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研究城市农民工的原因、内容及其局限性,回顾和反思了二十年来城市农民工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对农民工群体的学术研究,长时间以来显示了人们意识到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以及人们对他们的出于人道主义的关心。然而,研究存在局限性,缺乏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性研究。而且,研究结果没能很好地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城市农民工群体一直是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下文通过研究的缘起、内容及不足三部分,就此作回顾与反思。
一、研究缘起
规模性的城市农民工群体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以后急剧扩大,至9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目前全国常年跨区域流动着的有8000多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15%~20%。他们主要来自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主要流向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仅珠江三角洲常年流动的农民工就有1000多万。如此众多的人员涌入城市,既给城市和乡村带来了新的问题,反过来也使农民工面临着自身的角色转换和城市适应即城市化问题。(周大鸣,1996,1997,1999;吴权,1996;徐林清,2002;马用浩,2002。)
针对农民工流动现象及其所带来的问题,学者们首先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工农业的比较利益、中国都市化前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乡村发展等角度分析了城市农民工群体跨区域流动的合理性、现实性,并一致认为城市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乡村都市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主流是应该肯定的。其次,对各种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城市适应和角色转换问题做了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总的来说,城市农民工的研究体现了问题意识和人文关怀的统一。
二、研究内容
(一)劳动力乡——城流动及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研究
1.劳动力乡——城流动动因
推力与拉力说。农民工进城是农村推力与城市拉力的合力结果,但农村中的推力所起的作用更大些。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产业之间和区域之间的比较利益所导致的经济收入差别。对农民工的调查结果也与此相一致。属于农村推力的因素有三个:农村收入水平太低、农村缺乏发展机会、农村太穷;属于城市拉力的因素有两个:城市收入高、外出见世面。(宋林飞,1995;杨宏山,1995;李强,2003。)
理性动因结构论。有些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农民外出就业,是“生存压力”和“理性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理性选择”高级化的具体表现是农村人在基本生存安全得到保障以后,其他层次的需要的凸显。(黄平,1997;文军,2001。)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也支持了理性动因论。20世纪80年代,农民通常是与过去没有承包土地时相比,而不是做横向比较。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开始与外出的老乡比较,甚至与城里人比较,所以“见世面”和“发展机会”就变得重要起来。(王春光,2001。)
2.劳动力乡——城流动的障碍
户籍制度是最大的障碍。其核心一是属地管理,二是身份管理。从1984起中央虽进行了多次户籍改革,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户籍改革的基本导向仍然是:放开小城镇户籍,对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等特大城市采取严格控制政策,因此,户籍制度仍然是主要的制度屏蔽。(徐林清,2002;李强,2003。)
3.城市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模式
(1)城市农民工劳动力市场
研究的基本结论是城市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目前尚处于比较原始的阶段,各方面有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典型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市场上的职业结构都是体力劳动型的,其收入明显低于总体工资水平,其待遇和劳动环境是比较差的;二是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三是市场体制不完善,如没有固定的场所,市场中介基本上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规范等。(李强,2000,2001。)
(2)城市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模式
学者们认为,非正规就业是城市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模式。其特点主要在于:除了工资外,农民工不享受任何福利保障;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雇用纠纷时常发生,且经济收入往往脱离税务管理;就业不稳定,农民工工作更换频繁等。
在功能上,城市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解决了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节省了城市就业的“岗位成本”;劳动效率高;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多方面的服务。
在性质上,城市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不是违法就业,不应该采取打击、压制手段,但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应加强“精细”的管理,采取扶持、帮助的对策,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尤其是应解决他们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问题。(甘满堂,2001;殷晓清,2001;李强、唐壮,2002。)
(3)对“腾笼换鸟”政策的批评与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呼吁
为解决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限制、清返农民工的政策也开始实施。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民工进城就业做出了一些限制,其目的是要优先满足下岗职工的就业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所谓的“腾笼换鸟”政策,即把农民工清理掉,把腾出的就业岗位“送给”当地下岗职工。(李文安,2000;王少阶、蔡玲,2003。)
对于这些限定,学者们都持否定看法,强调要妥善解决城市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的就业与再就业问题,必须积极纠正“城市保护主义”的做法,原则上不应限制农民工在城镇行业及工种的进入,鼓励下岗职工去农村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信息、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机制。(石玉顶,1998;姜作培、管怀鎏,1998;梁海山,2001。)
4.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与职业定位
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可分为初次职业流动和再次职业流动。初次职业流动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农业劳动者向非农业劳动者的流动,另一种是在非农业劳动者领域内发生的流动。
城市农民工职业流动的特点有:一是从职业流动的分层结构来看,以水平流动为主,不引起职业地位的升降;二是从职业流动的频率次数来看,呈现出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工作的临时性和就业的非正规性;三是从职业流动的职业机会选择来看,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积累;四是从职业流动的流动过程来看,缺乏良好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五是从职业流动的性别影响来看,男性较女性更易于流动,这与文化、用工中的性别歧视和女性生理特征相关;六是从职业流动的职业分布来看,以体力劳动的职业为主。(李强,1999;刘精明,2001;周运清、王培刚,2002。)
与城市居民的职业流动引起职业地位上升截然不同,农民工的职业流动前后的职业地位相关性很弱,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始终维持在较低的层次,一般从事的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低声望、低技术、低报酬的职业。(殷晓清,2001。)
(二)城市农民工角色
1.城市“边缘人”与新二元社会结构
在社会分层上,学者们一致把城市农民工称作城市“边缘人”,是城市社会生活中居于边缘地位的特殊群体。造成城市农民工边缘社会地位原因的制度性因素主要有:户籍制度、产权制度、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非制度性因素有:在城市里农民工缺乏可靠的、能力自己提供帮助的亲属邻里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网络;没有可资利用的稀缺资源或特殊等价值参与到城市更广泛的社会交换中;受教育的程度低;面对陌生的城市生活,心理准备不足;城市里人歧视;城管人员态度粗暴等。(张敦福,1998,2000;徐艳,2001;聂爱霞,2002;李强,2002;罗惠缙,2003。)
有学者称城市农民工为“双重边缘人”,即除了城市“边缘人”外,新生代城市农民工对家乡农村和农业的依恋在减退,不愿或无法回归农村社会,只能在农村和城市之间作“候鸟型”的循环流动,呈现一种“钟摆”状态。(唐斌,2002。)
正因为城市农民工社会地位的边缘性,部分学者认为近几年沿海地区出现了“新二元社会结构”。有的学者则把城市农民工作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社会阶层,认为转型期中国社会“三元结构”,即城市居民、城市农民工、农村居民。(谭建光,1996;孔维军,2001;甘满堂,2001。)
为了改变城市农民工的边缘社会地位,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寄希望于财产权作为社会筛选机制和技术员证书权的筛选机制来取代户籍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把城市农民工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并最终把他们转化为市民,全社会都来尊重农民工,替他们呼吁等。
2.城市农民工分层
此类研究关注的焦点是城市农民工群体的异质性。
(1)代际差异
学者们将20世纪80年代初次外出的农村流动人口算作第一代,90年代初次外出的算作新生代。与第一代相比,新生代城市农民工的群体特征为:年龄普遍较小,多在25岁以下,基本没有务农经历,但受学校教育的程度较高;对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农民身份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涵义;部分人开始试着去认同流入社会,如参加当地社会组织的一些集体活动,与当地人建立经常性的交往关系,甚至加入当地的一些社会组织等;对家乡的乡土认同在减弱,如对农业活没兴趣,对农村的一些习惯和传统开始出现不认可,甚至持批评态度。(王春光,2001;王东、秦伟,2002。)
(2)游民化
王春光指出,如果在短期内我国不能对目前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进行根本性和实质性的改革,那么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会趋向“内卷化”的建构,即认同于自己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认同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从而会沦落为“游民”。胡书芝、罗忆源通过对武汉市农民工游民化问题调查,认为城市农民工游民化表现分三类: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同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如应制定特殊的管理制度或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空间,对其加以科学地引导;加大社会投入,增加社会控制成本等。(王春光,2001;胡书芝、罗忆源,2001。)
(3)职业等级与层级分化
首先是农民工进城初始的职业不同,其次是经过若干年后,原先同质性极强的农民工,其内部出现了明显的职业等级与层级分化。(唐灿、冯小双,2000。)
3.城市农民工的社会资本
翟学伟认为,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应该是通过弱信任关系建立起来,即应该是一个提高公共信息真实性的社会,因为只有社会整体性的诚信度提高,市场运作机制才能完善,农民工的交易风险才会降低。(翟学伟,2003。)
曹子玮认为,农民工进城后有个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再建构过程。它包括两个层次:以老乡为主的初级关系和以业缘为主的次级关系,从而使农民工获取更多的资源。(曹子玮,2003。)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农民工是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街道、社区为纽带,以血缘、地缘等初级关系为依托的社会支持系统。(周庆华,1996;李良进、风笑天,2003。)
4.城市农民工的婚恋与家庭模式
(1)婚恋观及婚姻的变化
学者们认为,城市农民工的婚恋观已从“父母之命”转变到“自定终身”。转变的原因一是农民工受城市青年自由恋爱观念的影响,思想开始活跃起来;二是农民工走出了农村相对封闭的生活生产状态,有了一定自由交往、接触的时机和条件。
对于城市农民工婚恋方面的这些变化,学者们有的认为这是我国农民主体意识增强和自身素质提高的表现,有利于城乡融合、地区交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是个历史性的进步;有的则认为城乡结合的婚姻往往受户籍的限制而产生波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导致婚后夫妻及家庭成员的误解,进而影响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蔡恩泽,2002。)
(2)家庭模式
李强认为,城市农民工家庭模式以分居为主要特征,即流入城市的农民工长期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居,但家庭关系还继续维持着。具体表现为五种基本模式:单身子女外出型;兄弟姊妹外出型;夫妻分居型;夫妻子女分居型;全家外出型。而农民工分居的家庭之所以仍然稳固,是因为有了农民工对家里的经济支持,所以这种分居家庭模式恰恰反映了中国人家庭观的精髓。(李强,1996。)周大鸣则关注了城市农民工大家庭的变化情况,强调了家庭的合作性,认为外出务工使得城市农民工家庭从“分”走向“合”,“联邦式家庭”和“轮伙头”增多。(周大鸣,1999。)
5.城市农民工的收入与消费
学者们大都认为城市农民工的收入,要大大高于他们在农村的收入,月收入水平大多在200~500元之间。有学者通过对山东省济南市外来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根据职业划分,收入较高的是从事餐饮业和当裁缝的农民工,收入较低的是家庭保姆和酒家、宾馆招待所等服务单位打工的农民工;根据打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收入较高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在三资企业打工的农民工;根据收入多少分,月收入300元以下的占40.5%,300~500元之间的占43.2%,500元以上的占16.3%。另外,影响农民工收入水平的还有农民工自身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马德峰、雷洪,2000。)
城市农民工一般把挣来的钱都寄回或带回家,这对于提高他们农村家庭收入起到重要作用,也成为今日中国农村家庭资金积累的主要渠道,同时也表明农民工主要还是在农村里消费。但另一方面,作为城市打工族,农民工的消费又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城里人的某些消费方式,但离现代化城市生活水平还有很大差距,这实质是城乡差距。(李淋、冯桂林,1996;冯桂林、李淋,1997;李强,2001。)
6.城市农民工的政治参与
徐增阳、黄辉祥通过对武汉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调查及分析认为,农民工的政治认知水平较高;农民工的政治态度总体来看比较积极;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行为并不令人乐观,具有“边缘性”的特点。改变这种状况的对策:一是修订有关法规,为农民工参与城市生活开辟途径;二是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充分挖掘和发挥家庭功能。(徐增阳、黄辉祥,2002,2003。)
7.城市农民工的心理和观念
郭正林、周大鸣通过对湖南嘉禾县钟水乡一个外出务工为主的村落的剖析,认为对于不发达的村落社会,外出务工是农民体验工业文明和现代生活方式,从而提高现代性程度的基本途径和动力。(郭正林、周大鸣,1996。)
周晓虹认为城市农民工的流动经历与他们的城市生活体验,在促成个人现代性方面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无论是流动经历还是城市体验,都是一个普通农民完成其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一个完整过程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周晓虹,1998。)
陶兴林等认为,由于乡土意识和现代都市文明的双重作用,城市农民工的思想与心理具有复杂性、矛盾性与不平衡性,具体表现在:恋土与离土的矛盾情结;自信与自卑的矛盾心理;求职重文与“读书无用论”的矛盾心态;求富欲望与重利忘义并存;现代文明的消费方式与畸形消费现象并存;开放式交往与封闭式交往并存。陶兴林等提出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加强对城市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及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等建议。(朱启臻,1996;陶兴林,2003。)
也有学者着重于城市农民工的心理卫生方面的研究。(孙建中、李曼琴、吴兰兰,1999;罗惠缙,2003。)
8.城市农民工的犯罪与社会控制
城市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有:脆弱的心理素质、巨大的文化差距、弱化的管理系统等。学者们还指出,声势浩大的“严打”并非治本之策,对于城市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必须采取社会控制的办法,即一方面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运用社会规范及其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其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促使其按一定的社会规范行事;另一方面防范、阻止越轨行为的发生,并对越轨者施以社会惩罚和重新教育,具体讲有增强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发挥社区控制的作用,改革二元城乡身份制度,加强法制化管理,完善农民工的社会权益服务体系等。(陈月,1997;牟君发,1998;殷一兵,1998;王海堤、汪玉亭、魏建斌,2000;江立华,2002。)
(三)城市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
1.劳动权益
城市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如就业缺乏稳定性,失业率高;大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质量不高,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无法明确;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劳动保护标准低;就业受到歧视等。
邓可祝、范圣兵认为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指导思想失误,只重视招商引资,却忽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的利益驱动,把自己的责任减少到最低,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及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等。要切实维护城市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是政府应转变观念,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其次是从制定有关法律入手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尤其应注意坚决执行现有法律的规定;再次是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邓可祝、范圣兵,2002。)
有学者指出还应增强城市农民工的团队意识,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因为在目前许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工会还没有起到很好作用的情况下,农民工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建立工会、加入协会等形式,充分依靠组织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昭,1998;阎启义、隋海燕,2002;刘家鑫,2002。)
2.社会保障
除了对重视和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做出分析外,学者们就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难性也进行了讨论,较集中的意见是,从外部因素讲,有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资金短缺;大部分农民工的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甚至公开拒绝承担农民工必要的保障费用;农村没有形成真正的共济互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从城市农民工自身来说,农民工作为“边缘人”,流动性强,人数多,由于自卑心理、受雇意识严重,追求眼前经济收入的动机强烈,他们不敢或者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的应有的基本权益。
在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上,郑杭生、洪大用提出,第一,迅速转变观念,确立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合法地位;第二,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逐步实现农民进城的有序化,克服农民工的盲目流动;第三,充分利用现有体制,全方位推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第四,积极推进立法,促成有关法规的尽早出台,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有法可依;第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做好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杨辉、赵小仕、杜明霞等人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广开财源、扩大资金渠道,深化户籍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等对策。(郑杭生、洪大用,1994,1995;赵小仕、杜明霞,2002;杨辉,2003。)郑功成认为对农民工只有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才能有效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郑功成,2002。)陈美球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而不是急于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陈美球,2002。)
此外,有些学者还就城市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障等问题做了专门的讨论,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一些个案做了深入的剖析。(郭薇、董青,1997;蒋晓红、卞红霞、刘霞,1998;王平,1999;贾春华,2001;杨维松,2002;崔红志,2003;慈勤英、杨慧,2003。)
(四)城市农民工的教育与管理
1.城市农民工的教育
(1)就业培训
刘玉辉、李多全认为,目前制约我国农民工培训的首要问题是有关方面对农民工培训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而且政府部门垄断了大部分农民工培训市场,导致我国培训市场总体上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低,培训市场比较混乱,有些培训机构不具备资格和条件,只追求自身利益,培训内容、时间和标准以及师资教材参差不齐,挫伤了农民工的培训积极性。扭转这一现状的对策与建议是: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完善培训资金投入机制,使政府、企业、农民工和金融机构四方的资金投入相整合;健全和规范农民工培训市场,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刘玉辉、李多全,2003。)
冯桂林、朱玲怡对武汉市农民工就业培训的现状做了调查与分析,认为农民工的就业培训渠道有专业培训、用工单位独立培训、师徒帮带式培训等,体现出灵活性、应急性、短时性、传统性等特点,但也存在实用与基础、收费与开销、原始与现状、观念与动因几个误区,指出农民工的培训不仅要以满足实际需要为目的,而且还要与时代科技发展水平相协调;农民工不仅要学技艺,还要更新传统观念,具备健康的心理,切实提高自身的素质。(冯桂林、朱玲怡,1996。)
(2)安全教育
在煤窑、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务工的农民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学者们建议:建立安全教育、安全值日、安全检查等制度,强化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在每批轮换工合同期满时,将其中15%~20%的具有一定觉悟和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的高素质农民工转为合同制工人,以培养农民工的主人翁精神;关心、理解农民工,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开办农民工技工学校等。(邹慧夫,1995;郑志中,1997;刘荣芳等,1997;秦义宝,1999。)
(3)城市农民工的子女教育
在城市农民工流动大军中,随同他们的父母一起流入大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和少年有300多万,其受教育状况令人担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放弃和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权利;就已经入学的流动儿童而言,他们受到的教育待遇和流入地的孩子相比差距较大。
学者们建议:义务教育创新,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育制度;户籍制度创新;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创新,即如果国家在义务教育方面,暂时不可能实行免费教育,那么,不管是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时,应考虑到农民工的子女就学问题;入学制度创新,即根据公民身份证,在孩子法定监护人的工作地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孩子的平等待遇;扶持农民工子女学校等。(郭彩琴,2001;本刊记者,2002;周大平,2003。)
2.城市农民工的管理
(1)社区化管理
胡永利认为,应把农民工纳入到作为城市基层管理,即城市社区管理的轨道。这就首先要求城市基层管理部门彻底转变那种简单视外来农民工为负担与压力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到对农民工进行社区管理将是城市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是城市社区在加强对外来农民工管理时,应注意“两手抓”,即一手抓法律规章,一手抓社区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实现个人与社区群体、社区环境的良性互动,增强农民工对社区及城市的认同感。(胡永利,2001。)
(2)行业安全管理
杨学谦建议在水电施工企业的民工安全管理中,应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绳,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切实抓好现代化、科学化的全方位控制管理;认真对待并严格按章处理民工工伤事故,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杨学谦,1999。)
王华锋谈了矿山农民工的安全管理问题,并提出要针对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加强安全生产思想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工“重经济、轻安全”“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采取以查促改手段,让三违人员完成从“不愿讲安全——被迫讲安全——自觉讲安全”的角色变化等建议。(王华锋,2000。)
(五)城市农民工与中国城市化
1.城市农民工与流入地的城市化
可以肯定地说,城市农民工对流入地的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周大鸣认为凡是都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常常都是外来人口的集中地。以珠江三角洲的都市化进程为例,估计聚集了超过1000万外来人口,规模之大、递增速度之快都是国内罕见的。(周大鸣,1990,1992,1994,1995,1996,1997,1999。)
周大鸣还认为,在流入地的城市化进程中,形成了一个“二元社区”,即城市农民工和本地人相对隔绝的两个社区,并分析了两者的差异。(周大鸣,2000。)
2.回流农民工与流出地的城市化
周大鸣、黄余国等认为,劳动力的输出总是伴随着回流,农村劳动力回流带来新的技术和新的观念,促进了当地的城市化。(周大鸣,1998,1999;黄余国,1999;“农民流动与乡村发展”课题组,1999。)
不过,白南生、何宇鹏通过对安徽、四川两省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认为,从城市化进程的历史角度观察问题,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意义远大于回流,因而城市应从现在起,认真研究、积极试验、积累经验,在城里人和进城农民之间建立沟通、理解的途径和氛围,以帮助农民工更快地、更少痛苦地完成再社会化,为大规模的城市化做准备。(白南生、何宇鹏,2002。)
3.农民工的城市化
(1)农民工完成城市化的基本条件及现状
学者们认为,城市农民工要想真正适应城市生活,成为一个真正的城市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首先,他应能在城市找到相对稳定的职业;其次,这种职业带来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能够形成一种与当地人接近的生活方式,从而使其具备与当地人发生社会交往并参与当地社会生活和条件;最后,由于这种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与当地社会的接触,使他可能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
据此,学者们从经济层面(分为职业、经济收入、居住条件三方面)、社会层面(分为闲暇时间、消费方式、生活习惯和人际交往四方面)、心理和文化层面(分为归属感和价值观两方面)对农民工的城市适应与角色转换现状做了分析,认为农民工由于需求低,在经济层面的适应较容易;在社会层面,一般而言,来城市时间越长、收入较高、受教育程度较高、年龄小、与城里人联姻或希望联姻的农民工的适应性较强些;在心理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完成适应,摇摆在城市与乡村中间,缺少归属感。总的来说,农民工的城市化过程具有渐变性和长期性,目前仍处在低水平阶段,体现出农村文明与城市文明冲突和兼容的特点。(田凯,1995,1996;朱力,2001,2002。)
(2)农民工城市化进程中的障碍及克服障碍的建议
学者们认为,农民工城市化进程中的障碍来自社会和农民工自身两方面。其中社会歧视包括体制和政策性歧视、工者歧视、公共歧视等。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如社会交往的局限性,文化适应力弱,过客心态及少数农民工素质低下等。因而学者们建议,首先,也是关键在于制度变迁,即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抗拒性、歧视性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城市农民工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环境,使他们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其次,加强对城市管理人员、城市居民对待农民工态度的引导,加强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交流与沟通工作,改善两者的人际关系;再次,加强对城市农民工的教育与管理,以提高他们的素质,更好地融入城市。(田凯,1995,1996;朱力,2001;石玉顶,2001;黄瑞芹、张广科,2001;黄瑞芹,2001;邵静野,2002;蔡志海,2002;徐林清,2002;崔雪松,2003。)
三、研究不足
学术界对城市农民工研究的不足之处,有学者认为表现在这么几方面:一是研究者的调查对象皆从某一城市或地区选取,难以显示调查对象之间的差异性,研究者调查中的方法和指标也不同。因此,不同学者研究的结论缺乏可比性,其效度、信度难以准确说明,更难以解释对同一问题研究中得出的不同结论;二是研究缺乏多学科、多视角的共同研究、综合研究,故多数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免相对性较多而全面性不够;三是对城市农民工目前状况描述、解释多,对未来的状况或趋势状况研究不够,未有预测性研究;四是所提的对策建议虽不少,但以抽象的思路、原则比较多,相对而言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办法明显不足,研究的成果可用于实际工作的不多;五是对农民工的社会适应这一核心问题研究不够,在如何具体引导农民工去适应城市生活、如何提供农民工社会适应的条件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研究。(马德峰、雷洪,2000。)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过分偏好城市与乡村各自的同质性。如讲起城市就是文明、先进、富有,说到农村则是愚昧、保守、贫穷、落后,然后再以此来区分、讨论城里人和农民工,实际上这种思维习惯跟普通群众对城里人和农民工的看法没什么两样。再如讲到城里人与农民工的群体冲突,便是完整的两大板块,给人的感觉是读文章之前与之后在认识上没有提高,仍没明白究竟是哪些城里人与什么样的农民工发生冲突,发生了什么样的冲突。
二是只注重城市文明的先进性,并做出单向的城市化引导,却很少有人充分挖掘城市农民工身上所蕴含的文明素养。如讲到农民工的城市化,就是农民工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城市有认同感、归属感。论及农民工素质,绝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比留在乡村的农民高,比城里人则低,给人的印象是农民工进城,理所当然干那些城里人不愿干的活。虽有个别学者也就农民工与流入地的青年人的素质做了比较,但不很深入。
三是基于上述两方面,学者们看到的只是城市农民工的弱性,并将这种弱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制度和政策,从而对农民工的态度便是一味的同情、可怜,岂不知这在实践上反而会强化城市人与农民工之间的相互厌恶心理,扩大两者的隔阂。
四是借用外国学者的理论时,有时在意图上显得模棱两可,让人弄不清到底是在理论验证,还是在研究实际问题,有时则晦涩难懂,绕了个大圈子,结果却没什么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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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百色)2004年第04期 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