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正义的张力:马克思和罗尔斯之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07 次 更新时间:2015-08-0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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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1971 年发表《正义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当代学术事件。这部著作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恢复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关注,使其成为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哲学研究的中心;其次,激发学者从不同领域(如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 对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出现了一大批十分重要的学术文献;最后,引发了各种派别参与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论,这些派别不仅有学界熟知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还有共和主义和后现代主义。


这种影响也波及到马克思主义。在现代的学术语境中,罗尔斯与马克思是不同的,两者分属不同的思想体系,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并对现实社会采取不同的态度。但是马克思和罗尔斯也有共同的地方,两人对自由和平等都具有坚定的承诺,对社会底层阶级都怀有深切的同情,对现实社会的不正义都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对建立理想的社会都提出了理论设想。本文试图通过揭示马克思与罗尔斯两种思想之间的张力来探讨正义理论,而这种正义理论是当前中国建设和谐社会所迫切需要的。


一、两种理论


在探讨社会政治问题的时候,马克思和罗尔斯实际上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现实的社会环境。这种现实的社会环境有两个特征。


第一,自然界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匮乏。人的生存,必须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特别是生物学上的需要。人类诞生以来,由于匮乏,各个时代的社会都不能提供充足的物品和服务,无法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求。匮乏同自然条件有关,也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而且,人们的需要是变化的,是不断增长的。尽管当代工业社会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但还是远远跟不上人们需要的增长。


第二,在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对于自由主义,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为物质上的匮乏,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是分为阶级的,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被统治阶级在经济上进行剥削,在政治上实行压迫。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或者表现为群体之间的冲突。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和罗尔斯的正义社会都针对的是这种社会环境。无论是马克思的革命理论,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都试图解决由这种社会环境所引起的问题。


虽然人们之间的冲突是由匮乏引起的,但是各种社会理论提出的解决方案所针对的却不是匮乏,而是冲突。那么如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建立起一个理想的公平社会? 马克思提出了自己的革命理论,罗尔斯则提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作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理论称为“超越的”,把罗尔斯的理论称为“内在的”。马克思认为,人们是按照阶级来划分的,不同阶级之间产生对立和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要想彻底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就要消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要想消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就要取消财产的私有制。因此,马克思主张推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消灭阶级,从而建立没有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意识到,阶级消灭之后,仍然存在匮乏问题,所以他提出共产主义社会还需要消灭匮乏,使物质极大丰富,以便有能力做到“按需分配”。因为马克思的解决方案以推翻现存社会为前提,所以我们将其理论称为“超越的”。


与马克思相比,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内在的”,因为这种理论既不要求取消财产的私有制,也不要求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哲学应该具有理想性,也应该具有现实性。政治理想应该是可欲的和值得追求的,也应该是可行的和能够实现的。罗尔斯认为,在现存的制度框架内,按照正义原则来调整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就可以限制人们之间的冲突,建立起一个正义的社会。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以指导立法和制定社会政策。如果马克思追求的是社会革命,那么罗尔斯追求的是社会正义。


“超越的”革命理论和“内在的”正义理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鉴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全世界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马克思主义者也应该作出回应。在中国,关于罗尔斯的研究处于初始阶段,目前主要是介绍、理解和吸收,还未见马克思主义的有力回应。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倒是对罗尔斯提出了许多批评,以回应其挑战。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出回应,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否定的,即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批评。另外一个方面应该是肯定的,即按照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对社会冲突问题提出一种“内在的”解决,也就是说,以建设性的方式来探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


二、基准问题


如果现实社会存在着各种冲突,存在着众多的不公平,那么谁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如果社会问题表现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哪些群体最需要社会的帮助? 如果正义理论能够为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导原则,那么它的参照点在哪里?


正义理论的实质是制度设计,即按照正义原则来设计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以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设计需要考虑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同政治价值之间的平衡,并决定帮助哪些群体,以及帮助到什么程度。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谁是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的人,我们就可以以其为参照点来设计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以制度的方式来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


马克思讨论社会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普遍的,一个层面是特殊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历史上所有的阶级社会,就此而言,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是被统治阶级。所谓特殊的是单指资本主义社会,就此而言,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是无产阶级。马克思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主要有两种表现。第一,无产阶级作为劳动者处于异化的状态。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异化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劳动者,劳动是外在的东西,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第二,无产阶级的劳动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不是需要的满足,而是满足肉体生存的手段,从而劳动的外部强制一正义的张力:马克思和罗尔斯之比较131旦消失,人们就会立刻停止劳动;第三,无产阶级的劳动和劳动产品都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的,所以劳动和劳动产品作为异己的东西与自己相对立。由于无产阶级作为劳动者处于异化的状态,所以“劳动者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就越少;他越是创造价值,他自己越是贬低价值、失去价值;他的产品越是完美,他自己越是畸形;他所创造的物品越是文明,他自己越是野蛮;劳动越是有力,劳动者越是无力;劳动越是机智,劳动者越是愚钝,并且越是成为自然界的奴隶。”①


第二,无产阶级作为工人阶级遭受经济上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所有价值都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但是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必要劳动中,工人生产的产品价值相等于他维持自己生存所需物品的价值,在剩余劳动中,他生产的产品价值则是超出维持生存所需物品的价值。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马克思称为“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作为没有付酬的劳动体现了无产阶级所受到的剥削。


马克思按照阶级区分来理解社会,所有阶级社会都存在着两个基本阶级,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被统治者就是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罗尔斯从个人出发来理解社会,社会是一个既有竞争也有合作的体系。自由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背景制度,在这样背景下从事竞争和合作,有些人处于有利的地位,有些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则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意味着每一个加入这种合作体系的人都应该从合作中获益。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有些人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从社会合作中获益最少,拥有最差的生活前景,这些人被罗尔斯称为“最不利者”(least advantaged) ②。从罗尔斯的观点看,每一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每一个人的利益都依赖于某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体系,所有的人都不会拥有令人满意的生活,因此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应该有利于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特别是那些最不利者。


罗尔斯认为,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社会不正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这样,最不利者为制度设计提供了基准: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不利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


上面的分析揭示出两种基准之间的张力:马克思把所有社会成员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资本家阶级,一个是无产阶级,而罗尔斯也是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更有利者阶层,一个是最不利者阶层;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既表现为异化,也表现为剥削,在罗尔斯看来,最不利者之成为最不利者,既在于自由价值和权力的不平等,也在于经济方面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为了无产阶级的利益,主张以消灭私有制的方式建立一个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虽然表面上对所有阶层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实际上以社会底层阶级为参照点,构思了一个能够最大程度增进最不利者利益的理想正义社会;马克思以无产阶级为基准提出了一种革命理论,其目的是最终消灭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所有阶级,罗尔斯以最不利者为基准提出了一种正义理论,其目的是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社会合作中互利互惠,和睦相处。


在马克思的时代,无产阶级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在今天,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就相当于马克思时代的无产阶级。尽管两者分属不同的时代,但所指是相同的,即社会底层阶级。基准包含两个问题。第一,谁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他们是马克思时代的无产阶级和今天的最不利者。第二,他们在哪些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马克思指出,一是异化,一是剥削。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异化是自由问题,剥削是平等问题。


三、自 由


自由在马克思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说,自由代表了马克思思想的本质。其含义是,第一,自启蒙以来,自由和解放一直是各种政治思考的主题。马克思作为时代精神的代表,其政治哲学的根本追求就是自由,这与整个启蒙精神是一致的。第二,无论是作为思想家还是革命家,马克思所关心的归根结底是人的自由发展。如果说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使人处于不自由的状况,那么它们的消除将会使人得到彻底的自由和解放。第三,马克思特别对人类历史提供了一种普遍主义的解释,即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发展过程,而共产主义的实现则意味着达到了自由王国。


虽然自由表达了马克思思想的本质,但是他的自由观念散见于各个时期的不同著作之中而没有集中的讨论。为了阐发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我们需要再一次引入“超越的”和“内在的”区分。所谓“内在的”,是指在现存社会秩序的框架内来讨论政治哲学问题,来分析和批评现实社会,并提出一种建设性的理论。所谓“超越的”,则是指超出现存社会秩序的框架来探讨政治哲学问题,来批判现实社会和构造理想社会。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否定,马克思提出了一种“超越的”自由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我们最好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肯定性的或理想性的,另外一个则是否定性的或批判性的。


马克思从人的本性来理解人,而人的本性就是人类的本性。用马克思的话说,“人是类存在物”①。所谓类存在物,意味着人所具有的我都具有,我的本性是普遍人性的一个例证。本性是通过生命活动表现出来的,而人的生命活动表现为自由。马克思认为“, 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②在这种意义上,人的本性就是自由。人是类存在物,人所拥有的自由我都拥有,而且每一个人也都拥有。因此马克思说:“人把自己本身当作现有的、活生生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③


自由作为人的本性是马克思自由观念的肯定方面,他的异化理论则是其否定方面。自由是人的理想,异化则是人的现实。马克思将自由看作生命活动的本性,而生命活动在其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生产活动。但是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活动中,人不是自由的,而是不自由的。“如果说人自己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是一种不由自主的活动,那么,这是因为人自己本身的活动是替别人服务的、受别人支配的、处于别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④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由的,所以不自由就是人的异化。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是一种自由批判,是对人处于不自由的现状的批判。


异化理论与自由理论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异化是人性的异化,没有人的本性,也就没有异化。因为人处于异化的状态,所以需要摆脱异化,回归人的本性,而这种回归只有在一个自由王国里才能完全实现。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异化,才能做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⑤。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理想是针对现实的。因此,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是自由的,可以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我们与其把这种说法理解为一种理想的乌托邦,不如将其理解为一种关于异化现实的批判。


如果说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是“超越的”,那么罗尔斯的自由观念则是“内在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①


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基本的自由。哪些自由是基本的? 罗尔斯在一些著作和文章中开列了基本自由的清单,这些清单之间稍有差异,尽管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一份比较全面的清单是这样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例如,政治活动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物理的和心理的) 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②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和自由清单表现了自由主义的鲜明特点,即自由的优先性。


自由主义有两个传统,一个传统源自洛克,一个传统源自卢梭。洛克的传统强调“消极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以及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卢梭的传统强调“积极自由”,如政治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虽然罗尔斯的清单将两种自由都包含在内,但是他更认同洛克的传统。罗尔斯认为,与政治自由相比,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更为重要,具有更大的价值。


在罗尔斯的以第一个正义原则为代表的自由体系中,各种基本自由并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罗尔斯秉承洛克传统的自由主义,认为与积极自由相比,消极自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罗尔斯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第一个正义原则所保障的自由是形式的,或者说,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仅仅保障了“消极的自由”,而没有保障“积极的自由”。例如,每个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平等权利,但是由于地位和财富的差异,人们在选举和被选举中所起的政治作用是非常不同的,在选举中获胜的机会也是非常不同的。显然,政治自由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在实质上则是不平等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罗尔斯对自由和自由的价值(worth of liberty) 进行了区分:“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之自由的完整体系,而对个人和群体来说,自由的价值则取决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界定的框架内推进其目标的能力。”③简单地讲,自由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也就是平等的。自由的价值对所有人则不是一样的,有些人具有更高的权威或更多的财富,从而具有达到其目的之更大的能力。通过这种区分,罗尔斯试图表明,自由本身或自由的政治制度是平等的,不平等的是自由的价值或实现自由的手段。自由与自由的价值的区分能反驳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吗? 问题不是这么简单。自由与实现自由的手段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实现自由的手段,自由就难免被认为是形式的。罗尔斯关于自由与自由的价值之间的区分不过是一种定义而已,它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


在自由问题上,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的张力表现为: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是超越的,其实现留待于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的自由观念是内在的,与现存政治秩序正相对应;马克思的自由是积极的,其重心是人的全面发展,罗尔斯的自由是消极的,其重心是保障个人的权利;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是批判的,意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劳动异化,罗尔斯的自由观念是建设性的,试图完善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


马克思和罗尔斯都表达了关于自由的理想。马克思的理想是超越的,其希望寄托于共产主义的未来,也就是说,当私有财产和阶级区分都消失之后,人的自由才能够真正实现。罗尔斯的理想是内在的,即在现存政治秩序之内,在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来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如果以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为背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我们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第一,马克思能否接受消极的自由观念,能否接受作为人权的自由? 第二,马克思能否超越消极自由的观念,在现存社会条件下坚持积极自由的观念?


所谓消极的自由观念,意味着人拥有不受他人、团体或政府干预的自由,如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等。消极自由也是作为人权的自由,而人权在当代一般被认为是不容侵犯的。马克思能够接受这种自由观念吗? 一方面,马克思对这种作为人权的自由提出了批评,而马克思的批评基于两个理由。第一“, 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也就是说“, 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①。第二,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条件下,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自由作为权利是对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说自由作为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从而“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②。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接受了这种作为人权的自由。马克思之所以批评这种自由观念在于这两个理由:一个是人与人的分离,一个是私有制条件下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此相对应,马克思追求社会团结和消灭私有制。但是,如果社会团结和消灭私有制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那么私有财产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现实,而且它们在这一历史时期内也具有合理性。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仍然存在着竞争关系,存在着利益冲突,消极自由作为权利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保护。也就是说,社会现实为自由作为人权的存在提供了充分的合理性。事实上马克思确实承认并接受了这种自由观念:“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③


如果马克思能够并且确实接受了消极的自由观念,那么他是否也能够接受积极的自由观念? 所谓积极的自由观念,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一般而言,似乎马克思接受积极的自由观念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且慢,我们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积极的自由观念强调的是政治参与的自由,在这里,自由是指对政治生活的实质参与,而不是指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形式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


对于马克思能否接受积极的自由观念,我们应该从两个层面来回答。就国家层面而言,马克思并不赞成积极的自由观念。积极的自由要求每个公民都要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即“一切人都希望成为真正的(积极的) 国家成员,希望获得政治存在,或者说,希望表明和积极确定自己的存在是政治的存在。”④但是在马克思看来“, 代议制”表明,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是,在共同体的层面,对公共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⑤。也只有在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能够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所在。


现在我们可以将上述论证总结如下:第一,马克思在某种条件下接受了消极的自由观念,接受了作为人权的自由;第二,在国家的层面,在实行代议制的社会中,马克思不会接受积极的自由观念,不认为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地参与政治决定过程;第三,在共同体的层面,马克思不仅能够接受积极的自由观念,而且这种自由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四、平 等


在现代社会,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传统上自由主义垄断了自由的话语权,马克思主义则掌握了平等的话语权。但是,这不意味着马克思不重视自由,也不意味着自由主义不讲平等。


自启蒙以来,西方存在着两种平等观念,一种是“权利平等”,一种是“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这种平等取消了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差别和固定地位,将人看作完全自由的个体。这种自由个体作为劳动力资源在市场中尽其所能地从事竞争,并获取回报。就此而言“, 权利平等”完全是形式的: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这种平等中,个人的前途(收入、财富和机会等) 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等。这些社会环境和自然天赋往往造成人们在机会、收入和财富方面的极大不平等。也就是说,平等的权利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


如果说“权利平等”表达了自洛克以来古典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那么“机会平等”则表达了当代自由主义者的平等观念。“机会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样,对于那些具有相同自然禀赋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当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但是,对于由天赋能力导致的不平等,这种平等观念却无能为力。也就是说,尽管“机会平等”可能较好地消除社会和文化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却没有消除自然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自然天赋的分配所决定。


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都属于“消极平等”。“消极平等”是一种法律的平等:每个公民都拥有一种由法律保证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但是它对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能否导致平等的结果则不做任何承诺。这种平等观念是消极的,因为它只能赋予每个人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平等的法律权利,而不关心每个人能否享有实质的平等。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罗尔斯,都不满意这种消极的平等,并对它提出了批评。批评的焦点是人的自然天赋导致的不平等。但是两者批评的理由不尽相同。马克思的批评基于政治理由。就分配正义而言,权利平等体现为按照同一的尺度来衡量人们的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成果来给予报酬。马克思指出:“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他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①如果人的自然天赋导致了实质(内容) 的不平等,那么平等的权利就变成了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的批判表达了这样的逻辑:由于人的自然天赋是不平等的,所以权利平等仅仅是形式的平等,而形式的平等则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罗尔斯的批评则基于道德理由。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意味着平等,而不平等不仅是应该加以解决的,而且是能够加以解决的。一般来说,产生不平等的根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们出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一种是人们生而具有的自然天赋。尽管“消极平等”(罗尔斯称为“自由的平等”) 试图解决由社会环境产生的不平等,但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人们的自然禀赋所决定。罗尔斯认为,从道德上讲,天赋较高的人拥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多的收入,这是不应得的,因为没有人应该比别人拥有更高的自然天赋,就像没有人应该比别人拥有更低的自然天赋。罗尔斯承认人们在自然天赋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不承认这种差异所导致的结果。一种社会是正义的,就在于它能够解决这些自然天赋的差异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②。


在这里批评“消极平等”,不是说这种平等观念是错误的,而是说仅仅“消极平等”是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平等”。什么是“积极平等”? 如果说“消极平等”是形式的,那么“积极平等”是实质的。“消极平等”赋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结果是否平等则不作任何承诺,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程序正义。“积极平等”不满足于形式上的法律平等,而要求实质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实质正义。“消极平等”和“积极平等”是相辅相成的。


是否可以用“积极平等”取代“消极平等”呢? 不行。平等包含两种不同种类的问题。一种是政治平等问题,如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一种是分配正义问题,它涉及到收入、财富和机会等的平等分配。“消极平等”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而“积极平等”则来处理如何平等地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等。因此,我们可以把“积极平等”限定为分配正义的问题。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我们再一次遇到了“超越的”观点和“内在的”观点所形成的张力。马克思的观点是“超越的”,罗尔斯的观点则是“内在的”。


马克思的超越观点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不平等产生于财产私有制和阶级差别,所以,只有当财产私有和阶级差别消灭之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才能消失。其次,当私有财产和阶级差别消灭之后,共产主义社会就会应运而生了,这时,“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乃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根据”①。但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分配还不得不按照资产阶级的法权来进行。最后,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当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之后,当个人得到全面发展之后,当生产力的增长从而集体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社会就可以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②姑且不论“按需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在理论上是否合理,就其所需条件而言,目前的社会现实还远远无法满足。我们的社会存在着私有财产和阶级差别,其背景制度是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显然,在探讨分配正义问题的时候,我们现在更需要一种内在的理论。


罗尔斯为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了一种内在的理论。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理想社会的分配方式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任何现实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分配正义的问题就变成了:在什么情况下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被称为正义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 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③罗尔斯有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用来确保平等的自由和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被用来确保平等的分配。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它适合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第二个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它适用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这里的关键是差别原则,它集中体现了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念,即“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该加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所有这些价值或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④。


差别原则是有利于社会底层人们的原则。首先,差别原则表明,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这些人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其次,差别原则是以最不利者为基准来安排社会经济制度的,也就是说,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使其具有更好的生活前景。最后,差别原则允许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但是,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不利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


马克思本人提出了超越的平等观念,而没有提供内在的平等观念。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借鉴别原则来解决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平等问题? 我认为,差别原则的实质是平等,马克思追求的也是平等,马克思主义者完全可以借鉴差别原则来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平等问题。理由如下:首先,马克思和罗尔斯都是平等主义者,都追求实质的平等。但是在现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完全平等的分配是不可能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属于经营单位(如公司) 的微观行为,政府无法干预,从而政府的行为仅限于再次分配;第二,完全平等的分配会降低效率,而效率的降低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效率对平等形成了约束,任何政府都无法承担效率降低和生活水平下降所产生的政治后果。其次,如果马克思和罗尔斯都信奉平等主义,而完全平等的分配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应该追求最大程度的平等。在这种意义上,差别原则就是最大程度的平等原则。我们可以把分配正义看作一个数轴,数轴的一端是完全的平等分配,另一端是极端的不平等分配(完全自由放任的初次分配) ,现实社会中的任何分配只能位于两端之间,而差别原则是最接近平等一端的分配原则。因为差别原则是按照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来安排社会经济制度的,它能够使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产生最大的改善,而其他的原则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最后,差别原则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差别原则是制度设计的原则,被用来指导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


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原则应该具有灵活性,能够为适应各种不同情况留有充分的空间。差别原则要求帮助社会底层的人们,使社会安排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但是,哪些人属于“最不利者”,对于“最不利者”应该给予什么帮助并帮助到什么程度,在这些方面,差别原则是灵活的,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整。例如,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生活的“最低保障”,但是关于保障的内容和额度则可以依据不同条件加以调整。


五、正 义


政治哲学关注的主要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体现为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正义是制度应该具有的性质。在当代中国,从制度(宪法、法律和各种社会经济政策) 方面探讨正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以下三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是人权。正义要求以制度的方式来体现和保障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而自由和平等都属于人权。一般所说的人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对于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人权与其他权利(如社会权利) 不同:第一,来源不同,人权是人的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无论法律是否对它们作出了规定) ,而其他权利则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性质不同,人权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需要加以特别的保护。人权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就必须被列入宪法,成为宪法权利。人权作为宪法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点应该得到政府、团体和每一个人的尊重。


其次是分配正义。如果人权的关键是自由,那么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平等。在分配领域,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但是我们知道,出于各种原因,完全平等的分配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这样,我们就必须改变我们的思路,由“正义意味着平等”变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是正义的”;我们也必须改变我们的追求,从追求“完全的平等”变为“最大程度的平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不平等分配的正义原则,而它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能够达到“最大程度的平等”。目前中国在分配正义领域的主要问题是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过大,而差别原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指导:不是通过抑富来防止两极分化,而是通过帮贫来缩小贫富差别。


最后是社会底层群体。正义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还是一种实践。一个社会是正义的,应该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谁是最需要帮助的人? 对于马克思,最需要帮助的是被统治者。对于罗尔斯,最需要帮助的是最不利者。名称虽有不同,但所指是相同的,即存在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从马克思的观点看,不平等严重地体现在社会底层阶级身上,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解决这种不平等提供了制度设计的原则。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解决社会底层人们的困难是最重要的正义课题。


近年来,中国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出现了明显变化,从比较单纯的经济发展转变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实现社会正义;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最大程度地改善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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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文史哲》2009年04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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