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彭斌:理解代表

——关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5 次 更新时间:2015-04-27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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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辉   彭斌  

内容提要:理解代表,核心是要说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的合理性问题。在人类政治文明化 的演进中,人们所以选择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是由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决定的, 也是由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与运用以及现代社会规模过大等因素要求的。现代意义上的 代表观念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主权在民与公民权利成 为代表正当性的依据,社会公众的同意与授权成为代表正当性的来源。代表观念的形成 改变了政治的逻辑、政治思维的方式和政治的关系。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代表是由社会 公众意志的主观性、差异性与变动性的特征决定的,同时也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在如何 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方面,委托论与独立论、专职代表论与兼职代表论之间的争论是关 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争论。

关键词:公共权力 代表 代表方式 正当性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代表是人类政治生活文明化的产物。人民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 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它是现代社会表达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 现民主管理的一种政治方式。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对于代表的理解依然是 十分模糊的。本文不是以历史发生学的方法讨论代表观念的历史演化过程,而是以规范 分析的方法,拟从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通过代表进行社会管理、代表的正当性根据是什 么以及如何代表三个方面来解析代表,以期加深人们对我国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理解。

为什么需要通过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呢?澄清这一问题是理解代表内涵的前提和基 础。由于生存规律和生活状况的约束,人类注定要过群体生活并组成社会,也就必然产 生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然而,由于社会生活是由具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利益、 愿望与动机的人们组成的,所以人类社会秩序必须以公共权力作为其维系与保障的基础 。因此,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也就与公共权力的特征紧密地联系起来,公共权力的内在 矛盾也就成为人类社会通过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深层原因。然而,虽然公共权力 是满足人类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但是在公共权力的运用过程 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却只能是少数人,多数社会成员不可能在具体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成为 公共权力持有者。正是由于公共权力的这种特性,人们将公共权力赋予代表来进行社会 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孟德斯鸠在对公共权力的这种特征深刻认识 的基础上恰当地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 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 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1](P15)由此可见,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是人类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解决谁来管理社会 的政治前提与基础。

根据人类社会盛衰兴亡的规律,任何政权的长治久安都必须妥善地解决公共权力的和 平转移、规则更替与文明运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规则更替与文明 运用,那么任何社会的富强兴盛都是不可能持久的。如前所述,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是 人们通过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但是公共权力的存在并不必然保障人类社会一定 能够通过和平、合理与文明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暴力的方式也是人们解决谁来管理 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选择。事实上,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解决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 往往不是以和平、合理与文明的方式进行的,宫廷阴谋、武装政变、恐怖暗杀等暴力方 式都曾经在确定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发挥过决定性的作用 。从人类理想与追求的角度说,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平等的和平相处 ,为了实现此种目的人们通过制定社会规则的方法来规范与约束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 式。如果将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建立在以力服人的基础之上,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更替 取决于临时的暴力冲突的结果,从而无法实现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和规则化更替。暴力 的效用取决于人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因而也就必然导致暴力冲突的规模、程度、方 式与手段不断升级,使得人与人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不断恶化。所以,“暴力从本质上 说是工具性的”[2](P437),它与规则相排斥。通过暴力的方式确定谁来管理社会的实 质是拒斥与反对人类的理性选择原则,它所依照的只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规则 ,因而既不可能确立人们对于暴力的真诚服从,同时也不可能建立对于秩序的理性预期 。卢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强调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公共权 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P13-14)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磨合过程中,为了摆脱与超越动 物世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努力寻求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规则更 替与文明运用的治理之道。

一般而言,以和平、规则与文明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包含着两种方法:其一是社会成员 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其二是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在那些主张社会成员 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人看来,亲自行使公共权力优于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别人,基于直接 参与的制度比通过代表来管理的方式更安全或更完善。这种思想认识到了社会成员参与 公共事务的价值与意义,同时在某些小型的民主社会中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 在现代社会中,它往往只能作为政治理想而存在。现代社会规模过大是妨碍社会成员直 接参与社会管理的直接原因,“我们之所以放弃直接民主,主要是因为社会规模过大, 难以付诸实行”[4](P83)。更为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公众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往往 是非常脆弱的,易于造成政治肥大症,使得政治生活缺乏必要的缓冲机制,导致民众容 易受到少数人的蛊惑与煽动而产生过激行为,因而影响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与文明运用 ,危及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的实践确切地印证了这一点,“以直 接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即使在它这种不可多得的实验场中,也被证明是非常脆弱的 ”[5](P284)。相反,通过选择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则可以在政治生活中建立起 必要的过滤器与安全阀,避免或者减少人们由于缺乏审慎地思考和理性地反思所导致的 偏颇和冲动,有助于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规则更替与文明行使。麦迪逊正是基于此种 考虑而认为,“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 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 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 ,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6](P49)。当然,通过选 择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排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代表制就 是要在不可能实现普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普遍参与”[4](P83)。

因此,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了人们的理性选择,它 表达了人类追求合理政治秩序的理想与愿望,体现出人类解决公共事务管理难题的智慧 与能力。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代表就是指“某个人为替其他人提出主张或采取行动而作的安排 ”[7](P695)。那么,为什么某个人可以为其他人提出主张或采取行动呢?他的正当性根 据是什么呢?从政治学的角度说,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问题,也是公共 权力的正当性问题。

在人类社会中,政治权威最终来源于谁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始终困扰人类公共生 活的重大问题。君主专制说、君权神授论、神权至上说等都是人们对于政治权威的最终 来源所作的解释,同时也是人们对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根据所作的回答。例如,中世纪 的君权神授论认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世俗统治者是代表上帝处理人间事务的 ;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在论证君主的统治权威时,强调君主是“天子”,君主的统治是 “受命于天”的,他们是代表“天”来管理社会的。上述思想在论证政治权威的来源与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时,不是从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角度对政治生活进行思考,不是从人 本身出发来寻找权威的来源,而是从人之外寻找权威的来源,将统治者看作是代表某种 外在于人的绝对权威来管理社会的,根据外在于人的标准判定政治秩序良善与否。在此 ,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问题是,近代以前人们为什么要从人之外来寻找政治权威的 来源呢?在根本上说,从人之外寻找权威的来源实际上是把政治权威神圣化,因为神化 政治权威能使人们产生一种理性无法予以合理化的敬畏与服从以及惧怕不服从会带来亵 渎神灵的处罚的意识,从而形成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依附,不仅是制度上的依附,而且是 内在的心理依附。达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指出:“赤裸裸的武力有它的限度,自诩为内 在优越原则化身的那些人,总是用各种神话、奇迹、宗教、传统、意识形态、排场和仪 式,来掩盖自己戳穿了其实非常脆弱的要求。”[8](P74)神化政治权威的目的,说到底 是为了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支配与服从的政治关系提供一种正当性根据。在这个意 义上说,代表“神”或代表“天”的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是大相径庭的。在那 些以代表“神”或者“天子”自居的人看来,群众服从他们,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改变 群众的生活。实际上,他们不是为了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提出某种主张,而是要将自 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民,是要为民做主。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当时法国社会中小农的政治地 位时曾深刻指出的:“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 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 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9](P693)从理论上说, “为民做主”的思想是以对人的价值的“排他性”理解为认识基础的,因而与代表观念 的内部逻辑是完全不同的。所谓对人的价值的“排他性”理解,就是假定在人类社会成 员中,存在着严格的、不同的等级,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天生的优越与高贵。这种认 识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质料论”(意指人是由不同的质 料构成的)、“血统论”、“种族论”、“等级论”等。根据这些理论预设的逻辑,处 于优越地位的人应该统治和支配处于低劣地位的人,而处于低劣地位的人要改变或者反 抗这种支配关系必然受到无情地镇压也是理所当然的。在为民做主的观念中蕴含着这样 的价值判断,人民不是作为主体的、自主的人,而是被作为实现某种意志的工具和被牧 导的群氓来对待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为民做主”的观念看作是专制制度 的思想基础,“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10](P411)。

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是欧洲近代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的产物。以批判宗教迷信、封 建专制和愚昧落后为主要内容的,并历时几百年的人文主义与思想启蒙运动,被马克思 选举为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次真正觉醒。这种觉醒的标志概括讲就是两大发现。一是“ 人”的发现;二是人的“内在平等”的发现。所谓“人”的发现,就是指启蒙思想家对 一切超乎于人的存在之上的偶像(上帝或神)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否定,彻底破除了罩在政 治生活之上的神圣光环,使“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10](P430),从而确立了人在一 切价值中的核心地位。“人”的发现的政治意义在于,人们不再将外在于人的权威作为 判断政治生活方式优良与否的标准,而是从人本身出发来寻找权威的来源,相信人们在 深思熟虑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选择能够建立起和平、合理与文明的自我管理模式。所谓 人的“内在平等”的发现,是指“每个人的价值内在地与别人是平等的,……作为道德 判断,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 低劣,因而,我们认为,我们对待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作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 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的人来看待”[8](P72)。人的“内在平等”虽 然是一种价值判断,但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其政治意义在于,任何人不 再具有天然的权利将自己的意志与利益强加于别人。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在涉及到他 人意志与利益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不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而单方面地代替他人提出主 张或者做出安排。

“人”的发现与人的“内在平等”的发现,在逻辑上必然得出“人民主权”或“主权 在民”的政治结论。主权在民的原则将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看作是至高无上的,这正如密 尔所指出的:“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 ,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 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 ”[11](P55)。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人口规模过大及居住分散的因素,人们无法聚 集在一起开会以对社会事务进行直接管理,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来解决数量庞大而分散 的人民如何进行社会管理的问题也就成为人们的必然选择。“代议制,从本质上讲,是 人口太多从而实际排除了人人参与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解决决策参与难题的一种手段。” [12](P298)主权在民原则的确立规定了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关系,社会公众的同意与授权 是代表的正当性来源。代表者自身并不具有权威,其权威是由被代表者的同意确立的, 代表者自身也不是主权者,主权者是社会公众。这意味着,代表所以能够成为代表,不 是先定的,也不是自封的,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代表就失去了正当性的根据和 存在的理由。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原则,不仅为代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回答了代 表是代表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而且也为代表的存在设定了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当社 会成员不享有权利时,公共权力持有者是主体,并不承担义务也没有说明的责任。只有 当社会公众成为权利主体时,公共权力持有者才具有了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说明的责任。 由此可见,主权在民是社会公众对代表的要求,而不是代表对社会公众的要求。这种要 求产生了代表的三种义务和责任,即尊重、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的义务。所谓尊重、保 护和促进的义务,是指代表作为公共权力的持有者,要认真地善待和尊重公民的权利; 要努力排除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当公民的宪法权利被侵害,当事人请求国家保护时,国 家不得拒绝;要通过公正的再分配来增进普遍的幸福,确保人人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就这种意义而言,能否保障和促进社会公众权利的实现成为评判代表是否勤勉尽责和良 善与否的衡量标准:“使人们能够用以确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权利观念”[13] (P272)。

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政治逻辑、政治思维与政治关系 。在政治逻辑上,人们不再从外在于人的权威来寻找建立政治秩序的根据和理由。而是 从人自身寻找建立政治秩序的根据和理由。社会公众的同意成为政治管理者具有管理资 格与合法性的标准与依据,政治权威不是先定的,而是后定的。在政治思维上,人们不 再以政治权力为本位思考问题,而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思考问题。不仅公民授权成为公 共权力转移、更替与运用的前提与基础,而且,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成为公共权力行使 的目的。在政治关系上,人们改变了政治生活中单纯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是通过委 托和代理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的管理,政治生活成为平等个体的共同事业。在这个意义上 讲,代表制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也是使人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在阐明人民 代表制的性质时深刻地指出:“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 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10](P441)

需要指出的是,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与承认人们之间在能力上的差异性 是不矛盾的。事实上,人们之所以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来管理社会,正是因为人们认为 代表具有比其他社会公众更强的能力和更多的专业知识,因而能够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

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对优良政治生活的追求决定了他们不仅要对代表的正当性进行反 省,对代表权威的来源进行追问,而且还必然对代表方式的合理性,即如何代表进行探 讨。就其内涵而言,如何代表涉及到代表产生的方式与代表者是如何代表公众的意志两 个方面的内容。

代表产生的方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讲,是社会公众选择其代表的方式,从代表的角 度讲,是代表获得其正当性的方式。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般而言,代表的产生 过程是社会公众选择“谁”来作为自己的代表的过程。既然是一种选择,在逻辑上就存 在一个“谁”更合适、更优秀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择优”是公众选择的根本目 的,而“谁”更合适、更优秀又不能取决于任何个人的自我判断,必须由社会公众的意 志来决定。代表产生的这种内在逻辑决定了代表产生的方式必须包括候选人与选民之间 的互动过程。一方面,除了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候选人资格限制外,候选人有向选民说明 的义务,即候选人有义务面对选民说明自己想成为代表的理由,并接受选民的选择。候 选人向选民作出说明的前提条件是候选人必须是差额的,否则,没有了选择,说明的义 务就失去了意义,“择优”也就不存在了。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如何做出选择的问题 。由于社会公众的同意是判定代表资格正当性的依据,但问题在于,社会公众的意志具 有主观性、差异性与变动性的特征。所谓主观性是指意志是公民内在的意愿、要求和动 机的表达;所谓差异性是指不同公民主体之间的意志是有差异的;所谓变动性是指公民 的态度与立场是可能经常发生改变的。因此,也就产生下述问题,即:具有主观性的意 志怎样才能被人们所“获知”呢?在各种具有差异性的意志中哪种意志才能真正代表公 众意志呢?具有变动性的意志怎样才能有规则的得以表达呢?这三个问题是安排和设计代 表产生方式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社会公众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举代表,是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试错过程找到的公众恰 当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制度性安排。“制度是任何一个组织所以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而 成功的制度必须是一个公正的制度,只有公正的制度才能形成巨大的力量。”[14](P80 )在长期的理性选择过程中,根据选举的内在规律,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人们确立 了选举制度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竞争、平等与定期的原则。只有将整个选 举过程公开,才能保证公民的有效参与及防止“暗箱操作”,公开是保证选举公正的必 要条件。只有存在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才可能使选举成为一个“择优”的过程。在这个 意义上讲,竞争是选举的一种择优机制。只有当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投票权时,社会公 众不同的意志与利益才能得到公正的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才能同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 选择。只有定期举行选举,才能一方面防止由于社会公众意志的随时变化而导致政治秩 序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又恰当地将社会公众意志的周期性变动反映出来。同时,定期选 举也给予竞选失败者以机会,此次的失败者有可能成为下次的成功者,从而避免了使用 暴力来改变权力更替的过程和结果。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投票选举方式,将人们对于文 明与合理的政治秩序的理性设计纳入政治过程与政治关系之中,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公共 权力和平转移、规则更替的问题。

在代表产生后,代表者应当如何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事实 上,代表者在代表机构中究竟是应该代表自己所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志与利益还是 应该代表整个国家的公共意志与利益,人们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委托论”与 “独立论”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正反映了人们认识的矛盾性。[7](P696)在“委托论 ”看来,通过代表来管理社会的方式并不是社会成员转让其主权的行为,而是将他们对 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代表,代表者应当服务于自己所在选区的利益,只能依据其选 区内选民们的需求和愿望行事,选民们则可以通过随时罢免代表的方式对代表实行监督 。“独立论”则认为,代表不能只反映其原选区的选民们的利益与意志,而是应该代表 整个国家的公共意志与利益,“应该坚持按照他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是最好的那样去行 动的充分自由,而不应该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条件服务”[11](P173),社会公众不能对代 表者个人随时进行罢免。“委托论”与“独立论”在如何代表公众意志上存在差异,主 要是因为他们对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关系具有不同的认识,其根源则在于他们对于何 种民主方式更为优良持有不同的理解。“委托说实际上是直接民主观念在代表制理论方 面的反映”[15](P41),社会公众对于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被认为是更为优良的政治生 活方式。“委托论”的价值趋向使它过分强调选区利益和政治参与,也就在理论与实践 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问题。例如:即使在同一选区内,选民们的利益、愿望与偏好是 存在差异甚至冲突的,同时也是经常发生改变的,所以要求代表者表达其所在选区或者 选举单位所有选民的意志与利益是不可能的;代表只对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负责易于导 致选区本位主义或者地方主义等等。“独立论”则强调间接民主的原理与政治职业化的 要求,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当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它认为在政治管理日益复杂 的情况下,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比社会公众具有更多的社会管理的知识与智慧,能够对 公共利益进行更为恰当的判断,所以代表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策。虽然“独立 论”可能导致忽视地方利益,造成代表者易于脱离社会公众的监督等诸多弊端,但是它 看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因而能够使得代表者更好地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社会管理。

在政治生活中,代表者应当如何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上存在的分歧还体现在“专职代 表论”与“兼职代表论”的争论上。“专职代表论”与“兼职代表论”之间的差异,实 际上体现出他们对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业化要求的不同理解,同时也表现为他们对何 种政治生活方式更为优良的不同判断。“专职代表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 业化的基础之上,认为专职代表合乎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和流动性程度越来越高的 要求,能够更有效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管理;“兼职代表论”则强调选民们的委托,认为 代表者在其从事社会各项工作之中能够更多的接触到具有不同利益、愿望与动机的社会 公众,因而也就能够更好地反映他们的意志与利益。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情 况下,代表必须具有充足的时间才能获得社会管理的专门知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了解 社会公众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管理与决策。因此,只有遵循社会分工的原理与 政治职业化的要求,将代表活动作为一项职业并建立起相应的职业标准、职业规范和职 业要求,才能保证代表们具有良好的素质,也才能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做出政治决策。

通过投票选举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的理性选择,但是,代表制的“政治设 计本身仍然存在着一种无法彻底摆脱的风险,即人民选出的政治代表与人民相背离的危 险。而且这种相背离的危险在通常的情况下,又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又有着极 大的欺骗性”[16](P127)。如何确保代表不违背与偏离社会公众的意志是现代社会政治 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在赋予代表以管理社会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要与控 制权力的有效方式相结合,才能减少或者避免代表借为民谋利之名而行违背与损害民众 利益之实。法治正是出于规范与约束代表行为而产生的。通过法治的制度安排,人们在 通过选举代表来管理社会的时候能够确立起普遍的行为规范和协商程序,防止或避免代 表者的恣意行为,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对代表者的行为进行理性预期。实际上,以代表制 为其核心的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互为条件,互为基础。托克维尔在 一百多年前的提醒今天读起来依然振聋发聩:“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 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 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13](P306)

原文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汉娜·阿伦特.权力与暴力[A].贺照田.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C].长春:吉林人 民出版社,2002.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6]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7]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2.

[8]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1]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2]杰弗里·庞顿,彼得·吉尔.政治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4]赵汀阳.博弈问题的哲学分析[J].读书,2003,(2).

[15]胡位钧.两种代表制理论之再评价[J].法商研究,1998,(2).

[16]周光辉.论宪政的基本精神及其思想蕴涵[J].社会科学战线,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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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2004年第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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