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上访”的语境里,有人将律师对农民的帮助,特别是组织农民抗争的行为定义为扰乱公共秩序是没有太多道理的。这里之所以说道理不是太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众所周知,农民选择抗争的主要方式有三种,或者说,解决问题的办法主要有三个途径:(1)司法;(2)上访;(3)人脉。(不讨论媒体/舆论的力量)如果是上访有用,那么农民肯定不会去寻求司法,因为司法的门槛和代价比起上访而言,绝对是超乎我们想象的,且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博弈的周期太长,问题得不到快速的解决。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走司法需要很多复杂的手续及其办理流程,而上访并不是说,“举报就会有结果”,问题还会被层层下压,又官官相护,农民实在是非常无力。要知道,只有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农民往往选择去寻求司法的帮助。故而,这里出现律师的身影,也就不足为怪。另外,之所以走不了或者很难走人脉的原因在于,如果上访民众上头有人,那么他们的利益会受到无缘无故的伤害吗?
在我们调查的湖北T村,就是走人脉将问题解决的。村干部把一个村妇,借助黑恶势力的拳头给暴打了三拳,并且朝着她的胸口。而后,村妇寻求其弟弟的关系,将这件事情摆平,结果不是村干部被免职,而是答应以后不再找她的麻烦。这类的保护,最多是一个人,一家人,而不是可能是全村的百姓。(具体可见《麻城T村:农民权益抗争中的困惑》一文,原载于《南方都市报》,2015年1月25日)那么,鱼肉其他民众的可能性也就因为“上头没人”成为了可能,这样的境况和危险,让人无比的担忧。如果村干部再借助黑恶势力暴力殴打和欺负其他村民怎么办?紧接着,我们在调查安徽池州的TJ社区时,村民C在无可奈何,在实在没有其他的办法的前提下,聘请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我们也有见过和访谈,之所以愿意接手这个案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和当事人之前认识。我们曾经问他,如果你们不认识会不会接手?他说,不会,谁愿意接这样的烫手山芋?吃饱了撑着?他还说,我从92年开始做律师,我对中国的司法已经绝望了。就在他的反问及一系列的谈吐中,我们似乎明白,乡村的这些博弈背后,的确非常的复杂和危险,特别是黑恶势力的威胁。故而,当律师和村民C成为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以后,村民C在谈判等事宜需要被处理的时候,往往并不露面,因为他认为,他已经把事情委托给律师全权处理,没有必要再出面。加之,还有人情,面子等因素的考虑,如果闹僵,以后还怎么在村里生活?并且,他之所以能够聘请律师,主要原因在于:(1)有这样的资本和经济实力;(2)有法律意识(曾经上过学)。然而,律师作为他的利益代理人,当然需要帮他出谋划策,即便在一个杀人的案件里面,作为杀人一方的律师,也要为他做辩护。这是一个律师基本的义务和本分。
如此,如果再回到我们开篇所说的情节中去理解,如果律师是出谋划策,而被以扰乱公共秩序,寻衅兹事等拘留起来,是没有道理的。何况,律师收取代理人理所应当。关键就在于,律师组织群众相互的帮助,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多力量大”的思维惯性中,采取类如村民A有难,那么集合其他村民一起去声讨和游行,如果村民B有难,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在我看来,这本没有什么太大的过错,也不过是一种底层抗争的策略罢了。他们参与到具体的公共事件中,顶多也就是想维护底层利益,诉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甚至就是自救。
而把这样的策略、本能反应认为是危害社会稳定的举动,往往就显得不明就里,甚至对于农民上访没有太多的理解和研究。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判断原因在于,上访本身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性利益诉求方式,且在上访无效的时候,才会去聘请律师,而律师收钱并出谋划策,组织上访民众相互帮助的群体性上访,这就是策略的问题,根本没有什么扰乱秩序的问题。
再换个思维去思考,追寻本质,如果不伤害民众利益,民众会去上访吗?如果上访能够解决问题,他们会聘请律师吗?种种追问都在面向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作为行政救济的上访是否适应这个时代的需求?特别是农民上访的无力感和有效性何时才能提高?何时才能不再层层下压或者解决迅速?作为聘请律师的非暴力型抗争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渠道内行事的上访模式,为何就成了扰乱秩序?这背后的逻辑,笔者认为应该“相关部门”认知清楚。
所以我们认为,帮凶是被建构的,且这些相互的关系,没有去破坏和触犯法律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框架在行事,毫无暴力的意思可言。还可以按照群体的心理学逻辑来说,抱团型的自救,这是趋于本能的做法。一个民族在面对利益或者存亡的时候如此,一群被伤害利益的群众,也可以如此。
2015年6月22日
作于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