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家们一直非常关注科学技术对现代社会的影响。随着技术飞速发展,它日益显露出对人类的神奇而巨大的作用。许多人对此感到不安,纷纷对技术与人的关系进行探索,并试图作出自己的回答。本文概括地介绍了其中一些哲学家的观点。
一、技术哲学的原由
技术哲学在20世纪一直是一门方兴未艾的学科。通常,它的出现并非与纯粹的学科性问题相关,而是或多或少同社会相联系。它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或者由于过高评价技术所带来的益处,或者由于对技术所带来的威胁估计不足,人类发展呈现出似乎不平衡的现象,人们对此感到不安。对技术的作用作出审慎的判断显然是必要的。哲学家们已经作出了回答,但是这些回答同样含有公众见解所显示出的含糊性。有些思想家将科学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作为补救办法;另一些人则对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感到担忧,或者认为,技术在我们的文化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必将被人类的行为或命运所推翻。许多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对于从哲学的总体认识方向上寻找解决办法的结果感到失望,而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了一些比较零碎的方法。但是如果缺少总体的透视,这些策略就不可能深入。哲学在寻求这种透视中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难道它没有因所提出的透视过于悲观而未能给予我们任何帮助?指责哲学对技术的认识基本上有失公正的那些人真是如此不正确吗?
另一方面,技术为什么会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的答案似乎是,技术是人类自我表达的一种形式,因而与哲学人类学有关。但是这一回答太普通、太平淡。哲学家们一直关注技术在现代社会中似乎所起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规范性问题,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兴趣。19世纪和20世纪技术的急速发展引发了人们的不安,这种不安呼唤人们去认识技术在更广泛的环境中的适当地位。许多知名的哲学家一直在这个领域内进行研究,有些人是出于他们对技术的特殊兴趣,例如卡普(Kapp)和德绍尔(Dessauer),专业技术专家施密特(Schmidt )和狄塞尔(Diesel ), 以及当今的现象学家德赖弗斯(Dreyfuss)、伊德(Ihde)和博格曼(Borgmann);另一些人则是出于技术的重要文化作用,例如格伦(Gehlen)、海德格尔(Heidegger )、安德斯(Anders)、芒福德(Mumford)、埃吕尔(Ellul)、巴鲁齐(Baruzzi)和许多其他人。除了这些国际知名人物之外, 在这一领域内进行研究的还有许多仅在一定语言范围内闻名的哲学家。本文就是根据研究这一课题的地方学者,即用荷兰语写作的学者的研究成果而形成的,他们的著作不如那些国际知名学者的著作重要,因为那些学者是用人们更为广泛了解的语言写作的。他们的独特见解是由于他们不顾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普遍的反哲学趋势,拒绝放弃真正的哲学方法和采取反技术的态度。他们当中有些人是由于对社会问题的关注而对技术产生了兴趣,例如,德布鲁因(De Bruin)、霍拉克(Hollak)、范里森(van Riessen); 另一些人则由于他们的科学背景而更具有认识上的动机,例如,弗莱施哈克(Fleischhacker)和库伦(Cooler), 他们本来是数学家,以及迪佩尔(Dippel),他是一位物理学家。他们的著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技术从手工艺技术经由工业技术而向信息技术的发展,看作是一个持续不断和必然的发展过程,然而它又是一个没有确定具体技巧与人工因素的详细特征的过程。因而他们就避免了技术决定论,在不忽视个别“本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引导技术的整体发展。
但是,是否有必要以哲学的整体方式来发掘技术的规则?任何技术发明与应用都植根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在这样的环境中,很多的机构作出不同的决定,从而最终决定了技术的结果。一种哲学上的解释最终只能决定其中一些机构的看法。而就所有的机构而言,即使从哲学的角度上看,依据社会科学的最佳传统,这种结果似乎还是不如相互作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净化重要。然而,后一种方法又把我们带回到纯粹理论兴趣问题上,并不可避免地将规范性问题抛在一边,因为评价这种发展的任何一种标准都将必然是某一个个别机构的标准。黑格尔认为,哲学的变化来得太慢而不能告诉我们世界将会如何,这一名言不仅适用于社会学,也适用于哲学。
人们除了从理论方面与规范方面的本来区别中有所收获之外,不能断言研究技术发展的本质或技术发展过程中所包含的社会进程没用。尽管事实的确不意味着规范,这并不因而表示关于事实的知识不会对规范性问题有任何帮助。这既适用于关于概念的哲学事实,也适用于关于世界事件的经验事实。如果技术发展领域的机构足够明智地通过有关社会相互作用进程的普遍知识来改进他们的行为,他们也就是足够明智地通过有关技术本质的知识来改进他们的行为。
二、作为技术认识本质的有用构建
“本质”一词在这里用来指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是我们在有意义地、认真地使用某种概念时必须要采纳的。例如,在有意义地、认真地使用“狗”这一概念时,我们必须要预先设定关于这个实在的一种观点,这个观点合理地将动物、植物和非生命存在区别开来。依照这一认识,本质并不仅仅概括了眼前的某种差异所显示的有限方面的特点,而是概括了能使我们作出一定区分的所有方面的特征。
如果我们要认真地、有意义地使用“技术”这一概念,我们必须要采纳什么样的观点呢? 技术哲学家中最乐观的人物之一德绍尔( F.Dessauer)在发明的领域中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 他的回答与那种认为技术的本质就是使发明成为可能的东西的观点相同。自然界包含着解决人类需求的潜在办法,我们必须要发现它们。所以,一方面存在着包含大量未实现可能性的自然界;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能够发现这些可能性的人类智慧。这一观点当然为我们指明了寻求技术本质的方向,但它还有待于进一步阐明。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关行为的可能进程的发现都一定是发明或技术发现。
荷兰哲学家霍拉克(J.Hollak)以他所谓的“技术观念”的形式阐述了他的关于技术本质的概念。“技术观念”是一种抽象的认识形式,人类用这种形式来描述他们通过创造性地组合自然界的作用力,以形成一种新的秩序而实现的对自然界的征服。这一描述当然包含了我们要确定技术的本质所必需的所有要素。它将技术限定为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抽象的人类智慧形式而发现的东西。它直接根据人类存在的水平来确定技术。这可能就是技术的本质之所以被称为“观念”的原因所在,因为它具有先见之明的形式,这是人类行为的典型特征。某些人类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技术的”,人们甚至可以设想超人类存在运用一定的技术来影响事物的进程。无论如何,技术大致上都不可能只是一种“人类的”可能性,尽管在人类生活中它肯定具有一种特定的“形式”。因此,我们或许不仅应当寻求一种特定的认识形式,而且应当寻求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得到适当认识的事物的特定本性。在这个方面,上述两位作者都提供了有价值的暗示。德绍尔谈到了“自然界的可能性”,霍拉克谈到了“创造性地组合自然界的作用力”。综合这些想法,我们便得出了这一观点:技术是建立在“组合自然界作用力的可能性”基础上的,我们通过组合自然界作用力的方式而能够“使它们朝向我们的目标”。这也就是将利用自然界作用力的可能性作为某种“构建”——即某个机构的发明中形成的本性与目的——的“构造部件”。所以,我建议一种对技术的简洁表述:“有用构建的可能性”。从这一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所有实在存在的事物,因此,就我们在这里对本质一词所使用的意义而言,它便构成了一种“本质”。这个本质的特征可以通过一定的原则来体现。
一方面,技术的根本原则可以被描述为“有目标的创意”,另一方面,技术的根本原则也可以被描述为“组合”或“构建”。创意必须在相当程度上从字义上来理解:它包含某个影响结果本性的起因或主体。这不包含人们所认为的诸如包括进化进程在内的所有自然过程,但它并不排除可以使我们将各种行为归结于非人类的,诸如动物的原由的世界观。此外,“组合”不包括诸如有机体的发展和不可思议的力量等方面。在进行了确定技术本质的初步努力之后,我们可以进行下面两项观察。
第一,主观性(以有目标的创意为形式)和构建的原则非常接近笛卡儿的两种存在:“精神实体”和“物质实体”。确实,笛卡儿对前者主要是从认识论的背景下来理解的,而后者则等同于物质存在。但是,在现代哲学的后来发展中,无论是关于主体的纯粹认识论概念还是关于物质实在的纯粹外延概念,都没能存留下来。然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为外在性却经常出现于现代思想中,甚至连黑格尔也没能彻底摆脱这一点。笛卡儿的世界观是抽象的,这种抽象性可能与某种技术观点有关。外在于受支配的客观现实的主体机构的观点,同这里所说的技术本质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有创意的构建”显然往往是当今理解数学的方式。数学结构是通过公理系统的方式来设定的,公理系统的一致性必定是通过直觉来认识或设想的。这些结构因而被认为存在于理念范围中,完全外在于设定他们的主体。实际上,认为数学“以抽象的方式”表述了技术本质的观点并不那么令人感到奇怪。在数学中,构建的观点——这也是关于技术行为的观点——被认为是完全可能实现的。行为的技术特征并不是根据达到某个特定目标的具体手段来确定的,而是或多或少根据手段与目标之间联系的构建形式来确定的。就这种联系是构建性的而言,其结果与目标和我们的价值无关。某种技术方法的效用是它的结构以及它的结构所包含的自然过程的结果。就这一点而言,德绍尔是正确的:发明的目的在于一定的有用结果,而不受发明本身所带来的任何具体用途的支配。构建行为立足与手段与目标之间的,或者更广泛地说,立足于结构与现实存在的自然界之间的固有“差别”,目标的实现也就是一定因素组合的结果,全然不受目标对主体机构的效用影响。
某种东西是否是技术的,完全不取决于它的特定实际目标,而仅仅取决于可以使它得到最恰当理解的概念形式。艺术家、运动员、医生和政治家往往都能够通过完全“非技术的”(即本能的或直觉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没有采取针对性地对各种因素或力量进行构建性组合行为的情况下,达到一定的目标。然而,同一目标也可以通过对事物的蓄意操纵来实现。在动物界,我们把它们的各种活动要么看作技术性的(构建性的),要么看作纯粹本能性的行为。海狸是依靠本能建造它的水坝,但是我们可以将它的方法同工程进行比较。我们还可以这样来看待埃及蠓通过叮咬将毛虫弄残而不致死的本领。但是,我们可能会感到我们将太多的灵巧技能归于动物。另一方面,本能必须被归因于作为一个物种和作为进化过程一种结果的动物,而进化过程是不受某个外在主体支配的。当然,在诸如黑猩猩的动物中,对它们的作为“技术的”行为的解释和作为“本能的”行为的解释之间的差异要清楚得多。就动物技术而言,它永远是我们对那种使我们有理由称它为技术的或本能的行为的解释。在这里,技术行为尽管可能是人类的行为,但可能不是有深思熟虑的目的的。
关于行为的技术的和非技术的概念之间的差异可以在人工智能领域内得到阐释。许多未经过任何有意构建的任务是很难通过技术手段来完成的。另一方面,许多任务对最简单的计算机来说很容易,而对我们来说,如果没有技术手段,这些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任务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用技术方法来考虑,它取决于那种方法最有效。尽管如此,我们究竟认为它是技术的还是非技术的,那还有赖于我们对所发生一切的解释。我们可以借助数学的隐喻方法来表述这一情况:技术—目标关系的实际本质与技术本质是相互垂直的。这就是手段与目标实际上相互外在的技术行为的特征。技术的作用力显然在于将我们的注意力由个别目标转向问题的结构和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结构。
但是,如果不影响目标的本质,那么手段的或多或少的技术本质的意义又何在呢?即便某些目标不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就可能无法达到,它们的价值也不取决于这一事实。那么,通过技术的或非技术的手段而达到目标的意义是什么呢?无论是通过听诊器还是通过占卜来确定一个未出生婴儿的性别,其预定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而这两种方法都可能失败,尽管对失败概率的评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文化。
这种推理方法立足于所谓的技术的工具性概念。我们在寻找这个概念的错误之前,先来认真查看一下这个概念。关于技术在道德上是中立的观点有一定的正确性。技术手段并未参与它们所帮助实现的目标的价值。这是技术的构建性和组合性特征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技术的设计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结果,完全独立于那个结果的任何价值。而结果只取决于对一定的因素或过程间相互作用的有创意的组合。并非各种各样手段的情况都是如此。例如,学习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个人对于所涉及学科的动机。因此我们认为,学习并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的或“机械的”过程。这也就是技术之所以被认为“外在于”它们所帮助实现的目标的原因所在。然而,与一定目标相关的技术手段的道德中立,并不意味着这种手段在道德上“仅仅”是中立的。因为没有任何手段“仅仅”是达到某种目标的一个手段。如果是这样的话,它也就不是一种手段,而是目标本身的实现。
这不仅意味着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所有的手段都有其附带的结果,而且意味着手段“本身”带有自己所肯定或否定的价值。这是一个有待于解决的道德难题。技术最明显的价值就是它的广泛效用,但是,我们对它的这一特有道德面关注得越多,它就变得越发中立。沿着这条路下去,我们发觉自己最终是在讨论目标的价值,而没有探讨手段的技术特征。对技术所附带的结果的考虑也并没改变这一情况,因为,要避免技术所附带的某个不受欢迎的“特定的”结果,可能就是要通过技术手段达到的一个目标。这似乎包含一个无限的复归,至少只要人们停留在这样一种技术观点内。只有考虑到这种技术观点本身的“本质”,才能够从一个“补充的”观点角度来理解无限复归。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发觉自己在讨论那些设计“目的”的价值,我们就有忽视技术本质所固有的问题的危险。我们离开技术哲学而转向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这是带有工具性色彩的技术观点的一个结果,这种观点往往从技术的结果而不是技术的本质来判断技术的发展。技术不再被视为一种文化因素,而被当作一种文化工具。带有工具性色彩的观点使得技术如此透明,以致于它在我们所关注的领域内消失。
那么,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关于技术的工具性观点并非是错误的,而只是片面的,那种从对个别技术结果的认识角度出发的方法也是如此。然而,这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因为它探讨了技术与人类目标领域的必然联系。但它并没详细阐明一种技术哲学。因为“所有的”人类行为领域都可以从它们的目标角度来研究,无论这些行为本身在本质上是否是技术的。现在,技术确实是工具性的,也就是说,它为目标制造手段;然而,极其不可思议的是,这并不是技术所特有的。人类的所有努力都是间接性的,都围绕着一种手段—目标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它的技术的或非技术的特征。
三、技术与人的尊严
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包括人、动物、植物和事物。尽管事物可以是技术的产品,但它们永远超出技术的预料。植物、动物和人不是作为动态系统的属性,而是作为个体总和而存在。动态系统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模式,而不是实际存在。即使个别的人工技术制品实体并不仅仅是对它们进行构建的产物,它还是来源于作为这种构建的预期部件的个别实体,但这种构建的结果并不是完全可控制的。诸如特性,它最终是“大自然的一个礼物”,它不过是作为任何构建中所预先设定的事物本身的表现,而不是作为附加给某些已经存在实体的一种“额外东西”。通过对存在事物及其特性的认识,我们已经感到了事物的相对重要性和价值。例如,尽管有时一个无生命物体——机器或艺术产品——的经济或文化价值被估计高于一个生命有机体的价值,实际上在我们的技术文化中后者被认为必定处于另外一个层次上。单单在结构或构建中,除了效益和抽象的美以外,是不能找到价值的。如果实际存在的本质暗中与技术存在的本质相一致,除了它们是由一种不受别人支配的力量所任意假设、推断或约定的之外,不能找到任何其他的价值。价值的这种状况意味着它们将不能被约定为“价值”,只能被约定为“事实”。
确实,人们经常说道德不再会根据物质价值观念的发展而发展,而只能将自己限于有关参与者喜好的对话或讨论的规范性问题方面。舍尔斯基(Schelsky)关于经常性思考要制度化的观点似乎是对这种状况的恰当描述。然而,这种观点预先假设了普遍的规范,诸如尊重、开放和对不法暴力的拒斥。但是,如果不考虑那些行为将会受到这种对话的结论影响的个人的实际的和具体的尊严,就很难在有关人类尊严的普遍观念中为这种规范找到基础。这种尊严预先假设了人的有限而脆弱的实体。如果这一点得到认可,人之所以应当是唯一值得关心和尊重的有限而脆弱的实体也就没有什么理由了。
1.机械范式
乍一看,技术操纵与对人的尊重似乎是矛盾的。仅仅作为有组织的机械机构中的一个部件,显然是同人的尊严相矛盾的。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思想甚至可以推广至所有的个体存在,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这种思想的一些变异观点广泛盛行,并且总是或明或暗地带有对我们被认为生活于其中的技术时代的批判。这种批判立足于那种似乎确实与上面所假设的技术的本质相一致的机械范式。机器也就是通过对自然过程的组合而形成的一种构建的具体实现。因此,它似乎是技术本质的最终实现。然而,就机器而言,外在于机器的构建主体,可以这么说,依然能够自主地享有从机器的(人类的或非人类的)部件那里夺回的各种尊严。发明者,即机构的领袖,或者警察国家的独裁者,为自己制定了全部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全部尊严。但是,如果这个主体意识到机器是他的自我实现,没有这个机器,他甚至不能够作为一个权力主体而存在的时候,情况又将如何呢?假如机器的使用者本身也要成为机器的一个部件,将会剩下的只有一个纯粹的自然过程。有几个隐喻反映了这种假想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看作是丧失全部尊严的一个威胁,只有上帝才能帮助我们避免这一威胁。有人或许会欢迎这种情形,认为它是使独立决策和行动的主体摆脱难以承受的责任的一种拯救。或者可以将它看作是在机器的诸部件间分配这种责任,使他们能够通过经常的反思而恢复他们的尊严的一个机遇。或者,比较悲观地说,把它看作是一个“工具的世界”,在这里,个体在技术的背景下退化为各自的功能,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类尊严成了过时的观念。
然而,机器并不是技术的最终范式,因为它预先假设了起源与构建之间的本体论的区别。显然这一区别将机器与使用者放在了同一层面上。它们之间的区别很容易被认为是任意的,这种区别将会解释那些认为人似乎从属于机器——不仅从属于支配着机器的其他人的权力延伸,而且从属于不受控制的疯狂运行的机器——的幻觉。这种幻觉实际上是对机械技术的一种批判。机器是非人性的,它需要外来的设计和控制。我们不能找到与机器的一种积极关系;实际上,它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和异己的。它需要最新的技术改进——它应当这样运行,仿佛它理解我们,仿佛它属于人类世界。
2.信息技术与人的尊严
信息技术立足于对物质过程与精神过程之间并行关系的构建。一种逻辑线路之所以是逻辑的,并不是设计逻辑线路需要逻辑思维,而是因为设计逻辑线路是为了模仿一种基本的逻辑操作。更一般地说,设计计算机是为了执行同它们的语义学相一致的程序,而设计计算机程序是为了模仿一定形式的人类智力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信息技术都可以被称为人工智能。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主体与设计的构建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它既表现为软件的意图与构建之间的精神关系形式,又表现为被执行的软件和操作之间的物质关系形式。软件在被执行时,它仿佛被理解为要听从软件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意图的一个命令。在这里,意图与构建之间的关系几乎消融了精神存在与物质存在模式之间的本体论区别,因为信息处理器需要一种作为意图存在而自然发生的实体,我们在使用这种“智能”技术时不断遇到这一现象。
然而,这向我们揭示了对构建的认识和对物质存在的认识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通过构建而产生的东西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需要实体,因此它需要它自身的一种值得关注和尊重的价值。这可能看上去令人感到奇怪,但它意味着,人工技术制品的使用和处理在道德上并不是中立的。如果没有任何附带的影响,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将是一种纯粹的经济东西。这便消除了技术手段的外在性;也就是说,技术手段现在被认为只是一种较完整关系的一个方面。只有在数学客体的概念化形式中,才可以认为主体和客体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在实际生活中,它们总是体现它们的对手。我们一定不要将我们的技术实体视为威胁我们的机器人,而要将它视为对我们的自主性的一个反映。信息技术不是因为偶然才具有这样的特征,这种特征是技术本身所固有观念的结果。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在我们的时代拥有这种特征的不再只有信息技术;目前在各种技术中都可看到这种特征。
从数学上说,计算机是一种有限的机器人,在原则上与香烟自动出售机没有什么区别。然而在运用的过程中,计算机拥有特定的属性,要操纵这些属性需要适当的认识。人工制品获得的实体或“自主性”越多,我们同它们的关系就变得越道德,这不是因为人工制品具有内在的道德的——或者,就此而言,非道德的——“程序”,相反,而是因为它是以一种使这种程序成为多余的方式设计的。我们可以使计算机运行起来仿佛拥有自己的一种责任。但是,从构建的观点来看,计算机不可能拥有这样的责任,它与一种依据人的存在而“自然发生的”实在性有关。这实际上就是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的最重要问题。我们把责任归于某种东西,这种东西从构建的观点看不能承担这种责任,而只是它行动起来“仿佛”能够承担这种责任。然而,无论一种信息程序运行起来多么“聪明”,指责它的错误行为或惩罚它都依然是荒谬的。无论多么复杂,它都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它的运行所承担的责任不可避免地受人类设计者和使用者的引导。由它的构建而生成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只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的一个人类目标。
如果我们拒绝承担信息技术的责任,信息技术的现实只能是令人惊恐的。这种责任是可能的,因为我们是“自主的主体”,懂得自主性或实在性在程度上的差异。我们能够辨别相互作用、利用和误用,这不仅是就我们的同伴人类而言,而且是就自然存在,甚至是就我们自己的产品而言。
当我们来认识我们能够给予我们技术制品的自主性的程度时,我们便明白了这一事实:这种认识显然将我们与它们区分开来。这种认识不是对我们的产品的评估,而是对于我们似乎能够给予我们的产品,并且因而是来自我们自己的本性的某种东西的评估。在我们的技术产品中,我们欣赏并尊敬我们自己的发明和认识能力。
(译者: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