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当代世界宪法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宪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5 次 更新时间:2015-08-2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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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摘要:  当代世界宪法体系的发展,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类经过长期的探索,共同选择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宪法治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标志。宪法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是公平与正义的制度保障,对国家整合和核心价值的维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确认、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提供了规范基础。

关键词:  世界宪法体系 资本主义宪法 宪法治理 社会主义宪政


一、社会主义宪法诞生与资本主义宪法

在当今世界,社会主义宪法仍然是具有生命力的宪法体系,影响着世界宪法体系与基本格局。目前,联合国有193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具有古老的宪政传统,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特点,其诞生的背景是相对成熟的。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为人类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应该肯定其历史地位。今日西方社会的相对稳定的基础是宪法的稳定。社会主义宪法是人类宪法发展史上的崭新形态,反映了先进的国家发展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由于宪法对社会主义规范的表述不同,人们对一个国家的性质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有不同的评价方式。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一个典型特征——无产阶级政党执政,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有一些国家打出社会主义的旗号,包括在宪法上做了社会主义的表述,但是否属于真正的社会主义,其标准还不是很清楚。

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对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其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福利,这实际上为现代宪法中社会权的实现提供了规范与实践基础。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宪法对现代宪法的转型过程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理念的纳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直接受到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影响,对当时欧洲社会主义运动产生影响。如《魏玛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以确保每个人过着真正人的生活为目的,必须适用正义的原则。每个人经济上的自由在此界限内受到保障”;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要以公共福祉为目的”。

苏俄宪法和魏玛宪法共同建立了社会权体系与哲学,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性概念。社会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生存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义务教育、劳动保障、对产妇和年老衰弱者的保障、家庭等受保障的权利。社会权的存在是为了纠正过度的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社会不公正,保障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使人民能够平等地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国家负有给予公民物质上、经济上帮助和服务的义务。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主义宪政在世界宪法体系的变革中持续发挥着重要影响。基于二战的深刻教训,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积极吸收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理念与思想,如德国战后重新制定《联邦德国基本法》时,在其第20条和第28条中规定了“社会国原则”,其经济制度则为“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国原则”被纳入德国基本法,是社会民主党人坚持的结果,也是二战后社会主义宪法影响的直接结果。具体表现在社会国的条款之中,如国家有义务去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为此,必须特别保护弱势群体,实现“为所有人提供有尊严的生活”的目标,并努力“使有产者和无产者的法律保护水平逐渐接近”,以达到“社会平衡”。[1]同时,“社会国原则”为国家设定了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这要求国家通过对分配制度的设定使得所有人都能够享有一个基本的、相互接近的生活水准。二是建立社会保障,也就是要求国家通过创制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个人在失业、贫困、疾病、年老的情况下,获得国家的帮助。矫正财产权的绝对性,规定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必须有利于社会公共福祉的实现,合乎人类尊严的实现。现代西方宪法实践也体现着社会主义宪政所倡导的一些理念与精神。

如德国于1975年通过了《雇员参与决策法》,该法第7条规定,在监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资方监事)和工人代表(劳方代表)各占一半。在德国,监事会实际上拥有公司决策的控制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定《雇员参与决策法》合宪,是对工人利益的保障,是对经济强势者的限制。

又如在美国,基于自由理念,人们认为个人的健康和医疗事务纯属个人自由,国家不应干预。因此,美国是唯一长期没有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发达国家。建立强制医保,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遗产,保守的美国人长期无法接受。目前,4700万美国人没有医疗保障,占美国总人口的15%,其中八成为工薪阶层。此外,还有4000万美国人的医疗保障不全,合计约占美国人口总数的1/3。这些无医保或医保不足的美国人根本没有足够财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美国半数的个人破产案件或多或少都与“看病看破产”有关。[2]出于保障公民健康,进而保障个人生存的目的,美国政府推出医保法案,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美国政府要求绝大多数美国公民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将被处以罚款。这一措施旨在吸纳更多民众,特别是健康人群投保,降低整体保险赔付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保险费率。反对者认为“强制医保”条款超越了宪法赋予国会管理经济的权力范围,因而违反宪法。[3]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医保法案,判决其合宪。

总之,当代世界宪法体系的发展,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共同作用的结果,不是资本主义宪法的专利品。由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实践丰富了世界宪法体系的内容,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之间也存在着人类共同分享的价值,如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国家性质的不同,不应该阻碍不同社会形态国家之间的相互借鉴与发展。多数民族主义国家宪法是二战后制定的,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国家性质,普遍受西方国家宪法影响;同时,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强调本国的历史与文化特点,既有社会主义属性,也具有资本主义属性。有些国家仍处于宪法转型过程之中,因此,需要以发展的、历史的眼光对待各国宪法变迁,不能在宪法问题上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立场。


二、世界宪法的基本格局与社会主义宪政

当今世界,宪法问题是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可以说,目前是自宪法治理产生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宪法问题最深刻的时期。其基本特点是:各种社会矛盾急剧上升为宪法问题,宪法制度的承受能力面临着空前的挑战;民族、宗教、文化等因素影响着宪法体制的发展,国家制度运行的难度、代价与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两大阵营仍然存在,出现大量的非社会主义和非资本主义的“民族主义国家”宪法,考验着传统宪法治理的理念与机制;在国际范围内,出现宪法与主权关系的新变化,绝对的主权概念发生一些变化,宪法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开始出现,如欧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开始出现“区域性宪法治理”的新模式,亚洲整体上面临区域治理的新挑战。

同时,全球化的发展为传统的宪法理念与体制带来新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正改变着宪法影响社会生活的形式与内容,包括带来核武器、网络的普及、信息化的扩展、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等。在当代世界的变化中,宪法是最受到关注的一种制度,也是各国社会生活的热点与难点。不论国家之间有什么样的差异,发展水平如何不同,宪法似乎成为一种人类为和平而寻求共性的共同话题。

经过长期的探索,人类共同选择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由此形成新的治理模式,即“宪法治理”,它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标志。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有的是维护性的,即尽力维持当前的做法;有的是变革性的,尤其是对长期以来的做法进行挑战。民主宪法的中心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在国家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4]

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治理就是现代社会的共同经验与智慧,凝聚着各国共同的经验与思考。宪法作为一种文化产物,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及一个时代的特征,是国家意志、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特征的集中体现。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的分析,我们发现,一部成熟的宪法文本,体现了特定国家的历史传统,体现了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的要素,是对该国文化传统与体制的系统化、体系化的总结,也是对该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的高度概括。在历史、传统、文化心理、价值立场方面,不同国家之间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更体现出各自的特色。对此,应当采取一种开放、包容的立场,认识到文化和制度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文化多元化在宪法文本上的表现。[5]由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宪法的治理,各国呈现治理方式多元化的特点。

在全球范围内,宪法对文明价值的维护与发展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文明形态都无法脱离宪法的支持与保障,这深刻地改变着世界的发展格局与走向。


三、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与社会主义宪政的未来

当代世界面临的最大的课题是如何在多极化的世界中维护和平。暴力冲突、核武器、贫困、宗教冲突、地区冲突以及现代科技带来的各种人类生存问题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整个世界并不太平,充满动荡。[6]动荡甚至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的关键词汇,动荡来自于宪法权威受损,导致无法凝聚社会共识,这也是宪法世界面临的共同的挑战。

(一)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1.宪法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与标志

传统上,我们把文化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体现,而在法治社会,经济与文化实力通过宪法得到体现,宪法已经成为各国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当一个国家宪法没有权威时,国内的社会稳定与利益格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宪法缺乏稳定性与宪法“不够强大”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无法形成足够的信任与公信力。中国宪法在国际社会是否有影响?能否把中国宪法治理的经验输出到国外?这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中国宪法与世界隔绝是一种保守性的体现。我们的自信不是自我唱赞歌,而是要体现开放与自信,要有勇气把我们的经验介绍到国外。总体上,国际社会普遍将宪法作为国家软实力的基础与标志。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也给了中国提高软实力的机会。尽管美国当前对世界的影响仍无人可及,但中国要在美国主导的世界中积累软实力也并非全无机会。在多数情况下,新兴大国软实力的获得不是由它自身努力争取到的,而是在旧霸权自我败坏、流失的过程中得到的。宪法是美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有学者对近60年来世界各国宪法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其他国家的宪法,无论在权利的规定,还是在宪法结构的规定方面,都越来越多地不再以美国为蓝本。美国宪法与全球宪法的主流越来越远。[7]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美国软实力的流失。同时,这也说明宪法经验与思想的的模仿对国家软实力产生重要影响。

2.宪法成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制度保障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化出现退潮,原来存在但被快速增长的现实与预期所掩盖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平等等社会矛盾凸显。2011年,突尼斯本·阿里政权因为一个失业大学生的非正常死亡而倒台。随后,整个阿拉伯地区出现了连锁反应,世界其他地区也爆发了社会动荡。在2011年5~9月间,西班牙、希腊和以色列等国家相继出现大规模抗议示威,英国伦敦还发生了骚乱。在亚洲,印度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反腐败游行。同年8月30日,英国《金融时报》的文章把2011年称为“全球愤怒之年”,认为美国是愤怒之年的例外,美国人是通过媒体和投票箱宣泄愤怒情绪。然而,2011年9月17日发生的美国民众“占领华尔街”运动否定了这种判断。愤怒并未因2011年的终结而结束,叙利亚等地的战火迄今仍在燃烧。不公正和不公平是这次金融危机后遗症的深层原因。出现骚乱的国家有一些相似的社会与经济状况: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中产阶级生活水平面临威胁,民众对政治与商业精英阶层的特权及腐败的愤怒不断上升。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通过网络把人们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

3.民主与社会权价值的重新认识

过去不承认社会权的国家,基于对民生问题的关怀,逐步承认社会权价值,通过宪法机制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关注民生将成为宪法的重要功能,“民生宪法”反映了当代宪法正在变革的基本态势,也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理念。

如在非洲,各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一直颇受诟病,但是,时至今日,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和价值已经日益深入人心。非洲各国在其国内法(宪法和法律)上进一步强调基本权的重要性,如肯尼亚2010年宪法确认了“权利法案”一章在“总则”中的地位:人权法案是肯尼亚民主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文化政策的指南。而且,较之旧宪法,它还调整了权利法案在宪法中的地位,将其提前至国家机构之前。此外,除了建立人权委员会(如马拉维)、引入宪法法院(如南非)或者宪法委员会(如坦桑尼亚)、司法审查制度以监控和保障人权实施外,国际法、非盟的各种人权公约以及2006年设于坦桑尼亚的非洲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为促进非洲各国人权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权利内容而言,相较法治发达国家,非洲国家除关注传统自由权外,更关注诸如受教育权、食物权、居住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和发展权。这主要是由非洲各国所面临的严峻社会经济问题,如经济落后、人口数量庞大、部族众多、权利意识低下等等所决定的。尽管传统宪法理论认为社会权并未赋予权利主体以主观公权利(请求权),而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但随着南非等国宪法法院的宪法实践,该权利日益呈现出主观化的趋势。

4.宪法的国家整合功能日益突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进入一个更加强调公平正义的新阶段。近现代社会的发展在两股思潮的交替起伏下波动式地前进。一种思潮强调释放市场,另一种思潮强调保护社会。在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阶段,自由价值居于核心地位,重视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相应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围绕如何通过竞争将经济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因而,无法充分关切社会正义的价值与公平的哲学。缺乏公平正义约束的自由平等,最终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危机乃至崩溃。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国际秩序的动荡后的当今世界,“面对公平正义与自由平等之间的紧张,人们更加担心的不再是竞争及生产的不足,而是分配和消费的不义。追求公平正义越来越成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8]而建立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制度设计就是宪法,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自由的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弊端,从制度层面看,只能由法治与宪法制度来克服。在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平衡中,宪法治理具有天然的优势。

各国在社会发展中更加关注宪法的功能与角色,也是基于克服市场所带来的社会弊端的考虑。如此既维护自由,也维护社会平等,以实现社会正义。

(二)宪法自信与社会主义宪政的未来

宪政作为实现宪法精神的过程与秩序,由各种不同的要素组成,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政治哲学,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等实际上包涵着丰富的宪政理念,体现不同形式的“宪政元素”。虽然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曾经出现过挫折,没有很好地完成宪政的时代课题,但社会主义一开始与宪政的理想是相统一的,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对立。无论是从历史,还是制度运行上,宪政与社会主义并不是相互割裂的,两者具有内在的联系。[9]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放弃既得利益,告别“人治”的时代,依靠法治赢得民心。宪法自信是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的基础。

1.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逻辑

如上所述,宪政观念源自西方,产生于资产阶级与专制王权作斗争的过程中,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资产阶级革命倡导宪政就视其为洪水猛兽,就惟恐避之不及。宪政的基本理念是限权,使国家权力在既定的制度轨道上运行。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约束权力的必要,都要通过实行宪政建立现代民主政治,只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宪政的性质不同而已。

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状态与过程,其内部有不同的思想流派。西方传统宪政理论也有其合理的因素,不加辨别地全盘接受与不加思考地全盘拒绝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客观、全面认识,才能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些国家在移植西方宪政制度时出现水土不服,导致政局不稳,矛盾丛生。这是我们需要汲取的教训,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努力寻找其中的合理元素,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这是我们怀有理论自信的重要源泉,也将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世界文明的重要贡献。

2.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逻辑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实行宪政制度。不能因为其他国家实行宪政,我们就要效仿它们,也不能为了与众不同而逆反式地拒绝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

人类历史发展的常识告诉我们,宪政作为世界文明的产物,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共同创造的,绝非仅仅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宪政的初衷是建立更广泛参与、更充分代表的制度,防止国家意志四分五裂,从而寻求社会各界都接受的价值共识。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有助于凝聚共识,重树法治理想和国家信心。

不可否认,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政制度存在虚伪性与不真实性。这就要求我们破除资本主义宪政的糟粕因素,落实宪政蕴含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精神,不断提升宪政的品位和层次。这便是社会主义宪政所倡导和追求的,这是对西方传统宪政制度的扬弃,是质的飞跃。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的本质就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在规范上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最大的保障,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得到起码的尊重,党的领导才能不断赢得人民的支持。人民的利益最直接的表现是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落实宪法的根本就是以人为本,就是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10]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历来都以维护人民利益为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社会主义宪政实践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应有之义。

3.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逻辑

我国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提供了规范基础。根据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过程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原则与理想,而社会主义理想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生活。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由其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赋予它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使人民享受尊严与自由,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社会上存在一些矛盾和风险。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落后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生产力不只包括物质生产力,也包括制度生产力。正是因为我们的制度生产力还不完善,不能与生产关系相匹配,不能及时调整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才导致官民矛盾突出,社会发展不平衡。

社会冲突出现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干部的选拔和监督机制不够科学合理,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各级官员对群众利益负责,而不是对长官意志负责;对历史使命负责,而不是对官位升迁负责;唯群众利益是从,而不是唯个人私益是从;唯制度规则是从,而不是唯各种潜规则是从。这在深层次上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应当如何落实人民群众意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如何承担历史使命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只有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不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就难以真正有效地管住权力,就难以保证公权力为人民服务。

落实宪法要有切实的制度,要靠实际的行动,要走社会主义宪政之路。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体现了通过制度实现法治的基本方式。人民群众关心柴米油盐,更关心创造、分配柴米油盐的体制是不是公平公正。落实宪法,厉行法治,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将依宪执政由理念具体化为一项项制度,才能真正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提高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注释:

[1] 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2] 参见高雯婷:《最高院终审医改案  奥巴马迎“审判日”》,《新京报》2012年6月28日。

[3] 参见黄日涵:《美国全民医保时代来临》,《法治周末》2012年7月5日。

[4] 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276页。

[5] 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

[6] 1990~2008年间,在持续为脆弱的17个国家中,14个国家在同一时期经历了暴力,两个国家出现了较小的内战。参见《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11),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6页。

[7] See David S.Law and Mila Versteeg,The Declining 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87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762(2012),pp.762-767.

[8] 何帆、冯维江、徐进:《全球治理机制面临的挑战及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

[9] 参见韩大元:《略论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法学》2011年第12期。

[10]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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