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红:质疑纪委反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16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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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红  

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已被公认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腐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于当前的腐败现象,国人无不痛心疾首,就连腐败分子本人在东窗事发之前也常常将反腐败挂在嘴边。执政的中共早就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在这样一场几乎没有公开为腐败声援的反腐败斗争中,中共的各级纪委就成了反腐败的主力军。以“纪委在行动”为题材的文学著作和影视作品也充斥人们的视野。在上上下下同心协力高度一致的反腐败斗争中,人们除了历数纪委的反腐败“成果”和渴望纪委加大反腐败“力度”外,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对纪委这个反腐败“斗士”和“英雄”的正当性存有质疑。笔者虽然对腐败的厌恶与国人无异,但我要问的是,纪委是否有权反腐败?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腐败。对于腐败的概念,国内外专家学者人言言殊,莫衷一是。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目前的腐败现象表现形式五光十色,但从经济的源头来看,主要是三个:一是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己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这三类腐败活动都与权力有关。由此可见,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或者说腐败就是拥有公共权力的人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www.yypl.net)

那么,纪委又是什么呢?纪委是中国共产党设立的专门从事党自身纪律检查工作的机关。中共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人所共知,政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团组织。任何政党无论是否执政,其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中共十二大就明确“党并不是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这话的意思是,执政党无权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很显然,作为中共的纪委,只能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而无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从本质上说,当前的腐败现象是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腐败分子大都是“领导干部”,但腐败分子之所以腐败的关键是他触犯了“国家法律”而不是违反了“党的纪律”。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公职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该是国家监察、检察机关而不应是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尽管腐败分子绝大多数是执政党党员。当前执政党的各级纪委冲锋在前对腐败的“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动辄“立案”、“封账”、“双规”然后“移交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虽使痛恨腐败分子的民众“拍手称快”,却令心怀法治理念的人士“摇头忧虑”。(www.yypl.net)

纪委反腐,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越俎代庖的不正常行为。在反腐败斗争中,强势的纪委与弱势的司法机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它使人们混淆了政党与国家的界限,强化了党权本位,相应地使国家机关的职能弱化和边缘化。这种状况的症结在于党政不分、以党治国的传统政治体制。

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执政党推荐自己的党员担任各级国家公职人员无可厚非。但任何国家公职人员(不管是执政党党员还是各民主党派党员)一旦以权谋私触犯法律,首先就必须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控诉和惩罚。至于各个政党对触犯法律的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腐败党员是否给予纪律处分,那纯是各个政党的内部事务,与国家和国民无涉。(www.yypl.net)

这决不是说执政党的各级纪委在反腐败面前就无所作为。作为在13亿总人口中平均每20个人就有一个党员的共产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纪律约束无疑至关紧要。共产党理所当然要教育自己的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问题在于人们需要明确的是,党员犯法,不仅是党的事,更主要的是国家的事,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执政党要强化执政合法性,就必然要维护自身的纯洁性。这对于那些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党员,执政党自然要给予党纪处分。总之,在反腐败斗争中,名正言顺属于主角的应该是检察机关而不是纪委。当然,执政党纪委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检察机关侦破与本党有关的党员的腐败案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决不是空喊口号就可以达到的胜利彼岸,它需要国人在政治文明的轨道上与传统的人治党治思维、做法和体制决裂,决裂的程度取决于旧思想的解放、世界眼光的开拓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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