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法律体系承载国家价值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7 次 更新时间:2015-05-2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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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出现,是人类迈入文明门槛的标志。任何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都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都需要一定量的法律积累。恩格斯指出:“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当立法呈现“广泛性”时,一国的法律体系便基本形成了。

立法,并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阶段的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近3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成就斐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的十届人大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它们和谐一致地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立法总体情况看,现有法律能够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其主要标志为:1.法律部门已经齐备。2.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齐备。3.与法律相配套的附属性规范已经基本齐备。

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多重意义,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的载体,同时也是国家价值观的载体。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是公平正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对应着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构建。

社会的正义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体系。处于基础部分的是社会结构正义,其表现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平等、起点平等和权利平等。它通过宪法、行政法得以体现。正义的第二层次为分配正义,既包括初次分配的正义,也包括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的二次分配的正义。还包括通过社会间财富非交易性转移而实现的三次分配的正义。它通过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可以得到体现。

正义体系的最后一个层次是矫正和救济的正义,即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通过司法等渠道恢复正义和获得救济。它通过刑法、侵权法、诉讼法等得到体现。

每一部法都应体现公平正义,但其又有所侧重。立法,就是把社会的正义分布于不同的法的过程。体系化的正义,通过一部或几部法律是体现不完整的,只有体系化了的法律才能体现正义的体系。由此,构建法律体系就是构建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系。

其次,构建法律体系,有利于实现法制的统一性。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是内容齐备、结构完整、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内部和谐是本质性要求。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就是消除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法规与法规之间矛盾与抵触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实现法的价值、法的目的的过程。法制的统一性原理体现为所有法的原则、目的与价值的一致性。

最后,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明确法的效力等级及不同法的位阶。我国构建的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个不同层次中,地方性立法要服从国家立法、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所有法要服从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国家建立立法监督制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也是不断深化和提升社会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最终形成宪法与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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