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聂树斌案——姗姗来迟的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39 次 更新时间:2016-06-0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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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话】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从2007年开始复查,到2015年4月28日进行异地听证复查,期间历经四次延长复查时间,到今天2016年6月8日,等待了近9年的聂树斌的母亲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决定书,而牵动亿万国人广泛关注的旧案今天也终于有了一个小小的结果。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郑重宣布要提审聂树斌案。这起引发国人广泛关注和热议的旧案,终于要由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了。至于这个说法能否给该案画上一个句号,民众仍拭目以待。在此,我们可以先简要回顾一下该案那短促又漫长的诉讼过程。

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郊区的一块玉米地内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并判处聂树斌死刑。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核准死刑。两天后,年仅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十年之后,在河南被抓获的系列强奸杀人案的被告人王书金供认自己曾经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郊区的一块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了一个女青年。他讲述的作案过程和一些细节与康某案吻合,他后来也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2007年初,王书金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随后,他以公诉方没有指控其强奸杀害康某为由提出上诉。同年7月,河北省高院二审开庭,但是没有做出任何判决或裁定。该案的“真凶再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河北省政法委于2007年成立专案组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但是也没有给出正式的结论。

搁置六年之后,河北省高院于2013年6月25日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上诉案,并于7月10日第三次开庭。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王书金是否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郊的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了女工康某。不过,双方的观点似乎有些错位:作为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坚持说自己就是凶手,作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却坚持说被告人不是凶手。当然,一方是醉翁之意,一方是项庄舞剑。法庭内外的人们之所以关注这次审判,主要也不在于王书金是否有罪,而在于聂树斌是否有罪。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河北省高院的审判长宣布,庭审环节结束,合议庭将择期宣判。9月27日,河北省高院就王书金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书金上诉,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称,该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对于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二审不予认定。

然而,河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未能给聂树斌案画上句号。社会各界人士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就聂案启动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2015年4月28日,山东省高院就聂案举行听证会,邀请了15位各界代表,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和原办案单位代表的意见。因案件涉及隐私,听证会依法不接受旁听,但是山东高院通过官方微博“@山东高法”播报了听证会的情况。听证之后,山东省高院并没有立即给出复查结论,而是连续申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复查期限。在过去一年内,聂案的社会关注度虽然下降,但是人们并没有将其忘却。对于司法机关的沉默态度,社会上也有诸多猜疑和传闻。

今天,最高法院宣布提审聂案的决定让我们看到了山东省高院的复查结论。据报道,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院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再审本案。虽然从理论上讲,启动再审并不必然导致改判无罪,但是考虑到法院把握的启动再审标准较高的习惯作法和聂案的社会知名度,我相信这个“提审”的决定就预示了改判。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几年发现并纠正的冤错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原审地法院再审改判的。这次最高法院决定亲自提审,既表明了聂案的影响巨大,也表明了高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毋庸讳言,聂树斌案的纠错来得太迟了,聂树斌案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太深了。但是,该案的纠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尽管这进步显得步履维艰。聂案不仅开创了“异地复查纠错”之先河,而且开创了“错案复查听证”之先河。虽然这次复查和听证在透明度方面尚有欠缺,但毕竟已成先例,为我国错案复查和纠正制度的改良开辟了路径。倘若该案的再审改判能够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倘若聂树斌的一人之冤可以换得多人免受冤狱之灾,则聂树斌之冤魂或可安息矣!

聂案纠错之后,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回答。第一个是错案赔偿问题。我相信,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会积极行动,反正是国家有钱。第二个是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窃以为,纠正错案与责任追究是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纠正错案并不一定都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认定错案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追究责任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警察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如果确属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有重大过失的,当然要追究错案责任,但是如果只是因为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判,而且是在过去那样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下造成的,则可以不追究错案责任。另外,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一般追诉时限是5年,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一般追诉时限是10年。聂案发生在21年前,即使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上述犯罪,其行为也不受追诉了,除非其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的转态或者又犯新罪。第三个问题更难,即王书金案怎么办。河北省高院已经二审判处王书金死刑,而且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不过,最高法院似乎尚未核准,因而为王的命运留下一丝转机。毫无疑问,王书金作恶多端,无论是否认定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法院都可以判其死刑。不过,在聂树斌案的纠错过程中,王书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窃以为,这么多年过去了,无论王书金出于何种动机主动认罪,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一起重大冤案的平反,他应该属于“可杀可不杀”的人。因此,最高法院在核准其死刑时可以改判为死缓。这应该是多数民众所能够接受的,而且也符合当下我国推行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在聂树斌案中,正义确属姗姗来迟。不过,迟到的正义毕竟也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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