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宪政理论中的生命权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9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2:26

进入专题: 生命权  

韩大元 (进入专栏)  

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

对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甘超英副教授

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时间: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晚上7:00-9:00

姜明安:今天晚上我们是请宪法学的一个重量级的人物来讲一个重量级的问题。这个重量级的人物可能没有什么争议,韩大元教授是大家公认的,大家都知道他。但是他今晚要讲的问题是不是重量级的问题,生命权到底是不是我们最重要的权利,则是有点争议的。有的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还有自由,比爱情更高。爱情权、自由权与生命权是并重呢,还是生命权要高于自由权?有的人说:不自由,毋宁死。他的观点是自由权要重于生命权。我想持这种观点的大部分是精英阶层,人数并不太多。大多数人还是把自己的命看的比自由更重要一些。我估计70%以上的人是把生命权视为最重要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所以,我们讲,今天晚上,是请一个重量级的人物讲一个重量级的课题。对于重量级的课题,争议虽有,但并不大。下面我们就用重量级的掌声欢迎韩大元教授讲演。

韩大元老师:非常高兴来到北大法学院,与宪法行政法专业可能还有外系的同学们进行一次学术讨论。刚才姜明安老师讲了,“重量级的人物讲重量级的话题”,我要做一些修正。不是重量级人物,是宪法学教授谈他认为重量级的生命权问题。今天有三位重量级的评论人,这是非常重要的啊。对北大法学院我是非常有感情的,主要一个原因是它的学术地位,另外一个是我的三个硕士研究生有幸考到北大宪法专业攻读宪法专业的博士学位。有一个肖老师学生读完博士以后又回到人大,读我的博士后,接下来还有两位同学在读。所以一提到北大法学院,我很自豪的一件事是我的三个硕士生连续三年考到北大,好像也没什么走后门(姜明安老师:不是第一名就是第二名,最低也不会低于第三名)。后来我总结经验,为什么能考上呢。因为我有一个明文的规定,我是禁止我的硕士生考我的博士生。最近这个规定遭到了许多人的批评,包括人大法学院好多教授专门找我谈,说你这个规定是很不好的,好的人才应该留在自己的身边。也有些硕士生提出批评,说既然学生有这个选择权,为什么禁止学生考你的博士?没有听说别的大学有这样的规定啊。但是,按我的想法呢,学术必须是有批判精神的。如果没有批判精神,没有这种学术上的疑问、挑战,那么学问很难发展。在中国当下的环境下,一个学生在一个老师身边呆了几年,那么你的学术的批判精神基本上也抹平了。这不利于学术的发展,我并不是不愿意留他们在我身边。对于我个人来说,我很熟悉他们,对我也很方便。但从学术的发展来讲,是不利的。通过考上北大博士生三个个案,我觉得这个制度至少对我个人来讲,很有意义,所以我要坚持下去。直到大家都觉得不合理,再调整。这不是普及经验啊,人大的不同教研室里面也有不同的做法,这说明北大这种开放性的学术环境是很令人羡慕的。姜老师让我给中心的学生讲一次课,小波博士也来电话。

到北大讲些什么呢,我想选择作为一个学者最近关注的问题,因为宪政领域很多前沿性的问题,北大公法中心作了很多研究,包括端洪教授,姜教授、甘教授都作了很多研究。我自己三年以前发过一篇文章叫《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03年在《中国法学》特刊里面发表的。还有04年发表过一篇小文章叫《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的研究》,去年呢,我在思考也在写一篇论文,《死刑犯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死刑犯的器官能不能移植?然后,我又跟香港城市大学的教授合作研究,从宪政理念的角度研究克隆人的正当 性以及是否理性等问题。当代宪政领域很多东西都是跟生命有关的课题,所以我跟大家讲一下我所思考的现代宪政中的生命权理论问题。我讲四十分钟,希望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大家讨论。

第一个问题,我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姜明安老师已经提出了一个学术挑战,就是生命权在宪法学中的地位问题,以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不是一个重量级的问题。如果大家查一下新华网,你点击以后,写一个“生命权”,然后你搜索信息,你能找到的信息大概是230多条,其中百分之三十是重复性的信息。而如果你点一下“财产权”,大概出现三千多条以上的信息。平等权、自由权有关的信息也是很多的,而生命权只有两百多条,而且除掉重复性信息,真正的论文和写作信息是很少的。那么我们现在反思一下,在我们追求宪政、以人权作为宪政的道德基础和追求目标的学术背景下,生命权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不用我们学术界给予很大的关注,不用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当中特别考虑生命权的问题。它是不是已经解决了的、当然的学术命题。按照这个理念来思考的话,以生命权的保护为道德基础的宪政理论,我认为它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生命权的价值基础问题,特别是生命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所以我的基本看法是,进入21世纪的宪法理论,有必要重新回归到以人的尊严、人的生命价值为基础的新的宪政理论,重新思考宪法框架中人的尊严问题、人的基本的价值问题。所以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重新提生命权问题?我的基本的理由有这样的几个方面(时间关系,我只讲一下主要观点):

第一个是,在现代的宪政理论中,在宪政的价值结构中,它的核心命题仍然是不确定的。虽然我们经常在抽象的意义上讲,人权是宪政的基础,人权是宪政的目标。但是,人权应该是一个非常实践性的、具体的命题,人权中以什么样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我们追求宪政、建构宪政、实现宪政的一种出发点?是以财产权作为出发点,还是以自由权作为出发点?这个命题,到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认为仍然是没有解决的,需要从宪政理论的角度给生命权问题给以必要的关注。

第二个,虽然我们强调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但是如果我们看我们的现实,看我们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多少宪政理论能为人的尊严或人的生命权价值提供有效的保护,并提供有说服力的一种理论基础。当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公权力的侵犯的时候 ,当公共政策侵犯公民的生命权价值的时候,我们赋予公民多少抵御公权力的这样一种生命权的哲学,生命权的一种文化,保护生命权的这样一种制度。所以,从人权保障这样一个层面,仍然需要思考宪政和生命权的关系问题。我们说宪政必须以人性为基础,以人的尊严为出发点,那么,人权中最核心的价值是什么?尽管国际上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新的基本权利分类理论也很多,比如说,最新的欧洲宪法草案里面,提出了一个新的权利分类,对传统的欧洲的权利分类理论、权利观念也提出了一种挑战。但是,大家注意:欧洲宪法草案里面的第一目,第一个就是人的尊严,第二条是人的生命,我们所看到的伊拉克宪法和最新的阿富汗宪法,都能看到第一条里面都写着生命权的问题,似乎我们宪政的潮流在某种意义上开始回到人的基本价值的重新认定问题,重新思考人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以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是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如何评价,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价值如何评价,我认为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前一段我看到网上的一个讨论,其中有一个问卷调查题目,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哪个更高?40%的人认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60%的人认为,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财产权实际上高于生命权,也有人主张说要具体分析等等。那什么时候生命权的价值高于财产权?什么时候财产权的价值高于生命权?当两者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的公共政策应该如何选择?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仍然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第三,在国际宪政潮流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要重新思考宪政的人性基础这样一个问题。进入21世纪时,人类是充满一种美好梦想的。但是,进入21世纪的头几年,我们看到,人的生命受到损害、受到侵害的现象是相当相当严重的。在某种意义上,宪政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人性基础发生了一些动摇。比如,我在前面谈到的克隆人,克隆人的到来,给人类的生命文化到底带来了什么,21世纪宪法要不要允许克隆技术的存在?克隆人的到来是否改变传统宪法上人的定义、人的地位、人的基本概念?比如,前一段,大家关注了美国的夏沃案,要不要把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成为社会焦点。表面上看它是一个伦理的问题,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但是,本质上,它的背后就是一个宪政的问题。面对生命,国家、社会到底有多大的权力?生命的支配权到底是属于个人,国家,还是社会,还是属于亲属?为什么国际上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少数?而且它的合法化过程中政府采取非常慎重和小心翼翼的态度。为什么?因为它涉及到生命权的最终判断问题。还有一个就是自杀人数增加问题,刚才我还跟王贵松(姜老师现在的博士,硕士生时候是我的学生)说,人大学生最近自杀的人数有所增加,当然不能说特别多。(姜老师:我看到好几起,当然不一定都是你们人大的学生,有的外面的人也跑到你们人大自杀。人大很适于自杀还是怎么回事啊?)大概半个月前,我在人大给本科生开了一次讲座,题目就是:自杀是不是法律权利?来了四百多个同学听。我有些担心,还问他们为什么听这个讲座?后来他们说这个问题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我手里拿了这份《新京报》,有一天新京报里面报道自杀的消息有四条。你看人民大学明德楼,还没有搬进去,就有人从上面准备跳下去,后来花3个小时劝阻。还有一个医学院的研究生卧轨自杀,救起来以后,也已经重伤,变成残疾人了。而且在世界范围里面,许多国家的自杀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比如按照国际上的标准,可能陈端洪教授他们都很熟悉了,10万个人里面平均有10个人自杀。而在中国,十万人里面有29个人自杀,将近30个人,一年自杀的人数20多万,去年大概是27万。面对世界范围里面自杀人数的增加,宪法学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场,你不是要研究人的尊严嘛,你不是要关注人的生命权问题,那么你有没有回答一个学术上的命题:人有没有自杀的权利,有没有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姜明安老师:更应该问,政府有没有尽到责任,为什么这么多人自杀?人权不但是自己的权利,更应该是对政府的权利。这当然是另外一个问题呀。)对呀,为什么人要自杀呢?除了病理现象之外,大多数人还是对社会的不满,受到一种公权力不同形式的侵害等等。人高兴和愉快的时候不一定选择自杀,是吧。所以,自杀的背后,还有一个深刻的宪政的问题。我们的宪法学家,我们的宪法理论应该提供一个什么样的理论,采取什么样的立场。还有一个,世界范围内死亡人数问题。我查了一个统计数字,大概同学们也知道,世界上每年的死亡人数大概是多少?去年统计是5200万以上,平均1分钟死亡100人。这100人里有的是正常死亡,但相当一部分是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在内。我刚才讲了20分钟,死亡了多少人哪。中国每年的死亡人数是900多万,平均一分钟死亡17个人。而且中国的死亡率里面,有一个统计数字表明,由于执法不严,公权力滥用,缺乏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的远远超过10万人,光是煤矿事故死亡的每年是一到两万,今年可能要超过这个数目。(姜明安老师:但是,他们公布的目标好像是今年我们还有多少万没有用完。)在坐的同学们看了很多宪政理论的书,包括西方的和中国的,我认为,面对这样一个生命权的现象,我们的宪政理论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态度。

我的第四个关注理由是,对我们国家宪法的现实和对我国生命权文化的深刻的反思。近年来,中国的宪法理论、宪法实践有很多的发展。但是,在我们的现实当中,真正引起我们关注的首要问题,我认为还不是对财产权如何保护的问题。因为我做了一个个案的分析,凡是由于拆迁过程中补偿数额不合理,同政府权力之间发生冲突而自杀或死亡的,占整个自杀人数的大概20%左右。最极端的就是采取自焚的方式,表达对公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一种愤慨。但是,由于财产权的侵犯而导致生命权的损失的这样一种现象还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只看到财产权的损害,还没有看到,财产权之所以受到损害,就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缺乏一个尊重生命的文化,缺乏公权力对生命权真正的关怀和社会的关怀。这两三年社会现实中发生的与生命权有关的案例说明了这个问题。比如,我刚才讲了,在网上点击“生命权”以后,获得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在我们公共生活中,什么样的话语使用频率最高呢?你做一个分析后就会发现,生命、生命权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常用话语,它出现的频率是非常非常低的。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文化形态,导致了近年来我们国家出现了很多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案例。比如我这里面举几个案例。最典型的就是一个李思懿,小思懿的案件,一个三岁的女孩,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它的保护责任,导致三岁女孩活活饿死的一个案件。我想这个案件我们学法律的同学都要了解,它的案情很简单。一个三岁的女孩跟母亲一起生活,而母亲是吸毒的。有一天母亲出门的时候,把门从外面锁上,让女孩一个人在屋里呆着。当她在外面卖东西的时候,她偷了一个二十几块钱的东西被派出所抓走。到了派出所以后,一看她是吸毒的,把她强制送到戒毒所去。母亲是吸毒的,但母爱是真实的,她非常担心她家里三岁的女孩,所以跟派出所的民警讲:一定要通知一下她姐姐,来照顾一下她女儿。从派出所到戒毒所,她一共讲了36次还是37次,反复的提这个问题。但是,我们的民警虽然答应了,也打过电话,但她姐姐没有接电话之后,这个问题也就忘了。13天以后才想起来,赶紧跑到这个人家里一看。大家想想,夏天啊,一个三岁的小女孩,也没有吃的,在家里就活活的饿死了。而这个派出所和这个小女孩的家呢,大概是几千米路。所以,我给公安局长讲课的时候,我专门谈到这个案子说,我们的有些执法机关,警察权行使的主体,在执法观念里只有打击犯人,维护秩序的意识,缺乏人权的保护、生命的保护这样一个基本的文化、基本的人文训练。在这件事情上,你如果想救的话,那很简单。但是,在我们进入21世纪,我们的宪法上专门写了法治原则,人权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一个事件,真是值得我们法律人认真反思。我甚至跟我的学生讲,你们想一想:三岁的女孩,这几天都想了些什么?美好的法治语言,美好的宪政、宪法这样的理想对一个具体的生命,尤其是对于这样一个三岁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所以,这些案件,需要我们的关注。还有一个呢,是比较典型的。30块钱和生命权价值问题。是在哈尔滨发生的吧,估计大家都知道,我就不讲太细了。120接到一个电话,出车去接病人去医院。但是,路过民航的一个收费站的时候,收费站说你得交30块钱。120拿出一个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的一个文件,那里面规定120执行的是救济任务,所以它可以不交钱。但是,民航收费站也拿出来一个文件,也是省物价局的。说,你有文件,我也有省里的文件,咱们都要遵守文件。我放你走,就不遵守文件,影响这个文件的权威。需要急救的病人在家等着,这两个机关就在这里扯皮,扯了1小时40分钟,最后,病人家属交了钱之后,120才通过收费站,但把病人送医院的路上就死了。30块钱和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案子还有很多,我昨天还看到了一个。一个人撞了火车之后,重伤躺在那儿,有人就打了120。120车来了,但是铁道派出所不让进,为什么呢?铁道医院也有救护车。你必须在这儿等着,病人得送到铁道医院去。可能是不是有经济上的利益,是吧?但是等了40分钟,人家当场就死了。如果120来了之后,马上把他送到医院,他是不会死的。对这样一个起码的生命的文化,我认为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形成。另外一个,最近大家都关注的煤矿事故的问题,我看了中国国家安全生产局的局长的谈话,他说,中国的煤矿事故为什么这么多呢?他举了五个原因:经济增长方式落后,安全投入不足,企业管理弱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培训不足等等。但是,我看这个局长忘掉了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根本原因是:在我们煤矿生产当中,在煤矿管理理念当中,没有把矿工的生命当作一回事。有一个统计大家可能也知道,世界上有五个产煤大国,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南非、俄罗斯。生产100万吨煤的死亡率有一个平均标准,美国的平均数字是0.04,俄罗斯是0.34,南非是0.13,而中国已经接近5。世界上由于煤矿事故而死亡人数当中的80%是中国人。为什么最近发生事故这么多?在广州发生的这个煤矿事故当中,100多名矿工连尸体都没找着。为什么?我认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的公共政策观念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共政策没有把生命权像空气一样对待,没有像血液一样贯彻到我们政府人员的头脑之中,没有贯彻到经济发展的一个目标当中去。为了多生产煤,他可以不顾矿工的生命。矿工死了给4、5万块钱作为“赔偿”,而且大量用的是外地民工。这些事例还有很多,因时间关系就不再提了。为什么这种问题会出现,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没有经历过真正从尊重生命权文化的角度来思考我们的宪法、宪政的基础与发展问题。我们经历过财产权发展的里程,但没有经历过像国外那样从生命权开始建立宪政的价值,把生命的价值视为空气,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社会都以生命为最高价值,以生命最神圣这个理念来制定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法律。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与文化熏陶。有一个案例大家可能也知道,在黑龙江发生的,就是省教委公布的文件规定:考试开始以后考生不能上洗手间。上洗手间是一个生理现象啊,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规范,都是对人的一个基本价值的不尊重。省政府的文件规定非常明确,只要打铃,你就不能上洗手间。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考试开始后,多次举手要求上洗手间,老师就不让去。这位老师说得也很有道理,你看,省里面作了这样的规定,我们都要遵守。如果我让你走,那么我们都违反了这个规定,损害了这个文件的权威性。那怎么办?这个女生实在没办法,所以,报纸上讲了,她自己解决问题了。考场上有男生有女生,她顾不得那么多了,跑到教室的前面,拿了一个洗脸盘,蹲在教室的后面,就在那儿解决。我说,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的尊严,人的一个基本的生理需求在我们现行的规范中得不到最底限度的尊重。当你规定这样的规范时,我们的制定机关,你是否考虑过制定的规范不能违背基本人性的规则呢?你怎么用规范约束人的基本的生理要求呢?(姜明安老师:一个是制定者,一个是执行者。你即使有这么一个法规,你用最高的宪法的价值去指导,那就不是法律,那是坏法,你就可以不执行。所以,我们讲到依法行政的时候,法律最高的应该是宪法,宪法的理念。甚至还不是那个成文的宪法,是比成文宪法还要高的那个的宪法。)宪法至上的那个宪法,是吧?我觉得应该反思这个女孩尊严受损害的事实。另外,大家可能都知道,聂树斌案件,佘祥林案件,法学的不同学科都作过系统的研究。我们从宪法角度也进行过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最近最高法院说要把死刑复核权收回,有些学者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是从宪法、宪政的角度来看,所谓收回死刑复核权在宪政逻辑上是否成立?大家都谈到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状态是违法的,刑法、刑诉已做修改,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法院组织法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将死刑复核权授权给省高院,所以我们说收回。它实际上涉及到死刑犯之间的生命权的平等问题啊,由于各个省的司法资源不一样,司法标准不一样,水平不一样,治安状况不一样,对人权观念的理解不一样,同一个案件、同样的情节可能在这个省可能判死刑,而在另外一个省可能判无期或死缓。而且我国每年的死刑人数是比较多的。在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根本问题上我们为什么不能马上落实平等权的基本原则。为什么还要等到07年。收回什么呢?所以,我的观点就是,涉及到死刑复核权的生命权的问题上,我们目前的所谓的权力配置是缺乏合法性的,所以尽快把违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所以说不是明年的问题,越快越好。但是我们学术界,对于缺乏人权观念的刑事政策,实际侵犯死刑犯平等权的这样一种制度,采取了过于宽容的态度,批评的声音比较少,赞扬的声音比较多,我认为这是值得反思的。所以,近年来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表面上看有些是财产权问题,有些是法律统一的问题,但本质上,我认为都涉及到生命权问题,背后都是生命权的价值问题,如果你不从生命权的神圣这样一个角度来考虑,那么我们对侵害生命权的公共政策、公权力的一些做法,包括一些法律法规我们可能给予一些“宽容”,对于这些政策的“宽容”就是对生命权的最大的侵害。我设想过一个中国典型的宪法诉讼案件,一个死刑法的父母如果提起宪法诉讼,说由于你的所谓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在违法状态下进行的,所以我的儿子被判死刑啦。你这个权力是没有合法性的,刑法刑诉是基本法律,高于组织法,而且法律都已经修改了。如果最高法院统一行使了核准权,那么我的儿子不一定判死刑。但是,你没有这样做,你拖延了这个时间,你不作为,那么我就提起诉讼。我想,这可能成为一个典型的宪法案件。所以,我在有关会议上也谈过,这个问题不是明年后年解决的问题,而是解决越快越好的问题。当然,在生命权问题上,最近我们的观念也有些发展,比如一审判死刑的死刑犯得了严重的疾病以后,政府花几万块钱给他治疗。当时也有人认为,已经判了死刑了,第二审肯定是维持一审,没有必要给他治。但有一个地方的看守所花了几万块钱给他治,死刑犯的生命跟我们一般公民的生命的价值是一样的,虽然他是被剥夺,他不能主宰或控制生命的支配权,但是,他作为人的尊严是仍然要维护的。死刑犯执行以前,他是非常感激的,死刑执行以前我还是跟其他生病的人一样得到了治疗,享受了做人的基本的待遇。前几年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我给同学们讲课也说过,就是8年以前被判死刑的死刑犯,还有半个月要执行。但离执行还有半个月的时候,他的肾病发作,必须要进行肾移植手术,如果不移植,那么可能半个月不到他就死了。这个时候,由于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肾,可以进行移植手术。在这个州排队等待肾移植手术的大概有400多人,按照病情的话,这个死刑犯排第一。当时这个州的公民们进行了讨论,有些人认为,反正这个人半个月以后就判死刑,你给他这个肾有什么意义呢?把这个肾给一个守法的公民,他活得时间还长。另外,按照美国州法律的规定,这个死刑犯如手术,有关移植手术的费用由政府来承担,这个成本是不是太高了等等。但是,最后还是按照病情,把这个肾移植给了死刑犯,你带着健康的肾可以走向刑场。这对法治社会来说是应该提倡的道德要求。所以,很多公法学者都赞成应该给他这个机会。在法治国家,其制度的背后,在它的公共政策的内容中,体现着生命神圣的理念,生命权是一种最高价值,超越一种制度,超越意识形态,超越某种法律体系的存在。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有的地方政府给三陪小姐提供100%的安全套,政府拿自己的钱,这种做法是不是符合人权理念?有的市民批评政府,说你拿我们纳税人的钱,给那些违反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道德的三陪小姐提供一次性的安全套,让她们更放心地从事这些活动。政府的立场相当明确,人民政府保护的是人,不但要保护好人,坏人的合法的利益也要保护。首先要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然后你公民违法犯罪,就按照法律该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三陪小姐也是人,政府也有义务保护你的生命健康,为你提供这个东西不是让你继续做违反社会道德的事情,而是保证你的生命健康。既保护你,也保护不特定的其他人。我想这在我们国家也是一种把生命权作为最高价值的典型的案例。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为什么提出生命权这样一个问题。从宪政的基本理论,宪政发展的基础,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特别是中国目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来看,我们需要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让整个社会、学术界都来关注生命权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简单说一下我对生命权的理解。我在文章里也谈了这个问题,我觉得生命权的宪法意义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谈。首先,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其次,在宪法上,生命权是超越一切的最高的价值。在法治社会里,唯一不能成为工具或手段的就是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其他的可以成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唯有生命权不能成为任何国家政府或政治共同体的工具或手段。所以它具有超越一切的最高的价值。再次,生命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出发点,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因此,应该把生命的价值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贯彻到其他权利的基础之中。表面上看是保护财产权,而实际上你的背后是健全的、有尊严、有体面的生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这样的生命的完整性,生命的尊严的话,你即使行使了财产权,但这个价值也是不完整的。最后,我觉得在法治社会里,生命权的保护是国家和社会的首要义务。在第二个问题里有几个概念是需要澄清的,就是生命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这个问题争论比较大。有些人认为生命权是一种人格权,有些人认为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并列的,有些人认为生命权是一种人身权。在生命权的主体上,有些人认为生命权完全归属于个人,有些人认为生命权归属于国家,有些人认为生命权完全归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谁对生命有权利的主张,那么你的生命就归属于他。民法、刑法上也讲生命,在备课的时候我看了一些民法上对生命的一些研究,他们的研究也是比较系统的。但是,民法意义上的生命和宪法意义上的生命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说,生命权受到侵害以后,民法能不能提供救济?我们现在的民法里有没有救济生命权这样一套理论?救济的体系如何?生命权的救济是不是只能由宪法和公法来承担?刑法上对生命也是有所保护的,但是刑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宪法或者公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它们的出发点和道德基础是不是一样?我认为,从生命到生命权的演变是宪法文明的一个成果。正是有了宪法上的生命权,使人类的生命有了神圣性。生命所具有的五个特征,大家都清楚的,它的神圣性,它的作为人的符号性,它的珍贵性,它的必然性,它的脆弱性,有生命不一定有生命权,但是生命是生命权的一个基础。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生命是非常脆弱的。因此,法治社会必须把社会价值的关怀集中到生命权价值的培育上,健全生命权文化,这样才能使有尊严的生命权和脆弱的生命在法治社会里得到维护。

按照这样的一个思路,我认为生命权的构成有三个方面的权利,这个问题学术界也是有争论的。我认为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应该包括三种基本的权利:一种是防御权,它首先是针对侵害生命的行为的一种防御或者抵抗,那么,谁最容易侵犯生命或生命权呢?当然,公民个人是可以的,但是,宪法上最大的侵犯公民生命的主体是公权力、政府和国家。因此,赋予生命权以抵御功能的目的就在于使我们的每个人的生命在公权力面前捍卫其尊严,得到一个有效的保护。第二个是,保护的请求权。因为生命权既是一个自由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权,自由权意义上的生命权是绝对的,但是,在现代社会里面,生命的支配权也不是绝对的,它需要通过国家的积极功能使生命的价值得到扩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现代宪政理论当中的生命权也具有一定社会权的性质。它既要防止国家的侵犯,有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保护和实现生命本身的价值。最后一个是生命的安全权,基于生命是脆弱的,所以它要取得一个安全的权利,使每个公民的生命能够得到维护和发展。这是我对生命权概念的基本理解,有什么问题可以讨论。

第三个问题,我简单说一下,就是以生命权价值为基础,建构充满人性基础的宪法文化。在当代宪政的发展趋势中,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现象是,宪法的发展重新回归人本,以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建立新的理论发展。特别是经历了21世纪初的反恐怖、种族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地区冲突之后,人类要思考宪法与人类生存的新问题。科学技术得到发展,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本应该得到利益的生命权为什么受到了侵害?为什么往往成为公权力和现代科学技术侵害的对象?学习宪法的人都知道,科学技术有积极的功能,但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它对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消极因素也是很大的。它方便了政府控制公民的生活,但是给公民个人提供的帮助和手段是非常薄弱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怎样保护你的宪法性的权利?比如,隐私权,怎么保护生命的一个根本的价值?这是第一。第二个思考是,我认为,在我们国家必须要建立一个尊重生命的宪法文化,或者是生命权的文化。前面我们谈到的案例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我们的整个社会,虽然制度发展了,科学技术也发展了,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富裕,生活方式越来越方便。但是,在生命权文化方面,我们还缺乏一种基本的理念、基本的道德氛围。我昨天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美女家中死亡,四年无人知道”,敲门以后察看,只剩了白骨。这是昨天网上讲的消息,这个42岁的美女长得很漂亮,四年以前失踪了,谁都不知道,谁也不关心。四年以后,自来水公司安装一户一表的水表的时候,进去一看,已经死了四年了,就剩下白骨。(姜明安老师:这个美女的情况还少一点,那个老太太在家里死的,我看了特别多。她儿子到美国啦,孙子到英国去做访问学者去啦,要孩子干什么真是。)为了我们的以后,20年30年以后培育一个尊重生命权的宪政文化。大家可能看过一个消息,就是去年,湖南一个青年在路上被撞伤以后,在路上冻了5天。附近的农民给民政局、公安局打电话,但都说不是我管的范围。民政推给公安,公安推给民政,整整5天,这个青年就在路边上冻死了。那么多的国家机关,乡政府呀,民政局呀,公安局呀等等,但就是因为这不是我们县的人或来历不明,就不采取措施救济。没有人把他送到医院去,缺乏基本的人性的关怀。我看我们北京市最大的跳舞的地方,迪斯科厅,是哪个厅呀,几百人一起跳的地方。说一个60多岁的老同志,可能是第一次去吧,很激动,就死在那了。跳舞的人啊,就把他的尸体放在边上,照样跳。两个小时以后,家属来了,才把他的尸体拿走。按照一般的文化来说,你说尸体在那儿,还能跳吗?但是,我们的文化里面是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道德的。所以,我在这里特别介绍一个消息,雅典奥运会的时候,有一个残运会,原定隆重的闭幕式,文艺演出大概准备了很长时间,中国也准备了,很多国家都准备了,大概花了几千万美元吧。下午3点钟闭幕式开始,但是上午11点左右,4名高中生在去看演出的路上遭遇车祸,4个人同时死亡。听了这个消息以后,闭幕式组委会紧急开会,研究文艺演出要不要照常进行。99%的国家都认为,为了表达对4名高中生生命的尊重,他们对奥运会的精神的尊重和敬畏,必须要取消文艺演出。他们说没有任何一个东西能够超越生命的神圣。如果我们继续文艺演出,那么我们面对4名高中生的生命,奥运会的精神就受到亵渎。我看了以后非常的感动,也许用几百万几千万准备文艺演出的钱浪费了,但他捍卫了人类最高的价值,就是生命的价值。对4名高中生生命的敬畏,我想了一下,如果发生在中国,这个结果会怎么样,我不敢推断。这就是生命权的文化。第三个,我认为我们传统文化里不尊重生命权文化的观念需要改变和更新。比如,在座的各位同学可能听说过这样的话,“下定决心,不怕牺牲”,“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要奋斗就有牺牲,死人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等等。小学生的守则里面也有一个“舍身救人”等等。从小开始,我们的文化有一种“生命并不是最高的”。当你见到坏人的时候,你一个小学生见到5个坏人,你也要跟他们搏斗。这样死了,你也捍卫了社会的正义。完全是一种歪曲、不正确的道德观念、文化观念。最近,北京市很多小学的小学生守则都重新做了调整,删去了这些东西。第四个呢,我认为我们的公共政策必须要贯彻尊重生命的文化。要实行生命的神圣原则,生命的平等性原则。有一个案例,我看了以后,很难理解。北京市的一个律师,他给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时候,大概是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他打死的对象是一个乞丐。一审开庭审理,辩护人的辩护词是这么说的,虽然被告人犯罪后果严重,但被害人是一个乞丐,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相对小,可以从轻处罚。这个律师不知道是哪儿毕业的,我总想找找你的宪法老师是谁?乞丐的生命和国王的生命是同等的,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嘛。你怎么可以说你杀的是乞丐,你就可以从轻处罚,要是个博士,就加重处罚吗?这个律师肯定没有经过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否则,我想,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不会说出这样的话。最后一个,我想,我们应该从小学、中学、大学建立一个尊重生命的教育体系。生命的教育是生命权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从小可是生命的教育,告诉人们比地球更重要的是生命,要珍惜生命。有的同学问我,你怎么看自杀?我认为,人是没有自杀权的。可以有很多理由论证,首先,自杀是一个主观权利,但你同时是一个客观权利。你的生命的基本价值已经溶化到客观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当中。所以,你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没有对你生命的基本的支配权。你的权利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使你更尊重你的生命。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教育,大学生自杀现象是难以减少的。好了,我已超过了时间啊,以上我讲了我对生命权的基本的看法,希望跟同学们交流。现在,我做好受三位教授批判的准备。如果大家有问题,可以提出,有时间的话,我会回答问题。

姜明安老师:刚才韩教授用很多实例说明了今天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题目,为什么要研究生命权,生命权是什么?可能这些案子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们可能一听了之。但是,你有孩子,你有妹妹,你有爸爸妈妈,假设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解决这些问题,轮到你的头上,那是非常惨的。一个孩子在家里饿死了,为30块钱,就让一个人死了,这确实是非常惨的。这就是研究生命权的意义。我们做学问,就是要用事实讲话,用素材讲话,他讲的好多事实,我们是不知道的,研究这些事实,非常非常的重要。我谈一下我自己对韩教授这个报告的一点体会。

我是搞行政法的,我对宪法上的生命权没有什么研究。但是我对这些问题也有些感受,这里有三位搞宪法学的教授,我就这些感受向他们请教,错误的请他们批评。第一,我想我们得明白生命权,人世间到底有没有生命权这个现象,有没有生命权这个问题。我们讲隐私权哪,平等权,生命权这个事儿有没有?我们也可以试着来研究它,我个人认为生命权可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研究。这也是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我们非典的时候,怀疑那个果子狸是祸首,咱们杀了好多果子狸;禽流感的时候,我们怀疑鸡,我们可以一下子把村子里5万只鸡杀死,或者把鸟杀死。但是,这么多人有病,同样,甚至更有可能传染,为什么不把有传染病的人杀了呢?那些鸡们、果子狸们会问,为什么杀我们,你们人更危险呀,为什么不把你们人杀了呢?这里有个生命权的问题。人有生命权,动物它有生命,但没有生命权。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人为什么有生命权,动物就没有生命权,植物就没有生命权?为什么?我个人理解,人是一个社会的动物,是一个政治动物。人他有思想,人有一个共同体。当人结成共同体的时候,大家有一个契约。我们大家结成一个共同体,我们可以把我们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但唯有我们的生命是不可以让渡出来的,生命权是受共同体特别保障的。动物没有这样的共同体,动物不可能能结成一个共同体,不可能形成这样一个契约。在人类共同体内,我们大家都不能把他人作为一种手段,每个人都是主体。人们形成契约的时候,每个人自己就都是以主体身份出现,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刚才你讲到那些案子的时候,就不是把人作为主体,所以我想,这是人之所以有生命权的一个道理。什么是生命权?我个人理解至少有四点:第一,生命权是人权的基础,是承载人的其他基本人权的人权。有些人讲自由权重要,但你都没有命了,你还能自由干什么?我不是说自由权不重要,但你没有生命,你就没有可能自由,你就没有可能享有和使用财产。我们一般讲人有三个基本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很多国家的宪法都直接规定了这些权利,后来改成生命、自由、财产。但原来规定的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财产也是追求幸福的一个手段。但是,你如果离开了生命权、自由和追求幸福就无从谈起,你没有了生命还能有什么呀?所以,生命权是人权的基础,是承载其他人权的人权。当然,我说生命权是最基础的,不是说,生命权就一定是是最重要的,这很难讲,也可能自由权更重要。第二点,生命权应该看作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又是与人的尊严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能说人的尊严就是生命权,平等权就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如果与尊严相脱离,那就不是人权了。因为动物也有生命,但是它没有生命权。人权是和人的尊严在一起的。像人们曾经规定不许杀奴隶,不准杀熊猫,但那不是对奴隶、熊猫的一种权利,不是生命权?因为奴隶已经没有尊严了,他只是被视为一种手段,因为你把我的奴隶杀了,就没有人替我干活了,你把我的熊猫杀了,我就不能赚钱了,就不能把熊猫运到台湾去,促进两岸友好了。这都是把奴隶、把熊猫当成一种手段。因此,生命权必须和人的尊严联系起来。生命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又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权利,这是第二点。第三点,生命权是一种以国家和社会为义务主体的权利,生命权有权利主体,就必须有义务主体。这个义务主体是谁呢?一个是国家,一个是社会,国家和社会有义务维护生命权,这个义务一共有三条:一是你不能非法的剥夺我的生命权。因为我们组成共同体的时候就说好了的,公权力必须保障我的生命。我们接受你们公权力管理的时候,你们公权力不能够非法剥夺我们的生命权。你们不能够随便拘禁我们,不能够随便搞死刑,不能制造恶劣的环境或破坏生态让我们不能生存。第二,我们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公权力要提供救济。生命权不仅不受政府的侵害。而且别人侵害的时候,政府要救济,政府有救济的义务。不然,我们为什么要共同体,要公权力呢?还有一条(第四条)就是,共同体成员生命权遇到困难的时候,共同体要提供帮助。我下岗了,我失业了,我残疾了,国家、社会不能看着我饿死,我残疾了,我没有工作,政府要提供救济,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这个权利过去叫做privilege,不叫right。后来改变了,也是一种right, 因为你不给我救济金,你不给我社会保险,那我就无法生存。共同体没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成员的生命啊,从而福利权变成了生命权。美国人就是这么解释的。美国人原先也不认为这是生命权,不是right,不是权利,而是一种privilege, 是我给你的救济金,是政府救济你。因此,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是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没有义务主体生命权有什么意义呢,没有意义。第四,生命权是一种权利主体负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权利。生命权是你的权利,但是你这个权利是要有义务和责任的。你有义务和责任,你才能行使这个权利。这个义务和责任最重要的有两条:第一条,你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你有生命权,但是你不能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你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命。但是,唯一有个例外,那就是正当防卫,别人要杀你的时候你可以把他杀了。第二条,你要尊重自己的生命。生命权这个权利和别的权利不一样,你不能够随便放弃,随便自杀。但是有两个情况我认为可以自杀,第一个是当我痛苦不堪时。因为我们共同体成员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在契约上了的,生命权是为了追求幸福、快乐,我现在已经痛苦不堪了,我这个生命权还有什么意义呀。(陈端洪老师:那你怎么解释精神痛苦呢,我失恋了可以自杀吗)极度的精神痛苦一般可以自杀,但是有一点,你要想到你的亲人,你自杀,你爸爸妈妈多痛苦啊,可能你爸爸妈妈因此也要自杀。所以,尊重你爸爸妈妈的生命权这也是你的义务。(陈端洪老师:你的前提应该是,不可挽回的病,医学上无可救药了的,他实在太痛苦了。)再一个:不是所以死都是安乐死啊。为了他人的生命我自愿的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我把他救出来,但是不小心我死了。不能说看见人家要死,我就不去救。我觉得这也是生命权和爱惜自己生命的一个例外。我自己自觉自愿,哪怕是一个中学生去救人,死了。你不能说这个人还要受惩罚,人家都死了,你说怎么办呢?但是,我们政府,我们社会要设定一个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例外,其他情况下没有例外。这是我个人的认识,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生命,也有义务尊重自己的生命。如果违反了这个,你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谴责。如果是你没有尊重他人的生命,法律马上来管你。对于杀人犯,死刑惩罚是必要的,如果你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可以对你科处死刑。我不认为一定要完全废除死刑。我看这本书《人的权利的多样性》也有同感。这本书讲人的生命权讲得很好。不过,有一个问题,对于不尊重自己的生命权,对于自杀的人,怎么惩罚,你没有尊重自己的生命,这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你死了,怎么受到道德谴责呢,这是一个问题。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我们现在的生命权有没有完全的保障呀?如果没有,怎么办呢?我在思考,在我们国家,生命权是有保障的,但是不是有很完善的保障呢?我觉得还不完善,刚才韩教授讲了很多例子,包括孙志刚,佘祥林,包括每天发生的矿难,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每天发生的其他死亡,这有我们制度的不完善的原因。当然,制度再完善也还是会有非政党死亡,但是现在太多了一点。所以我们我们应该采取措施使我们国人生命权得到更可靠一些保障。其一,一我们的执法、司法是否可以尽量消除非法剥夺人的生命呢?非法剥夺人的生命,就是不应该杀的杀了。佘祥林差点杀了,就是不应该死的让他死了。这是非法的。还有一个就是尽量减少合法的剥夺人的生命。一个是尽量消除非法剥夺人的生命,一个是尽量减少合法剥夺人的生命。合法的剥夺人的生命,也要少杀一点。我们为什么要杀这么多?你不一定要杀,这个我觉得是。咱们的司法或执法少一点刑讯逼供,他就不会死了。你刑讯逼供,他生不如死。其二,尽量减少各种事故造成的死亡伤害,这个是可以有制度来保证的。像空难矿难,各种事故死了多少人哪,这些是通过制度可以部分解决问题的。其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人们的生老病死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证。我们现在饿死的可能没有,病死的肯定有。我回老家去,发现村子里就有人病了没有钱治,在床上躺着等死,真惨啊。我们为什么只有城市有社会保险,农村就没有,农村人病了就没办法,病了就只能活活等死。其四,是保护环境,为人的生活质量创造条件,为什么发生非典呢,为什么发生禽流感呢,这就是环境问题。你把动物不当动物,它就报复你呀,人类虽然不能视动物为主体,但你把它当作手段,也要加以保护呀。因为你把环境、生态搞坏了,没有动物了,没有植物了,你自己也无法生存呀。也有学者在研究动物有没有权利的问题?这个研究我没有做。但是有一点:一定要保护好空气,保护好水,保护好动物植物,保护好生态,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建立政府的理由之一:即提供公共物品。政府有责任保护生命权赖以存在的环境,这种责任更多应该由政府承担。当然我们自己每个人也有责任,每个人要尊重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包括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存的环境。我的这些观点可能是错误的,请各位教授批判。

陈端洪老师:听韩老师的报告啊,我有一个感觉,就是自己很惭愧,韩老师作为一个学者,他对于现实的关怀和使命感,你从他的话题本身和他关注的那么多的个案中可以感受出来。一个学者并不是在玩概念游戏。他要关注现实,关注现实中的人的命运。这一点,从学术来讲,应该是做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是一种境界。这一点我也有点惭愧。关于生命这个话题,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学界,基本上还没有太多的讨论。这个东西,我想,和我们所谈的自由和财产权上是不一样的。这里面,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且,生命和财产权等其他权利不一样的是,它就是有和无的问题。有和无,就像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这一面是有,翻过来就是无。不像自由和财产一样,它是没有任何补救的。你砸烂了东西,我赔你, 对不对?生命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价值,是一个绝对的价值。这个概念本身是一个道德人的假定。人的存在本身为什么就是一种价值?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不需要论证我本身是好人还是坏人。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西方文化里面是有一些来源的。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绝对的最高的价值,到底我们的文化里面有没有呢?最早在宪法上我们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你看 ,我们有祖国神圣的措辞,保卫祖国的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但是没有生命神圣。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如果人没有神圣性,我想,祖国还有什么神圣性。还祖国统一?人都不神圣了,还有什么可神圣的呢?如果人跟神没有关系,祖国跟神有什么关系呢?在权利这个意义上,把生命比作权利,我甚至都认为是降了一个层次了。生命本身是一个绝对价值。这在我们的文化里是一个大的欠缺。比如,韩老师这个讲座让我反省自己。我喜欢看武打小说,武打片我是反复地看。但武打片是以杀人为乐的。杀人的人越有功夫,境界越高的人,那是更高的人,越了不起。而且杀了人之后还要寝其皮,食其肉,所以中国文化里面,生命是一点神圣性都没有的。然后我们再看现在提出生命权这个概念,但是我觉得生命权这个概念可能在2 0年前就应该提,文革结束后马上就应该提生命权。文革以后第一个东西就应该是尊重人的生命,所以现在提出这个概念来已经是晚了几十年了。我觉得这个民族本身的自我反省和觉悟已经是来晚了。我们不是搞宗教,也不是搞哲学的,我们搞法律的如果从权利这个角度来看生命权的时候,我不主张把生命权这个概念当作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包括尊严啊等等。尊严应该是一个道德主题。我主张生命权的定义要严格一点,狭隘一点,不要什么都包括。但这里面有一个麻烦,就是生命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是一个有和无,直接翻一下,就到另一面了。但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姜老师讲道政府义务的时候,把生命当作是一个过程。但是真要是按照一个过程来的话,我们宪法上的好多权利都在里面了。如果你把生命理解为有和无,我觉得好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你不能把人搞死,或者把人逼死,或者把人打死,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就是有变成了无,但是你要把它变成一个过程,变成了一个程度,这个问题就大了。(姜明安老师:现在有人提生命权,生存权。)那是一个整体,我们讲生命权基本上还是在个人的意义上来讨论。生存权包括种族屠杀这些,是要谴责的。我不知道韩老师把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强调出来的时候啊,要强调一种什么意思,对生命价值的强调,这是一方面。但是,我觉得法律人应该做的是应该建立一个思维的框架,如果你把生命作为一个过程,什么都包,可能很好。但作为一个技术性框架来讲,可能是什么都做了,但是什么都没做,可能有这样一个问题。第三个,关于自杀这个问题,我不主张是有权利的,我不认为人有自杀的权利。为什么?我也不是基于宗教观念,我也不是基督教徒。刚才讲的人的存在就是一种价值,生命权的问题,就是它把存在本身当作权利的时候,因为存在是一种现象,是一种事实。事实本身是一种权利的时候,这个权利本身就是义务,因为这个义务你才有这个权利。这就是人,姜老师讲的人结成社会,其实你结不结成社会,他把它作为一种本能,结成社会只是国家的一种职责。作为一个生命权的主体,相对于国家来讲,国家是一种义务。保存自我、保存生命的本能,所有自然法的东西,都是从这里面推出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这是一种义务,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本能的东西。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推,因为我有这种本能,这种本能我把它上升为权利。那么,国家结成社会,就是为这个目的而来的。那么,国家就负有一个义务,你不能伤害我的命。你得让我过得更好,而不是过得更坏。所以,哪怕是绝对的秩序,我也服从。为什么?因为我生命有安全,符合我自我保存的逻辑。自我保存是后来的基本逻辑,后来的哲学都是从这里推出来的。这个要谈开来,可能要扯得很多,但是我觉得,因为我自己本人也没有专门研究生命权,没有介入过这个问题。但我想,我们有没有可能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去做一点建设性的学术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的。所谓落到实处,就是像人权这样的概念吧,可能就是空的,是意识性的作用,我并不是说没有作用。比如,财产权落到实处就很明确,那你就有补偿义务。那么,生命权,国家到底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做些什么样的改造?对国家是强化某种义务。能不能从生命权的概念里面,姜老师刚才讲的农民,你要有最最基本的医疗。你能不能这样推,能不能从生命权的概念推出医疗保险是必须要的。那我们能不能推论矿难这个事情,如果老板走了,国家必须承担责任。很多事情,比如“非典”这样的问题,哪里出了事情,怎么样的责任?因为我有权利啊,法律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所谓权利,只要实实在在可以,最后我是把你要回来的呀。我损失了这个权利,我得要个本价回来的。哪怕生命是不可等价的,我也得有个比价呀。我是想在这个理论里面,能不能给政府一种实实在在的义务,一种落到实处的、具体化的义务。我们不是一个哲学、宗教化的概念,我们是一个生命权的概念。我觉得这是两回事,所谓生命权,是一个有主张的事,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的,既有客观又有主观,是一个要兑现的制度。

甘超英:听了韩老师的讲座,我觉得这的确是一个重量级的课题。今天上半年,我在上课的时候,也讨论过生命权的问题,就是夏沃·特丽案,但没有太深入。我觉得韩老师有一种学者的深深的责任感,特别强调我们的文化对生命权是什么样的概念,今天我讲两点。第一点是从社会文化这个角度,我觉得韩老师说来说去都集中在我们的文化上,我们的文化对生命到底是如何对待的?这个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从我们的社会历史赋予我们的社会一种什么样的文化。韩老师在文章中说,中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德国基本法规定的是人的尊严,韩老师说这两者用法实际上是稍微有点差别的,人的尊严比人格尊严范围要广。82宪法规定人格尊严的时候,已经被说成是宪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因为从共同纲领一直到78宪法,这4部文件中都没有人格尊严。但是,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人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就坚持一定要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我估计主要是一些老干部,他们进牛棚以后,原来千呼万拥的人,最后被打入牛棚,什么尊严都没有。所以他们对这个非常在乎,所以要有人格尊严写入宪法,这是我们宪法史的重大进步。但是,即使这样,它仍然没达到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以及第1条第1款这样的认识。为什么?从社会历史上来说,首先,我们历次运动包括文革,虽然也死了很多人,但是没有德国那么惨痛的教训。德国杀了多少人,它自己本身死了多少人?所以它把人的尊严放在了第1条第1款,那么这是一个历史经验的总结。(姜老师:当时如果把人格尊严看的重的话,我看不会有文化大革命了。它把人作为手段,而不是主体。为了实现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把人作为手段,而非主体 。所以生命权要把人作为主体,而非手段。)第二点,为什么西方国家这么重视生命,而我们没有这样。可以说,在西方国家,不尊重生命曾经是理论上的东西。什么理论?基督教黑暗时代,就是对人的生命不重视,一切为了宗教目的,一个人如果不信基督教,会被宣布为异教徒,被“点天灯”,处以火刑。这个原来是中世纪宗教理论上的东西,不说是教义吧,起码是宗教实践的东西。还有二战时,希特勒的种族论,他对生命是极端不尊重的。法西斯有两种生命理论,第一种是,他把生命归结为类别生命,就是人的生命是可以分类的。雅利安人的就高,其他黑人或犹太人就是低劣的。第二种叫做“没有生命价值的生命理论”,就是有的人生命,但是没有生命权。为什么呢?因为他的生命毫无价值,比如吸毒者、吉普赛人、同性恋者。所以,我们虽然有很多不重视生命的运动,但它没有形成这种理论,对于后来的反思没有对比性的东西。因此,我们对生命的反思没有反思到生命权的高度上。我觉得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这是文化上的一个重大差别。第三,我们对于人的生命在历史上是怎么看的,实际上中国人的生命就是传宗接代,而西方国家的生命观,生命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创造价值,生命的价值在于创造。所以,尊重生命主要是尊重你的创造力、积极性、主动性,你作为一个人能够创造价值。那么中国人呢?最主要的是传宗接代,这是一种文化上的差异。比如大家看白杨演的那个《一江春水向东流》,“日本鬼子杀不完,我们能生”,靠生来维持你这个民族文化。实际上,既然人的生命价值是传宗接代,那么在人的其他方面就不会尊重你。如果人能传宗接代就可以了,我们的文化就只是把人作为一种社会手段来看待。还有一个,就是我们有一种革命的文化,比如,我们判死刑,往往是立即执行。这种立即执行,实际上是实现我们国家的专政目的的一种手段。为了专政的需要,对于一个判定反革命的人必须要杀。(姜明安老师:关键是有的人杀错了怎么办?)我老觉得我们现在的制度不如古代的那个“秋决”处死,对于人的生命的尊重还不如那种制度。这种专政制度下形成的我们的死刑制度,实际上难以废除,因为这是一种大众观念上的障碍,而不是制度上的障碍,因而,关键是文化上的障碍。这是我对韩老师关于我们的文化到底对生命有什么看法做了一点反思。另外,刚刚韩老师谈到,有一个失踪的人,在家里死了4年,成了白骨,都没人知道。这个我觉得并不是人不重视生命权的问题,因为我小的时候经常看到,西方国家人死了多少年在屋里,都没人知道,看西方社会是一个多么黑暗的社会,批判它们。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也出现了这种现象。为什么呢?其实从社会学上讲,一个城市化了的社会,它是一个生人社会,谁和谁都不认识。在这种社会里,还要尊重隐私权,谁都不愿意被打扰或打扰别人,所以会有这种现象。像我们过去农业社会里那种熟人社会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当然,农村现在基本上还是熟人社会。所以,这不能作为不尊重生命权的一个证据。最后一个,我觉得我们把生命权看得很高,但对于这种高要有一定的限度。我很同意韩老师生命权的内容包括防御权,防御权主要是防止国家把人的生命当作手段。但我觉得这种手段论应该斟酌。斟酌什么呢?就是斟酌国家目的。你怎么看待国家目的,如果外国侵略你了,要征兵,你说我生命宝贵,你无权征我,怎么办?从国家产生来说,原始社会,人的第一项义务就是当兵,去保卫自己的种族,保卫自己居住的地方。刚才提到生命权和生存权的关系,首先是一个集体的生存,然后才是个体的生存。否则,在古代社会,一个国家被征服,其中的所有个人都被抓为奴隶,而奴隶的生命是可以由征服者随意处置的。所以,保卫国家和舍己救人应当是防御权的例外,生命权的高度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所以,国家目的一定要很深入的去研究,是国家为了自己的目的,还是为了民族的目的?如果是后者,那么要求你奉献生命,这是整个民族的要求。我觉得韩老师以后有必要再研究,因为把个人生命提得太高的话,我觉得国家的有些目的是难以实现的。我就讲这么多。。

姜明安老师:我们台上讲得够多了,台下同学们如果有问题可以提出来讨论。特别是多向韩老师请教,机会难得。下面哪一位先提?

学生一:刚才听了讲座,我突然就产生了一个想法,想请教一下韩老师,我这样的观点对不对。我觉得生命权是人生而俱有的权利,从人出生到死亡,它都是人的一种权利。无论男女老幼,在这一点上,都应该是平等的。从这点上来说,这种生命的权利有是绝对的,但我又觉得生命权有是相对的。如果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我们是社会中的人,我们要把自己的一份权利交给国家。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生命权又不是绝对的,从这个角度来讲,生命权有是相对的。不知道这个理解对不对?还有一点,韩老师刚才说生命是比地球还要珍贵的,诚然,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了其他一些社会的权利。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学生二:美国攻打伊拉克,确实推翻了残暴政府,给伊拉克人民带来了自由。但同时,有许多伊拉克人民充当了炮灰,我想问一下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谢谢!

学生三:我不太同意甘老师的看法,他说我们对生命权应该有一个限度。我觉得我们现在不是把生命权看得太高,而是把生命权看得太低。我觉得现在不是谈限制的时候,而是怎么样把生命权看得高一些。我们国家国籍法中规定,对领导人逝世可以降半旗致哀,对有重大贡献的人经国务院批准,也可以降半旗致哀。我想,如果发生重大矿难事故或空难事故,国家是不是可以考虑降半旗致哀,这也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我觉得对尊重生命权文化的培养是应该以政府为主导还是一社会为主导?另外,刚才谈到社会契约,我觉得社会契约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如果从这论证国家是不是有权剥夺人的生命,我觉得从理论上站不住脚。我想问一下,怎么证明国家有权剥夺人的生命,即死刑的正当性。谢谢!

学生四:首先我很赞同韩老师建构充满人性的宪法文化,但是我认为文化是一种艺术性的东西,不具有外在的可执行性。包括韩老师举的几个例子,像考试制度,路上的伤者被冻死,实际上考官在执行的时候可能也是处在愧疚的两难状态,还有公安局和民政局责任的不明确,这实际上是一种责任缺失的现象,这种实际上在美国也同样发生。美国一个很著名的案例,就是一个妇女在深夜里被一个男人抢劫,这个妇女就大声呼救。整个楼的20多家住户都听见了,然后打开窗户看,但是没有一个下来解救的。最后这个女的被杀死了。后来,学者研究这个现象,他们认为是一种责任扩散。当责任被分散的时候,没有一个人认为自己是承担完全责任的,所以他们不会有拯救或助人这种行为。您举的迪斯科的那个例子,我想实际上也有这种理论,如果这个迪斯科里只有我一个人,我想我肯定会去救他。但有三四百人的时候,我有可能说,大家都不去管,我也不去管,就有可能产生这种心理,就是缺乏一种责任机制。所以,我想提的问题是,我们一方面要宣扬这种宪法文化,重视生命权的时候,是不是要有一种规范表现出来,尤其是在宪法中有一种规范表现出来。如果是需要的话,那么我们以一种什么样的规范来保护它呢?

学生五:我今年暑假回到山东老家,我们那儿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儿。就是计划生育问题,县里面有个文件下放到乡和村,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打了村民,死了4个人,其中一个是植物人,然后分别赔了10到18万元给予私了。这件事情后来经过北京这边的民间组织干涉和互联网的报道,他们先把人关到集中营里面,其中我的一个亲戚就被关了十几天,我们国家救的时候把这些人都救了出来。后来发现其他乡镇里面死人的事情也比较多,经过一些简单的调查,结果他们都是私了,那些打人的村干部和乡干部都没受到处罚,这件事儿你怎么看?

姜明安老师:我们请韩老师给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韩大元老师:咱们实行责任制,有些问题请甘老师回答。还有一个社会契约论是陈端洪老师讲的。刚才这位同学说,生命权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这个结论我是同意的。我刚才也谈过,生命权既有主观价值,又有客观价值。它的主观价值让它具有绝对性,客观价值让它具有限制性,相对性。表现出生命权的主体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是绝对的。但是,同样的相对性,生命权的伦理和其他权利的伦理是不一样的。财产权也是相对的,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受到限制。这个伦理和生命权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限制和剥夺是不一样的。生命权的相对性就是让生命权的主体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完整的维护具有尊严的生命权的价值。这个限制,这个客观价值的约束就是你要珍惜你自己的生命,要有效地利用生命权抵御国家对你的侵犯,使你的生命能够完整地保持下去。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你的看法,相对性和绝对性,但在相对性的理解上,我觉得跟一般的权利不一样。我说的生命比地球要重要,这是韩国宪法法院在1989年作出的一个死刑宪法判例上讲的。有个死刑犯,提起宪法诉讼,说宪法规定,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你把我的生命都剥夺了,我怎么实现我追求幸福的权利呢?所以,最后,宪法法院做了一个判决,判决里面写了这样两句话:死刑在宪法上是没有正当性的,但是,基于一种历史、文化、现实和民众的各种情况,在一定时期里面可以保留死刑。但是,保留死刑并不说明它当然的正当性,因为生命比地球还宝贵。因此,当条件具备的时候,国家必须要按照宪政的要求来废除死刑。韩国是保留死刑的,但它的宪法法院上有这句话。我这里所讲的是一种相对的比喻。社会共同体里,其他的都可以成为手段,但是,唯一人的本体人的存在具有超越一切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跟地球相比较,它的价值更高。(姜明安老师:没有地球也可以有人,人可以到月球上去。)姜老师做了非常好的解释啊。(甘超英老师:但是我也不同意姜老师的话啊。我觉得人是一种物质,任何一种形态的物质有生必有死。)

这位女同学讲的伊拉克战争问题,不仅是伊拉克几万人的生命受到侵害,美国士兵也已经死了两千多人吧。在美国,海外死了一个人,都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现在已经死两千多人了,从宪法角度看,对外政策的制定,一定要贯彻宪法的价值。在现代社会,要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流血牺牲,政府和国家是有义务必须寻求一种和平方式的。这不是一般道义上的要求,而是现代宪政对对外政策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制定效果上的一种约束力。所以,从我个人看来,至少从宪政角度看伊拉克战争是没有正当性的。你不能说一个国家不实行宪政、民主,你就要去推翻它。这样的逻辑如果成立,国际社会中的法治、国际秩序、国际惯例都会受到破坏。所以,我认为,美国在伊拉克的失败原因在于,它在对外政策方面没有贯彻宪法所体现的和平的价值,实际上违背了美国宪法精神。

第三个,你问生命权的保护应该是国家还是社会的责任。我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共同保护。最近我写了一篇文章,网上也有,也有人批评,我说中国的人权保障机构很多,但真正的具有国家性质的人权保障机构还没有。我考察了国外的制度,发现有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成立具有国家和社会性质的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所以,我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中国应该整合这些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国家性质的人权保障机构。同时,我所主张的人权保障机构虽然具有国家性质,但它不完全属于国家,也不完全属于社会,而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一个具有对话作用的一个保障机构。在人权、生命权的保护上,我认为国家当然有义务,但是社会也要承担义务,特别是在培育生命权的文化方面,社会和国家之间也有一个不同的功能。所以,我认为,社会、国家和民间都要有共同的培育目的。刚才几位老师的点评对我很有启发,特别是陈端洪老师讲的,你能不能利用生命权这个固有价值要求国家必须做某种事。最近有一个统计数字,日本自杀的人数比较多,日本自杀现在世界上排第三。而且它的自杀也很有特色,它不愿意一个人自杀,非得拉着别人一起死,(姜明安老师:现在好像还有自杀网。)它们专门有一个自杀的网站,你有自杀的意向,你可以约几个人,一起自杀。所以自杀问题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日本政府最近采取了三个具体的措施:第一个,政府拿钱在所有的地铁里面建起一个玻璃的门,因为日本自杀很壮烈,卧轨自杀的多。所以建起门以后,火车进来时,门就打开,平时门是关着的,你想跳下去,时间上是来不及的。第二个,所有的地铁里面都有一个很大的镜子,当你想自杀的时候,从你的角度可以看到各种人的不同表情。你一瞬间看到这么多人,无论老幼,都充满着对生活的热爱,那你可能临时改变主意等等。还有一个,宪法上采取了一个很严厉的措施,取缔自杀网站,过去他们不敢管,表达自由嘛,你想自杀,可以来我们自杀网站,五种六种方式都可以提供给你。(姜明安老师:这就是生命权高于自由权。)现在它已经采取了严厉的方式,自杀网站在日本是不合法的,过去不敢管理。所以我觉得陈老师讲的有道理,我们要保护生命权这个价值,并以生命权为依据督促政府,把它变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政策、一项规则。至于你说矿难事故发生以后要不要默哀,我是赞同默哀的。重大的空难、矿难,一百多人死了,通过默哀,表示对生命的敬畏。我觉得中国会慢慢这样做的。

你说死刑能不能证明它的正当性?根据我对宪政理念的理解,得不出来死刑是正当的结论的。在宪政上,死刑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很多宪法学者公法学者是主张废除死刑的,大家看一下国外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当中,多数是宪法学者,有些是有宪法和公法背景的。但是,我刚才谈到,有些因为现实的原因保留,但保留不意味着你具有正当性。等条件成熟的时候,你要废止。按照陈老师的观点,首先我们要把生命权这个理念贯彻到死刑制度里面,要证明我们的死刑制度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但现实确实需要,怎么办?要逐步缩小、减少死刑的罪名和适用范围,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程序。比如,能不能像美国一样,判死刑以后,过个10年8年再执行。它有它的宪政考虑,8年,你有冤案,有充分的时间找出证据。你看,佘祥林判死刑过,后来判处无期徒刑,现被判无罪。聂树斌已经执行死刑了,但不能再活过来,所以我想,美国这样的中毒安排是有科学依据的。我们现在判死刑,复核后几天或几个月就要执行,平均时间是很短的。我想真正把生命权理念贯彻到立法过程、公共政策上,虽然不能百分之百地防止冤案,但是可以减少冤案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的思考。

最后一个同学说,这个案子怎么办?我觉得,在我们法治社会里,因违法行为导致出现死了4个人,1个变成植物人的事情是不能容忍的,村干部没有受到任何的惩罚,这是不正常的,我认为他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然,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他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按照法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的回答完了。

姜明安老师:我回答一下给我提的问题,关于社会契约,存不存在,我认为,从常识上讲,从考古上讲,从逻辑上讲,都应该是存在的。为什么人类要结成共同体啊,动物能结成共同体吗?人能结成共同体是因为有契约,我们的祖先结伴生活,共同打猎也好,农耕也好,要处理劳动协作和产品分配问题,肯定要有一个约定啊,尽管没有文字记录。就是现在,我们大家要要结伴去爬山,去旅游,也有个约定,有个规则啊,要去哪里爬山、旅游呀、,每人要拿多少钱,肯定要有个约定的。国家宪法、法律就可以理解为一个契约,当然有一些法律是统治者强加的,不是人们自愿缔结的。如果没有社会契约,就很难解释人和动物的区分。我是相信社会契约的,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假定。但历史理论一方面要根据根据考古,另一方面也要根据逻辑推理,因为我们不能够重现过去。

甘超英老师:甘超英老师:我也同意姜老师的,其实大家有时候读读历史就可以看到,过去希腊人向意大利移民的时候,他肯定是互相之间有个约定,然后组成一个城市的。肯定是有的,起码它的理论能够站得住脚。前两天我看电视,咱们中国有个很出名的地质学家,他一生中有17个假设,当时提出的时候被认为荒谬绝伦,但后来一一被验证了。所以假设并不一定是没有道理的。至于对我的问题,我理解就是说我对生命权看得不是那么重,其实不是那个意思。我当然认为生命权是非常重要的,它的重要应该这样理解,如果国家对个体进行侵犯的话,这时候个体享有的生命权应该是高于一切的。但是,作为一个集合概念,一个民族的生命权是还是重要的。当整个民族面临灭种的时候,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这样,也就是特定的人权应该放到特定的国度中去。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就很难解释,为什么移民到美国或者你到美国去旅游,你不能享受像美国公民那样完全的保障,你不是美国公民,但你也是一个生命,它为什么不像保障美国公民那样保障你呢?就是因为一个特定国家,它的特定财富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给所有到美国的人都提供同样的待遇,对你的生命它也同样的重视,现实不是这样的。那么,作为一个国家里头,对于每一个个体,每一件事情,对个人来讲,是应该绝对尊重人的生命的。

姜明安老师:关于宪政理论中的生命权的讨论,我们现在不是结束,而是“开始”。感谢韩大元教授为我们开启这样一个宏大的讨论课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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