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被称为荷兰的“黄金时代”,其历史一直为学者所重视。 延续一个世纪的荷兰经济奇迹造就了欧洲的“第一个现代经济体”。17世纪后期荷兰的国民收入比英伦三岛之和还高出30-40%。而这时的荷兰人口不过200万,只有英国人口的2/5,国土面积更小得多。然而,即使以经济成长为中心,将17世纪荷兰的历史主要描绘成商业资本发展的历史、或者用任何单一因素或终极因素来解释其经济成就,都会有悖于史实。应当具体分析其背后的多重动因,例如:有利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对它的积极开发利用;传统的贵族阶层不太强大;独立前相对普及的教育和独立后现代教育的发展;在造船业、交通、金融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城乡之间的开放流动;职业选择的灵活性;宗教宽容政策造成的人才随移民大量流入;社会宽容和个人享有较多的自由空间;荷兰人长期保持的节俭习惯和勤劳不懈的生活态度;等等。在诸多动因当中,独立的荷兰国家的创设居于重要地位;其中最引人注意、也是最有争议的,是独立战争中形成的“联省共和”政治体制的作用。发展的活力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当时荷兰政治经济制度的分权性质,被认为是这一段历史的核心问题。
一 革命、建国与战争
17世纪荷兰的历史首先是构建荷兰民族国家的历史,舍此则“黄金时代“等等均无从谈起。
荷兰率先跨入近代世界,始于一场从西班牙帝国统治下寻求独立的“尼德兰革命”。荷兰的崛起和持续发展很长时段由一场抗击西班牙的断断续续的“80年战争”(1568 -1648)相伴随。16世纪前的荷兰被封建领地分割得支离破碎。1441年,勃艮第领主统治了大部分尼德兰。1477年,最后一位勃艮第公爵“大胆查理”去世,半年后女儿玛丽嫁给哈布斯堡家族的继承人、神圣罗马帝国后来的皇帝马克西米利安(1493 -1519)。1496年,他们的儿子“美男子菲力浦”娶西班牙公主让娜,嗣子即后来一身而任西班牙国王和德意志帝国皇帝的查理五世(1519-1555)。荷兰的命运由此而跟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连接在一起。面积和人口规模都很小的荷兰何以战胜一个正在四处扩张、八面威风的世界性大帝国?除了荷兰人自己积聚的力量,还因为貌似庞然大物的西班牙原本结构脆弱,矛盾重重:由君主联姻而合并的两个封建王国卡斯蒂尔和阿拉贡各自都保留了强大的地方贵族势力,除了拥有共同的宗教异端裁判所,没有共同的政治、司法和行政机构,没有的共同的语言(“无敌舰队”发布命令需用6种语言),也缺少共同的民族感情;伊莎贝尔和她的王室对待美洲殖民地如同领主对采邑,跟南北美洲之间的贸易也都只属于卡斯蒂尔;维系新国家的只是对反摩尔人战争的共同回忆,刻板的竞相表现对天主教会的虔诚,以及继续扩展消灭异教徒的十字军运动——在内部打击已改宗天主教的摩尔人和犹太人,进攻非洲的摩尔人,向美洲、当然也要向欧洲扩张。驱赶和杀戮“假基督徒”使西班牙本土人口在整个17世纪不增反减,连续的扩张和战争推迟了西班牙经济政治统一、民族国家形成和结构改造的进程,也强化了帝国内部的分裂倾向,庞大的军队和战争支出使得巨量的美洲金银也难以阻止国家财政一再破产。强迫征收新消费税、没收公债红利、出卖领主裁判权等等都不能满足需求。正是难以忍受的财政负担、税赋苛求,迫使尼德兰南部的天主教各省、市也要起来造反。反过来看,如果没有尼德兰革命,如果不能摆脱西班牙的统治,荷兰虽然有发达的海上贸易和城市经济,也只会跟意大利北部城市那样由繁荣到衰落,而决不可能出现17世纪荷兰的“黄金时代”。
16世纪初,在席卷欧洲中西部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加尔文教在尼德兰城市经济发达的各地区迅速发展。加尔文教否定封建等级差别,其世俗禁欲主义的教义鼓舞了新兴工商业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统治者对尼德兰不仅实行经济掠夺和政治独裁,而且残酷迫害异教徒。1566年,一些地方的加尔文教徒开始起来进行反抗。自发的“破坏圣像运动”从佛兰德尔和埃诺开始,最后波及北部各省,揭开了尼德兰革命的序幕。反抗斗争很快发展成为独立战争。革命中形成的新国家被称为“联省共和国”或者简称“联合省”,它的形成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1、1575年6月,荷兰省与西兰省签订同盟条约,第一次创立了一个新教徒的政治、军事、财政联合体,被称为“荷兰共和国的基础”。同盟形成了一些统一的税收和行政机构,建立了以奥兰治亲王为首的军事指挥中心,确定其责任为在“维护新教、结束罗马教会的活动”的同时“保证所有人不因个人信仰和宗教活动而遭受任何调查、迫害或惩罚”。 2、1579年1月23日,北尼德兰大部分地区的新教徒与南部一些新教城市建立“乌特列支同盟”。 “乌特列支同盟”成为荷兰作为一个国家而出现的标志。3、1587年12月,接受荷兰总督称号的英王宠臣莱塞斯特伯爵被赶走,联省议会决定不再邀请外国君主统治。一个享有独立主权的荷兰共和国到此出现于欧洲版图。1609年,连连败绩的西班牙被迫媾和,签订“12年休战协定”。西班牙国王在协定中实际承认了联省共和国为独立的国家。到了签订结束30年战争的“威斯特发利亚条约”之际,荷兰共和国的主权和独立已经完全确立。
荷兰能够战胜西班牙而获取独立,继而巩固其国际地位并迅速崛起为17世纪的欧洲强国,跟当时欧洲的国际格局变化密切相关。16世纪的西班牙不仅是一个疯狂进行海外侵略扩张的殖民大帝国,也是一个在欧洲肆意掠夺其大面积领土的专制帝国。它的舰队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游弋,陆军横扫西欧。葡萄牙和意大利南部被其收入囊中,两个最繁荣的地区——意大利北部和尼德兰的城市经济受其破坏,法国、英国以及德意志的众多诸侯国反复遭其打击。即使在查理五世将神圣罗马帝国的皇位让给他的弟弟而让他的儿子菲利普二世(1556 -1598)继承西班牙王位以后,这个庞大的哈布斯堡王朝的东西两个部分仍然关系密切,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整个16世纪西班牙都在不停地打仗:跟奥斯曼土耳其人之间的战争,断断续续一直打到1581年的停战协定;跟法国的战争从16世纪初一直打到1598年暂时放弃干涉法国的 “维尔芬和约”;更不用说它还有另一个日渐强大的海上对手——英国。在西班牙帝国为称霸欧洲而四面树敌的情况下,荷兰人的独立战争得到英、法等国的支持,实际上成为一场连续百余年的国际反哈布斯堡王朝战争的重要阶段和组成部分,无怪乎1600年时的荷兰军队包括了43个英国连队、32个法国连队、20个苏格兰连队和9个德国连队,简直就是一支“多国部队”。荷兰跟西班牙的战争极大地消耗了西班牙的实力。有统计称西班牙用于对付荷兰人的战争费用大大超过它在其他任何战线的开支,1566-1654年间,西班牙花费在对荷兰作战上的金钱(2.18亿金币)接近其从东南亚殖民地所获总数(1.21亿金币)的两倍。 1588年,西班牙的海军主力被英国击溃,迅速重建的西-葡混合舰队虽然一时成功地阻止了英国的进攻,虽然西班牙在1588年以后的半个世纪里仍然是欧洲最令人生畏的军事强国,但是经过17世纪上半叶的“30年战争”,它终于焦头烂额、千疮百孔,威风再也抖不起来了。相比之下,荷兰的国力却在战争中不断成长壮大,终于取代西班牙并且赶在英国之前取得海上第一强国的地位。
与此同时,直到17世纪中叶,荷兰周边其他几个大国的日子也不好过。英国在反西班牙入侵的战争中获得一种强烈的民族精神,一种莎士比亚描述过的对“另一个伊甸园、半个天堂”、“嵌在银色海洋中的”宝石的热爱。 然而,以战胜西班牙“无敌舰队”的入侵为英国强盛甚至树立海上霸权之始则似是而非。伊利莎白一世从谨慎地保持英国独立,到派遣军队支援荷兰和法国对西班牙的战争,反映了英国国力的壮大,但也由此而背上了巨大的财政负担。16世纪80年代,女王的开支成倍增加。1586和1587年维持在荷兰军队的拨款均超过当年全国总开支一半,1587年达到17。5万英镑。女王统治的最后四年用于对爱尔兰作战的花费每年达到50万英镑,向下议院提出的额外拨款总数达200万英镑。 女王虽然如愿以偿,却给继任的斯图亚特王朝留下巨额债款,国王与国会为征税争吵不休,终于引发革命和内战。国内矛盾冲突如此尖锐,哪里顾得上树立海上霸权?英国在“30年战争”和17世纪4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没有在欧洲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等到颁布《航海条例》重新加入商业争夺,它所面对的已经是称强海上多年的荷兰了。
再看法国。在尼德兰革命和抗西战争之际,法国正深陷于长达30多年的惨烈内战“胡格诺战争”(1562-1594),其间屡遭西班牙军事干涉。这个时期的法国虽然与英、荷、德意志新教诸侯结盟反西,实则自顾不暇,1585年,荷兰人是在首先盛情地向法王亨利三世请求“托管”而被拒绝之后,才转而求助于英王的。1596年,为了继续对抗西班牙,法国跟英国一起承认了已经开始称霸海上的荷兰联省共和国。 1598年,亨利四世以宗教宽容的《南特敕令》实现了国内统一,但法国距离欧洲强国的地位仍然遥远。保罗?肯尼迪形象地描绘道:“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11年的法-西战争中,双方都好象被打得头昏眼花的拳击手,互相扭抱在一起,接近筋疲力尽,无力打倒对方。双方都有国内反叛,普遍贫穷,厌恶战争,濒于财政崩溃的边缘。” 直到17世纪60年代,“太阳王”路易十四的法国才对荷兰形成真正的威胁,但也成就了荷兰人作为反法的奥格斯堡同盟盟主和反法联军统帅的地位。
至于北方大国瑞典,到17世纪初叶还是既贫又弱。1611年以后,通过推行政治和军事改革,并且主要靠尼德兰商人和其他一些外国人的投资与贷款,瑞典才迅速兴盛起来,但始终只能算是一个北欧区域性强国。在共同反对西班牙帝国的30年战争中,瑞典人提供了一支号称15万人的精锐部队,表现出相当强的实力,但成就和重要性都很有限。17世纪后50年,影响和“操纵”波罗的海均势还要靠法国、荷兰、英国通过提供援助、进行外交干涉和派遣荷兰舰队等方式。在1656-1660年的“北方战争”中,荷兰就曾援助丹麦抗击瑞典并获胜。从经济上看,直到1700年前后,瑞典的对外贸易也只及荷兰或英国外贸额的一个零头。(肯尼迪85-86)总之,17世纪荷兰的这一北方强邻也不足以对它造成任何威胁。
荷兰的独立是打出来的。17世纪荷兰的崛起也跟一系列战争一路相伴随。尼德兰革命和联省共和国的建立被视为“欧洲世界经济体发展的转折点。” 荷兰以发达的商业、舰船制造和海上贸易立国,这就决定了它的崛起必然跟其他商业大国、首先是奉行垄断贸易的西班牙帝国发生冲突。荷兰首先夺取了波罗的海的控制权,当西班牙与丹麦密谋要封闭松德海峡时,荷兰海军派出50艘军舰为荷兰商船护航。荷兰还用其强大的海上力量在美洲、西非劫掠西班牙、葡萄牙的商船,驱赶其商人,仅据1602~1615年的统计,10多年里荷兰人掳获西、葡船只就达545艘。在30年战争期间,新建于1621年的荷兰西印度公司更是大打出手,派出成百上千的武装商人,协同荷兰舰队骚扰西班牙海军,抓获西班牙的商船,侵吞其巴西殖民地,荷兰把战争与竞争合二为一,不断扩大海外权益。除了大规模的海上贸易和殖民活动以外,联省还参与了一系列国际战争:30年战争、三次英荷战争、以及荷-法关税战争。杜兰在《世界文明史》中称道“1555-1648的将近100年时间里,尼德兰英勇抵抗了当时称霸世界的西班牙王国。从1648到1715年,是一段最伟大的荷兰共和国抵抗英国海军大举进犯的历史。在这两件战事上,这小小的国家均以最大的勇气保持了不败的记录,使它在历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在列强侵略的重担之下,它仍旧继续不断地发展商业、科学和技术。……它民主制度下的各种机构,向包围在它四周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投掷了一些挑战的灵感。” 杜兰的概括或有不当:三次海战英荷互有胜负;联合省的商人寡头政治介于君主制与民主之间,联省共和体制下有城市自治、地方分权,宗教宽容和经济自由,民主则还谈不上。但是,如果不触及其侵占和掠夺殖民地的罪孽,对于在革命和一系列战争中成为“17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 ,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船队,在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上享有独占贸易权的“黄金时代”的荷兰,杜兰的称颂大体没有离谱。
二 “联合省”的国家性质及其在17世纪荷兰崛起中的作用
在《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专论17世纪荷兰的第3卷第3章中,布罗代尔提出并回答了一个尖锐的问题——“联合省是个国家吗?”质疑联合省的国家性质者大有人在,例如说它只是“有一点象是国家的样子”,“群龙无首,各持己见”,“联合省联而不合”。布罗代尔也指出荷兰商人缺乏民族和国家观念,以赚钱为唯一的行动指南,为此而不惜向敌人发放军饷,提供武器、货品和服务。国家则装作看不见。“在用道德观念作判断的外国人看来,在这个‘与众不同’的国家里,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 最新的质疑来自美国学者格林菲尔德的获奖著作《资本主义精神:民族主义与经济增长》,书中论证荷兰共和国从未在共和国层次上建立一种自然的和不可分割的命运团体的前提,不具备整体竞争性,集体道德意识含糊不清。荷兰资本主义是主流学科范式的资本主义,是“良心缺损的个人主义”,其衰败正是“经济自由化的代价”。
布罗代尔注意到阿姆斯特丹“城市统治”在17世纪荷兰的重要性。他提出:“随着阿姆斯特丹的崛起,以对外扩张为使命的城市的时代终告结束。……(17世纪荷兰的)这一经验界于经济霸权的两个连续阶段之间:一方是城市;另一方是现代国家和民族经济。”也就是说,荷兰共和国是从旧城市国家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渡形态。布罗代尔从多个方面概括了它的特征:其一,高度活跃的城市经济。联省的七个省每个都是相当密集的城市网,每个城市均自己管理自己,各自征税,各自为政。掌权的城市资产阶级保卫自己的特权,也维护公民的权益,给个人创造一定的自由。其二,各城市的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为了求得生存而需要共同行动,群策群力开展商业和工业活动;相互联系,各司其责,组成一个坚强有力的整体,一个“网络状和多层次的金字塔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阿姆斯特丹虽然居于塔顶的位置,但必须依靠其他城市的合作,联合省和尼德兰诸城市的协助,是阿姆斯特丹繁荣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各城市的合作导致了分工:莱顿、哈勒姆、代尔夫特工业繁荣,鹿特丹以造船业见长并在对法国和英国的贸易中占据着最有利地位,首都海牙为政治中心,其作用与美国的华盛顿相同。其三,为避免宗教冲突和联省崩溃而实行的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使荷兰成为“五方杂处之地”,大批移民为荷兰经济奇迹做了贡献。城市的迅速壮大成长使各国移民很快混合起来,把大批佛兰德人、瓦隆人、德意志人、葡萄牙人、犹太人和法国胡格诺教徒统统改造成为真正的“荷兰人”,一个尼德兰“民族”就此形成。其四,联合省把维护荷兰人的商业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在军事上致力于建立一支强大的舰队,从而保证它自身的安全。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力量,无论哪派掌权,联合省总是力图号令天下。最后,坚持各省权利的商人寡头共和派跟主张集权的奥伦治亲王派无论双方谁得胜,统治阶级的整体地位依旧。政权在特权阶级内部流动。政治制度支撑着特权阶级,特权阶级则推动政治制度的发展。布罗代尔的结论是:联合省当然是一个国家。尽管它的内部充满纠纷,七个省区利害不同,各自认为享有主权,下面还有许多小不点儿的城市共和国,因而危机四伏,纷争不断,但政治对手同样坚定地把维护荷兰的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在涉及荷兰威望与强大问题上只有具体目的与手段的分歧。共和国“黄金时代”的对外政策表明,联合省是个强国。30年战争的主角其实往往由荷兰在扮演。直到17世纪80年代前后,它在欧洲的强势地位才开始明显衰落。
按照通常的理解,“联合省是个国家吗”似不成问题。何谓国家?建构主义国家观的代表亚?温特综合了韦伯的、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了国家的五个基本特征——制度-法律秩序、合法使用有组织的暴力的垄断权利、主权、社会、有疆界的领土——和国家利益所包含的四种需求——生存、独立、经济财富、集体自尊。 联合省有自己的领土和民众(社会);有政府机构和一整套制度——联省议会、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对内形成了“社会的最高政治权威中心(内部主权)”;对外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在正在兴起的现代国际体系中向欧洲和整个世界宣示了共和国的“外部主权”,即“不存在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外部权威”。 因此,应当说它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人民、主权以外,随着独立和建国,荷兰人的国家和民族认同也在逐渐形成。荷兰人共同的意识形态首先是跟独立与建国紧密联系的加尔文教。正如安德森所说:宗教改革是直接导致民族意识兴起的重要因素。“新教和印刷资本主义的结盟”造成的震撼“创造了欧洲第一个重要的、既非王朝也非城邦国家的荷兰共和国”。 沃勒斯坦引述巴勒克列夫的话“针对帝国衰落进行的新教的革命骚动,带有强烈的民族特征”并进一步论证,阿姆斯特丹接续正在瓦解的哈布斯堡帝国,为由强大的“国民经济”构成的世界经济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他认为尼德兰革命是异常复杂的民族-社会革命。它的爆发关键在于大部分尼德兰贵族持一种“民族主义”反对派的观点。“正如刘易斯纳米尔爵士所说,‘宗教是16世纪民族主义的代名词。’加尔文教对统一尼德兰北方起了作用。” 加尔文教设计了一个民主和共和的教会组织形式,强调神职官员都要实行民主选举、神权共和。尼德兰革命的发动者以加尔文教为宗旨,以日内瓦神权共和国为蓝本创立了联省共和国。在专制集权化盛行、“朕即国家”、君权即主权的17世纪,“联省共和”的荷兰的确显得新鲜、独特、“另类”。然而,正是这样一种全新的国家政治架构,支撑了17世纪荷兰的崛起。
著名的“联合东印度公司(VOC)”就是联省共和的产物。正是实际执掌荷兰政权长达30年的的联省议会大议长奥登巴恩韦尔特(Oldenbarnevelt)一手促成了一些名为“范维尔”的从事远洋探险和贸易的小团体联为一体,在1602年组成了注册资本650万荷兰盾的“联合东印度公司”。在上缴联省议会一笔税金后,公司获得好望角和麦哲伦海峡的贸易独占权,以及招募军队、和当地君主缔结条约的权力。公司很快成为荷兰拥有最多雇员的巨大贸易实体,同时又是一个有很大独立性的政权机构。为了吸收资金,公司的股份金额分得很小,以便于众人购买。但公司常务领导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十七位老板”拥有绝大部分股票,从而对公司乃至联省的政策拥有极大的影响力,甚至变成殖民地的主宰。公司有一套严厉的规章,最高法则是追求效率。“联合东印度公司”为荷兰崛起立下汗马功劳,即使在12年的停战(1609-1621)期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也没有停止跟西班牙作战。公司雇佣的航海家亨利?哈得逊先后发现了后来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北美大河、海峡和海湾。公司先后战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与英国人,从他们手里夺得马六甲、马来群岛和中国台湾岛,在印度东西海岸、日本和台湾设立商行。1652年在南非建立航海基地即后来的开普殖民地。1672年英法联合入侵荷兰,法-荷间的关税战也达到了高潮。法国人为抑制荷兰造船业而停止出口帆布。哈莱姆和恩克赫伊短期内生产出足够的亚麻帆布,满足了荷兰的需要,甚至取代法国占领了英国和西班牙的市场。这可视为一个早期“进口替代”成功的典型事例。在17世纪最后30年英-荷激烈的贸易竞争中,荷兰人仍然主要依靠其“金融革命”、凭借其高储蓄率和低利率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维持了其经济优势。
1588年荷兰取得事实上的独立,90年代起其经济即进入快速增长,商业、航运和城市都急剧扩张,国家财力也随之增强。依此为条件,荷兰沿弗兰德尔、勃拉邦特、乌特列支到弗里斯兰建立了自己的防线,修筑城堡,跟西班牙军队的城堡对峙。荷兰军队数量亦大增,从2万人(1588年)扩大三万人(1585年),1607年达5万人。军费则主要由人口最多、工商业实力最强、长期承担了联合省总财政60%左右的荷兰省负担。 90年代的荷兰还领先当时的整个欧洲进行了军事改革,不仅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还解决了因大量军队驻扎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而产生的保护市民免遭骚扰问题,这些改革后来被各国广泛采用。乌特列支同盟设想了一个各省保留主权大部、同时有限让度防卫和用于防卫的税收以及对外政策等部分权力的联合体。由此而形成的联省共和体制,从内部来看的确还只是一个各省的联盟。各省拥有自己五花八门、各不相同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省议会由城市、地方贵族和教会的代表组成,实际上由主要城市的商人寡头集团掌握。联省执政(the Stadholder)由历代奥兰治亲王担任。 但联省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省议会,由各省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在联省议会里每省只有一票的权利并轮流担任议会主席,大议长则长期由最有影响的荷兰省议会议长担任。这意味着由最发达的省份左右国策,也意味着只有荷兰省充分享有主权,其他省则只有伏首听命的份。用于共同防卫的税项由联省议会决定总额,然后将份额分配到省,各省再分到更低的单位。与此同时,各省以至省底下的城市和乡村地区保留各自的税收制度。1590年后,联盟原则延伸到航海、殖民地扩张、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和宗教事务等领域。在经济方面,联省议会为货物制定标准并保证执行。所有商品须精确制造。购买者不需开箱验货,只要按照标准接收就行。这成为荷兰的国际国内贸易急速增长的原因。不可否认,各省经常利益冲突发生争吵,但共同利益维持始终。例如,在17世纪60年代的一场激烈争论中,三大省之一的弗里斯兰省议会强调联省议会是“联合省的最高的主权机构”,提请注意荷兰省议会在1621年起草的一个文件,其中提出“尼德兰联合体的最高权力和主权(supremacy
and sovereignty in the United Netherlands) 无可争辩地属于联省议会和各省议会”;另一大省西兰省的议会不认为有这样一个被荷兰省破坏了的规定,但同时也指出,各省“经由紧密的联盟已经密切结合为一体,尽管不放弃各自的主权,仍然如同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共和体”。 虽然实力雄厚的荷兰省商人寡头坚持省权,以此跟主张中央集权的亲王派相抗衡,但从1653年起出任荷兰省议长、在1672年被刺杀以前一直主导共和国命运的德? 维特也认为:联合省内部各部分之间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通过公共事业、联合体和商业及其他事物上的协商机制……财产、海关和其他的互惠机制,它们(地方各省)彼此交织依赖,除非使用强大暴力,否则几乎不可能将它们分裂。”
格林菲尔德提出:跟“因需要而结盟”的美洲殖民地和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不同,荷兰共和国从未在共和国层次上建立一种自然的和不可分割的命运团体的前提。 然而我们看到,两个世纪后同样诞生于一场独立战争的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其最初的邦联制度与荷兰联省共和国(the United Provinces, or the United Netherlands)有很多相似之处:1778年的《邦联条例》规定各邦(州)仍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司法权和其他权利;邦联有一院制国会但不设总统,国会里每邦一票,重要决策需3/4多数同意,修改条款需一致同意。国会有权宣战、缔约、结盟、接受外交使节、制币、统一度量衡、处理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事务、土地与水源事务等等,但无征税权和关税权,因而邦联财政由各邦分担。邦联没有固定税收,用钱只能举债。1783年签署的巴黎停战协定与和平协定确认13块前殖民地是“自由、自主、独立的邦国”,亦即承认各邦拥有各自独立的主权。但协议并非由英国政府与各邦逐一单独签订,确认领土范围也是以集体的名义而非单个的名义。独立以后,13邦先后立宪。各邦宪法风格不一。邦联制下的美国显然还只是各主权邦的联盟。但它仍然是“美国的第一个政府形式”。 总体上看,美国建国的背景跟荷兰相似:都是经过战争,都是从当时的世界强国统治下独立出来。建国之初权力都很分散。二者区别在于:荷兰的力量源于众多尼德兰北部市镇的聚合。这些市镇在16世纪初已经可以与意大利北部城市相匹敌,同为当时欧洲最繁荣的两个地区。荷兰人不仅有足够的实力反抗西班牙帝国,而且在战争的同时保持并增强了经济实力。美国源于13块各不相属、性质也不尽相同的殖民地,经济上跟宗主国相比远不如当年荷兰比西班牙。独立后权力的分散造成无政府状态,新生的国家面临经济停滞的危机。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的分歧正是在建国和经济这两大问题上展开的。
至于如何回答“联合省是个国家吗”这样的问题,恐怕真的如布罗代尔所说,这首先取决于人们对国家作何解释。究竟何谓国家?何谓现代民族国家?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从包括马克斯?韦伯(他对国家所下的定义“国家是社会中掌握着合理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的那个机构”在西方几成经典)在内的德国历史学派(韦伯自称“我们这些德国历史经济学派的嫡系传人 )到自由派,观念有很大差别。伊格尔斯曾经指出:国家概念在德国历史思想中得到了最为极端的阐述,“他们的典范是经过启蒙的专制国家”。 从这种观念出发看17世纪荷兰共和国,不可能认为它是一个国家。马克思曾论到:“中央集权的国家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 经历了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英、法等国,情况基本如此。但是,能不能据此而认为所有新兴资产阶级国家都是中央集权的国家,或者说如果没有中央集权(起初是王权)就不能算是国家呢?从荷兰和美国初期的历史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两种类型:一个是单一制的、集权型的,另一个则权力比较分散。二者产生的背景不同:一个是在封建制度和绝对君主制国家基础上经由革命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国土和人民基本上都是原来旧有的。另一个则是在反抗中世纪帝国或宗主国统治的独立运动中产生的全新国家,他们入不了绝对主义的国家系谱,缺少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政治传统,民族和国土都是在独立运动中和独立后逐渐确立的。其发展变化的逻辑可能跟前者正好相反,是先有分散的初级国家形式,以后随着经济政治的需要而走向逐渐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荷兰和美国早期的历史均是如此。
正像格林菲尔德所说,荷兰的“政治建构恰恰与中央集权体制相反。” 沃勒斯坦甚至认为下面的说法更近于事理:荷兰共和国的国家机器“比欧洲任何君主制度都能取得更高程度的经济一体化。荷兰资产阶级将改革恰好进行到促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程度,而且避免了过分中央集权化。” 但这里恐有过誉之嫌。联合省的分权也带来许多负面问题,首先是缺乏政治凝聚力。18世纪末有少数几个政治家设法使这个国家团结起来。一些改革者曾先后试图凭借联邦体制在各省的权力将联邦体制改革成比较集权化的体制,以便“将肥胖的老共和国的脂肪削减掉。” 我们从上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到,17世纪荷兰没有、也不可能形成集权制国家。而主权在共和国和各省之间的分割正像一柄两刃剑,对荷兰的崛起和衰落都有直接的影响。17世纪荷兰带有强烈的商业国家特性,市场经济已经处在高级发展阶段,但是没有能成功地从商业经济和早熟的金融经济转向以现代生产和管理技术为标志的工业化,以至于崛起中断、海上第一强国的地位被工业立国的英国所取代。其间也充斥着主张王权与集权的“奥兰治派“与维护省权的共和派之间激烈的内斗,两位长期主政共和国、为17世纪荷兰的辉煌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1588-1619在任)和约翰?德?维特(Johan de Witt, 1653-1672在任)先后为此付出了生命,这是历史留给后人的教训。
作者致谢:本文的写作缘起于为电视系列片《大国崛起》提供荷兰部分的历史脚本。拙文《全球化:歧义纷沓的解说与真实的历史进程》(刊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6期)曾对荷兰称霸海上的历史做了简要回顾。在2004年北京论坛上,我在荷兰求学时的指导老师、莱顿大学的包乐史(L. Blussé)教授曾对该文提出批评,并寄赠我《荷兰共和国》一书,谨以此文表示感谢。
(本文将发表于《现代化研究》第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