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末,西欧各国农民小生产者不减反增,跟期待大生产排挤小生产以清洗农村地盘的社会民主党人的预想大相径庭,被称为令人惊慌失措的神秘力量。今天,许多人仍然甚至更加困惑于历史与现实中农民经济普遍存在的事实。一些对历史真实生活中的农业与农民不了解或者不愿做深入了解的人们,仍然像当年考茨基所论及的那些民主党人,“以为农民是神秘的、不可思议的,甚至有时引起灾祸的东西。”例如最近有人提出:家庭承包制已经不是对农民的“恩赐”,而成为套在亿万农民脖子上的枷锁,“不消灭农民,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这样的结论跟我们看到的世界各国(包括中国)迄今盛行家庭农业的情况并不吻合,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不符合中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实际进程。
与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有关的基本文献可能多数人耳熟能详,但在处理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时一直有两种倾向:或者拘泥于现成结论,或者比较主观随意地引用和诠释理论。因此,在接触当代的有关讨论以前,有必要追本溯源,对马克思以来关于农业和农民的理论做一点梳理工作。
马克思的有关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和工业一样由资本家经营;2、现代各国自耕农的自由土地所有与自主经营,只能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之间的一个过渡形态;3、资本主义大农业以农民的无产者化为代价,自耕农民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论述了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演变。所谓“农业资本主义”,比较完整的表述应当是“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由资本家经营。”此外,农业现代发展不只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还有生产力的发展。二者都以资本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基础,以农民的无产者化为代价:“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的和机械地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
当然,资本主义对农业的统治并非一蹴而就。从封建制度的瓦解到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中间有一个过渡形式——自耕农的自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这里,占据突出位置的仍然是土地所有权:“自耕农的这种自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有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的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
马克思还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对直接生产者生产资料的剥夺,现代各国的小农制度的灭亡最终不可避免。造成其灭亡的主要因素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大地主霸占公有地;种植园大农业的竞争排挤;农业技术的进步;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小农资金短缺,小地块难以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等等。也就是说,现代各国的自耕农的生产方式或自耕农制度相对于封建制度是进步的,但仍然属于传统的农业制度之列,因而终将被消灭,整个农业也就变成资本家役使农业工人、为利润而经营的农业。
应当指出,关于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经多有论述。他们所描绘的图景,是农民小生产者被工农业大生产吞没。在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和李嘉图的分配论中都是没有自耕农地位的。也正因为如此,在主张大农业大地产制、反对农民家庭“小农业”的长长的队列里,既有马克思主义者,也有不少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身影。主张家庭农业自主发展的人则常常被认为是反对历史进步甚至是主张倒退。
马克思的“农业资本主义”是从他所了解的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的发展而总结出来的。16-18世纪英国农业常常被视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然而,农业发展的历史真实究竟如何?现在看来,过去人们对英国圈地运动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程度的估计过高了。16世纪的英格兰只有2%的土地被圈占,而且大量的是农民圈地。到19世纪全部被圈占土地也只占到总面积的50%。19世纪中叶英国使用雇佣劳动者的农场不过占农场总数的一半稍多,其中还有相当一批使用极少量雇佣劳动力的农场。1688年的英国有25%-33%的土地为自由的自耕农(owner-occupyingfreeholders)所拥有,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土地是由中小农民所经营的。近代英国土地财产的不平等分配,是封建时代的遗留,并不是国会圈地运动的后果。在20世纪前的西欧,雇佣农场往往就等同于大农场,而家庭经营农业往往就等同于小块土地耕作。从19世纪末期以来,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雇佣农场衰落了,家庭农场重新夺回了他们一度失去的优势。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使得农业部门所需的劳动力大为下降,而首先被排挤的劳动力往往是雇佣劳动力。其他许多家庭农场制度占优势的国家,农业也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比大农场占优势的国家更为优异的经济绩效。
到了20世纪后半叶,西欧的农业劳动者绝对数量和比重都已经很小,农业经营规模也已经扩大,但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家庭农场。二战以后实行了农地改革的东亚国家与地区,迄今仍然以家庭自耕农为主体。如果说西欧跟东亚历来人多地少,实行家庭经营是迫不得已,美国的家庭农业可能更有说服力。美国农业地广人稀,农场的平均规模当然是大的,投入和产出都高度商品化,农牧业生产都已经高度资本集约化,有很高的资本回报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可以说美国农业部门已经高度现代化,然而却仍然以农户自己拥有自主经营的家庭农场而不是以人们所想象的资本家雇佣大量农业工人的企业化大农场为主体。美国的家庭农业经营方式是在最有条件发展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大农场的环境条件下形成的。它的历史和现实动因,比之东亚或者西欧家庭农业经营方式的延续,应当更值得人们深思。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要根据当年他能看到的英国的材料而提出,现代各国自耕农的生产方式只是一种过渡形态。农业将完全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将变成从属于资本家的无产者。农民作为一个阶级而灭亡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历史常有出人意料之处。从16世纪迄于今日,无论是英国的农民还是欧洲和北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始终都没有被消灭。为了解释这一难题,19世纪末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做了不懈的努力。考茨基和列宁的有关论著都属此列。当代一些研究农业问题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尝试建立一种新的解释框架,其理论基础是对“生产形式”(formsofproduction)与“生产方式”(modeofproduction)的区分。他们提出,“生产形式”只是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显示出的生产关系,同一“生产方式”内部可以有不同“生产形式”共存。比如在资本主义结构内,“生产形式”有可能保留着“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所特有的劳动组织”。依照这种解释,农民的家庭经营这样一种反映直接劳动进程的“生产形式”,尽管保留着前资本主义的色彩,本质上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民家庭劳动者本质上是无产者。比如美国农民这些“拥有不动产的劳动者”,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仅仅代表“形式上”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关系,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和产品的使用均取决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与交换,取决于市场,由资本主义的运行规则所支配。农民作为直接生产者可以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掌握在控制着农业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和农产品市场的资本家手里。生产进程的节奏和组织均由后者决定。所以农户对生产资料的形式上的所有权只不过掩盖了直接生产者的农村无产者身份。家庭农场的再生产是资本主义的功能。
这种解释重视农业发展中生产关系的演变,但是没有对农业生产本身做一番认真的研究分析。在对生产关系的分析中,看起来提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包容性、多样性,实际上是在捍卫资本主义形态的纯洁性、纯粹性,容不得其中有非资本主义的成分。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里,依靠(或者基本依靠)自身劳动的家庭农业经营是“小农的生产方式”,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如同列宁所说:“只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多少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可靠最直接的标志。”早有批评者把这种尝试称为是“调和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两种生产体系”,“使资本主义弱化为一个空洞的概念”。
20世纪经济学家里主张家庭农场制的最著名的代表,一是俄罗斯-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一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恰亚诺夫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阶段,大部分工业与商业以使用雇佣劳动的经济组织为基础,而农业则有相当一部分以家庭农场组织为基础。恰亚诺夫实际上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小农为了维持生存宁可以生产价格出售产品的观点,并做了进一步发挥,因为他认为“马克思本人也好,后来的经济学家也好,都未能充分地阐明这一问题。”恰亚诺夫对家庭农场生命力的解释,主要是在人口过剩而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劳动农场的农民家庭情愿支付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地价和地租,从而成为土地争夺中的赢家,并且采用许多看来无利可图的土壤改良措施。对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则缺乏说服力。因此,家庭农场的优势还应该用农业生产的特点来解释。例如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和美国学者拉坦就提出,工业部门的机械化过程使工作变得高度标准化而且容易控制,农业则不然。因为农业生产的生物过程受制于无数的变量,而这些变量都与生态条件有关。农业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是否仔细并具有判断力至关重要。这类工作的质量极难监控。农业作业分散面很大也增加了监控难度。
西奥多·舒尔茨在他1964年出版的《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可以在保存家庭农场基础上,提供给农民可以合理利用的现代生产要素和利益刺激。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市场机制,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来刺激农民;二是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亦即教育培训。舒尔茨支持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农地改革,主张取消地主-租佃制度,实行“居住所有制”。他论证“在土地所有者和农民之间分摊成本和收益的方式有时会把为获得与采用新要素所需要的全部追加成本都加在农民身上,而只让他得到由此所增加的部分产量。众所周知,在这样的租佃制度之下,要使农民用于新要素的额外成本与额外总收益相等是不可能的。”“耕者有其田”、“农地农用”是二战以后以东亚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土地改革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其中,禁止租佃和农地非农流转等可以视为国家对农民地权的限制或分割,是另外一种国有化。研究土改问题的台湾学者就把“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看作国有化的一种形式。舒尔茨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家庭农场制度,他的理论当然不是无懈可击。例如把传统的、前现代的小农看作理性的经济人,用现代经济学的理性主义、功利主义解释其行为,就引起很大的争议,受到恰亚诺夫学派或“实体主义者”的批评。舒尔茨受到的另一项批评是“反对土地国有化”。从战后东亚经验看,舒氏对国家在农地问题上的地位和广泛作用的确不够重视。从维护私有权和现存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角度看,像提高农民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集体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免受高利贷者、土地投机者的损害和国际市场的有害冲击,以及对农地转为非农用的严格限制等等政府作为,自然属于应予消除之列。但这样一来,东亚以及世界许多地方的农业部门真的就要步入黄昏、朝不保夕了。这又引发出一系列涉及国际经济秩序或“全球化”的问题。
究其根源,当代家庭农业经营长期延续,农民的生产方式在新的社会形态下显示出顽强生命力,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故在此重复归纳罗列若干:
1、家庭农民拥有不记工时辛勤劳作的传统,加上市场机制、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适用的中小型农机与水利灌溉设施、化肥、农药、农作物或禽畜新品种等“规模中立型”农业技术,不仅可以使农户的土地生产率继续高出资本主义的或者集体化的大土地经营,也使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成为可能。
2、资本向农业部门的扩张,受农业生产的生物性特点(自然因素的影响、生产周期长而且缺乏连续性等等)的障碍。
3、在众多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水平有限因而可以吸收的非农就业有限的情况下,农业人口多而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狭小。这是欧亚众多国家和地区家庭农场盛行而且平均规模长期难以扩大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技术过大——工业革命在西欧开始时农业人口已经下降到占人口总量的5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是在农业人口占70—80%的情况下开始的,转移如此巨量的剩余劳动力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此大背景之下,推行资本化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制度既有“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也有“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因此,像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与地区目前这样的小规模家庭农业的出路,恐怕只能是在稳定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在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深入的条件下,逐步减少农业人口,改变人地比例,使留下的农户得以不断提高经营规模,并以资本投入的扩大和不断的技术创新来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以此带动农民物质精神生活的提高和乡村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