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建立起来的社会分层制度,是一种等级间可流动的身份制度,是权利功利主义的结果,其不公平在于对部分国民的权利资格的剥夺。近三十多年来,虽然各种社会流动渠道被开放,但各级政府保留并不断更新了身份等级系统,同时开始经营各种形式的身份交易市场。社会底层为了实现地位的上升流动,获得公平的再分配机会,需要通过身份市场去赎买权利资格。这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再造的重要机制之一。
等级间可流动的身份制度
围绕当今中国“社会不公”的各种制度弊端及现状,学术界不乏热烈的讨论、尖锐的批评。这其中,笔者注意到,不少学者虽然提出了对社会公平、权利平等的价值诉求和制度改革建议,但是他们在说明中国社会当今为什么迫切需要重视公平原则问题时,却往往采取了功能主义的路径:“为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国家的综合实力”等。例如,在有关两极分化的问题上,不少学者强调了基尼系数0.4为社会风险警戒线的原理;在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固化这一问题上,学者们或者强调开放的流动渠道作为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或者强调社会流动作为一种市场,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在乡村贫困问题上,有学者强调了让农民富裕起来有利于拉动内需市场的主张;在留守儿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现有状况不利于农村人才的发现和培养;在农民工问题上,不少学者正在强调二代民工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预测,等等。可以认为,采用这样一些阐释路径,部分学者所基于的可能是与国家需要相衔接的叙事策略,或基于干预社会的角色责任;有的学者所表达的,可能是其自身真实的价值立场或思考角度。
在对社会事物的判断中,或在社会问题的建构机制中,价值判断与功能判断是两种不同的路径。虽然当某一事物(行为、制度或现象)明显背离社会的基本价值时,人们有可能出于功能考虑而作一定的妥协,但任何真正良性的(对社会具有正面功能的)制度或行为,多是以该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原则、道德基础为依据的。所以,当我们需要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状况作出判断时,公平正义理应成为我们基本的思考角度和主张依据。同时,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道德基础及权利状况等也应该成为我们基本的分析维度——它们不只可能是社会危机或经济风险之源(因此才需要关注),它们本身即是每一个社会的重要系统、核心要件。
另一方面,学者过多地依赖功能主义的叙事路径,不仅可能对学术思想本身造成损害,而且也可能助长决策者的功利主义倾向。以今日中国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的制度而论,诸如户籍制、教育制度以及各地城市的社会吸纳、社会排斥制度等,各种新旧法律及政策的创立和维持,其背后的驱动力,以及决策者所强调的合理性,往往正是它们的功能性:国家早日实现工业化的需要、城市秩序的需要、经济竞争的需要、城市化的需要……在这样一套以功能需要为合理性来源的决策模式中,诸如公平、平等这些价值原则(它们通常是革命党的道德制高点,也会是选举政治中最基本的执政承诺),都成了可以被牺牲或可以被“延期支付”的次要价值。而学者们的上述论述模式,仅就形式而言,在将“社会公平”、“权利平等”视为手段而非目的本身这一点上,与决策者对既有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基于的是相类似的逻辑。在整体本位、国家本位、效率优先等基本价值立场上,存在同构的一面。
关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制度,笔者曾研究指出,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所推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所制定的一项根本性制度。①与此同时,由户籍身份、职业身份、政治身份、居住身份等一整套身份系统,以及据此身份系统逐步建立起来的再分配制度,是一种具有身份等级制性质的社会分层制度。②这种制度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属性③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当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以国家总体利益需要为名对每个人的社会流动权利实行限制,并对不同户籍、职业等人口类别的国民待遇实行区别化安排时,这些制度主要是以总体效益最大化原则(“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为原初的合理性来源的。其次,这一系列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时期地被维持、被延续,是因为它们在实际功能上可以不同程度地满足国家以及支配阶层的需要,包括权力阶层维护、提高其特权地位的需要或地方政府扩大地方利益的需要等,亦即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后果的基本匹配。无论如何,效益最大化原则和后果主义,是这套身份系统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这套系统的功利主义还以其特殊的灵活性为特征,当社会经济对社会流动形成某些需要时,或社会对公平、自由、平等等价值形成强烈的诉求时,政府会基于自身的经济理性、政治理性,对等级间关系作出一定的调整,或对社会下层释放相应的“民生”资源,以缓解社会危机。
我们需要注意到,作为基于功利主义原则的制度安排,如今的身份等级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精致,它技巧性很高地吸纳了各种社会需要,包括今天学者们基于功能主义路径所提出的各种批评中所蕴含的政治稳定需要、经济效益需要、社会管理需要等——它并不是欧洲中世纪身份制度或苏联社会主义等级特权制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等级间可流动的身份制度。
在这里,“等级间可流动的身份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大致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是由国家法律(包括地方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各种身份类别,始终是国民从国家获得再分配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其他公共资源(教育、住房等)以及工作机会的资格条件,④而其中最重要的户籍身份至今仍具有世袭属性;二是在不同的身份等级之间,个人有可能实现身份的改变,包括等级上升的社会流动或等级下降的社会流动,但个人身份等级的变更或身份地位的流动,都必须是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安排和相关权力部门的认可。
我们可以将以往60多年的历史大致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据此来对这一制度的上述特征作一个概略的说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社会流动渠道中的经济渠道(通过市场经济提高经济地位)被逐步取缔,同时,户籍身份、“家庭出身”这些先赋性身份对于绝大部分人的社会地位取得,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社会分层制度下,被国家安排的社会流动依然存在。如下图所示,无论是户籍身份,还是职业身份、政治身份,都是可流动的。只是流动量非常有限,而且对于流动者而言,这样的流动主要是被权力系统所控制、安排的。即使是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公平性意义的教育流动渠道,无论是专业、学校和职业的安排,还是政治审查制度的设立,地域间招生名额的国家配置,都极大地限制了自主流动。这样的社会流动制度的设计安排,对于国家利益(富国强兵目标需要、社会资源控制需要等)无疑具有相应的正面功能⑤。同时,它对于社会成员的政治控制,也是有效的制度——对社会成员身份的改变,成为权力系统可资操作的政治奖惩的常规性手段,这类奖惩也是权力系统展开广泛的政治动员的主要机制之一。此外,这一套身份等级间的流动制度在客观上还构成了疏导社会能量(社会成员对于地位上升流动的需要)的渠道之一。
另一方面,身份等级制度不可避免地挟带有权力阶层维持特权地位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之后,家庭出身及个人政治身份越来越成为人们获得有利的职业身份和政治身份的资格条件。同时,农村青年通过工业化和教育渠道改变身份地位的可能性也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些也构成了20世纪60~70年代社会震荡背后的重要因素。⑥就此而言,社会阶层的结构固化,在中国确实可能导致社会危机及相应的政治危机。也因此,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社会改革,也是从开放社会流动渠道开始的,包括恢复高考制度、开放市场经济、准许国民出国出境、准许下放知青与干部回城、准许农民进城打工等。
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社会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套等级身份制度。在开放市场经济、允许社会成员自由流动(经济地位流动)的同时,国家保留了原有的身份等级系统。在此基础上,一些等级身份的特权待遇非但没有被取消,反而更有增量。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根据自身的效益最大化需要,设计了更为细致的、技巧化的身份等级制度(如居住身份制度),用以对不同类别的人口给以区别化的社会保障待遇,提供不同的公共资源和生活服务。
在此过程中,“上升流动”成了一种意识形态,就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人口城市化目标以及形形色色的成功学等所呈现的那样,而且也切切实实地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社会引擎。⑦近三十多年来,社会成员普遍体验到了国家的“经济崛起”和个人、家庭的“富裕起来”,同时也由于经济流动渠道的开放和大学恢复高考、大学扩大招生,人们获得了在身份间流动的某种程度的自由和成功。效益的总体增量,以及以结果论英雄的功利主义逻辑,使得身份等级制度在中国一路坦途,延续至今。尽管户籍制、干部特权等身份等级制问题受到广泛的批判,可这套等级系统却表现出了化解社会情绪、结构性延续乃至不断更新的顽强能力。“市场领域的自由流动”,以及“身份等级间的可流动”,一方面给人们以“流动≈自由/公平”的公平目标憧憬,同时也很容易地让人们的价值诉求退而求其次地集中到了对“不要堵塞流动渠道”的吁求上。
问题是,其一,在身份等级制的大框架下,政府对于社会流动或社会分层政策所作的一系列调整,总体上依然是基于功利主义原则:总体效益最大化目标、后果主义的原则。当社会舆论以后果论的方式一次次强调“社会不公将导致社会危机”时,政府一方面表现出了以政策局部调整来控制后果的强大能力,另一方面也同样以“取消现有户籍制将会导致财政危机、社会失控”这样的后果论,来化解社会对于公平、平等价值的诉求。其二,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国民平等权利的保障,同时在不同阶层间实现一定程度的财富转移(再分配)来实现。而中国目前附着于一整套身份制度之上的权利层级制度、区别化的再分配制度,以及鼓励“向上流动”的制度安排,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底层民众的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
权利资格与身份市场
在现代权利理论中,功利主义与自然法理论是两大主要传统。⑧当人们以“权利”(right)观念否定现实制度的正当性,尤其是在伸张公平正义观念的时候,其所基于的往往可能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天赋人权”或人“理所应当”拥有的权利)。不过在实际的制度运行中,大多数情况下,“权利法定”才被视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以及落实权利的基本方式。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基于民主、自由理念,“权利”通常被用来指普遍主义意义上的公民平等权利。与此相对应,权利资格(entitlement)这一概念被一些学者用来指人们实际持有的权利。⑨现代社会中的许多社会不公,往往可能源自蕴含于权利资格中的、政府对于权利的功利主义原则。诺齐克在他提出的权利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中对权利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of rights)进行了批判,他反对社会为了某些所谓更重要、更多的权利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⑩这样的权利资格理论在阿马蒂亚·森的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运用和阐发。森在他的《贫困与饥荒》一书中强调,研究者通过权利资格理论要关注的是,通过社会现有的合法手段,人们可以获得支配食物的能力和资格,这些手段包括人可以得到的生产机会、交易机会、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及其他获得食物(生活资源)的方法。(11)
在森的研究中,现代社会的私有制经济,是他运用权利资格理论的基本背景。相对于此,在本研究中,笔者尝试将权利资格理论移用于对中国的等级身份制度的分析。因为这一种身份制度在人们实践社会流动、获得生存机会、生活资源的能力竞争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政府通过等级化的身份制度,对不同类别的人群规定了不同的权利资格,以此限定了不同身份的国民获得工作机会、生活资源等的可能。正是这样一种权利功利主义,成为引发社会不公的最重要的机制之一。
但是,对于这样一套以户籍身份制为代表的可流动的身份等级制度,如果我们仅止于说明其整体效益意义上或结果论意义上的功利主义,那还不足以揭示其造成社会不公的实质。因为当我们以功利主义原则来说明身份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来源时,我们尚在假设:政府部门是本着国家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设计制度的。可是在现实中,权力部门有可能成为利益团体,从而利用制度为自己创造获得超额收入的机会。关于这样一种可能,寻租理论(rent-seeking theory)、捕获理论(capture theory)等都已有相关的阐释,同时也已经有一些学者对中国的现实作了应用性的研究,并不同程度地证实了事实的存在和理论的适用。(12)
在今天,被镶嵌于不同等级中的各种身份资格的创设,乃至于户籍身份制的局部改变,很多时候出于地方政府之手。身份等级制度在今天的再生和不断更新,其背后的驱动力之一,来自于地方政权(localstate)的经济理性,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功利主义。事实上,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竞争和资本经营的主体,并基以经济理性,利用公共政策作为扩大社会需求、提高差价的手段,进而有价出售公共产品,直接、间接地从中获取财政增量和集团私利,这些已经成为当下中国诸多社会问题的病灶之一。涉及本文所分析的户籍身份制度,相关权力部门及其利益衍生群体直接或间接地经营户口交易的社会事实,在近年来的社会舆论中也已经被频频曝光。(13)
在这里,笔者尝试以“身份市场”一词来概括这样一种围绕权利资格的交易:由于不同身份的国民所拥有的不同权利资格限定了人们获得工作机会、生活机会以及由国家配置的各种公共资源的能力,由此形成了人们试图通过改变身份而获得更高权利资格、特别是城市居民身份的巨大的社会需求;又由于国民在不同等级的身份之间的流动,特别是户口的迁移和获得,不再如20世纪80年代以前那样受到党政系统的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遂拥有了经营户籍身份、居住身份等交易的广大的市场。
出售城市户籍。各地政府擅自出售城镇户籍的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即已出现。1988年国务院通知指出:“最近一些省的市、县政府以‘集资办农业’、‘振兴经济’等为名,公开标价向群众出卖城镇户口。对这一错误做法,各有关省的政府和公安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制止和纠正。现在有的市、县作了纠正,但仍有个别市、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公开出卖城镇户口,少数地方还有蔓延的趋势。”(14)
“购房落户”。各地中小城市普遍出台有正式的购房落户政策,如昆明市政府2008年1号文件正式出台了《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码标价:在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15)又如成都,按规定,只要在成都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左右),且实际居住的外地人员,就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16)
“蓝印户口”。在一些城市(如上海市),政府为拉动房地产业,曾推出“蓝印户口”制度,凡购买本城一定面积的商品房,可获得一个蓝印户口(满一定年限后可申请正式户口)。(17)
“人才落户”。各地城市普遍制定有吸纳人力资源的户口制度,以“本地常住户口”或“A类居住证”(18)吸纳高学历“人才”。迁入者以自身的教育投入换得工作地的户籍身份、居住身份以及附带其中的市民保障待遇。
购房换取“常住居民户口”。在上海等大城市,引进人才获得的本地常住户口的种类为“集体户口”,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必须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拥有房产所有权后,才可以获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而居住证持有者如希望按积分制申请本地户口,亦需购买商品房。
“城市增容费”。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城市曾出台政策,对新入户者收取城市增容费(城市建设费)。包括大学以上毕业生因就业在城市落户、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异地迁移等,都需要缴纳从数千元到一万多不等的相应费用。
以土地换城镇户口。该类交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征地,被征地农民除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外,户籍改为城镇户口(农转非户口),但很多时候他们不能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19)另一种方式为,农民以不同方式获得城镇户籍的,必须交出土地。
户口黑市交易。由“人才入户”政策而配置的户口指标,被城市中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所利用、流入非正规交易市场,形成户口黑市交易。据媒体报道:“中介漫天要价北京户口:来自于央企,一个指标80万。”(20)
“事业编制”交易。作为优势的职业身份,“事业编制”也成为变相交易的重要商品。据媒体报导,各地城市多出现有变相的买卖市场,如河北柏乡县招聘6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通过者称根据学历不同,他们被要求缴纳5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公益赞助”。又如北京,据媒体披露的情形,户口加事业编制,在黑市标价达50万元。(22)
“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围绕独生子女政策以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这几年社会舆论已有激烈的讨论。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普遍滥收并截留罚款所得的问题,最近也被逐步揭露。这一制度的延续被不少学者视为是当前中国最具典型性的权力寻租、共谋问题之一。笔者认为,作为独生子女政策的监管制度,“以罚代管”本身即是地方政府“放水养鱼”的身份市场经营方式之一。政府及计生委部门一方面为农民、市民基本的生育需要的满足设置了制度障碍,同时却又开通了缴钱换孩子户口的交易渠道(23)──它构成了政府“身份财政”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由相关利益团体经营的各式各样的身份市场中,我们可以注意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户籍身份、居住身份等的制度创设和运行监管中,中央政府的放责放权与地方政府的自利自保相辅相成。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对政府经营的身份市场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地方政府出售城镇户籍的行为为例,继1988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明令禁止之后,1992年公安部又曾发出紧急通知,再次表示严禁地方政府擅自出售城镇户口,并强调户口制度改革必须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24)但是,随着分税制改革的开始,各地政府变相开拓身份交易市场以自寻财路,这样的现象似乎未再受中央政府的严令禁止,地方政府实际所拥有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自主权越来越大。紧随分税制改革而形成的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在上述各种身份交易市场中,处处可见其驱动力所在。事实上,除了直接的购房落户、蓝印户口以及房产权换常住居民户口等方式外,各地政府还创设有其他各种让农民、市民以房产权换取权利资格的政策。以“购房入学”为例,各地城镇与房产开发商、教育系统共谋,将公立学校的学位直接与房产权挂钩,以业主身份替代学区户籍身份,让孩子获得入学资格,以此推动房产市场。这种共谋模式,也成为免征农业税(内含农民教育集资等地方性收费)以来各地政府“撤点并校”的驱动力之一。农村中小学并入城镇的直接后果之一,是推动了城镇的房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这样,“身份财政”与“土地财政”成为互相配套的地方政府逐利方式,共同构成了“中国式财政体制下的掠夺型地方政权(predatory local state)”的运行模式。在这种身份市场的运行模式中,“身份等级制”成为制造落差、抬高身份需求的结构条件。(25)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悖论:一方面,是全国上下对“城市化/城镇化”及“社会流动”的高调宣传,另一方面,却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户籍制及其各种身份等级制的顽强维持和精致更新。在不同等级的身份之间的“社会流动”,成了人们提升自身权利资格的无可选择的选择。
权利资格赎买:社会不公再造机制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国家几乎关闭了市场经济的社会流动渠道,并在城镇构建了单位制,在农村实施了农业集体化。国民无法通过自主的生产劳动和自由的经济活动改变自己的经济生活、实现他们的地位目标。与此同时,国家设置了一套身份等级系统,根据各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需要,对不同身份类别的国民区别化地配给生活物资,安排不同的工作机会和社会保障。在这套身份系统中,农民被置于等级的最末梢,他们由制度所赋予的获得生存资源、生活机会的能力被限定在社会的最低端。作为权利的功利主义设置,这种身份等级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是国家对一部分人(在中国社会中事实上是绝大部分人)的国民平等权利的剥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开放了市场经济的流动渠道,国民由此获得了从市场上得到劳动机会、生活资源的自由,农民也逐步获得了自主地耕作承包土地、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城市经济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6)可另一方面,国家在再分配领域依旧维持了原有的身份等级系统,并根据这套系统,进一步细化、甚至扩大了不同身份等级之间的权利资格。(27)这也使得这套身份系统在近二十年的社会分层制度演变中,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尽管这种制度的不公平、不平等的性质以及国家维护这套系统的机制受到了来自于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但对于不同等级的身份之间的“社会流动”制度,学界和民众总体上给予了正面的评价。
与此相对照,本研究试图指出的是,现有社会分层制度的非正义性,不仅在于以户籍制为代表的各种身份等级制,还在于,在这套制度的框架下,底层民众、特别是农民阶层不得不以购买的方式,去赎回平等的权利资格,或实现上升的社会流动。这样一种由政府设计、推行的赎权行为,事实上并不能为底层民众带来应得的平等权利,甚至也很难实现他们所期望的真正意义上的代内、代际上升流动。
首先,就权利资格赎买的制度本身而论,这是一种国家再分配制度的逆向运行。在法定的税收以外,国民与政府之间的这种交易,本质上是财富由国民向政府的逆向转移。这是制度变革的一种逆向行驶。国家再分配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它必须是通过财富由富裕层向贫困层的转移,实现对最脆弱的人的生活保护。而在上述身份交易的市场上,我们看到,不得不为了权利资格的提升而向政府“输液”的,往往是社会最贫困的群体。
其次,在实际的社会过程中,权利资格的赎买者们即使尽其所能,所能实现的流动与他们付出的代价,也可能是不对等的。为了他们想要获得的权利资格,权利资格赎买者往往被要求不断地追加支付。以农民为例,在身份市场他们能用什么去支付?20世纪80年代,对于绝大部分农民来说,他们得以逐渐“富裕”起来,最初是由于承包地上的生产收入,90年代以来则主要靠外出打工。我们知道,劳动者价值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决定的,包括劳动者本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而中国的“打工者”(尤其是第一代民工)基于生存理性,通常会将他们自己在打工地的生活费用压到最低,从而省出钱来供孩子读书(以实现代际上升流动)和在家乡城镇购买户口或商品房,后者是他们实现代内流动的主要方式。由是,今天我们已经看到了他们在这样一种“社会流动”模式中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大量打工者处于夫妻分离、家庭分散的生活状态;超过6000万的孩子成了“留守儿童”(28);农村老人失养问题严重(29);失根青年又无法融入城市,已经成为困扰二代民工的突出问题;等等。
所谓“追加支付”,在这里主要是指各地政府在农民或市民赎买权利资格的过程中“层层设卡”的现象。当农民以土地换户口或购房落户之后,他们又可能被所在城镇的民政部门要求补交养老金(交足15年)后,才可以享受城镇养老保障;当大学生通过教育支付、以高学历在城市“人才落户”之后,他们会发现,所得到的只是一个“集体户口”,还必须购买该城市的住宅之后,才能够获得当地的“居民户口”。诸如此类的种种重复赎买要求,对于农民和城市贫困层而言,是难以承受的政府汲取。(30)
在制度化的身份市场中,社会成员所谓的地位上升流动,并不仅仅是个体自由地实现学历或职业地位的提升、财富的增量以及社会声望的提高,还包括国民通过一系列支付行为“赎买”相应等级的身份和资格,以及附在其中的城市社会保障、优先入学机会、党政部门工作机会等。当代中国的“农民工”现象、“农村大学生”现象、“公务员热”等,多是基于这样的身份等级制及其身份市场的逻辑而形成的。不同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的人们,为了他们想要的权利资格、更好的生活,不仅必须忍受资本市场上的剥夺,还要面对来自权力部门和身份制度的索取,其情可原,其状可叹。
然而,这样的权利资格赎买行为,并不可能导致真正的权利平等。各种利益团体,也在利用这样的制度框架,不断更新等级秩序,或者提高自身的等级位阶及其含金量,同时抬高身份市场上的要价。在这样的结构框架下,即使“流动”仍能继续,即使“稳定”不成问题,可“社会公正”终究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楼。对于当前中国社会不公问题的真正解决,并不在于让谁先富起来的选择,而是如何改变权利功利主义思维逻辑的问题。对公平价值的追求,需要决策层从对现存的身份等级制的价值否定出发,切实落实国民权利平等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注释:
①参见陈映芳:《城市中国的逻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一章。
②参见陈映芳:《社会保障视野下国民身份制度及社会公平》,《重庆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③“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在这儿主要指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提出的道德哲学,它提倡追求整体意义上的“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以及后果主义。
④在物质匮乏的社会主义年代,拥有城镇户籍的居民才可获得粮食等生活基本资源的供应保障。
⑤如20世纪60年代初为解决城市粮食供应问题,全国下放职工。在从1961年1月开始的两年半中,全国职工精减与录用相抵共减少了1887万人,城镇人口减少了2600万人,吃商品粮人数减少了2800万人。参见:http://news.qq.com/a/20090806/001000.htm。
⑥参见陈映芳:《城市中国的逻辑》,第十二章。
⑦唐世平:《社会流动、地位市场和经济增长》,《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⑧张立伟:《权利的功利化及其限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⑨关于entitlement概念的汉译,由于此概念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学界认同的定译。一些学者直接将其译为“权利”(王宇、王文玉译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有的译为“资格”或“应得的权利”(周保松《纪念诺齐克》),也有的学者将其译为“权利资格”(如[印]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思考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田立年译、陈光兴校,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在日本,不少学者放弃汉译,而直接用外来语表述,而日本法学界则将作为法学概念的entitlement译为“权原”。
⑩[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1)[印]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5页。
(12)参见: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786837&boardid=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13)有媒体报道“中介漫天要价北京户口:来自于央企,一个指标80万”(见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这大概是至今叫出的最高户口价了。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国办发[1988]70号)。
(15)参见《昆明规定购房120平米以上一家三口落户主城》,2008年1月16日,http://news.sohu.com/20080116/n254687229.shtml。
(16)参见《新政松绑成都二手房 转让超2年住房暂免个税》,2008年12月8日,http://cd.focus.cn/news/2008-12-04/582270.html。
(17)参见陈映芳:《城市中国的逻辑》,第六章。
(18)除此之外,普通劳动者只能申请B类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19)参见陈映芳等:《征地与郊区农村的城市化——上海市的调查》,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年。
(20)参见:http://money.163.com/13/0909/08/98AKQ9EB00254TI5.html。
(21)参见: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2/02/09/181505.html。
(22)参见:http://business.sohu.com/20120301/n336345137.shtml。
(23)2000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公明发[1992]880号)。
(25)一种观点认为:户口背后所附加的诸多利益,仍是人们付出高昂代价争取北京户口的主要原因。“过去就有很多利益”的北京,对急于改变自己、甚至是上一代的父母和下一代子女的生活的人来说,依旧颇具吸引力。参见:http://www.51labour.com/html/91/91230.html。
(26)这样一种转变,被农民看作是一种“解放”。参见郭于华:《受苦人的讲述:骥村历史与一种文明的逻辑》,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13页。
(27)如干部医疗待遇制度和退休双轨制的创设。
(28)全国妇联:《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6000万》,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5/10/c_115720450.htm。
(29)据相关调查,截至2012年3月30日,中国农村孤独居住老人已接近四成;中国农村老人的自杀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5倍。参见:http://ucwap.ifeng.com/video/fhtese/shehuinengjiandu/news?aid=70148564。
(30)大学生、硕士生毕业入职后即使有机会购买经济适用房,几十万元的首付对贫困家庭、农村家庭来说,也还是巨额的数目。
原文来源:《学术前沿》(京)2014年第1下期 第62-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