目前民众社会保障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个人进行创新创业的风险承担还比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创新创业不如短期投机获利的社会现象。教育医疗养老的社会基本保障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农民还被排斥在社会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也缺乏透明度。
综上所述,民众经济权利的内容贯穿在民众作为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基本可分为创业权、竞争权、组织权、交易权、创新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体现了民众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尊严,也构成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健康运行的制度特征。
三
提出目前中国体制转轨的实质是民众经济权利的发育,并不是为了否定国家的经济权力,恰恰相反,只有科学界定了民众的经济权利,将传统经济体制中国家过多占有的民众应该有的权利还给民众,国家机构才能重新找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
42的职能定位,才能重新设计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力,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看,民众经济权利逐步发育的过程,也是国家机构职能从越位到退位、错位到正位、缺位到到位的复杂调整过程。国家经济权利和民众经济权利之间正在寻找最佳的结合点。
国家经济权力的内容根据国家在经济过程中的角色而定。如果国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的经济权力与民众的经济权利是一致的,没有两样,但是,市场经济中的国家不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而是市场经济的服务主体,管理主体。为行使服务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职能,国家经济权力的基本环节有:公民财产保护权、竞争程序规范权、交易关系协调权、国家战略扶持权、公共财产代理权、公共利益保障权、紧急状态动员权。
公民财产保护权是指在法治基础上制定的产权规则可以授权国家机构对于各种财产主体行为通过司法行政舆论教育等手段进行维护,法治本位的市场经济有别于行政本位的计划经济,国家机构不再直接占有原本属于私人占有或集体占有的财产,国家机构a接占有的财产数量在减少,但是保护私人或集体财产的责任和权力却在增加,因为国家机构拥有社会民众所没有的超社会的强制性产权维护机器。人民授权国家机构利用超强制的国家机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伤害,国家机构可以运用超强制国家机器进行维权。竞争秩序规范权是指国家机构有权维护市场竞争规则秩序,为各个市场主体进人经济领域,获取经济资源,得到创业机会等创业条件方面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在提供信息条件、信用条件、仲裁条件等竞争必要的制度条件方面国家机构应该成为竞争场地维护者。交易关系协调权是指国家机构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正常的协商谈判关系作为自己的职能,不是利用国家机器的强势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而是维护市场经济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对话与和谐。维护各利益阶层的谈判均势尤其是扶持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使他们有能力与强势群体进行平等的谈判交易,国家机构协调的是平等的交易关系。国家战略扶持权是指国家机构在市场经济中不是直接的投资主体,但是在关系国家战略的某些行业领域,国家可以用一部分公共财政支出加以重点扶持。有权在国家财政的支配中加强国家战略产业、战略前沿、战略安全的支持。公共财产代理权是指民众对公共财产具有所有权,但是民众不可能直接运作公共财产,国家机构是民众运用公共财产的代理人,国家机构运用公共财产从事公共事业,解决民众公共投资,公共消费品的需求,保障全民公共整体利益和全民长期利益。紧急状态动员权是指一般情况下,国家机构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不干预社会经济资源的市场培植方式,但是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国家机构有权依法调动社会资源,举全国之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
国家机构的经济权力的生长发育源之于对民众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利的保障需要,国家权力只有在民众经济权利真正到位,国家的错位、越位问题解决之后,才能生成真正需要国家拥有的经济权利。中国转轨阶段民众和国家机构经济权利的完善发育应该是中国转轨阶段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四
转轨阶段的权利经济学在回答了为什么要提出权利要素和权利要素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之后,还必需回答如何才能实现民众经济权利与国家经济权力的调整。
认知模式是制度的理念前提,理念是制度的隐形模式,制度无非是理念的外化。传统体制中国家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民众经济权利的过度失缺,并不是新中国发展历史上的偶然性插曲,是有其深刻的理念根据的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配置结构依存于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国家官员天然地比社会民众有创造社会财富的更全面的能力;二是国家官员天然比社会民众有配置社会财富的更无私的公利性,因此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国家官员对社会民众的权利具有替代的现实可能性。这两个假设前提为国家机构抑制甚至剥夺社会民众的权利提供了依据。破解这两个假设前提,找到权利向社会民众转移的理论根据,才能使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结构调整提供新的理念前提。
传统体制中国家官员天然地比社会民众有创造社会财富的更全面的能力的假设,不符合社会财富创造过程的实际。现代人力资本理论揭示的财富创造理论告诉我们,社会财富创造的根本之源,是千千万万普通民众身上具有的人力资本,每一民众个人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每一社会民众个人都是值得尊重的。每一个个人得到尊重和激励后所焕发出的生产性和创造性,汇合起来就从总体上增进了社会财富,有利于他人。就社会中大多数的劳动者个人而言,只有人力资本的高低、强弱之分,没有人力资本的有无之分。也就是说他们或是由于天赋的遗传特性,或是由于后天的学教倉,都或多或少、或高或低地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某一方面的知识或能力,由此构成具有专用性特点的人力资本,是社会财富创造的源头。社会财富的生生不息的源泉就是个人的生产性、创造性,就是每一个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贡献。
实践证明,关于社会财富创造的知识,社会民众的拥有量超过国家官员。知识的本质内涵是对自然和社会运行规律的把握,是个人对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熟悉程度。根据实践与知识的相共生性,知识的社会构成与实践者的专业性质直接有关,实践者的专有知识是一种私有信息,具有独享性。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实践的专业性归类知识的专有性: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特性决定他们拥有的知识是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而不是社会财富创造的知识,因为他们不亲自从事社会财富创造的工作。社会财富创造的工作是社会民众从事的,社会财富创造的知识是社会民众特有的。因而国家官员拥有的知识特征是管理社会运行的知识,在社会有序运行层面,国家官员比社会民众更有知识,其更应具有社会运行管理权。而在社会财富创造方面,社会民众更有知识。民众应该拥有经济权利的基本理由是民众的知识特性决定其在知识分工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民众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行为形成不同的知识特性。
社会民众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也是国家机构的创造者。国家机构是民众用自己创造的社会财富,以税收方式养育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国家官员则是为社会民众服务的公务员。没有社会每一个民众的生产和创造,社会财富从何而来?没有社会财富的存在,社会何以存在?国家何以存在?马克思恩格斯这样肯定社会民众的地位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4]
社会民众的人力资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之源,每一社会民众应有基本的创业权。是不是国家官员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无足轻重呢?不是的。每一社会民众拥有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是片面性的、专用性的。在将个体片面性、专用性的人力资本聚合成社会全面性的、综合性的人力资本的过程中,社会民众的财富创造作用受到了复杂社会结构的制约,克服这些制约,使民众个体的人力资本聚合成社会群体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增长社会财富,除开民众自身的社会自组织之外,需要国家官员提供社会制度的激励和保障。由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多重复杂性,对个人的尊重和激励,不是否认社会、排斥社会,恰恰相反,正是为了社会,促进社会的发展。
不仅从民众个体人力资本向社会群体人力资本转化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而且从每一个体自身参加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看也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人力资本的存在形态分为潜在形态和现实形态。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构成的只是人力资本的潜在形态。关键的问题在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社会财富值的贡献度不完全或不直接由其具有的能力决定,更取决于其发挥自身能力的努力。努力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具有良好的品行、志趣、态度和情绪的前提下,自觉自愿发挥自己能力的贡献度。没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再努力所做的贡献也是有限度的。但由于努力的直接决定因素是劳动者的情绪、兴趣、态度、志向、动机、需求、品质、认识等心理因素,有能力未必就努力。从人力资本个体的能力到人力资本个体的努力,是个体人力资本的两种存在形态。国家对人力资本个体的产权保护,是人力资本从潜在形态能力向现实形态努力转化的关键。如果没有运用自身人力资本的基本权利,民众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力资本只是处在潜在状态被消磨掉,甚至被压制、被毁灭。由于人力资本依附在人身上,人的生命是有时限的,人力资本的作用期也就有时限性。社会要求国家对个体人力资本的制度保护不仅必须而且及时。由此可见,即便是人力资本个体权利的保障,也依赖于国家提供的权利规则和制度环境。
与社会民众作为财富直接创造者的作用相比,国家官员处于为财富创造者提供安全和引导的M面。为社会民众财富创造过程服务,这是国家官员能力特性之所在,但这一特性是有别于社会民众财富直接创造者的人力资本特性的。换言之,在社会财富直接创造层面,国家官员并不具备与社会民众同样的人力资本特性。一旦国家官员替代民众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就会导致财富创造者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造成社会财富之源的枯竭。因此不能无根据地扩大国家官员在财富直接创造过程中的权利,以此压抑甚至剥夺民众作为财富创造者的权利。
传统计划体制中的第二个假设前提:即国家官员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具有比社会民众更无私的公利性,也没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支撑这一判断。国家官员作为个人来讲,具有与社会民众一样的人格特征,即具有利己性的同时具有利他性。国家机构的公利性职能的确要求国家官员的利己性服从利他性,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这不等于国家官员的主体特征就是完全公利而无私利的,况且由于国家机器的超社会强制性,容易脱离社会的监督制约,保障公利性实现的成本较高,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即国家官员反而比社会民众更具有以私权侵害公权的可能性。近年来国家官员的贪污腐化愈演愈烈能够验证这一判断。与其这样,我们不如将国家官员视为与社会民众同样既具私利性又具公利性的人,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惩治机制,反而有可能促进国家官员的私利性服从公利性。
其实,说国家官员比社会民众更具公利性,是误将社会民众根据一家机构的职能对国家官员的主观要求当成了国家官员本身存在的客观特性。社会的要求是一回事,实际性质是另一回事。国家官员当然具有社会公利性的一面,但同样有私利性的一面,我们不否认国家官员中有许多像焦裕禄、孔繁森那样无私奉献的人,但那不是他们没有个人私利,只是为了社会公利,勇于牺牲个人私利。因此,承认国家官员有个人私利,与国家官员的觉悟无关。就大多数国家官员来说,不可能都具有焦裕禄、孔繁森那样的境界,由于私利性和公利性的双重存在,都潜在地存在着私权侵害公权的可能,他们的社会公利性只能是在严格的奖惩制度和监督制度下才能实现。
说社会民众只具有私利性特点,是只看到社会民众对自己利益的追逐现舉,而没有看到表面上社会民众对自己利益追逐的过程,蕴涵着社会民众对社会公利的增进。社会民众追逐个人私利与增进社会公利是可以一致起来的,当然也是要在严格的社会激励监督机制的规范之下。所以国家官员不必然代表公,社会民众不必然代表私,国家官员替代民众创业不必然增进社会公利,传统计划体制中国家官员天然比社会民众更具公利性的假设没有存在的客观依据。
鉴于传统计划体制中集权管理的两个理念前提没有存在的现实性,因而导致传统计划体制的失败,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不是简单地改变一下管理的方法就能促使新体制诞生的,必须重新设定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新的理念前提。不言而喻,与传统计划体制假设前提相对的,是市场竞争体制必备的新的假设前提:一是社会民众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体,国家官员是保障社会民众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国家官员不能替代社会民众创业,且必须为社会民众创业服务;二是社会民众与国家官员都既具有私利性又有公利性,只有互相合作,互相制约监督,才能使私利性转化为公利性。
在新的假设前提下,为了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现有国家与社会之间扭曲的权利关系进行进一步改革就有了现实的依据。既然国家官员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社会民众才是财富的创造主体,国家官员具有为社会财富创造主体服务的权力体系,那么作为财富创造主体的民众应具有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权利体系。国家官员在国家是财富创造主体的传统假设前提下所获得的过多权力,应全方位地向社会民众转移。可不可以这样说,国家现在最紧迫的任务是退出财富直接创造者角色,承担财富创造过程的服务者角色,恢复社会民众作为财富直接创造者主体的地位,社会财富创造的权利要尽可能彻底地赋予社会民众,以最大限度开拓社会财富增长之源。同时,只有彻底地赋予社会民众应有的权力,才能重新科学确定国家官员应有的权力,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经济权利应该完整地系统地获得。
中国转轨阶段权利经济学的内容并不局限于上述几个方面,应该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吸引更多的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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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artyasen199944DvelopmentasfreedomMOxfordUniversity.[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参考文献(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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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1997
3. Amartyasen1999"Dvelopmentasfreedom"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
原载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总第〗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