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嘉:朱元璋的布衣情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6 次 更新时间:2015-05-02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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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  

本文摘自朱永嘉最新著作《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4月版),作者授权发布。

朱元璋做了皇帝以后,始终不忘自己是淮西的布衣出身,当代人喜欢把他这个布衣情结描绘成草根文化与帝王文化两者复杂的结合。到了他子孙为帝时,属于草根情结这一部分便自然消退了。我们可以先考察一下,朱元璋在洪武初年,如何表述自己这一布衣情结的。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即位的诏书中,强调自己“朕本淮右布衣”,他在洪武六年(公元1374年)颁布《皇明祖训》时,叙述自己的经历:“朕幼而孤贫,长值兵乱,年二十四委身行伍,为人调用者三年,继而收揽英俊,习练兵之方,谋与群雄并驱,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乃能剪除强敌,统一海宇。人之情伪,亦颇知之,以所见所行,与群臣定为国法,革元朝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这一段话表示他的早年经历使他深悉元朝末年“人之情伪”,即元末官僚机构腐败的状况,他在那几年游方僧的生活中,对这方面更有切肤之痛。元末明初的叶子奇在《草木子·杂俎篇》讲到:“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耻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要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上下贿赂,公行如市,荡然无复纪纲矣。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春秋传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彰也。岂不信夫。”这里所说元末吏治腐败的状况,当是朱元璋曾亲身体验到的,有的称呼迄今仍流传在民间,如“人情钱”如今仍是农村家庭一笔很大的开支,“得手”“好地分”等词也在特定人群中流行。故朱元璋在下文还强调“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采众长,即与果断,则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根据他过去的经历,他对儒生(即知识分子)、对官吏都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惩治贪官污吏的锋芒是对着官吏以及儒生,而他需要建立一个新王朝,确立新王朝稳固的统治又离不开那些官吏和儒生。

从建国开始,他便急于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这一套制度,不仅是对着民众,更主要是对着官员,只有治官才能稳定社会秩序,百姓才能安居乐业。朱元璋是提心吊胆地登上这个帝位的,在洪武元年大宴群臣时,据谈迁的《国榷》记载,朱元璋说:“朕赖诸将有今日,然忧天下之广,生民之繁,忧悬于心,夜不得安枕。”刘基劝他说:“今事定,宜少纾其忧。”朱元璋回答说:“尧舜处治,尚有忧之,况海内人民脱创残犹新也。”可见他忧虑的焦点是人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稳定。朱元璋早在前一年让李善长制定律令时,便说:“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使奸贪之吏得以夤缘为奸,则所以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非良法也。务取适中,以去繁弊。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慎之。”(《明太祖宝训·恤刑》)治新邦用轻典,这个观念他很明确,这个轻是对民众而言,立法强调简明是为了防止官吏因缘为奸。这个理念,他在至正十八年(公元1358年)说得更加明确,他说:“用法如用药,药本以济人,不以弊人,服之或误必致戕生。法本以卫人,不以杀人。用之太过,则必致伤物。百姓自兵乱以来,初离创残,今归于我,正当抚绥之。况其间有一时误犯者,宁可尽法乎!大抵治狱以宽厚为本,少失宽厚,则流入苛刻矣。所谓治新国用轻典,刑得其当,则民无冤抑。若执而不通,非合时宜也。”(《明太祖宝训·恤刑》)朱元璋过江在江宁站住脚以后,以宽简驭民这个思想是一贯的。

洪武元年,朱元璋与刘基有过一段对话:“一日,问基以生息之道,基曰:‘在于宽仁。’上曰:‘不施实惠而概言宽仁,亦无益耳。以朕观之,宽仁必先阜民之财,息民之力。不节用则民财竭,不省役则民力困,不明教化则民不知礼义,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基顿首曰:‘此所谓以仁心行仁政也。’”(《明通鉴·洪武元年》)朱元璋这个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行宽简之政,以息民力,以阜民财;另一方面对贪暴则讲“禁”字,尤其是官吏及地方富豪对民众的贪暴,要严加禁止。故朱元璋在刑法上的宽简是对民众而言,严禁是对官吏而言。历代封建统治结构,都是君主通过臣子治理民众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官僚机构的管理是否有效,取决于官僚队伍行为的状况。故在朱元璋看来治民的关键是治官,把官僚队伍治好了,国家机器才能有效地运转,民众才能有一个安定富裕的生活。朱元璋在洪武四年(公元1372年)与刘基之间,对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也曾进行过讨论。朱元璋手书与刘基:“近西蜀悉平,称名者尽俘京师,我之疆宇亦日博广,前元以宽失天下,今朕救之以猛,然小人但喜宽,遂恣谤骂国家,扇惑是非,莫能治,即今天象叠见。”(《国榷》洪武四年)于是问刘基该怎么办?那时刘基已退居在乡下,他给朱元璋回了一封信,据《明通鉴》其信之大要言:“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这个对话,说明当时的官僚士大夫对朱元璋严厉整顿吏治的措施已显出不满了。到了洪武九年(公元1377年)叶伯巨的上书中,便已讲得非常明朗。他说:“古之为士者,以登任为荣。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棰楚为寻常之辱。其始也,取天下之士,网罗捃摭,务无遗佚。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至,除官多以貌选。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诛戮,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为常,不少顾惜,此岂陛下所乐为哉?欲人惧而不敢犯也。窃见数年以来,诛杀亦可谓不少矣,而犯者相踵。”屯田工作都发往中都凤阳,故叶伯巨云:“今凤阳皇陵所在,龙兴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声充斥园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庙意也。”(《明史·叶伯巨传》)他还讲:“开国以来,选举秀才不为不多,所任名位不为不重,自今数之,在者有几?”可见这个时期儒生们或者叫作知识分子的人们,在朱元璋手下为官的日子实在也难过得很。

实际上朱元璋也不是一味主张重刑的人,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御史中丞陈宁讨论刑罚的问题时,陈宁说:“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下无遁情。”朱元璋便表示不赞成,“上曰:‘不然。法重则刑滥,吏察则刑苛。钳制下民而犯者必众,钩索下情而巧伪必滋。夫垒石之冈,势非不峻,而草木不茂;金铁之溪,水非不清,而鱼鳖不生。’”还说:“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则民无所措其手足矣。”(《明通鉴》)问题是陈宁强调的是对民要重刑法,这一点朱元璋不赞成,希望求其宜,对官吏与儒生则是另一回事了。事实上朱元璋也表彰过不少为官正直清廉者。如端复初,那一年朱元璋把他提拔为刑部尚书,“时为刑部磨勘官,案牍填委,钩稽无遗,上尝廷誉之。性严峭,人不敢干以私。一时僚属多以贪败,复初独守清白得免,至是遂超拜尚书。会杭州飞粮事觉,逮系百余人。复初用法平允,治其尤者,人皆服之。”(同上)如宁江知府陈灌,他长期在这个地区执政,“访问疾苦,禁豪右兼并,创户帖以便稽民。上取其式颁天下。至是以治最召至京师。”又如方孝孺的父亲方克勤,是济宁知府,在济宁三年,当时中原初定,“诏民垦荒,阅三岁乃税,吏征率不俟期……而克勤与民约税如期,区田为九等,以差等征发,吏不得为奸……盛夏,守将督民夫筑城,克勤请之中书省,得罢役……济宁人歌曰:‘孰罢我役,使君之力。孰活我黍,使君之雨。使君勿去,我民父母。’”(同上)他自奉简素,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朱元璋在从严惩治贪官污吏的背景下,对官员中能廉洁奉公的人还是优待的。

朱元璋从严治官,主要针对两类现象,一类是各级政府官员中贪渎腐败的现象,另一类是功臣宿将的飞扬跋扈欺压百姓的现象。明初的四大案,可以分为两类:空印案与郭桓案,是针对官吏队伍中的贪渎腐败现象;胡惟庸案与蓝玉案,则是针对功臣宿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且朱元璋先有警告。朱元璋对自己队伍的管束历来是非常严格的,早在攻取金华时,胡大海之子触酿酒之法,“太祖怒,欲行法,时大海方征越,都事王恺请勿诛,以安大海心。太祖曰:‘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手刃之。”(《明史·胡大海传》)可见朱元璋治下之严,若有犯纪者,即使是高干子女,他也丝毫不留情面,不管有多大的功绩,该处理的他就严格依法处理。洪武六年(公元1374年)五月,朱元璋以功臣多倚功犯法,放纵奴仆杀人,并且隐匿不报,于是命令工部铸铁榜,申诫公侯。从《明太祖实录》中可见,这些条令列举了:凡公侯之家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倚势在家欺殴人民者;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它亲属人等,倚势凌民,夺侵田产财物者;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凡公侯之家,倚恃权豪,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孳畜者;凡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朦胧投献物业者等。这些铸在铁榜上的条文都明确规定了处罚和处刑的条令,而且非常严厉,有的要处斩。

其实,当时这些铸铁的榜文,对功臣宿将还只是一个警告,没有真正下手。他对文臣的处置比武臣将领要更凶一些,正由于屡禁不止,他才兴大案的。当然,这也与上层集团内部互相倾轧有关。现在分为两类进行叙述,首先是他对官僚士大夫集团的惩处,如空印案和郭桓案,以及与郭桓案直接相关的大诰、二编、三编及武臣诰的颁布,然后再叙述胡惟庸案和蓝玉案的处置。这四大案的处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对着明帝国建立以后新兴的贵族官僚统治集团,不是对着民众的。在君、臣、民这三者之间,历代王朝都是君臣结合以治民,君王通过官僚建立各种官府机构来统治老百姓。而朱元璋则企图整治官员以稳定王朝的统治,甚至一度想君民结合来整治官僚队伍,这也是历代统治者中少有的现象,大概与朱元璋早年的经历和他的布衣情结有关。当然,这四大案中,错杀、冤杀的成分很大,但从宏观上看,整顿吏治,没有那样的声势,也难以取得成效。看问题,也许得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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