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有关政治代表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了评论,并为研究中国语境下代表的新政治主张提出了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按照行文顺序,作者回顾了代表概念的发展历史,并对政治流派和文化流派的代表概念进行了辨析;评述了西方文献对代表的意义、定义与特征的讨论;探讨了中国语境下的代表概念;评述了中文文献关于代表概念的讨论;区分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代表和参与;探讨了作为代表制的独有特征的选举问题;概括了本项研究的初步发现。
关 键 词:代表 威权主义语境中的代表 关于代表的中国话语 参与 选举
一、观念史中的代表
代表这一术语可以追溯至拉丁语中的“repraesentation”(视觉的再现)和“repraesentare”。这些术语拥有多种含义,而不仅仅是一种确切的政治术语。这两个术语都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带有一系列广泛的意义,例如鲜活的现实、视觉现象、让某事物在场、当前正在发生或者正在做的某事,所有这些意义都与某项行为的实际情形及其后果有关。在后罗马时期,它所指的是为会议而聚集或者在集会上聚集。之后,它与基督教的语境存在关联,例如,耶稣基督在神圣共同体(Holy Community)中的“再现”,或者,教皇或教会对上帝和教徒的代表。从14世纪开始,“representation”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被使用。君主往往在这一意义上被视为某一共同体或政治实体的代表。
在哲学家笛卡尔看来,代表与“观念”有关,在“事物的再现”这一意义上,某事物的客观现实通过“观念”而被理解。①对于霍布斯而言,相反,绝对的统治者被视为依照与人民的契约而代表着人民,虽然他作为代表既不承担责任,也不受控制。②笛卡尔(哲学意义上的“代表”)与霍布斯(政治科学意义上的“代表”)之间的不同突显了欧洲学术史上关于“代表”的两种不同理解。在洛克的代表观中,人民代表的选举至关重要,因为公共权力的行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的。不过,代表的权力应取决于“(他们)为公众提供的协助所占的分量”③。
直到法国大革命时期,“代表”才成为了一个与政治上的人民的代表和观念的代表关系更紧密的术语。④
在政治意义上,代表在政治观念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伯克(Edmund Burke)、麦迪逊(James Madison)和卢梭等人是最早分析与政治代表有关的各种问题的学者。伯克支持一种代表的“受托人”模式,其含义是指代表的行为独立于其选民,他们主要依据共同利益以及整个国家的利益作出决议。而麦迪逊坚信,公民不可能作为一个集体而行动。因此,应该选举那些能同时向其选民负责的人作为代表。反过来,卢梭严厉批评了代表概念,因为代表可能会导致政体失效。⑤
到目前为止,关于代表的著述中,被引用最多、影响最大的著作是皮特金(Hanna Fenichel Pitkin)的《代表的概念》,⑥在该书中,民主背景中的代表是该术语的规范性意义。
就政治代表而言,政治科学主要关注的是立法机构、选举中的制度化代表以及民主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技术性问题。⑦人们普遍相信,只有在竞争性选举程序中选举产生的人员才能被视为合法的代表。⑧
然而,只关注规范性问题和民主选举,就会忽视代表在其他领域的动态变化,不管是在民主环境中的变化,还是在威权主义环境中的变化。因此,塞沃德(Michael Saward)正确地指出:“我们必须远离如下观点,它认为代表首要的是一种特定的、确凿的选举结果,而不是关于动态关系的一种不确定的、充满好奇的主张。”⑨他进一步超越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来探究非国家制度(non-state institution)问题和政治代表模式的多样性。⑩
施密特(Carl Schmitt)指出,被代表的是存在于作为整体的人民之中的政治实体。该实体只有通过代表才能被人所察觉,而代表和议会必须确保该政治实体的正当性。不过,该实体可能会因为多元主义(例如大量政党)、联邦主义等这样的因素而遭到破坏。因此,施密特指出,代表是个人化的,只能通过行使权力的个人来实现。代表的客体是拥有权力的个人或者由单个(拥有权力的)个人所代表并被人民自愿接受和认可的观念。根据施密特的观点,政治实体(既包括国家的政治实体,也包括人民的政治实体)也能被某个独裁者所代表。这是一种关于威权主义代表类型的观点。因此,施密特引用了法语中那句被认为出自路易十四之口的著名的话——“朕即国家”,意指即使是拥有无上权力的君主也能代表国家实体和国家身份。在施密特看来,“统治者参与了代表”可以被解读为,在威权主义条件下只有统治者在发挥代表的作用。他同时指出,只有知识精英才能够在个人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之间作出谨慎区分,也只有他们才能够使个人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11)
如前所述,我们在有关代表的学术文献中发现了两种主要的思想流派,可以将其归类为政治流派和文化流派。后者可以追溯至霍尔(Stuart Hall)。霍尔关注的是“思想的代表”。他指出,存在两种并行的体系:(1)概念和形象(关于事物的思想)以及(2)通过语言进行的交谈和交流。在霍尔看来,“代表”是这两者的结合,例如,“通过语言进行的意义的生产”。(12)他进一步指出:“代表是某一文化中的成员通过其使用语言的过程。”(13)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霍尔的观点指向了“代表”的另一个来源,它意指一种游戏,行为者在该游戏中“代表着”特定的角色。
塞沃德试图通过指出霍尔的“文化代表”的概念与“通过共享‘密码’实现意指”有关,来将政治流派与文化流派联系起来。他的观点是,代表不仅是政治行为,而且同时是审美和变化行为,因而不可避免具有符号维度。(14)在代表的过程及其解释中,代表必须具有创造力,因为关于如何代表相关利益和群体发声,他/她几乎接收不到任何明确的信号。
塞沃德的观点意味着,政治型的代表不仅会带来政治环境和特定政治文化方面的问题(例如选举制度、投票或组织行为等),而且会带来如下方面的问题:身份及身份建构、规范、信念和价值、日常生活、文化限制以及行为模式,例如特定的文化“密码”。(15)在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互动中,“每一个被编码而具有意义的能指都必须被接收者进行有意义的解读或解码”(16)。因此,我们不仅将话语理解为关于特定主题的某种形式的社会讨论,而且是通过语言进行的意义的生产。
符号型代表(例如上文提及的符号维度)是政治代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理论中的政治流派和文化流派在该类型中实现了融合。符号形式哲学是由卡西尔(Ernst Cassirer)提出的。在卡西尔看来,符号是解释现实的模型和定位系统。(17)实际上,符号型代表使得国家、民族主义、宗教、自我形象、信念、政治认知等的概念意义(ideational meaning)在视觉上呈现出来,这些概念意义各自的受众借此来赋予这些符号特定的意义。这种代表当然会具有一种综合效应,从而发挥一种特定的社会功能。(18)在这里,符号代表着主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实体的秩序原则。
鉴于中国与“西方”在政治文化和话语之间的差异,我们提出如下问题:“representation”这一西方术语是否与中文中的术语“代表性”具有相同的意义?在当前课题的进展过程中,我们将追溯“代表”这一概念和术语对于中国而言是否完全引自西方国家,还是说,我们能够在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找到一个类似的观念?
代表这一术语自唐代和明代以来一直在使用。其意义之一是“取代”、“替代”;另一层意义是“显耀”。后来,日本人将英文中的“representation”翻译成“代表”。(19)在中文翻译中,中国的译者借用了日文的译法。在最权威的《汉语大词典》中,“代表”有三种释义:(1)代替个人或集体发表意见或担任工作的人;(2)受个人、社会组织或政府委托或指派办事或发表意见的人;(3)显示共同特征。在此意义上讲,现代汉语中“代表”这一术语主要有两层意义:(1)使某个人或某个事物再现;(2)符号化地体现某个事物。(20)
问题是,与现代术语的各种相似性是否只是建构起来的,或者说,“representation”与“代表”之间是否存在语义上的差异。果真如此,那么我们就必须讨论它们的语义学内容以及各自使用这些术语的人心中对它们的看法和认知是否是同一的,或者,因为各自文化和语义学方面的特殊性,我们是否沦为了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曾经提出的“语言游戏”的牺牲品。(21)
二、代表的意义、定义及特征:文献回顾
皮特金也清楚阐释了被代表者与代表某事物或代表某群体行动的代表之间的互动。在有关代表的争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民主)选举的问题,该问题围绕着各种模式(例如,关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授权与独立、代表与选民、受托人与代表之间争论的话语)展开。
然而,被代表的不仅有个人群体,还有观念和政策领域(例如国家、环境、自由主义观念、民族主义情感以及与特定问题有关的代表类型)。拉图尔(Bruno Latour)指出,个人的代表与事物的代表之间不存在太大区别。无论是个人,还是事物,都需要某个人为其发表意见。(22)不过,如果被代表的是观念或政策领域,那么它实际上是由个人来代表的,因而被人格化了。
在西方思想中,“代表”的观念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例如,卢梭是最早批判代表的人之一,因为他认为由其他人代表会对直接民主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也对个人的自由产生不利影响。(23)当代对(民主)代表概念的批评指出,建立在代表基础上的集体行动总是会因为代表有可能采取的挪用权力行为而受到威胁(24),而国家的权力不必然源自人民(25)。此外,就像塞沃德所指出的,代表是一条“双行道”(26),例如,它不仅要涉及代表,也涉及被代表者,不仅涉及代表是什么的问题,也涉及代表做了什么的问题。(27)从历史上看,对代议制民主的批评导致的结果就是必须加强基层民主、公民投票、建立议会制度或者是公众听证会或参与式预算这样的基于共同体的参与形式。
关于代表的学术文献展现了各种不同的、涉及广泛的定义,这些定义表明政治代表的概念存在很大的争议性。早在1960年,梅奥(Henry B.Mayo)就指出代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不再有多大用处的术语。(28)雷菲尔德(Andrew Rehfeld)告诉我们,不存在一种将所有的政治实体、背景和基础性观念涵括在内的一般性的代表概念。(29)
最开始,皮特金影响深远的研究将代表定义为“使其重新在场”,意思是指在政治过程中,公民的利益和意见通过其代表而得以“在场”。她进一步指出:“(被代表的)事物同时在场,又不在场。”(30)这样一种定义显然过于模糊而无法在经验层面得到验证。她的定义回到了施密特的代表概念,即通过公开的当下在场的存在,使不可见的存在被人所看到和认知到。
塞沃德反过来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定义。根据他的观点,“发挥代表作用(representing)是在履职(performing),是行动者采取的行为,履职就意味着某人是或者可以是‘代表’”(31)。他谈到了“提出权利主张”,比起某个人在真实地代表着特定的选民或利益这种论点,“提出权利主张”更加灵活。在这一意义上,代表的权利主张是指“有权作为代表或知道什么代表着某个人或某事物的利益”(32),不管是以公开的方式还是默许的方式。不过,这种权利主张通常必然会得到特定受众的认可(或否决)。(33)按照同样的思路,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谈到了“代表的魔力”,受众看起来是通过这种魔力使得代表得以存在,实际情况却相反,代表通过使某群体被人所看到并公开为其发表意见而使得该群体得以存在。(34)
布德(David Budde)认为,政治代表有两个基本前提条件:(1)存在一种确保特定行为者能够发挥代表作用的代表功能;(2)存在一个被特定受众认可为代表的行为者。(35)但是该术语也蕴含着代表的合法性问题。布德区分了两种合法性:(1)卢曼(Niklas Luhmann)所说意义上的合理程序带来的合法性;(2)前文有关符号化代表的部分所描述的符号化力量构成的合法性。后者主要建立在无意识规则、价值和权利主张这样的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之上。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史汀生(James A.Stimson)等人都谈到了“动态代表”,指的是“代表存在于不断变化的偏好导致政策行为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在此意义上,代表是动态的,因为该观念在其本质上是在时间中构建起来的”(36)。
在“西方”,我们发现了代表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在明确的代理—委托关系中代理人(委托授权)意义上的代表;作为被代表者的化身的代表;(使被代表者)以可见形式存在的代表,例如,选举制度中的代表使少数派被人所看到。在此意义上,史汀生在如下两者之间进行了有用的区分,一方是符号化的代表(“模式和形象”),另一方是“司法—政治代表”。
韦伯反过来区分了传统社会中的“获得型代表”(appropriated representation)(宗族头领、部落首领、传统村庄的领头人,等等)、“财产型代表”(estate type representation)与“委派型代表”(instructed representation)(受制于指令性授权的、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37)这一区分意味着,除了将其归属于“民主的”或“威权主义的”,不同形式的代表与代表的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例如,钱贝尔(Patrick Chabel)和达罗茨(Jean-Pascal Daloz)指明,在保护人与受保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庇护关系的社会中,代表承担的政治责任和获得的信任与党派和意识形态承诺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社会中的代表不同。在前一种社会中,代表在相当程度上是个人化的,而在后一种社会中,代表更多是非个人化的。(38)
皮特金提出了“为……行动”(acting for)与“象征……”(standing for)之间的二元化区分,它与政治代表中的二分法有关,即一种是为了或者依照选民的利益行动,另一种是个人或群体的化身。(39)不过,最后她集中关注的是民主背景下的行动以及对被代表者的回应。
当代的许多学者不满意于这种经典的规范性研究方法,从而引入了新的政治代表模式和方式。例如,鲁埃恩(Didier Ruedin)在如下代表类型之间作出了区分:二元代表、集体代表、直接代表和个人代表。(40)雷菲尔德认为,我们不应局限于受托人(trustee)与委托代表(delegate)之间的区分,而要集中分析(代表的)目标、作出判断的依据和代表的回应性。(41)
我们认为,在考察非民主背景下的代表概念时,在自下而上的代表与自上而下的代表之间作出区分以及在动员型代表与自发型代表之间、隐性代表与显性代表之间作出区分都是非常有趣的。
我们同意梅奥、雷菲尔德、史汀生和其他人的如下观点,即关于“代表”这一术语,不存在任何一种适用于所有案例、背景和政治体制的唯一的概念、理论和定义。(42)一方面,这一点与该术语涵括了各种完全不同的因素这一事实有关。另一方面,这一事实使得我们有必要去探究是否存在某个国家特有的、政治性的代表概念。
三、中国语境中的代表
就中国而言,其社会、政治和制度发展过程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涉及各种不同的行为者。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该制度运转的内部动态机制、逻辑和功能。
在中国,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些代表形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部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1980年以来县级及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商联的选举,等等)、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部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以及不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立法机关。此外,选举有助于对地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就像墨宁(Melanie Manion)指出的,在中国,代表们较少将自身看作是经选举产生的、自动代表其选民的“伯克式的受托人”或者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采取行动的“列宁主义政党的代理人”。他们个人有时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去解决其选民的实际问题,在基层,情况尤其是如此。(43)不过,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要参与立法程序、监督地方政府并强化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方面的作用,从而推动了制度化进程,增加了政策的可预测性并提高了政治效率。在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层面,代表个人有时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去解决其选民的实际问题,亦即他们是作为选举后的代表(post-electoral representative)采取行动的。墨宁强调指出,撇开选举来说,“选举后代表”问题现在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除了政党—国家体制建立的正式机构中选举产生的代表,也存在着非正式的代表类型。通过改造福井治弘(Haruhiro Fukui)的非正式政治的定义,我们将非正式政治代表定义为“存在于合法政府、制度、官僚机构和类似机制之外的、被人们心照不宣地予以接受但没有被确切说明的代表”(44)。非正式代表的规则不是由政党—国家体制建立的,而是追求公共目标的“非法”手段。与政党—国家体制所进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成对照,非正式的代表类型与社会的自我组织或社会群体的集体行动密切相关。从所发挥的功能来看,正式的代表类型主要服务于权力的行使,相反,非正式的代表类型主要服务于影响政策的制定。在中国,还存在各种不同的非正式代表类型,例如村庄里的宗族和家族、同乡会、社交网络、小圈子、上访者,等等。
此外,我们也有责任对如下问题作出解释:为什么威权主义语境中的代表能够产生政治输出(political output)并在被代表者中间展现其合法性。合法性(即人们相信,在既有环境中,某一制度是最适合既有社会的制度(45))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众的判断,即使在威权主义语境中也是如此。雷菲尔德因此指出,代表的唯一前提条件是某事物能够被代表并且代表该事物的事物不受既有政治秩序的影响。
我们会提出如下问题:为什么威权主义政权培育起了与民主政体中的某些制度类似的政治制度?一方面,就像前文所提及的,各种威权主义政体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此外,就像赖特(Joseph Wright)告诉我们的,一党制政权更加依赖于对经济发展的投入,因而认为必须建立起抑制其权力的立法机关,以便保护投资者及其产权不受任何类型的剥夺所侵害,从而刺激更多的投资。(46)不过,这一观点看起来不足以解释威权主义政权中立法机关的存在。在中国,立法机关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与政府对不同社会阶层的容纳有关,目的是减少执政党与新的社会力量之间的摩擦、矛盾和冲突并代表那些被执政党所忽视的观点和利益,这样一来,就可以改善治理并保障稳定、合法性、国家的团结一致以及政权的创新性发展。(47)
在中国,尤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获得授权的公开会议上,与会代表要代表整个国家、整个体制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首先代表的是党政体制和/或各级立法机关;他们会向其选民(即“群众”)汇报立法机关各次会议的决议并解释各项公共政策。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大代表将自己视为代表着特定的单位或地区,而不是选民。
我们认为,在中国,代表涵括以下要素:(1)它由特定政治实体(可以是政党—国家体制、企业或其他协会、非正式的俱乐部、上访者群体、宗族、地下教会的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等等)授权;(2)利益、观念、传统、宗教以及各群体都可以被代表;(3)代表的行为会对被代表的群体或利益产生特定的影响。我们自己在中国所做的访谈表明,企业家在履行其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时,意图代表其个人的利益,但实际上他们提出的观点也符合其他大部分企业家的利益。通过这种方式,代表们甚至能够在特定群体中推进身份的建构和群体的建构,从而“构成了选民”。
但是,如何在中国的情境中理解政治代表观念?我们认为代表的特征具有双重性,既包括自下而上的类型,也包括自上而下的类型。“自下而上”指的是与正式或非正式的选举有关的问题,例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村干部、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以及在某种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领导。另一方面,“自上而下”指的是党政机关作出的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主要领导等。除了自下而上的代表和自上而下的代表,还存在被“群众”默许接受的代表,因为他们代表着特定群体的利益或者共同体内部的特定观点和意见(不是由选举产生的但捍卫人们利益的人物,例如,上访行动、非政府组织、群众组织、媒体(包括互联网)、社会运动、宗族、宗祠中的人物),或者他们至少主张代表着这些利益或观点。就像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理解是政治代表主张他们是按照某些人(群体)或某事物(例如观念、国家、传统、利益等)采取行动的。通常,代表们各自的权力主张应该得到特定受众的认可。这些权力主张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公开的或默许的。被代表的受众可以是一个组织(群众组织、利益群体、协会、上访团体、宗族成员、村民、社区居民、媒体等),但也可以是一种观念或思想。
按照韦伯的分类,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在中国是否也存在他所提出的三种代表类型:“获得型”(传统性的,例如宗族、村庄共同体、宗祠、秘密组织、同乡会等)、“财产型”(例如非党员代表、私人企业家组织的代表或者政协会议中的名人)和“委派型”(例如人大代表)。(48)
在中国,委托人/受托人这样的二分法及其变体在分析方面并没有多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将代表的文化维度纳入分析之中。我们只举一个例子:根据中国儒家传统,君子因其道德水平高而被视为最佳代表人选。在理论上,任何有意愿提升自己的、有德行的人都可以成为君子。因此,最佳的代表是如下意义上的“受托人”,他们既具备卓越的才智和完美的德行,又坚持不懈、大公无私地为公益奔走呼号。因此,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代表问题是高度个人化的,其制度化程度较低。
在中国,代表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代表是什么没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代表做了什么,重要的是代表所做出的真实可见的贡献,其抽象形式则没那么重要。哈瑟勒尔(Michael Hatherell)将这称为“代表的全部曲目”(representative repertoire)(49)。不过,关键问题在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特定社会群体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些中国和西方的研究者提及中国存在“协商民主”,也就是一种定义为“为公共目标而在各种公共的、非盈利性的、私人性的部门内部以及各部门之间分享权力和自由裁量权的”(50)协作式治理。人们有时认为,即使存在一种“协商民主”,但在中国“政治协商的领域并不广泛”(51)。例如,唐蓓蓓和德雷泽克(John S.Dryzek)提到了基层的参与式预算、村民选举、公众听证会、政策咨询会和村民大会,将其视为中国典型的协商过程。(52)这里的问题是,这些概念在多大程度上与“代表”有关,或者说展示了赋权的特征。
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通过三个代表的“表述”,中国共产党体现着几乎整个国家的利益及其现代化发展,因而也是其发展状况的具体体现。这种代表涵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代表或体现中国人民及其利益;二是从象征层面代表或体现中国这个国家及其未来的发展(也就是发展理念)。这种理论主张正好是希尔斯(Edward Shile)和其他研究者所提到的“制度魅力”(institutional charisma)(53)。虽然像毛泽东或邓小平这样的有魅力的领导人对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产生着持久的影响,但是,制度的魅力与单独的个人无关,而与中国共产党这个特定组织有关。就制度的魅力而言,重要的不是该组织中是否存在着各种派系和不同的利益团体,也不是人口中的所有人还是大部分人、抑或是只有部分人支持该组织。相反,问题在于像中国共产党这样的政党是否拥有“巨大的”且有效的权力,它是否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并且这些人对该党的使命坚信不疑。在这里,代表与权力、权威和意义所处的场所紧密相关,也就是与符号化的权力代表密切相关。
在中国,互联网产生了新的代表类型和集体行动,“互联网技术发挥了加强联系的作用,促使人们在网络上寻求各种新奇的或者内在形成的、新的共同体(‘集体机构’)和行动者”(54)。通过在互联网上发表博客这一方式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同时在科学层面被归类为“链接行动”(connective action)。这种行动建立在利用科学技术传播个人经历的个体参与的基础上,它作为建立新型人际网络的平台而发挥着作用。这些人际网络有时被称为“利益电子共同体”(E-communities of interest),指的是通过处于不同地点的人们的共同利益而连接起来的共同体。网上聊天网络是“具有灵活性的组织”,它们提供了“网上集会的场所”,协调“线下活动”,并形成“人际信任”。(55)于是,新的代表类型出现了。
不过,即使是政府也试图在努力通过加大力度回应公民的要求来证明它们代表的是人民。陈济冬等人已经指出,中国1/3的县级政府会对公民在网络上提出的要求、批评和建议作出回应。
四、关于代表的中国话语
中国关于政治代表的讨论涵括了大概十几个主题。我们将选择性地介绍一些与政治代表的中国话语有关的文献,以便阐明这一讨论中的关键论点。
(一)西方的和中国的代表类型:赋权性话语
冉昊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讨论了代表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他区分了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与民主的代表(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前者指的是具有制度安排的民主环境中的代表,而后者被理解为是多种民主制度,它与群体的代表的选举有关。根据他的观点,民主的代表的“形式”(例如人民代表大会、村民选举、参与式预算等)可以被归类为也能存在于非西方式民主背景下(如中国)的“民主的”制度。((56))
王绍光提出存在两种类型的民主:“代表型民主”(representational democracy)和“代议型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后者是西方式的,其特征是存在正式的选举,从而使得精英政治家能够成为大众利益的代表。而前者是中国类型的民主,指的是一种负责的、可及的、自主的治理形式,它服务于人民,并能够解决全球性的核心问题。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民主类型优越于“西方的”民主类型。在王绍光看来,中国的领导层通过“群众路线”(在中国,它相当于参与)来解决人民的要求。因此,中国的代表型民主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同于西方类型的民主:(1)中国人民偏好于实质性民主而不是程序民主,这意味着中国的代表在人民当中展现出更高的合法性;(2)代表型民主比代议型民主更适合中国的特殊国情;(3)中国的代表代表的是人民的客观要求,而西方的代表代表的只是人民的主观意愿。(57)
景跃进发现中国存在两种代表概念:(1)由(列宁主义的)先锋队政党所体现的自上而下的代表;(2)民主的代表。他指出,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第一种类型的代表的政治地位要高于第二种类型的代表。因此,政治和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政治组织是由党控制的。现在,由于中国面临着对民主的、自下而上的代表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两种代表之间的张力可能会增大。因而景跃进指出,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而言,至关重要的任务是协调这两种类型的代表(自上而下的党的代表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的代表)(58)。
汪晖关注了全球性的“代表危机”,将这一危机视为全球性的政党危机。在汪晖看来,一种“后政党的”政治制度比任何传统的“政党政治”更适合于当今的中国。“后政党政治”在这里指的是,虽然政党依然非常重要,但是它们已经失去了其在19世纪和20世纪所具有的那种代表性以及回应性的政治逻辑。我们必须通过“群众路线”培育起一种新的代表性。(59)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话语:改善治理和代表
被广泛讨论的议题之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杨雪冬指出,分析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应该从当前中国的制度需要适合于当前制度的结构和机制这一视角出发,任何从“西方”视角展开的分析都不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他将中国的治理体系归类为一种还在发展的“混合体系”,也就是传统的、现代的和外来的经验的混合。在他看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还在继续发展,这种发展是在中国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语境下进行的。(60)
袁兆霆考察了“代表性”的特征和人大代表的特点,提出了提高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建议:(1)代表应该依照对社会阶层和阶级的占比分析经选举产生;(2)应该更频繁地实行直接选举;(3)应该重视人大代表的专业化;(4)应该为代表建立起收集和分享信息的特定平台。(61)
(三)由中国共产党体现的代表:主导性话语
黄小钫提出,代表是现代政党的核心功能。在中国,只存在一党制,能够追求人民的长远利益,因而保证了其持续性和稳定性。不过,就像在西方国家一样,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也面临着因为新的社会组织和运动的出现,其代表功能弱化、问责机制缺乏的问题。因此,黄小钫建议中国共产党必须加强其与代表着各种不同社会利益的民主党派的合作与咨询,最终成为在各种彼此竞争的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力量。(62)
我们所选取的这些文献表明,在中国关于代表概念的讨论一直在持续进行。在多种话语叙述中脱颖而出的关键议题与作为特定代表类型的“群众路线”概念有关,党通过群众路线收集和分析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再将它们转变为具体的政策。
(四)代表与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思想是由毛泽东在1920年代提出来的。当今它依然被视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基石。该术语是由毛泽东创造的,它一方面被党视为与制定和实施政策有关的理论,另一方面被视为与党的领导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互动有关的理论。1943年,毛泽东对这一概念作出了如下概述:“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63)
依据这一观点,党的任务的具体范围是通过与“群众”的互动来决定的。将群众的观点识别出来,以意识形态上正确的方式将其表述出来,然后将它们转变为政策。然后,反过来将这些政策解释给“群众”听,直到他们自觉地支持这些政策,并在党的领导下将政策转化为行动。
政策的正确与否在“群众”的实际工作中来检验。此后,必须再次收集群众的意见并将其转变为新的政策。在此意义上,群众路线被认为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特殊贡献。在毛泽东看来,以群众的需要和意见为导向就会避免出现党员干部脱离普通群众的情况。
这种意义上的“群众路线”指的是在党的领导下产生自下而上的变化。如果没有密切联系群众,党就不可能制定正确的任务和政策。这些任务必须依据人民的利益、需要和实际经验来制定,以便使党的政策更加接近群众。依据毛泽东的观点,只有在群众认识到他们的利益与党的政策是一致时,他们才会支持这些政策。
景跃进在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建立于1990年代)所体现的村民代表中发现了最新版本的“群众路线”。在这种新的“群众路线”政策中,他看到了对中国政治改革进程的重要推进。(64)
在王绍光看来,“群众路线”是一种“中国式的”决策模式,它提供了一种与群众的参与密切相关的公共代表渠道。党的干部反过来有责任维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这样他们才能成为真正的代表。
“群众路线”观念符号化地代表着党试图遏制党员干部队伍中的道德败坏,并为解决这一问题创建合适的措施和机制。此外,这要求政府官员的行为廉洁清正、远离官僚主义,这将通过与“四风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作斗争来实现,“四风问题”就是中文中所说的“腐败”,它们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是个人思想行为“不正”导致的结果。
五、代表与参与:初步澄清
代表与参与是彼此分歧的概念。1997年,普洛特克(David Plotke)指出:“代表的反面不是参与。代表的反面是排斥。参与的反面是弃权。”(65)代表与代表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的权利主张有关,与此相反,政治参与指的是共同体成员对共同的(社会)事务的参与,旨在通过影响政府行为来解决集体问题。里博(Jesse C.Ribot)正确地指出:“如果代表没有在地方层面被问责,那么各种参与途径所宣称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66)另一方面,代表也需要权力,否则他们的作用就会沦为闹剧。
在维巴(Sidney Verba)和利(Norman J.Nie)有关政治参与的经典定义中,政治参与指的是那些由个体公民所展开的、或多或少直接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举和/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目标的行为。(67)在《政策分析的艺术和技巧》一文中,怀尔德威斯基(Aaron Wildavsky)证明,通过公民进行的政策实施也是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这一部分参与涵括进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参与这一概念。(68)
在中国,某些明显的现象可以被理解为对政治输出有影响的参与类型。这些现象涉及如下问题:吸纳(在建议和决策过程中将大量党外的个人、群体或组织整合进来)、谈判(各个社会阶层之间或者这些阶层内部进行谈判的传统,旨在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集体行动(非组织化的集体行为的具体形式,这些行为效率极高,因而会对政治产生影响)以及关系(社会关系网,甚至是腐败关系网)。
因此,中国现存的各种参与形式必然会采取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中的形式或手段来影响政治输出。在这种情况下,参与的目的与其说是实现社会的解放,不如说是为了解决那些直接影响日常生活的问题,同时要特别将(地方)共同体中的现有社会关系考虑在内。
出于本研究课题的目的,我们将提出一种政治参与的最低限度的定义,也就是群体成员在解决任何影响社会或其成员的共同的公共事务时所进行的合作。这一最低限度的定义可以被应用于有着极其不同的文化背景的社会,既可以应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社会;既可以应用于农业社会,也可以应用于工业社会。如果这样定义的话,“参与”涉及的范围将比为西方民主社会所建构的并应用于西方民主社会的参与概念更加广泛。同时,政治参与意味着个人或群体会介入到维持或改变公共事务的利害关系中来。他们的介入被视为改变了决议(政治输出)或造成了公开的事实(public fact)。
就像中国的经验所表明的,对政治活动的参与并不总是出于自愿。它也有可能是来自上级的组织或命令。因此,沿着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和纳尔逊(Joan M.Nelson)的思路,我们区分了动员型参与和自发型参与。(69)动员型参与指的是参与的个人之所以变得积极主动,不是因为自己的意愿,而是因为指示或命令。这种参与涉及党员(他们有责任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下级官员(例如城市社区中街道或房屋的管理者、居民代表等)或者那些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城市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的人(例如领取收入补贴的人、失业人员、被判刑人员等)。另一方面,自发型参与指的是自由选择的、自愿的行为。
要对这两种参与类型作出清晰的划分并不容易,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固定。例如,一个人的参与可以是自愿的,但与此同时,其参与也是被要求的。“吸纳型”参与就是一种混合型的参与(70),这种参与通过鼓动、说服或人际关系而得到个人的支持。这在当前的中国是一种重要的参与形式。
不过,问题在于动员型参与是否能够被理解为一种参与类型,因为西方的政治科学倾向于将“自愿性”设定为参与的不可或缺的要素。西方民主社会中自发型参与的程度毫无疑问会高于威权主义社会;然而,即使在民主社会,参与也并不总是以自愿为基础。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工会罢工和强迫那些投票反对罢工的工会成员参与罢工这样的具体例子;还可以想想在竞选中对政党成员的动员,或者那些在某些动议(这些动议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及其家人不受威胁)中变得积极的公民。在中国,动员的确比在西方社会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与那些被视为可选的或可欲的行为相比,强制型参与的标准已经失去了其依据。在当今中国,参与者个人的、特定的动机和利益也是推动不同社会行为的基础性因素。(71)
六、作为代表选举的特定部分的中国选举
关于选举的作用,民主理论家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普遍的一致意见。熊彼特(Joseph Schumpter)通过借鉴韦伯的研究,强调了个人之间为争夺权力而展开竞争的一面。在他看来,在民主政体中,选举的主要作用是建立任命政府的“中介机构”(议会)。选举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熊彼特的观点是,民主意味着人民能够接受或否决行使权力的人选。(72)
就中国的政治学家而言,他们提出的观点与熊彼特非常类似,即政治领导人的定期选举是民主的充分体现。在他们看来,威权主义与多元主义民主之间的本质差异体现在政治领导人产生的方式上。(73)
在中国,政治领导人也是通过投票产生的,不过不是直接选举,而是间接选举,虽然这种间接选举必然是某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和政治代表的体现,但选举只是挑选代表的方式之一。在非西方式民主政体中,其他模式,尤其是非正式的模式扮演着重要角色。
此外,政治学在竞争性选举、半竞争性选举和非竞争性选举之间进行了区分。这些划分与候选人之间的竞争程度以及普选权、秘密投票有关。近几十年来,中国在推行选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尤其是通过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选举制度的推广取得了进步。村民选举的成功使人们更加努力地将农村地区的经验应用到城市地区。中国负责基层选举的民政部提出,选举的目标是增强民众参与、使政治制度获得合法性。一方面,从政治学的角度看,选举可以被看作选举政府官员的民主方式和一种科学程序。另一方面,在功能的意义上,选举为公民提供了机会来影响其政治领导人的选择,从而影响政治制度。(74)在威权主义环境中,选举还为统治者提供了信息(例如,关于地方政府、存在于人们之间的观点、党员的立场等方面的信息)。(75)
有研究显示,无论在农村地区,还是在城市地区,人们偏好的带头人是那些强势的、有能力的和优秀的人,他们扎根在选民所在的共同体中,与当地政府和工商界有着良好关系(社会资本),他们与其所在的共同体分享财富和好处,能够解决共同体的问题和/或改善生活条件。其他研究谈到了“能人”和“能人政治”。(76)这种人具有权威,能够让他人信任自己;他们被视为代表着某些利益或意见的人,被其他人作为代表而被予以接受。这些“领导”是作为“中间人”的形象出现的,因为他们建立的社会网络有利于其所在共同体的利益,并提供信息和服务这样的资源。
能人也可以指那些因为较高的教育水平、专业能力、财富、在社会网络中的嵌入程度、接近领导的机会等而具备了威望、身份、名声等这样的符号化资本的人。这些人行使的权力使他们成为了“天然的”领导者,这样的领导者被认为具备特殊的决断力,因而有能力成为代表。
中国公民经常提到的一个观点是,选举不是选出这些优秀分子的更可取的方式。此外,从很多方面来看,代表人民或群体的是党而不是个人。当然,既存在自上而下的政治代表(例如上级指派的代表),也存在自下而上的政治代表(由选举产生或非选举产生的代表、网络上的代表、以发微博(其准入门槛较低)的形式存在的代表,等等)。因此,我们也必须区分自发型代表(由人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半自发型代表(由人们选举产生,同时由上级部门,例如地方人大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批准的代表)和动员型代表(由权力部门任命的代表)。我们还发现存在着我们所说的策略型代表(strategic representation)或策略型授权(strategic delegation)。策略型代表指的是选举那些被视为“强人”的候选人,这些“强人”利用其能力来强化特定的利益,与之相反,策略型授权意味着这些“强人”有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满足人们的意愿。另外一种类型是自主型代表。在其他情况下,吸纳型威权主义试图通过选举将新的社会力量、重要群体的代表(例如知识分子、专业人士或企业家)或潜在的反对群体整合进国家或党的机构。(77)韦伯将这种整合称为“合法的统治”(legitimate domination)。这类似于福柯的“治理术”(governmentality)概念。福柯将“治理”定义为“为控制人们所采取的全部制度和实践”。(78)因此,层级化政治制度中的权力是通过“使臣民采取特定行为”的能力来得以实施的。(79)福柯进一步指出,实施权力最有效的方式是说服被统治者接受统治者的偏好,使之将其作为自己的偏好,因为这会降低管制带来的成本。此外,如果个人对其统治者的偏好熟稔于胸,那么他们可能成为对自己实行统治的共犯,不仅会帮助维持该统治结构,而且会改善该统治结构。这也适用于评价代表及其行为。
选举不必然是一种民主的行为。我们必须区分不同类型的选举,选举的意义、内容和目标都取决于特定的政治制度。
七、结论
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并为研究中国语境下代表的新政治主张的子课题提出了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我们考察了西方和中国语境中有关政治代表和代表的权利主张的观点和理论。文章还对正在进行的有关政治代表的中文文献进行了回顾,并提出了一个同样适用于威权主义背景的初步定义。此外,文章区分了正式的代表与非正式的代表、自发型代表与动员型代表、自下而上的代表类型与自上而下的代表类型。对于中国而言,自主型代表是一个具有至关重要性的代表类别,其含义是代表着国家的利益这样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群体的利益。此外,本文还探讨了新近出现的、与互联网和博客有关的“链接行为”的形式,该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阐述。最后,本文在政治代表与政治参与和选举这样的与政治代表相关的领域之间进行了界限的划分。
*本文系作者提交给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东亚研究院的工作论文(NO.110,2016年10月)。限于篇幅,译文有删节,有需要的读者请与编辑部联系。
注释:
①Dominik Perler:Reprsentation bei Descartes.Frankfurt am Main(Vittorio Klostermann) 1996.
②Thomas Hobbes:Leviathan oder Stoff,Form und Gewalt eines kirchlichen und bürgerlichen Staates.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1996; David Runciman,"Hobbes's Theory of Representation:Anti-democratic or Proto-democratic?",In Ian Shapiro,Susan C.Stokes,Elisabeth J.Wood and Alexander S.Kirshner(eds.),Political Represent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p.15-34.
③John Locke,Second Treatise §158,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press-pubs.uchicago.edu/founders/documents/v1ch13s2.html(accessed 26 August 2016); Rolf Meyer:Eigentum,Reprsentation und Gewaltenteilung in der politischen Theorie von John Locke.Frankfurt am Main et al.(Peter Lang) 1991:96-134.
④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到了“代表”这一术语。
⑤Benjamin R.Barber,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3,p.145.
⑥Hanna Fenichel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
⑦Ian Shapiro,Susan C.Stokes,Elisabeth Jean Wood and Alexander S.Kirshner(eds.),Political Represent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⑧Max Weber: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1.Halbband.Kln,Berlin(Kiepenheuer & Witsch) 1956:217.
⑨Michael Saward,"The Representative Claim",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5(3),2006,p.298.
⑩Erik Jentges:Die soziale Magie politischer Reprsentation.Charisma und Anerkennung in der Zivilgesellschaft.Bielefeld(transcript) 2010.
(11)Carl Schmitt:Verfassungslehre.Berlin(Duncker & Humblot) 1970.
(12)Stuart Hall(ed.),Representation,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and Signifying Practices,London:Sage,1997,p.28.
(13)Ibid.
(14)Paula Diehl:Reprsentation im Spannungsfeld von Symbolizitt,Performativitt und politischem Imaginren.In:P.Diehl and Felix Steilen(eds.):Politische Reprsentation und das Symbolische.Wiesbaden(Springer VS) 2016:7-22.
(15)Michael Saward,"The Representative Claim",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5(3),2006,pp.309-312.
(16)Stuart Hall(ed.),Representation,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and Signifying Practice,p.33.
(17)Ernst Cassirer:Das Problem der "Reprsentation" and der Aufbau des Bewusstseins.In:Philosophie der symbolischen Formen,1.Band.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 2010:25-38.
(18)David Budde:Formen der Reprsentation und ihre Legitimation.Die voraussetzungsvolle Anerkennung von Reprsentanten in der Politik.Working Paper No.3,Center for Political Theory & History of Political Ideas,Berlin,Free University of Berlin,2013,pp.47-48.
(19)王正琰、高名凯、麦永乾等编:《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3页。
(20)黄河清编:《近现代词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
(21)Ludwig Wittgenstein:Vorlesungen 1930-1935.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1984:158-160.
(22)Bruno Latour,Science in Ac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p.72.
(23)F.R.Ankersmit,Political Representatio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Nadia Urbinati,"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in Sonia Alonso,John Keane and Wolfgang Merkel(eds.),The Future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23-49.
(24)Pierre Bourdieu:Politik.Schriften zur Politischen 2.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2013:311-312.
(25)Doll Sternberger:Nicht alle Staatsgewalt geht vom Volke aus.Stuttgart et al.(Kohlhammer) 1971:9.
(26)Michael Saward,"The Representative Claim",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5(3),2006,p.301.
(27)Michael Saward,The Representative Clai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9.
(28)Henry B.Mayo,An Introduction to Democratic 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0.
(29)Andrew Rehfeld,"The Concepts of Representa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05(3),2011,pp.635-636.
(30)Hanna Fenichel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p.9.
(31)Michael Saward,"The Representative Claim",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5(3),2006,p.302.
(32)Ibid.,p.305.
(33)受众指的是对代表表示承认或拒绝的群体。受众不同于被代表的群体。
(34)Pierre Bourdieu,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Cambridge/Oxford:Polity Press,1994,p.106.
(35)David Budde:Formen der Reprsentation und ihre Legitimation.Die voraussetzungsvolle Anerkennung von Reprsentanten in der Politik.Working Paper No.3,Center for Political Theory & History of Political Ideas,Berlin,Free University of Berlin,2013,p.19.
(36)James A.Stimson,Michael B.Mackuen and Robert S.Erikson,"Dynamic Representa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89(3),1995,pp.543-565.
(37)Max Weber: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1.Halbband.Kln,Berlin(Kiepenheuer & Witsch) 1956:217-218.
(38)Patrick Chabal and Jean-Pascal Saloz,Culture Troubles:Politic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Meaning,Chicago/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6,p.273.
(39)Hanna Fenichel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pp.60-143.
(40)Didier Ruedin,"Individual Representation:A Different Approach to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Representation,48(1),2012,pp.2-5.
(41)Andrew Rehfeld:"Representation Rethought:on Trustees,Delegates,and Gyroscopes in the Stud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and Democrac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03(2),2009,pp.214-230.
(42)Henry B.Mayo,An Introduction to Democratic Theory; Andrew Rehfeld,"The Concepts of Representa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05(3),2011,pp.635-636; Yves Sintomer,"The Meanings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Uses and Misuses of a Notion",Raisons politiques,50(2),2013,pp.13-34.
(43)Melanie Manion,Information for Autocrats:Representation in Chinese Local Congress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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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黄小钫:《中国共产党政治代表观的嬗变及其评析》,载《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9期,第67-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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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David Plotke,"Representation is Democracy",Constellations,4(1),1997,p.19.
(66)Jesse C.Ribot,"Particip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Chefs,Councils and Forestry Law in the West African Sahel",in Andrea Cornwall(ed.),The Participation Reader,London/New York:Zed Books,2011,p.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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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Aaron Wildavsky,The Art and Craft of Policy Analysis,London/Basingstoke:The MacMillan Press,1980,pp.252-253.
(69)Samuel Huntington and Joan M.Nelson,No Easy Choice: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ambridge/Mass.,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6,pp.7-10.
(70)Henry E.Brady,Kay L.Schlozman and Sidney Verba,"Prospecting for Participants:Rational Expectations and the Recruitment of Political Activist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93(1),1999,pp.153-168.
(71)Samuel Huntington and Joan M.Nelson,No Easy Choice: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p.9.
(72)Joseph A.Schumpeter:Kapitalismus,Sozialismus und Demokratie.München(Francke Verlag),4th edition 1975.
(73)Wei Pan,"Toward a Consultative Role of Law Regime in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12(34),2003,pp.7-8.
(74)Claudia Derichs und Thomas Heberer(eds.):Wahlsysteme und Walthypen.Politische Systeme und Regionale Kontexte im Vergleich.Wiesbaden(Verlag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2006.
(75)Jason Brownlee,Authoritarianism in an Age of Democratiz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p.9-11.
(76)徐勇:《权力重组:能人权威的崛起与转换——广东省万丰村先行一步的放权改革及启示》,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45-50页。
(77)Guillermo O'Donnell,Modernization and 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ism:Studies in South American Politics,Berkeley: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1979,p.51,p.91.
(78)Michel Foucault und DucioTrombadori:Der Mensch ist ein Erfahrungstier:Gesprch mit Ducio Trombadori.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1996:119.
(79)Michel Foucault,Daniel Defert,Francois Ewald,Jacques Lagrange und Thomas Lemke:Analytik der Mach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2005:25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