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公职人员宣誓忠于宪法是第一位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5 次 更新时间:2015-07-0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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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于7月3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主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创新和发展”,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凤凰大学问独家网络报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韩大元教授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维护宪法权威”。
  韩大元:我发现所有的法学家都强调自己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论从任何角度来说,谈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时候,都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宪法如果没有权威,宪法至上没有成为一个国家治理国家的哲学的话,设计了再好的法律制度,很难想象在宪法缺乏权威、宪法精神还没有普及的时候,我们要制定出学者理想的、人文的、人权的民法典是否可能。我们考虑民法典的时候,也要充分的考虑民法典背后,中国宪法的基本生态,宪法的基本价值。
  我今天讲的内容,也是大家很熟悉的基本常识的问题,如何理解宪法至上,为什么在中国谈宪法至上理论上成立,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很艰难,我们的宪法是否有权威?我分三个问题来谈。
  第一个问题,宪法至上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基础是宪法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只有在宪法至上的前提下,形成的共识才能成为全社会维护宪法强大的社会力量,使宪法具有生命力。四中全会反复强调“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基本要求。过去我们提出宪法至上,有些人觉得这个概念是不是有问题?82年宪法早就提出来,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应。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统一思想,要研究什么是宪法至上,如何真正形成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权威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与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常识与共识容易被忽略,有些常识并没有成为具有共识的价值。对宪法权威的概念虽然有不同解释,但宪法权威的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宪法至上,换句话说,只有在树立宪法至上理念的国家中,宪法才有权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权威形成了一个价值命题的核心任务,虽然社会多样化、利益多样化,但宪法是共同体的最大公约数。在社会发展中,不同的政治力量和个体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通过制宪权设计宪法时,我们就有了一个内心的道德约定与制度安排。尊重宪法就是最大的价值共识或者社会共识。世界上200多个国家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并依据宪法推动社会发展。
  无论是社会的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大家应当服从宪法文本,个人或者某些团体的权威不能凌驾于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具有最高权威。可以想象,当宪法缺乏权威或者不受尊重的时候,社会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更要重视通过宪法寻求共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如何判断宪法有没有权威?在宪法至上的国家,应当让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制度权威都服从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其他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权威对当代中国的特殊意义在于:
  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目前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当中确实是成本太高,我们在法律规则之外还有大量的非法律、非宪法的规则,如果我们有了宪法至上理念,治理国家靠宪法,一切按照宪法办事,国家决策靠宪法,领导干部办事靠宪法,社会民众维护权利靠宪法,那我们治理国家的成本大大降低。但是,由于在现实生活当中缺乏共识,宪法缺乏它的权威,因此,有那么多的“小组”,没有像中国这样的,为了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成立了那么多的“小组”,有那么多的“讲话”,有那么多的“会议”,有那么多的“文件”,我们是靠“文件”治国?靠“讲话”治国?还是靠“会议”治国?回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应该按照宪法、法律来办事,我们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把它作为基本的生活方式的话,我想会大大的降低中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成本。
  最后一个问题,7月1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年1月1号开始执行。这是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法律,也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重要的内容,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提高宪法的权威,让宪法至上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
  大家可以看到,虽然宣誓的这个决定只有70个字,但是前后有比较大的变化。原来的草案里面写的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后的文本是采用了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和宪法学者的建议,把“拥护”两个字改成了“忠于”,这两个字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拥护”是一种态度,赞成,它是对整个社会成员而言的。但是公职人员,掌握公权力的人群,对宪法不是拥护的问题,必须要忠于宪法,你内心里面尊重宪法,捍卫宪法,因为所有的公权力来自于宪法。
  宣誓制度中用了“三个忠于”,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并没有把人民放在第一位,也没有把祖国放在第一位,因为人民的根本利益,祖国的根本利益都写在宪法上,因此,作为一个公职人员,你要忠于宪法,真正内心里面信任宪法,效忠自己国家宪法的话,当然是忠于人民,忠于祖国;连对宪法都缺乏一种信念的人,或者说不忠于宪法的人,不可能是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所以宪法宣誓制度,这个法律虽然不到100字,但是包含了深刻的内涵。通过宪法宣誓制度,通过完善宪法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我们希望能够在中国社会树立一个宪法至上的政治生态,这样才能够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两个最核心的问题,即社会缺乏共识,公权力滥用严重的现象。只有宪法有权威,才能有效的遏制公权力滥用,用宪法来凝聚社会的共识。我想这就是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宪法的权威不是靠宪法学家,应该是靠社会公共体,也靠所有的法学家。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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