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与生俱来,多基于本能;或者源于幽思,有些发自梦境。
生活欲望与工作欲望(连同求知)分属两个领域,各有其不同的内涵与形态。就内涵而论,会因人而异,常因事有别。
物质生命延续,生活欲望相随,我不能免;精神生命健康,工作与求知欲望难减,我也还有。然而纵观平生,私欲与理念常齐生共长,我无能时时都会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幻想与实践交错运行,又不能事事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正常发展:于是少缺壮志,长无大略,雄心干才,遥想罢了,平平庸庸,忽已九秩在望。粗躯尚健,毕竟来日无多,浮云晚霞,怎挽夕阳欲坠?回顾漫漫人生工程,难免自问:“究竟营造了些什么?”
重编的这个集子,也许能表明一腔工作热情残存。同前此印行的学林版相比,增添了近作。遗憾的是,近作亦无佳篇,奇缺新的理念。我只是有个习惯,案无论大小,事不分巨细,都不想舍弃。试看刑事诉讼,几乎案案不同,总是各异其趣,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能有关键性的细节待你突破容你辨析,辩词的侧重点于是会互有不同。我之所以敢在同一罪名之下选编若干案例,其故在此。一个处方包医百病,用于刑辩注定误事。案案都需用心,实乃客观使然。
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考虑,要紧的是,案情无论繁简,任务则一:或为民争权,或代民维权,使之由此获得自由与尊严,从而提高其精神境界,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变革。我们的当事人大多是明日公民社会的根基,故须以高尚情操、人格力量、崇高信念与之交流互动,从那些即使是不公正的审判中吸取有益的元素,激励前行。我的当事人,前广州日报社社长黎元江先生,在狱中忍耐申诉受阻的煎熬,完成了近三十万字的博士论文,质量得到他人民大学导师的高度评价,我有幸读到初稿与定稿,很受感动。这类事例,给人启示。律师实务如何求真,怎样析理,的的确确事关重大;轻视,低估,无论源于何人出自谁家,都不免自食恶果。
然而空有热情、徒具理念也不见得就能解决好律师实务中涉及的一系列实际问题,这个集子里的失误与不足,恰是最好的说明。突出之点是注重交锋疏于交流,因此往往不能发挥出各方法律人的合力,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主体一道,通过剖析个案,运用法律智慧,“析万物之理”,抒人间之善,“判天地之美”[②];达到互补互济,用各自的语言,传达法律的魅力,从根本上维护住当事人的权益,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司法的尊严。律师就其诉讼角色而论作用不可或缺,对此岂可放弃。
应加着重补充说明的是,集子里的内容并未能从整体上反映我的法庭活动全貌,违规情况就未予编入。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0月,我与浦志强律师代理王天成先生诉周叶中教授等人抄袭侵权案,二审法庭辩论临近终了,我不经法庭允许擅自插话反问对方代理人,审判长虽未制止,但毕竟违了规。事后上书合议庭补上了自我批评:“我未经许可,抢着反问,当时估计马上要宣布辩论结束,(如不对对方的辩解作答)恐有人借此炒作,曲解双方的意思表述,于是抢了‘先’,因此违了规。我没有理由为自己的错误辩解。在我的执业生涯中,这是又一次重大失误:但我相信,就同类错误而言,这是最后一次。尽管如此,依然希望您们对我严格要求。我赞同将此件附卷备考。”
近两年我们群体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使我深感对规则的遵从和对法庭的尊重,是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万不可掉以轻心,草率从事,否则会铸成重大失误。
细审书中辩词,总的说,粗通而已。既无文采,更乏哲思;有的或能服众,却少见“真善美”的动人陈述。唯一可取之处,也许在于对案中细节的如实把握。确曾办过几件至关重要的案子,同样未能写出足以传世的精品,尽管对此已是“心向往之”。我不想抱怨法庭从来不肯给予从容思考细心琢磨着意推敲的时间,这个问题主要应从立法上解决。我自始明白,主要毛病在于自身功底很差,不从主观上加以“十全大补”,这个带有根本性的缺陷很难弥平。不过我又热切期待着我们的青年才俊终能发出传世之作,丰富中国大陆的律师实务,我将因此感到无比的自豪与骄傲。
或者会发出疑问:政治呢?律师实务难道没有或者可以不讲政治?
当代大陆律师当然得有政治头脑,应具政治素质,但我决不主张也从来不会把讼案泛政治化,事事都朝政治上靠,利用讼案寻求政治目标。律师实务的核心一面是事实一面是权利,二者的特点是持久性,具有永恒不变的特质;而政治现象则会因条件的不同随机变化,其特点是“暂时性”,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因此即使是政治性很强的案子,也应首先把它纳入法制轨道,而不稍有偏离,之后再及其他。我之所以把那封就邓玉娇案与浦志强律师联署的《致夏霖(律师)函》编入集子,正是由于它反映了上面所说的主题。总而言之,我体会,依法办案就是唯一正确的原则立场,始终坚持就不会走歪道,就体现着高超的政治素质,就能最终立于不败之地。
“你不是以屡败而广为业内所知么?”
一时败于讼事,不是病,不足畏;因案败于失“格”,属大患,实可怖。就个人而言,如联系实践结合案例估量胜败,则该由讼事的最终结局确定,岂能仅以一纸裁判文书的粗断为准?试看书中大兴安岭火案庄学义讼事之辩,于败诉17年之后获得平反,陈星反革命案申诉近30年终于成功,便是例证,应能说明我那些“败”中之辩绝对不是“豆渣工程”中的破砖碎瓦,尽管它们都不是精美之作,我依然心存自信,立得住,不会被永久推倒。我没有理由也从不妄自菲薄。前不久读到脸谱(Facebook)总裁扎克伯格先生的公开信,向全世界宣告他的公司的理念,说“完成优于完美”。这个总结好实在!针对创业,近乎真理。引以量体,我觉得我在律师领域营造的“人生工程”,就个案而论几达“完成”,至少是做到了:言其所应言,辩其所当辩,止其所不得不止。这里的“止”,主要讲“节”,或者论“度”,要点是决不在任何情况下都一泻千里,不留余地,或者豪情万丈,不存余韵;这样才有可能较好地实现职责完成使命。
眼下大陆律师受体制的制约与大环境的污染,失“格”之处颇多,其表现形态又不一而足。我自省,在“完成”职业任务的过程中,未在名利场上烙下丝丝印记,或者留下匆匆足迹,因此纵然没能达到“完美”,尚能稍安。其实,当下在中国大陆执律师业侈谈“完美”,说不定会遭“天方夜谭”之讥,抛开主观条件不论,中国律师谁能脱开从政治、法制、人权、经济、伦理诸种因素的借口中产生的制约和束缚?权势滥施,污吏肆虐,视律师为“异己”,断维权乃“异端”,更有大法官花样翻新,阳谋阴谋,硬软兼施,甚至敢于公然阻律师于其“衙门”之外,让你从根子上无法履职,无“美”可完!书中编入的《受理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被阻始末》,《李显斌“叛国案”二审辩词》,例证而已,远非问题全貌。我们的对策也只有在行动上脚踏实地越卡闯关,同时在思想上不惧不媚自爱自重,关键是时时、处处都牢记“我是律师”而决不由此后退半步。任他诡计千重,恶情万种,没什么了不起的,“技止此矣”![③]究其实,黑暗与光明,不过旦夕之隔,绝望与希望,往往一步之遥。我们欲求“完成——完美”的期待之光终将灿灿,“真善美”的境界入驻有期,决不要在中途“轻轻的招手,作别西天的云彩”[④]。
积多年的经验教训,我也不大相信咱们律师的日子会总是那么难过。形势的发展变化也真的无情。社会矛盾的发展,“维稳”已由思潮演变为执政方针。与此相对应,广大“草民”的维权意识正逐浪高涨,群体维权行动已步步扩展,律师于是被悄然推向人民维权的最前沿,成为他的一个方面军,并且同一批富有良知的学界人士融合一体,起着智囊的作用。近几年发生的江西“拆迁案”,四川“煽动案”,重庆“打黑案”,北京“艺术家偷税案”,北海“律师伪证案”,渤海“泄油案”,等等等等,行业中的年轻才俊已经挑起这桩桩重担,而且勇于承担由此而起的风险。尤其去年之末在贵阳发生的苛待执业律师的事件,散处各地的一批律师凝聚起自生的“非组织”力量,打掉奴性,粉碎媚骨,发出了群体性的呐喊,为自身执业权利,为司法公正,为民主宪政,开展了可歌的抗争,于一片萧瑟之中萌发出一芽新绿,显示着自主自重、自立自强带来的春光有多少巨大的力量,是多么的明媚!这都不是孤例,试看天涯何处无芳草!
我心在他们之中。希望来日实践,能有“新集”问世。
关于现在这个集子,法律出版社朱宁分社长、易明群责编考虑到应当设法减轻读者首先是在校学子读者群的经济负担,以及阅读上的方便,决定改变原先的编排,分为两册出版,书名乃有所调整。印书不为营利,于今少见,令人钦敬。朱、易二位女士基于对律师工作的关怀而为出版这个集子付出的心血与辛苦,尤令人感动。
我的许多年轻朋友和我所属的“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在审编及校对过程中给了我巨大的帮助,一句谢辞,不能尽表心意,恕未一一。
重版新“序”,承蒙国栋灯下赐稿,勉励有加,启我深省;诸多谬赞,令我汗颜;心存感激,又实不敢当!忆我当初乍入社会,倚仗年轻也曾自负,待到暮年阅历较多,体会渐深,始坚信苏格拉底“知己无知”的断语实乃灼见,极富哲思。然而徒有后悔于事无补。年轮不是标杆,一息尚存就该坚持工作,以不负弱势大众的殷殷哺育,各地师友的拳拳呵护;不违新时代厚赐,不负大自然照顾。是生命,就该发光,哪怕只有一个“光子”,有欲望,自当传热,即使仅有一个“焦耳”:此为心声,兼充后记之补。
2012年5月30日 改定
【注释】
[①] 标题借李清照《一剪梅》词句。
[②] 此处两句引自《庄子·天下篇》。
[③] 引见柳宗元《黔之驴》。
[④] 引见徐志摩《再别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