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科法学”?这是苏力十多年前提出的关于中国法学范式分类的一个概念。既然这个概念并不新近,围绕着这一风格的研究历程也不是一朝一夕,为什么过去“养在闺中人未识”,又是什么力量激活了这个似乎没入沉寂的名词?
但这真的仅仅是一个词吗?如果只是为了表达上的精确,不妨使用“法律和社会科学”,或者为了追寻对学术流派传统划分的某种接续,称呼“法社会学”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一个语词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将不只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它会类似于标签,还存在着与权力意志如影随形的诸如甄别、分类,促人“站队”的功能。大量个体或群体的现实利益由此将围绕在这个词的周围寄生与繁衍,使用者未必自觉、但也势必带入这样的利害关切。
那么使用者,或者更直白地说,通过使用这个词而受益因此更有动力推动这场学术范式变迁的人,是谁呢?是苏力吗,因为他无疑是社科法学的学术代表?但如果是,前面这十余年的沉默应该如何解释?其实在这场法学界现象级的事件中,苏力都相对超然,近乎于一位“甩手掌柜”或是“精神领袖”。前前后后、里里外外,具体的网罗与操办主要是通过侯猛、陈柏峰、王启梁和尤陈俊等青年学者。细数他们的求学经历,尽管他们中间也有苏力亲自培养的北大博士,但更多与苏力只是私淑之故,在苏力本人的社科法学研究风头最劲的时期,他们大体上正在读研或读博,深受其影响。
“社科法学”的发生,本身是对以法条诠释为中心的、缺乏智识挑战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反叛。它所吸引的是不局限于法学院的有纯知识偏好的学生,这样的人注定是少数。他们足够聪明,学有余力,不满足于死记硬背,而此时苏力在法学界独树一帜的经验研究很容易成为这些星散四方但有共同学术抱负的年轻人不约而同效仿、链接的那一个点。
这些青年一代结合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杂糅其他学者的思想,不断地将苏力的学术范式具象化,将其引向对中国社会生活分析的纵深,在丰富他们已经吸纳了的苏力主干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有他们自己特色,但内在理路却又一气相贯的旁支,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人类学研究,以及尤陈俊的新法律史,不一而足;“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同时,他们的崛起也可能改变中国法学教育格局的风景:在京法学院一家独大的绝对优势将因为经验研究——地方法学院完全可以从自身所在社会环境出发,充分挖掘各自比较优势的潜力,回应发生在当地、但又包含着中国普遍关怀的问题——而遭到挑战。
但是,学术市场既非充分,更不完美。个人天资、努力当然重要,但抱团取暖同样重要。几乎从一开始“社科法学”就注定无法像林毅夫等人1994年组建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那样成立为一个有形的、“分层”的研究机构。除了财务、机构选址难以落实之外,“社科法学”当下的骨干力量已经在各个高校立定脚跟,人事以及他们私人已有的牵扯使船大难掉头;苏力本人不主张也是原因之一。甚至目光再长远一点,即使筹划成功了,这些内部研究多少存在交叉的学者如何排课妥帖,如何协调他们与法学院的关系,是附属,还是独立,这些问题劳神费时,与其纠缠,不如通过“无形学院”这种松散的、非正式的、“网状”链接方式,毕竟现代交通、通讯大为便利,天涯若比邻,为这一形态的学术共同体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可能。事实也是这样:除了作为常规学术制度之一的期刊杂志和上文提及的“连线”与“读本”,网页、微信公众号(LSS_2014)也粉墨登场。青年学者们犹如单兵分散作战但与总部时刻保持联络、他们之间密切协同的前线士兵(借马克斯·布特语),在各自的高校里以更大的空间和主体价值感展布经过“社科法学”改装了的法学理论,捕获更广的学生受众,我们看到,阵地/市场正是这样逐步争夺、开拓而来。因此,借助“社科法学”进行造势,是这批青年学者在开始获得、以及还要进一步获得社会和学术市场的强势话语地位之机的一个行动策略,时势使然。
从繁荣学术思想市场的角度看,这样的针锋相对,尽管功效并不在于说服对手,却客观上向消费者——主要是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兜售自家商品的展销会,让他们辨识、选择自己觉得有意思的研究进路、发现有魅力的学者。这又是市场经济正在持续深刻地影响、改变中国每个角落的例子!改变,说到底是落实到具体的人,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习惯,在这个意义上,学术是这一宏大变迁的一个后果,“酒香不怕巷子深”行不通了;然而当将学术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分工门类时,它又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重新布局的组构、推动社会变迁的要件。因此不难想见,至少在短期内“社科法学”仍然会吸引眼球。但学术作为严肃的社会公器而非俱乐部产品,生产出好的、社会认可的学术作品才是安身立命之本。对于“社科法学”,考虑到京外法学院环峙崛起的不争事实,有的问题值得认真对待:如何平衡理论资源相对短缺,而搜集事实素材相对丰裕的问题,如何突破现有“研习营”浮光掠影地触碰论题转而更系统性地向学生教授知识的问题,如何在法学院做到社会科学训练“野路子”和“正规军”之间张弛有度的问题,如何发展出如芝加哥产权学派那般有比较完整的学术传统的问题,如何把握以探索知趣为导向的现象解释和以政策制定为导向的建言献策的研究路数的问题,等等。这些将长期驱策或是困扰,甚至重新界定“社科法学”。
【注】孙少石,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