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6月15日,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在武装贵族的兵谏之下,英王约翰在一份文件上签字,著名的《大宪章》就此诞生,从此开启了800年的《大宪章》神话。
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经常参阅《联邦党人文集》,并说“(这)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我们似乎同样可以说:《大宪章》是一部英国人的文献,但也应当为所有致力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人所关注。
《大宪章》共63条,主要针对国王约翰施政不善,屡屡侵犯贵族和其他社会阶层根据封建契约和习惯所享有的固有权利,以大主教为首的僧俗贵族在请愿不足以获得救济之下,奋起抗击,迫使国王对保障他们的权利作出承诺。《大宪章》里提出的具体措施,如领地继承税、遗孀的财产权和再婚权、王室物资征发权、通行税等等,皆是针对当时情况而发,随着社会的发展,早已化为陈迹,消失在茫茫的历史暗夜之中。但这些措施背后的观念,对善政的构想以及体现这些构想的制度萌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影影绰绰地回荡在各个民主国家的宪法之中。《大宪章》中最有生命力的条款主要有第12条、14条以及39条和40条。概括起来说,第12条和14条涉及国王征税必须经过同意,此为后世税收法定主义之嚆矢;第39条和40条涉及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审判不得剥夺自由、财产和权利,此为后世自由法治之发端。
按照霍布斯的说法,人们让出权力组成国家就是使国家有权“设官养兵,征税司法”。养兵就是为了保卫本国社会不受其他社会的侵凌,设官就是为了保护一个社会成员不受同一社会中其他人的压迫。国家征收赋税养兵养官,养兵以保卫国家,养官以实施法律治理社会;保卫国家和治理社会是国家的职责,赋税和司法则是履行这一职责的手段,因此可以说财税和司法是国家治理的两大支柱。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水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端视这两大支柱的完善程度而定。从《大宪章》中财税和司法的核心条款出发,经过《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再到《权利法案》,四百多年风云激荡,英国人终于搭起了现代国家的框架,《大宪章》孕育的自由法治理想结出了丰硕的果实。1729年孟德斯鸠到了英国,他说“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度”;1872年耶林发表著名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说,提到“吾于欧洲诸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国人民有此权利感情。英国人民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驭者的欺骗,纵令急于出发,亦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近世欧洲诸国政治法律的发展受惠于英国者实多。
一位英国史家曾言,说英国生活在历史中实为不当,应当说历史活在英国的当下。就《大宪章》而论,此言不虚。已故英国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汤姆·宾汉姆在2010年出版的《法治》一书中说“第39条和第40条的译文(原文为拉丁文,笔者注)读起来令人热血沸腾。”《大宪章》的影响力并不限于英国,1991年一位美国学者统计,在美国有900多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引证过《大宪章》;在1940-1990年的半个世纪中,最高法院在60多个案件中引证过《大宪章》。近800年前的文献,引证在当代的判决中以增强其说理性和权威性,难道不是奇迹吗?800年是个什么概念?按我国历史算,当在南宋宁宗嘉定8年,更具体一点说,是在诗人陆游死后的第5年。今天我们的法院可曾引证过南宋的立法文件?时空变幻之下,更觉得这个《大宪章》的神奇。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民主之政,莫急于控制政府。2000多年前,周秦之变后,我们的先辈在广袤的土地上建立了空前的大帝国,汉武帝的概括意味深长:“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他的征伐,奠定了华夏中国的基本格局;他的更化,奠定了后世两千年的治理体系——是为王者之政。今天我们面对两千年未有之变局,要破解一个把自由法治和强大政府结合起来的超级难题:要自由法治,就必须控制政府;要政府强大,就必须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是为民主之政。鲁迅从一枚汉代铜镜看到了王者的气魄:“遥想汉人多少闳放,新来的动植物,即毫不拘忌,来充装饰的花纹。”为此,我们必须放眼全球,调动古今中外的思想资源,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宪章》开启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经验委实不无可资借鉴之价值。
我们在历史中穿行,我们看不清历史的面目。但愿我们的后世子孙能收获法治的果实,并且能说,先辈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路途上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作者简介:陈国文,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