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的两副面孔
托克维尔曾坦言,“美国只是我的参照,民主才是正题。”尽管如此,他却始终没有对民主这一核心概念做出过清晰准确的定义。托克维尔所理解的民主究竟意味着是什么,学者们有不同意见,但都认为托克维尔的界定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数的。根据学者施莱弗尔的考证,在托克维尔的语境中,“民主”一词至少有11种含义。托克维尔主要是把民主等同于一种特定的社会条件——平等,并在社会条件与政府形式之间进行了区分;民主构成了社会条件,人民主权的信条构成了政治统治,这两种事不是类似的,民主是一个社会的根本状态,人民主权是一种政府形式。从这种区分来看,所谓的托克维尔式民主,既是一种社会状况,也是一种政体形式;前者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民主,后者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并且社会意义上的民主比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更为基本也更为重要,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后者。如果不了解这种关于民主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两分法,是无法准确地理解托克维尔关于民主和自由之间存有内在张力的思想。
社会意义上的民主,是指社会逐步趋于平等化的事实。这种平等化主要是通过“身份平等”加以表现的;托克维尔认为,身份平等是他在美国考察期间最吸引他注意的事物,其逐步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并且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同样地,对于什么是平等,托克维尔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尽管如此,从托克维尔的表述中,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什么是他所谓的平等。一方面是事实上的平等,即“人在财产和学识方面的更近乎平等,换句话说,在力量上更近乎平等。”这种平等在美国是如何实现的呢?托克维尔认为,是继承法使得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由于继承法废除了长子继承制,从而导致以地产为依靠的世袭等级和世袭特权最终得以消失,继承法到处都在发挥其平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条件上的平等,即“每个人都有选择同样的生活方式和用同样的手段去追求财富的同等权利。”这个意义上的平等主要是通过民主社会的快速变化和普遍的流动性得以实现的,因为出身在人们之间设置的障碍不复存在,富人可以变为穷人,穷人也可以变为富人,每一个人都有决定自己命运的同样的机会。
在此基础上,托克维尔认为,“这种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是不难推断的,即不能认为平等在进入政界或其他界之后就不再发生作用,他们早晚要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因此,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即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政府形式,在托克维尔看来,就是“人民主权”原则。所谓人民主权,是指人民自己治理自己,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在具体考察美国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政府的形式、行动手段、障碍、好处和危险之前,托克维尔首先研究了各州的过去,主要是新英格兰乡镇和乡镇精神。不仅是因为他意识到,任何一个事件,都不难从这个国家的起源当中找到解释,而美国的政治生活正是始于乡镇;而且也是因为人民主权原则在地方自治中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乡镇居民通过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并把自身利益同整个乡镇的每一件事情都联系起来。此外,地方自治还对居民的公共精神的塑造起到了促进作用。如何使个体成为公民,是托克维尔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通过参与乡镇事务的管理,培养起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交流技巧,公民才有可能在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讨论时,正确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和承担应有的责任。
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社会情况,是托克维尔对民主理论的贡献。在他看来,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只是社会意义上的民主在政治领域中的自然延伸。在这个意义上,与托克维尔所谓的民主相对立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专制统治,而是传统的贵族社会。与此同时,托克维尔也意识到,在民主社会里,社会和政治也可能是相互分离的,即平等可以在市民社会里建立,但有可能无法在政治界推行;换句话说,社会意义上的民主既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民主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其充分条件。尽管如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依然非常密切,具体表现为,自由的关键就在于社会的民主与政治的民主之间如何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显然,在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里,社会情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他认为,“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得由研究它的社会情况开始。”为什么托克维尔如此重视社会情况这一核心概念呢?事实上,社会情况这一概念也并非是由托克维尔所最先提出的;在这方面,基佐显然是托克维尔的智识先驱。
基佐与托克维尔属于同时代的法国温和自由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托克维尔在前往美国之前就聆听了基佐在巴黎开设的欧洲和法国文明史的讲座。其中,基佐在论证自己的历史理论时,毫不含糊地陈述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我不打算叙述所谓的事件。……在任何情况下,我都将从研究‘社会形态’着手。”在一段著名的论述中,基佐将政治事务从属于社会事务,并把国家、政府和行政管理从属于社会:
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首先研究社会本身,以了解其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在成为因之前,乃是果。社会在被这些制度改变之前,产生了它们。不能通过探讨一个民族的政府体制或形式,来谋求确定其生活方式,而是首先要从他们的生活方式着手,才能了解他们的政府以往或者将来是什么样的。(M. 弗朗索瓦·基佐:《罗马帝国衰亡以来的欧洲文明史》)
托克维尔受到了基佐的启发并将其概念应用于他对美国的实际观察。在论证美国的民主时,托克维尔也有相类似的表述,“社会情况一般说来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但是,社会情况一旦确立,它又可以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关于“民主社会”的看法,托克维尔与基佐的看法是一致的,即两者都坚定地捍卫“民主社会”;但他们之间也有很大的分歧,即基佐坚决反对法国应当在政治领域确立民主,即“民主政制”,而托克维尔则强烈坚持将民主引入到政治领域,以实现“民主的自由”。关于民主是社会情况的构成部分的看法,将在后文给予进一步的论证。
在托克维尔看来,“身份平等是一件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似乎对任何事物的研究,必须以身份平等作为出发点,身份平等是所有事物的原因;至于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对此,处于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提出了严厉地批评,他认为托克维尔明显地混淆了民主的效果与文明的效果。密尔所谓的文明,是与野蛮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在野蛮时代,没有商业,没有生产,没有农业,几乎一无所有;而在文明时代,人口稠密,财富积聚,具有定所,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镇和乡村中。文明进步的最明显后果是,权力日益从个人转移到大众,个人显得越来越渺小。而托克维尔正是把工商社会的兴起所带来的种种后果命名为民主;并把因国家繁荣所导致的种种效果归因于身份平等。虽然身份平等是工商社会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是最为明显的趋势,具体表现为等级化社会的瓦解和社会平等化的加剧;尽管如此,这也只是表明身份平等是社会财富发展的附带后果,并且身份平等也可能会对这种进程产生反作用,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将结果误当做原因。我认为,密尔对托克维尔的批评是致命的,并且这也正是托克维尔在很多论证过程中容易产生前后自相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民主的条件
当代美国学者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认为,政治社会学研究的主题应该就是托克维尔所提出的问题: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与后果。在这里,对“条件”一词加以适当限定是必须的。首先,这里的“条件”并非指逻辑学中的必要条件;其次,与必要条件相关的一点是,“条件”也不等同于“前提”,因为,“前提”一词容易被理解为一事物存在的必要条件;再次,这里探讨的是关于美国民主发生和存在的条件,并非一般意义上民主的“条件”。因此,这里的“条件”大致等同于《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九章中论述的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国制度的主要原因。
托克维尔认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国制度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项,即地理环境,法制以及生活习惯和民情。托克维尔所理解的地理环境,并非通常狭义上的自然环境,即气候、地形、地貌、水文以及海陆分布等,而是将其笼统地称之为地理原因,包括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具体说来,主要原因包括两个,一个是没有强敌。由于美国国土的东西两侧都是海洋,使得美国与其他大陆相隔绝;并且与美国陆地相接壤的邻国并不强大,因此,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美国得以远离战争的危险,不用担心大战、金融危机、入侵和被人征服等;而一个持久的和平环境对于建立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另一个是没有巨大的首都,从而避免了其使得自己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扩及到全国各地。原因在于,过于强大的首都可能压制地方,使其服从自己,从而把全面大多数人的命运不公正地交给了少数人控制。这一点来自于托克维尔对古代共和国灭亡原因的判断。
在美国建国时就发挥过作用、现在仍然保证民主共和国制度的诸多原因中,托克维尔发现有两个是很重要的,并将其归为上述地理原因中的次要原因。一个是,昔日的祖先把身份平等和资质平等带到美国。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促进了共和国制度成功的习惯、思想和民情的形成,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当我沉思于这个根本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时,我好像从第一个在美国海岸登陆的清教徒身上就看到美国后来的整个命运。”另一个是物质福利。托克维尔认为,“社会的普遍富裕有利于一切政府的安定,因为民主政府的安定取决于最大多数人的情绪,而且主要是取决于最贫困阶层的情绪。”这种对于托克维尔来说是恶习的追求财富的欲望,在美国却与人的德行同样有利于社会,这一点与法国形成鲜明的对照;原因在于美国地广人稀,资源丰富,任何一个想追求财富的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奋斗实现他的目标。这一切似乎是创世主赐给人们的礼物。
林国基对托克维尔关于地理原因的论述提出了批评。在托克维尔看来,在三个有助于美国民主共和国制度维护的原因之中,地理因素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其次是法制,最重要的是民情。但是,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托克维尔关于地理因素在三个原因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却发生了前后矛盾、至少也是不够清晰的情况。例如,托克维尔在论述美国联邦制时,认为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美国的大幸并不在于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顶得住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在一个不会发生使它害怕的战争的地理位置。”令人感到困惑的另外一点是,托克维尔将身份与资质的平等也列入到地理原因之中,从而很难将此与民情相区别,因为民情包括了整个民族的精神面貌。当托克维尔谈到物质财富对制度的影响时,认为“事实上,我的观点是随着我的财富之多寡而改变的,而在有利于我的一切事件中,我才真正发现了我以前所没有的决定性论据。”显然,我们无法从托克维尔的论证过程中,轻易地得到与他的基本论点相一致的判断。
法制是另一个重要条件,包括联邦形式、乡镇制度和司法权的结构。托克维尔认为,联邦制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的强大组织形式之一,而美国的联邦形式使得美国把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一个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美国建国之初所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合理地划分主权,一方面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处理与自己相关的事务,另一方面又使联邦所代表的中央政府满足全国性的需要,因为在美国,联邦主权是人工创造的,各州主权是天然存在的;美国的政治生活始于社会基层的乡镇,而联邦政府的形式是最后出现的。
在这里,托克维尔重点考察了“地方分权”在美国政治制度中所起的核心作用。首先,托克维尔区分了两种集权: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有些事情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有些事情只与特定的地方有利害关系;将第一种事情的领导权加以集中称之为政府集权,将第二种事情的领导权加以集中称之为行政集权。其次,政府集权对于一个国家的繁荣是必不可少的;而行政集权却消磨人民的公民精神,导致人民萎靡不振。美国的情况是,政府集权达到了很高水平,并且不存在行政集权,存在的是地方分权,尽管这种分权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州没有税收人员,只能借助于各乡镇的税收人员,从而经常妨碍大量需款的政府工作。尽管托克维尔相信美国如果采取行政集权,可能会使美国的社会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但令他敬佩美国的,不是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这种分权的政治效果。地方分权使得老百姓在小事情上得以自我管理,从而培养起公共精神,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在小事上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是不会在大事上运用民主的。地方分权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能够有效阻止在民主社会中的社会的原子化和个人的同质化。
而在联邦形式、乡镇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司法制度,因此才会有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的判断。托克维尔认为,民主可能会产生多数的暴政,而法学家精神在美国能够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之一。法学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思想极为保守,在一定意义上是反民主的;这表现在法学家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是权威,这里的权威并不是多数的权威而是法治的权威。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学家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本性,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在美国,法学家是人民唯一信赖的知识阶层,许多政府的公职都由他们来担当,从而这种法学家精神并不只是保留在学校和法院,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从而使得社会的每一个阶层都有可能塑造成对抗民主的性格。
作为人民主权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是另一个重要的纠正民主偏差的制度。托克维尔将陪审团制度的两种作用进行了区分:作为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而存在的陪审团,并把后者当做主要的考察目标,因为,只有始终坚持从这个角度评价陪审团制度才是适当的。托克维尔认为,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国,因为没有惩治,法律迟早会失去其强制作用;而实行陪审制度,可把人民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可以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而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制度的影响力更会无限加强,因为它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之中,而这种思维习惯,在托克维尔看来,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不仅如此,这种制度对公民形成权利观念和尊重判决事实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在参与陪审的过程中,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民情,也是托克维尔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此,托克维尔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民情是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与精神面貌,包括人们的心理习惯、各种见解和在社会中流行的各种观点和思想。”由此可见,这里的“民情”一词的含义非常宽泛,涵盖了一个社会中所有非物质实体的、属于精神观念方面的特征总和,相当于所谓的广义的政治文化,包括所有可能影响政治生活和与之相关的理智活动与行为方式。托克维尔认为,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以至于“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我觉得应当把它视为我的观察的焦点,我也把它看做我的全部想法的终点。”托克维尔并没有对美国的民情做出一一描述,而只是考察了其中有助于维护政治制度的几项,包括宗教、教育、习惯以及实践经验等。
尽管“民情”一词含义非常宽泛,但也并非不可捉摸;相反,它来自于一个特定社会的社会情况,只有当对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进行深入考察之后,方能够了解一个社会的“民情”究竟意味着什么;不仅如此,在托克维尔的语境中,“民情”是特指能够影响政治生活的那一部分生活方式。如果我们大致地将“民情”等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政治文化,那么,“它的结果是惊人的,因为它扭转了已获得的关于民主的理论观点,并且同几个世纪之久的概念,即政治生活被理解为是被宪法所创造与构建的实体相决裂。”托克维尔并不否认法律和制度对于促进民主的自由是必要的,但在他看来更为重要的是,“以多数的手段,通过讨论处理所有事务、甚至是最微小事务的习惯,是所有习惯中最难获得的。但是,只有习惯才能塑造真正自由的政府。”正是这种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的养成,才是人民主权原则最为充分的体现。
三、两种现代专制主义
民主是美好的,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但民主并不必然导向自由。托克维尔认为,平等可能产生两种倾向:一种是陷入无政府主义,另一种是走向被奴役的状态;并且他主要关注的是后者。然而,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民主的社会状态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情况。首先,平等唤起了人们具有可无限完善的观念。随着等级的消失和新事物的出现,导致了没有根基的变化成为平等社会的自然状态,人们没有时间使自己依附于任何东西,只是习惯于变化,而这种变化改进了人们的命运;其结果就是,人们相信自己有能力无限地完善自己。其次,随着这种观念的形成,人们的信仰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而信仰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人们不再从人类以外的地方寻找权威,而是从人类自身当中寻找其信仰的主宰,个人理性由此得到了充分地释放。
这种每个人依靠自己确定其信念的平等的时代,导致了个人主义的兴起。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并且个人主义是民主社会的产物,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发展。个人主义造成的后果是,个体逐步脱离了大众和公共生活,退回到属于自己的小圈子当中,并且只专注于私人生活与个人利益,从而公民不再是公民,公民还原成了个人。与此同时,条件平等给了人们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机会,使得人们“不顾一切发财致富的欲望、对商业的嗜好、对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便成为最普遍的感情。”而这种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和舒适生活的享受,导致了人们不再关注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产生了“普遍的漠不关心”;并且人们由于只顾关心自己的事情,“而忽视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即自己应当继续做自己的主人。”
一方面,当“社会中不再有等级,不再有阶级划分,不再有固定地位;人民由彼此几乎相同、完全平等的个人组成”时,相信大众的趋势将会增强从而导致公共理性成为民主社会的新的权威;另一方面,个人主义使得人们不再关注公共事务,割断了先前在贵族社会存在的人们之间的纽带,使其陷入到孤立和隔离的状态之中,个人也因此在社会中变得微不足道和更加软弱,社会的力量就变得强大起来。这种社会状态的新情况使得民主社会的政治领域也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变化,即一旦多数的权威和人民主权原则相结合,就会形成一种新的专制——多数人的暴政。不仅如此,这种多数的暴政还有道义上的支持,因为在民主社会,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异,每一个人都是一样的,许多人联合起来总会比一个人的力量更大,并且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因此,多数的力量不仅居于压倒一切的地位,而且还促使它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
与以往的专制的不同在于,“先前的国王只拥有一项物质力量,这项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项力量合在一起,即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对于托克维尔而言,他所关注的主要是这种精神力量的专制,因为其比物质力量的专制更为可怕,也更为危险,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其奴役且不会招致反抗,毕竟谁也对抗不了多数。这种精神专制主要是通过公共舆论得以实施的。在人们就某一项重大问题还没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并讨论下去;而一旦多数就此做出了不可更改的决定时,不论是决定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必须服从;同时,在民主社会,由于个体的软弱和微不足道,更多的人将会选择追随大多数人的决定,而不是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后做出决定,并且不论该决定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因为,人与人是一样的,“所以在众人同他对立的时候,他立即回感到自己不对;他不仅怀疑自己的力量,而且开始怀疑自己的权利,而当绝大多数人说他错了的时候,他会几乎完全认错。”在美国时,有人曾告诉托克维尔:“我们是变化无常的公共舆论的奴隶。”公共舆论成为了民主社会的真正的支配性力量。
尽管托克维尔关于多数暴政尤其是其精神专制理论对于传统的专制理论是一个很大的贡献,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有些批评在我看来是相当致命的。首先是对“多数”的批评。在托克维尔看来,“多数”是一个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实体,可以将其理解为在一个特定社会里总体人数中的占多数比例的人群。而在麦迪逊看来,多数是一个流变的、多元的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这种构成多数的人是不同的;在某种场合下,一个人可能是多数的,而在另一场合下,这个人可能又变成是少数的。不仅构成多数的一个人如此,构成多数的一群人也一样,他们随着其所决定的事项的不同而会成为多数或者少数。因此,“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的长期利益或共同利益因多数的权力滥用而被促进;除非是在一般的或以威胁少数团体的原则上,长久的和潜在的专制的多数不会形成。”
其次,质疑了托克维尔对民主社会多数暴政可能性的高估。尽管在理论层面上,严格按照托克维尔的论证,这种以多数人意见绝对优先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专制情形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更为常见也更为可能发生的专制,却是一部分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对另一少数人甚至是分散的多数人进行实际上的压迫,即所谓的“少数”暴政。对同一项事务而言,要想获得多数人对该事务的一致意见即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多人由于专注于自己的私事而不会对公共事务发生兴趣,或者是由于人们的偏好不同甚至是利益相互冲突而很难对该事务取得多数意见,更不用说取得一致意见了;相反,少数人由于利益更加集中也更容易趋于一致,并且更可能组织起来,形成所谓的“利益集团”,他们通过“院外活动”或其它措施,从而侵犯其他人甚至多数人的利益。
当托克维尔在完成《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时,他对民主社会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传统专制理论中的多数的暴政。但是,当他随后在英国旅行考察期间,他的关注点发生了转移,他发现英国政治领域中行政集权的现象很突出,这使他预感到民主社会中一种新的专制的出现,以至于托克维尔说道:“集权,一种民主的本能;一个成功地脱胎于中世纪个体主义体系的社会的本能。……如果我能采纳它,将是我的作品的第三卷(即《论美国的民主》的第二卷)要探究的问题,一个基本的问题。”但由于托克维尔本人并未对这种新的专制给予明确的命名,而是表示:“这个事物是新的,所以在不能定名之前,就努力说明它的特点。”因此,后来的学者对这种新的专制的命名出现了多个版本,例如马克斯·韦伯将这种科层官僚制比喻为现代社会的“理性铁笼”。
前文已论述过,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随着身份在一个国家实现平等,个人便显得日益弱小,而社会却显得日益强大。”换句话说,人们专注于个人事业而对公共事务漠视,以及人与人相同使得个人渺小软弱,从而导致了一方面,人们不愿意参与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随时帮助他们。尽管托克维尔认为,使领导民主国家的中央政权积极和强大是必须的,但是统治者会把每一个人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并按照自己的想法将他们塑造成型之后,便将手伸向全社会,而一旦这种中央集权与人民主权相结合,“公民就会刚刚摆脱了从属地位后,由于为自己制定了主人而又回到原来的地位。”托克维尔认为这种中央集权式的新的专制主义是最令民主国家担心的专制形式。他关注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服从者;不是关于统治机理的阐明,而是如何唤醒公民灵魂的阐明。因为,人民在服从这种专制时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是人民自己选择了专制。
四、托克维尔的设想
自由是托克维尔一生都在孜孜不倦地努力追求的目标。他曾经说过:“我热爱自由、法律、尊重权利,但不爱民主——这是我最深处的感情……自由是我的最爱——这就是真相。”民主社会的到来已经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尽管专制并非是民主社会的必然结果,但如何避免民主走向专制并最大限度地保证自由却依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托克维尔对此的回答是,“问题不在于重建贵族社会,而在于从上帝让我们生活其中的民主社会内部发掘自由。”对于民主社会而言,问题不是多数统治或人民主权是否应该绝对,而是这种绝对的专制在实践中如何被约束。对于这一现实中的困境,托克维尔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
与其说是作为一个社会规范的“身份平等”,还不如说是变革、无常和社会流动这些基本事实更为准确地描绘出了美国的生活面貌。一方面,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触发了人们对平等的激情,使得平等而不是自由才是他们所期望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日益扩张的个人主义和温存的唯物主义导致了人们对物质享受的过度关注,对政治生活的冷漠无情,以及因个体软弱而招致的持续的焦虑和嫉妒,使得人们最终放弃了原有的心爱的宗教信仰。正是这一切有可能让现代专制从潜在变为现实。在托克维尔看来,现代专制的出现并不主要是因政治领域中制度缺陷所引起的,而是一种社会、文化与政治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源于一种病态的社会文化现象。因此,如何从一种文化结构的视角,通过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的完善来改变这一切,是托克维尔所设想的方案的出发点,包括宗教、教育、道德和政治体制等具体方面。
在托克维尔看来,拯救人类灵魂的方式是使其凝视来世;而能够把人类引向来世的,正是宗教。为了应对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给人们带来心灵上的脆弱和恐惧,每个人都应当拥有一种确定不移的一般性观念。这种通过宗教而促使的一般性观念的首要目的就是,对人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能够提供一项清楚的、确切的和永久性的解决方案。在民主社会中,当政治纽带松弛而道德纽带并未加强时,就必须在宗教方面重新塑造一个权威,因为“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除此之外,宗教的最大功用,在于抵制人们因过于追求物质享受而在精神方面的不断堕落。尽管在平等的时代,人们非常厌恶使自己的观念服从于形式,但在托克维尔看来,保持一般性观念的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形式可有利于人们进行抽象性思维,从而促使其坚定地追求并相信真理。最后,政教分离,使得全体神职人员只是通过他们自己努力地布道,从而与公共舆论一道,顺利地抵抗它最为危险的敌人即个人的独立意向。
托克维尔在一篇没有使用的残稿中告诫自己的同胞,“本世纪重大的、主要的利益是民主的组织和教育。”可见,教育在托克维尔解决方案中的重要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们只有事先具备了一定的文明和教育水平,才有可能使一系列复杂的政治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这是显而易见的常识性判断。除此之外,托克维尔认为,与古典公民重在培育美德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公民如何掌握和运用“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是关键,而这“只要对人进行启发教育,人人都可以理解。”由于在民主社会,使人们放弃自己信仰的主要原因是冷漠,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人们普遍没有兴趣参与公共管理。因此,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就体现在如何重新培养和激发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热情。这也正是美国教育不同于欧洲教育的地方,即美国的一切教育都为政治目的;而欧洲的教育是以培养人们处理私人生活能力为目的。不仅如此,通过公共精神的培育,能够使人们产生理智的爱国主义,这种理智的爱国主义比本能的爱国主义更为坚定和持久。
前文已谈到,古典时代的公民美德无法挽救现代民主社会中道德感的普遍丧失,原因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以私人利益为主的工商社会。因此,必须寻求新的道德基础。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人们只相信德行是有用的而不是美的,个人利益即使不是人的行动唯一动力,至少也是现有的主要动力。因此,“利益”而不是“美德”是现代民主社会重建道德秩序的前提条件;尽管分散来看,该原则使部分人的利益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它却增加了整体的共同利益。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把握和运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以及如何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起来。尽管托克维尔认为,个人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服务,但与亚当·斯密不同的是,他并不认为仅仅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就能在无意之间实现全社会共同福利的增加。相反,他认为,个人在谋求自己私人利益的同时,应当为他人做出一点小小的牺牲;只有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才能保全其余部分。在这里,托克维尔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从表面上来看,托克维尔关于政治体制方面的设想,包括地方自治、结社自由、独立报刊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等等,似乎背离了他所主张的从政治文化的视角来抵制现代专制主义的方向。但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思路与传统的侧重于从国家宏观层面对制度的设计有所不同,其重点放在了对众多独立的非行政微观组织的政治体制考量。换句话说,传统的应对专制的基本策略是在政府部门内部进行权力制衡并且这种对权力的制衡是自上而下的;相反,托克维尔所设想的方案是通过政府部门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政府权力进行制衡并且这种对权利的制衡是自下而上的。前者的思路被称之为“以权力制约权力”,后者的思路被称之为“以社会制约权力”;前者是制度进路的,后者不仅是制度进路的,还是文化进路的。这种由普通公民临时组成的机构被托克维尔称之为次级团体,包括政治的、工业的、商业的团体甚至是科学的和文艺的。正如李普塞特所指出的,“托克维尔对美国的研究使他想到有两种组织方式可以抵抗新的有权势者:地方自治组织和民办组织。在他看来,个人参加这样的组织似乎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条件。”显然,这一思路是与托克维尔所一贯主张的“民主的社会情况决定民主的政治体制”是一脉相承的。
托克维尔所设想的应对现代专制的方案是全面的、独特的,主要是针对民主社会所可能引发的新的专制类型,并且也与传统的解决思路有很大的不同。问题是,这种方案是否有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托克维尔认为,法制尤其是民情,能使一个民主国家保持自由;并且,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得由研究它的社会形态开始。在这里,托克维尔紧跟同时代的基佐,两人都一致认为,民主主要是一种社会类型而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对社会状态的考察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托克维尔提出了民主的政治文化理论,即民主社会的政治前景取决于对平等的向往将带来何种文化和道德的结果。一方面,托克维尔试图通过对人的道德和精神面貌的改善来恢复人们对自由的热爱,在这个意义上,托克维尔不是一个决定论者,并且通过改变个人命运的努力从而与历史发展规律相抗争;另一方面,他对社会情况客观分析的结果揭示出环境和历史是如何决定着民族和个人的命运,并且这种外在的力量是无法阻挡的,在这个意义上,他又是一个决定论者。换句话说,托克维尔对民主的政治文化的分析是建立在将社会形态当做他所说的文化上层建筑的基础,即对社会中各种长期和短期因素的判断的基础之上。因此,纯粹的精神面貌或政治文化的改善是难以想象的,是有着种种约束条件的。这种复杂的并且是矛盾的内心斗争贯穿于其著作始终,可以从书中结尾部分流露出某种程度的悲观甚至绝望的语调中得以验证。
五、可能的替代性方案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托克维尔在设想其如何解决民主与自由之间相互冲突的方案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托克维尔主要考察的是社会中的民主专制而不是政府中的民主专制,即使在讨论政府中的民主专制时也认为它根源于平等时代的社会状态。原因在于,身份平等的发展趋势导致了社会的原子化以及个体的同质化,个体在社会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和软弱无力,公共理性成为个人行动的主宰;个人主义和温和的唯物主义的兴起使得人们只顾专注于私人事务而对政治生活冷漠无情,社会权力的单一性、遍在性和全能性增加了人们对强大的中央政府的需要,这些种种民主社会状态的迹象都表明了在民主的政治领域中非常容易形成现代专制主义。对此,托克维尔给出的治疗性方案是,通过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次级社团,形成一个非政治性的社会领域,从而对政治体系中的权力进行有效抵御;换句话说,通过构造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力量——市民社会来形成政治体系中权力分立和多样化的基础。在这方面,托克维尔紧跟孟德斯鸠。
另一方面,托克维尔指出,除非“检验过美国人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否则就会对美国民主及其可能的未来前景的探讨不会令人满意。通过对民主的一种非物质文化结构视角即所谓“民情”这一核心概念的考察,托克维尔认为,现代专制主义暴政的形成更可能导源于“民主人”的心理和文化方面的病态,而不只是由于政治体制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尽管来自麦迪逊式的制度进路也是其因素之一,只不过在这里不是主要因素而已。对此,托克维尔给出的相应的治疗性措施是,通过对公民精神和道德上的文化塑造,尤其是激发公民们的参与政治事务的公共精神,来克制现代专制主义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在这方面,托克维尔紧跟卢梭。显然,托克维尔试图同时给出两种治疗方案,即社会性的和文化性的。在第一卷中,托克维尔以第一种方案为主,以社会情况作为分析框架;在第二卷中,以第二种方案为主,以政治文化作为核心概念。尽管托克维尔也承认,从根本上来说社会形态决定文化意识,但他最终却走向了反面,导致了其给出的治疗性方案的无效。
转了一圈之后,我们又回到了起点。如果我们笼统地将托克维尔的方案称之为民主的文化进路,我将紧随麦迪逊式的政治制度主义进路,具体说就是,制度主义下的宪政民主。与托克维尔强调文化意识形态不同的是,该种替代性方案侧重于制度设计,主张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以及对政府职权的限制,即宪政主义的政治架构,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自由的确立紧密相关,而这又是以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为基础,尽管作为制度安排的财产权的设立本身又离不开相应的政治体制。实际上,在托克维尔所设想的方案中已包含了第二种进路中的一些因素。例如,托克维尔认为次级社团在抵制现代专制主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他看到了社会中存在的大规模的、分散的组织和个人对制衡政府权力的有效性;他并不认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是公民美德,而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以及司法权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之所以托克维尔没有最终采纳第二种进路的解决方案,主要原因在于,他明显地混淆了文明的效果和民主的效果,认为身份平等是一切得以发展的前提而不是结果;而这可能是由于他极少关注美国人生活的物质基础,对于美国内战后工商社会的快速发展的理解不够充分。除此之外,他对人性的浪漫主义态度决定了他的方案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
民主强调权利的归属,宪政则重视权力的运作;民主并不与专制水火不容,宪政则与专制截然相对。托克维尔的解决方案与其说是通过克制民主的不足以达到对自由的渴望,还不如说是以自由本身作为手段来拯救民主走向专制。因为,即使是赋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权利,结果可能是多数人用手中的权利压迫少数人的权利,并以“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作为其正当化的道德基础。显然,当公共理性作为个人行动的权威指导时,就产生了一种新的奴役状态。而宪政则是专制的天敌,无论这种专制根源于政府还是大众。因为,通过制度设计能够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从而有效防止专制的形成,宪政的核心理念就在于“有限政府”。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对个人自由和权力给予充分保护,为个人行动划出一个“私人领域”,从而界定了公私活动的合法界限,这是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作为基础的。因此,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权力在谁手中,而在于对权力如何运作给出规定。制度主义的宪政民主是以人性的现实主义为理论预设的,从而与民主的政治文化进路形成鲜明对照。
宪政理念的分析框架不仅有理论上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商社会的形成紧密相关。以工商社会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而前现代社会则基本上是一元社会。工商社会的劳动分工与专业化必然导致利益的逐步分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前现代社会由于人口规模较小以及流动性不强,更容易形成文化的同质性和道德的共识性,从而为君主帝制和专制统治提供了社会基础;并且前现代社会的以大一统为主的统治方式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被抛弃,从而给以通过制定游戏规则达成交叠共识为特征的宪政框架提供了条件。不仅如此,在形成共同价值的过程中,市场作为许多人自愿合作的一种工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为,自愿交换的本质就是不同价值观的协调一致,就是在不存在一致的情况下取得一致。除此之外,经济自由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通过市场经济的分散决策机制抵消掉了政治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的最大的威胁是强制性的权力,而市场排除了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来源,它使得经济力量牵制了而不是加强了政治力量。
经济自由不仅有效地促进了政治自由,更为重要的是,经济自由还是其它一切形式的自由的基础。自由是一个让所有人都为之渴望的目标,但关键的问题是,通过何种手段才能实现自由;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并且是最为重要也最为根本的一种,是因为它为其它形式的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可靠途径。而经济自由的逻辑起点则是财产权的设立。经济的自愿交换是以权利的清楚界定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是我的,那是你的”的观念,市场交换是无法进行的,而这种观念的具体化和明晰化就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拥有一定的财产为个体的行动抉择和权利范围划出了一个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界限分明,从而为公民个人提供了免受公共领域中的政府权力支配的可能。如果把自由划分为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前者体现为政治参与的自由,后者体现为私人生活的自由,那么,财产权主要是为注重私人生活和个体权利的现代自由而不是古代自由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除此之外,财产权作为最为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促使人们创造最大可能的财富,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由政府做出错误决策所导致的损失。然而,作为权利之一的财产权并非是自动产生的,是由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的,是在一定的宪政民主的框架下设立的;并且,宪法将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使得财产权得以免除政治性侵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要使个人自由受到有效保护,这样的宪法限制必须在民主管理权行使之前到位,并且与之分离开来。”
六、简短的结论
托克维尔说过:“最清楚的事实是我们生活在一个转型的时代。”的确,在一个变动不居的特殊历史时期,身处其境的绝大多数人是很难看清出未来的生活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处于由贵族社会向民主社会过渡的法国贵族青年托克维尔,以其敏锐的观察和冷静的分析对美国式的民主作出了创新性的、并且是富有成果的研究,试图发现为什么民主会在美国发展的很好,而在自己的国家却遭到了专制主义的压迫;不仅如此,他还努力寻找诊治现代专制主义的新方案,以拯救现代民主社会中人们的灵魂的退化。由于他没有认识到现代民主只是文明进步的附带后果之一,颠倒了身份平等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仅仅试图通过道德的和文化的改善来克服现代专制主义的种种弊端,他的这种以救世的情怀来研究平等和自由的倾向,最终使得托克维尔的政治文化进路的方案在现代工商社会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不足以有效应对他所提出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深深地根植于他的气质,这一切是理解他的政治态度的关键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人都是浪漫主义者”。
注:为了方便阅读,本文省略了参考文献。原文载于《法律书评》第10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