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刘向东: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及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99 次 更新时间:2014-04-17 00:04

进入专题: 国家认同危机  

周光辉   刘向东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图景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球性族裔冲突和民族矛盾更加凸显。原本期望一个没有民族冲突的世界将会来临的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政治现实:随着两种主要意识形态对立的褪去,民族主义正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运动的新的主要意识形态。[1]尤其是正在进行现代国家建设的多民族国家,正在又一次面对国家内部民族分裂主义的威胁,国家主权统一与宪法秩序都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将从国家认同与地方民族认同的规范关系层面分析这种挑战的政治逻辑,探讨全球化时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形成的原因,并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强化国家认同的政策性建议。

 

一、国家认同危机发生的逻辑分析

冷战结束后,长期性的民族政治冲突在全球范围,尤其是在非洲大陆和东南亚激增,其总数大约占到世界正在发生的民族冲突的80%。[2]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治理失序的核心就是地方民族成员对包含政治组织、政治权力等因素在内的国家基本制度体系产生了认同危机,并转向原生的民族认同,质疑公民身份,注重对次级群体的“狭隘的忠诚”。[3]由此,民族认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认同向国家认同发起了挑战,导致国家认同式弱,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宪法权威及法律秩序不再受到尊重,国家面临瓦解的严重威胁。

(一)民族认同的性质

一般而言,认同(identity)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认同与人们的心理活动有密切的关系,它是个人与他人、群体或模仿人物在情感、心理上趋同的过程。[4]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感情依附和自觉认知,[5]就其内容而言包括民族归属感、语言同一、宗教信仰一致和习俗相同等。[6]在由单一民族构成的纯粹的“民族国家”之中,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同一性,成为一种国家民族。从认同政治的角度看,这种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在地域与人口上都与国家认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当居民对本民族拥有认同时,也意味着他对国家的认同。但是,在多民族国家之中,从普遍性上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局限于部分国民的特殊性认同,属于国家内部对特定族群的认同,而非一种涵盖所有国民的普遍认同;从属性上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而非政治认同;从源起上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自然性社会认同。

首先,多民族国家之中,民族认同是一种涵盖部分国民的特殊的社会认同。民族认同的特殊性是由多民族国家之中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决定的。一方面,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是由多个民族基于各种历史与文化原因共同建立的国家;抑或是在国家建立之后在政策上区分出了一些民族,国内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与国家等同,而只是国家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民族认同强调对共同的继嗣和血缘、历史记忆、社会习俗以及语言的认同,在这些方面,不同的民族之间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必然有着不一样的民族认同。所以,多民族国家之中,任何一个民族只是众多民族中的平等的一员,任何一个民族的认同相对于其他民族而言,都是一种关涉国内部分居民的认同,是一种关于一部分人的特殊的社会认同,是众多民族认同并存的多元认同体系中的一元,不能成为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公民所共享的普遍性认同,否则,将会对共存且彼此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的其他民族认同构成威胁。

其次,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现代社会分为经济、文化与政治等诸多领域,且每个领域都有相应的社会规则存在,如经济领域交往的市场交换原则,政治领域内交往的公共性原则等。每一种原则都应在相应的领域内运行,任何一种原则对其他领域的僭越,都会使得某个领域内得以自行运转的规则系统紊乱而无法正常运行,甚至会带来社会失序的后果。民族认同是有关本民族的共同祖先、语言、习俗、传统、记忆以及生活方式的心理自觉,是人们体验特殊的宗教、历史与文化后的一种文化归属感。人们对民族认同的需求,是基于个体对自身归属特定民族这一事实形成的内心归属的一种精神寄托,因此,从行为规范意义来说,民族认同是作为一种文化认同对影响到人们内心在文化层面上何去何从的一种价值指引。所以,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所具有的是一种私人感情价值,不具有公共领域之中的联盟意义。[7]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之中,任何一种民族认同应该存在于文化领域之中,其对人们行为的指引需通过依靠道德与舆论约束的力量来实现,而不具有强制力,更不能成为公共领域中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最后,民族认同是一种自然性社会认同。社会认同就是对“我们是谁”这一问题的回答,人们往往是通过能够确定一群人共同而特有的基质来界定“我们”的边界,并以此形成一种社会认同。血缘关系、语言形式、宗教伦理、禁忌神话、地域等使得一个民族非常明确地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这些也是民族认同得以形成的基质,即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8]正是由于民族的同源同宗的性质决定了民族身份具有对外的封闭性,民族身份成为民族成员身上一种“无可代替也无法消磨的特征”。[9]这是因为对于民族成员个体而言,民族身份都是一种天生获得的,与个体的偏好、后天的努力程度并无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偶然出生在一个民族,无论他个人意愿或者日后行为方式如何,他都已经被打上了这个民族的标签,既无法去除,也无法更改。但理性反思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生活得以进行的关键原则。所以民族认同基质对于理性反思的限制,使得民族认同在行为规范层面不能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普遍规范。

(二)国家认同的性质

从认同政治的角度说,国家认同是具有差异性族群成员通过相互承认结成“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作为自己情感和身份归属的自觉认知。国家认同是一种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理性选择的一种认同形式。这些属性,是由现代国家中国家认同的对象的性质,国家认同的主体身份,国家认同得以形成的方式,以及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与制度体系的形式与地位决定的。

首先,国家认同的对象性质决定了国家认同是一种政治性认同。就国家认同的对象而言,国家认同是指对国家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的权威性的承认,是公民对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系统、法律体系的同意、赞同与支持。国家认同的对象决定了国家认同本质上关系到政治合法性问题,是对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有所肯定所产生的政治性认同”。[10]国家认同体现的是共同体成员与国家政权系统之间的关系,是公民对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政治性认同。而只有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获得了公民普遍的自觉认同时,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才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就国家认同的主体身份而言,国家认同的主体是公民。与民族认同的主体———民族身份体现的同源同宗不同,国家认同的主体———公民身份体现的是平等与开放。所谓平等,是指不管其血缘、宗教信仰、种族、文化习俗、历史传统有何不同,作为国家成员的资格是平等的;所谓开放,是指公民身份不是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可以依法自由选择的,即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籍。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开放性决定了国家认同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认同,国家认同主体身份的普遍性使其具有了包容性品格。

再次,从国家认同的形成方式看,国家认同是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结果,属于一种建构性的社会认同,是对民族同源同宗的自然归属感的一种超越。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不依赖于同源同宗的血族关系而形成,而是依靠不同族群成员的共同参与,通过相互承认而组成。与民族认同不同,国民的国家认同的基础并不在于血缘、种族、宗教信仰、风俗文化的共同性,或特定的生活样式,而在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是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结果,属于一种建构性社会认同。如果说,同源同宗的民族共同体是基于同质原则,那么,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则是基于自愿原则。这意味着“政治共同体允许其公民自由进出”。[12]由于国家认同是不同族群在更高层次上通过相互承认结合成的相互依存关系,所以它是人类合作制度的一种创新,使具有差异的不同族群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由于政治共同体是不同族群基于自愿原则通过相互承认结合而成,所以,这种相互承认结合成的共同体实际上是一种命运共同体,即不同族群之间负有相互支持、相互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单方面地背弃这种义务。“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13]

最后,国家认同的保障是统合政治共同体一体化的宪法体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就是交往与合作。“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14]宪法不仅是国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与来源,更是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族群为了共同的合作利益通过政治过程达成的一种形式共识。这种形式共识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约定,是通过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论辩与协商而获得的,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因而成为人们共同生活的准则,保障了联合体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15]平等的参与、论辩与协商正是宪法得以形成的基础。这个过程不是不同族群的特性被消解的过程,而是寻求一种能够使它们相互包容的政治共识和约定,并将这种共识转变为一种生活方式,最终以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的形式呈现给所有社会成员的过程。以政治共识为基础形成的宪法自然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宪法的形式开放性所体现的包容性品质为不同族群共处提供了交往的制度化平台,宪法规范的统一性为统合不同的族群提供了共同的行为规则,从而为不同族群结合成国家———政治共同体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国家认同对地方民族认同的优先性

社会认同不仅是指个体在心理上、感情上的趋同过程,更是对成员的社会行为的价值指引,这种指引关系到社会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公共秩序的稳定。社会认同往往涉及“理解什么对我们具有关键的重要性”[16]这一问题。这种对“至关重要性”的理解意味着社会认同规定了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17]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认同完成了对社会成员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指引,成为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社会公共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人们总是承担多种社会身份,并形成多种社会认同。在一个具体的场域下诸多相关的社会认同彼此之间总是有一定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构成了诸多社会认同之间的顺序结构。这是因为在某一种特定的场域下,只有此场域下公共事务所要求的那种认同是第一位的、不可替代的。这种顺序结构,实际上是由特定场域中公共事务本身的内在逻辑所要求的,也是参与者所公认的行为规则。其构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否则,如果社会认同之间的有序性被部分成员任意地改变,就意味着由社会认同顺序结构所规范的公共秩序面临挑战。

按照社会认同的价值指引逻辑,在不同生活领域中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别通过为人们提供自我认知与价值指引,成为人们相应社会行为的规范。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统合性的公共权威,在公共领域中,内在地要求公民保持对国家共同体、对公共权力及以其为基础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认可与忠诚,遵守在国家领土范围内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权威所规定的社会秩序。这不仅关系到整个国家运行的基本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权威性,更关系到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关系;这不仅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不同族群社会合作,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过上满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在社会生活领域,民族成员可以保持对民族共同体的忠诚,保持对民族语言、宗教信仰以及社会习俗等的认可,使得人类社会多元文化得以保存与发展,为人们展示人类生活样式的丰富性与可能性。所以,国家认同以宪法权威为后盾规范人们的公共生活,民族认同则以舆论与习俗的吸引力对民族地区的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这便是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良性互动的规范要求。国家完整性内在地要求,在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这一公共领域之中,国家认同对于民族认同以及其他社会认同应该保有优先性,次级群体(包括各个民族)的成员应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优先的地位,从而与其他所有次级群体一起形成一种普遍的共同性的国家意识。

在多民族国家之中,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并存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家认同较民族认同在政治层面存在着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意味着,一旦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发生冲突时,公民应该忠诚于国家,而不应该否弃国家认同与公民身份,只是以民族身份和“族性”的特殊性作为解决发生在政治层面的公共性问题的基础。多民族国家的国民关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排序,是由现代国家的特性决定的。

首先,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国家认同在公共领域优先于任何一种特殊的民族认同的价值合理性在于:现代国家是由不同民族经过相互承认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是由公民为着共同的善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18]是所有共同体社会成员关于良善公共生活的价值共识。

其次,公共领域中国家认同对民族认同的优先性,源于国家认同所具有的包容性克服了民族认同进入政治领域所带来的民族歧视,甚至是民族清洗的社会后果。民族认同得以形成的基质是同源同宗。民族认同所具有的这种自然性基础,使得一个人的民族身份往往是与生俱来的。[19]这种伴随着出生而形成的民族身份使得不同的民族认同是一种并列且彼此独立、不能相互取代的关系,即,一个人不能既是A民族的成员,也是B民族的成员。民族认同在价值指引上的这种特性意味着它只能对本民族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不可能成为公共生活领域内的行为规范。而一种民族认同一旦试图超越本民族成员范围,试图对其他民族成员的行为产生规范影响时,往往会带来人们行为规范上的混乱。更严重的是,这种表现在个体行为规范上的混乱是无法通过理性协商解决的,因为民族认同的不可通约的“族性”基质决定了这种自然获得的社会认同在面对其他民族成员时成为一种封闭、排他性的思维方式,这就使得不同的民族成员一旦因为“族性”产生冲突,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仅有的选择就是暴力对抗或者屈服。而以宪法权威为基础的国家认同是一种理性选择的建构性认同,公民身份是超越任何一种特定民族的文化和“族性”的身份,而且公民身份得以存在的宪法程序的开放性、参与权利的普遍性都是对公民身份包容性的保障。

(四)国家认同危机的发生逻辑

从认同政治的角度分析,多民族国家发生的国家认同危机,尽管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有其内在的逻辑:首先,对于民族成员而言,当民族认同僭越其文化认同领域,进入政治领域向国家权力提出诉求时,就意味着是在谋求民族的特权。这是因为,以同源同宗为基础的民族身份是一种封闭身份,而当其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对公共权力产生诉求,寻求对自身特殊性的承认和特殊的利益,所以,这种诉求本质上是一种对民族特权的诉求。这种特权的存在,使得公共领域内的政治平等不复存在,民族之间的歧视与反向歧视将不可避免。

其次,现代社会把文化生活问题留在社会领域,使得个人的生活样式成为了基于自身意愿选择的产物。当民族认同僭入政治层面,必然导致民族认同中有关民族社会习俗与相关的宗教教义等与公共权力相结合而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这对于其他民族成员而言,就意味着个人在生活方式选择上的自主性的丧失。

再次,当民族身份进入公共领域,公民身份被质疑,进而对于建立在公民政治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宪法权威,以及宪法权威为核心构建的普遍性法律秩序产生威胁,于是,法律不再成为处理人们之间冲突的根本性规范。这必将导致人们尤其是不同民族成员彼此之间的社会行为的预期不复存在,公共秩序受到挑战。

还有,现代政治的文明之处在于,以公共理性代替物质暴力来协调人们的社会交往与冲突成为人类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民族认同的特殊性,以及身份上的封闭性,一旦民族认同开始对公共权力产生诉求,封闭性的民族身份代替了公民身份,其他社会成员,既无法接受也无法协商,人们公共生活中的理性协商原则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政治将不再具有开放性与可协商性。缺乏以公共理性为原则的法治协调原则,不同族群之间的冲突既不可妥协也不能调节,暴力冲突不可避免。这就是民族冲突总不可避免地演化为暴力冲突的内在逻辑,也是国家认同危机总是伴随着民族之间的暴力流血发生的基本原因。

最后,否弃国家认同的民族成员,使得民族认同进入政治层面对主权提出诉求,要求“族性”与政治诉求的绝对统一,实现民族地区完全自治。这就意味着作为文化共同体的地方民族为实现分裂目的从民族主义中寻求合法性支持而彻底否弃中央权威,要求建立独立政权,使国家的完整性面临分裂的危险。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说到底就是地方民族认同僭越其文化认同与地域认同的定位,开始进入国家政治层面,对公共权力发起诉求,公民身份被质疑,以宪法权威为核心的法律秩序遭到挑战。这种僭越是对国家认同和政治合法性的质疑,是对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是对不同族群之间相互合作关系的破坏,是对公民获取人身与财产基本安全与利益保障的威胁,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的反叛。

 

二、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根源分析

在认同政治视角下,国家认同危机的发生逻辑在于民族认同对国家认同的政治属性的挑战。但是,有哪些基本因素促使了发展中国家民族认同对国家认同进行挑战?换言之,促使国家认同危机发生逻辑现实化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条件又是什么?从社会认同需求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全球化对现代世界权力结构的改变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尚未完成,面临着社会转型的风险,呈现出结构性失衡,从而降低了国家整合治理能力,使得国家认同对民族成员的意义进一步被削弱,并引起了地方民族认同的兴起,进而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的发生。

(一)社会认同的需求内涵

认同与人们的心理活动有密切的关系,一个成功而连续的认同不可避免地与人的基本需求的满足相联系……这是一个公开的可以观察到的普遍人类经验的一部分。[20]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的满足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社会认同的形成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就是被认同的对象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某种需求。在一定意义上,国家认同的有效维持正是建立在现代国家能够有效满足公民的基本权利需求之上。虽然不同国家的国民对自己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期望,但是,都期望自己的国家能够满足以下基本社会需求。首先,满足安全的需求。国家要消除社会无秩序带给国民的恐惧感。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国民就不可能对未来产生稳定的心理预期。处于慌恐不安中的国民不可能产生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其次,社会基本权利的保障,这涉及国民对发展需要的满足。在当代,一个普遍得到认可的观念就是国家应该承担发展国民经济,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责。所以,对于一个公民而言,认同其国家的治理能力与权威,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让公民感觉到国家为其社会基本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再次,为维护公民的自尊提供条件。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的心理需要。维护公民的自尊需要国家创设必要的条件。在世界范围内,无论何时何地国家都能够保护自己公民的合法权益,国民身份因此成为本国公民在他国公民面前一个引以为豪的标签;在国内,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削除不正当法律与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歧视感,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体验到自尊的存在。所以,从社会认同的需求角度看,公民个体对国家的认同程度取决于国家满足领土内居民基本社会需求,保护与发展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度。而发展中国家国家认同危机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源于发展中国家尚未较好满足领土内部分国民的相关需求。这是由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尚未完成,社会转型阶段出现了发展的结构性失衡,从而降低了国家的整合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影响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性。

(二)社会转型期降低了国家整合治理能力

因历史等诸多原因,发展中国家为了达到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长期处于赶超状态。而寻求“跨越式发展”的努力,使得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通过历时性解决的经济、政治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却需要共时性解决。[21]而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这种“压缩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这种压缩式的现代化一方面“既加强了风险的生产,又没有给风险的制度化预期和管理留下时间”;[22]另一方面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往往表现出“结构紧张”特征。所谓“结构紧张”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因社会的结构分化速度快于制度规范的整合速度而形成的结构要素之间的紧张与脱节,从而产生了一种失衡状态。[23]这种失衡状态,使得发展中国家“缺乏有效治理,催生了比传统国家更多的矛盾和问题”。[24]

这种失衡突出表现在发展中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发展呈现出结构性失衡。首先,这种结构性失衡是一种整体性失衡,即,发展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而且是综合性的,体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整体性失衡往往与民族和地域的边界契合。一旦人们感觉到这种失衡是与其地域或者民族边界相契合,这种结构性失衡往往会使这些社会成员感觉到作为一个群体,在社会的发展中是被遗忘的,甚至是被歧视的,在集体的想象中自己“成为骄傲的邻居们轻视或是屈尊俯就的对象,这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而言都是一种最具伤害性的体验了”,因此,会对其他民族“充满怨恨和敌意”,[25]并引发了原始的愤怒与强烈的自我肯定。因为“国家自身的保护性和代表性角色逐渐丧失了合法性。最后的结果是这些少数群体以一种自我依赖的非政府结构,在社区的团体中找寻避风港”。[26]进而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认同与公民身份产生质疑,而原生的共同民族习俗与宗教自然成为彼此认可的共同的信念。而作为价值指引,民族认同就进入了政治领域与公共生活之中,以填充由国家认同缺失所带来的秩序空缺。面对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民族认同的排他性必然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反向歧视与排挤,这也是民族冲突总会在结构性失衡的发展中国家出现的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意识到这种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存在着可能引起民族分裂的潜在危险,并试图通过由国家制定的直接的经济政策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赋予某些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在获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在社会事务上的特权来解决这种结构性失衡问题,但这种民族政策的后果值得商榷:一方面,这种以民族身份作为依据政策的补助,反而让得到补助的民族感到这其实是一种落后的标签,补助与特权都是来自他者的怜悯与施舍;另一方面,这种以民族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分配恰恰会引起对公民身份的质疑。具体来说就是使得民族成员感觉到在公共政治领域内民族身份而非公民身份对自己有着更大的意义,这反而会激励这些公民以民族身份向国家提出政治要求,甚至是主权等政治权力的诉求。

(三)全球化进程削弱了国家的自主性

对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认同的建构而言,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参与市场要素的全球流通,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发展中国家往往以经济发展的绩效作为塑造政治合法性的途径,所以,全球化带来人们物质生活与生存条件改善的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国家的认同。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对国家自主性的削弱,降低了国家权力回应社会成员多元需求的能力,自然对国民的国家认同产生消极的影响。

全球化到来之前,国家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影响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社会生活的主要条件需要置于他们的集体的控制之下”。[27]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任何国家都将成为全球经济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国家正在逐渐失去传统意义上的完全“独立行动者”的地位,国家绝对的决策自主性已经成为历史。首先,全球化改变了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对国家主权已经形成冲击,从而限制了国家对国内各方面社会事务的影响力。国际市场的形成意味着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最终得到承认,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越来越独立于主权国家的控制之外,并对一个国家的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国家在经济事务上的权力明显受到国际经济环境的限制。在社会与政治事务方面,全球问题的出现与全球共识的形成以及超国家组织的出现,同样削弱了传统国家权力。全球问题特别是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单个国家无法解决,国家必须让渡出一部分主权,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性或国际性的联盟或组织统一协调。“现代国家日益陷入充满超国家的、政府间的和跨国的力量的地区和全球相互联系之网中,而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国际和跨国组织与集团的发展,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到国际压力集团和社会运动,既改变了国家……国家已经变为一个不完整的决策舞台”。[28]即使是主权国家一向宣称的在国内政治事务中具有的绝对不可侵犯的主权,也在受到挑战。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发达的传媒面前,任何一个国家在处理国内事务时已经不可能忽略国际社会的关注与影响。

其次,全球化在削弱国家自主性的同时,也引起了政治认同的“去中心化”。全球化时代把原本局限于特定地域的人们的生活空间无限放大,人们逐渐摆脱传统的身份与地域约束全球自由流动。面对不同文化的诸多“他者”的存在,“我是谁”、“我们是谁”再次为人们所追问,对归属感的追求本能地唤起人们对认同的需求。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现代生活方式的市俗化及社会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就生活方式的市俗化对于个人的影响而言,“在传统已经很大程度被日常生活例行化所代替,‘意义’已经落到了私人和公众的边缘的条件下,语言的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等因素倾向于结合在一起以维系本体安全”。[29]所以,“全球化在抽离国家力量的同时,同样进一步使事物本土化,为地方自治和新型地方主义创造了需求,地方身份认同开始变得备受关注……”[30]而全球化的流动性无疑加剧了人们对地方性社会认同的需求。全球化时代信息与人员的流动,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对于落后地区中的落后民族地区而言,不同国家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无疑被凸显出来了。随着人口的自由流动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置身于其中的人们在这种差异的呈现中更愿意寻找不同于“他者”且不可代替的特征,于是,古老的民族认同再次成为人们的皈依之处,地方性社会认同的需求被唤起。就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人们的影响而言,国家正在逐渐失去传统意义上的政治中心地位。多元化社会群体的形成,不仅使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而且使传统的以“社会控制”为核心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难以在维护稳定和增进社会活力之间维系平衡了。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进一步鼓励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从自上而下单向的社会管理,向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的具有“公共多元治理”特征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势必会引起政治认同的“中心化”意识的削弱。

 

三、以现代国家制度建构强化国家认同

全球化进程本身不可避免,而且国家依然是当下全球社会中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单元。因此,多民族国家要克服国家认同危机仍然要以完成自身的国家建设为宗旨,以现代国家制度的建构强化国家认同。具体包括:

(一)以培育公民人格实现身份认同

多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族身份的差异性。具有差异的民族结成国家共同体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配成员资格。“在人类某些共同体里,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是成员资格,而我们在成员资格方面所做的一切建构着我们所有其他的分配选择”。]31[因此,确立超越不同民族、宗教、语言等多元文化共同体差异的平等的公民身份,是强化国家认同的首要任务。“一个承认自己拥有不同民族群体的多民族国家,只有同时培育一种各民族群体的成员都拥护并且认同的超民族认同时,它才可能是稳定的”。[32]公民身份在法律中的确立,既是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律表达,也是体现国家“现代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公民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称谓,而且是现代国家中的成员身份与法定地位,是规范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关系与确定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性地位的制度安排。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应当在包容与超越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的民族认同的基础上,树立起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身份不是社会成员的自然属性,不同民族成员拥有法律所承认的“公民身份”并不等于已经具有公民人格,这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都面临着如何成为合格公民的问题。成为合格公民的关键在于将公民身份内化为人格结构中的一部分,养成公民人格,表现为公民能够在心理上认同公民身份,并将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方式,将服务于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

(二)以树立宪法权威实现权威认同

多民族国家已不再是一个血缘共同体,而是通过相互承认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同族群之间在利益上不仅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差异和分歧。在资源稀缺、不同族群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和分歧的约束条件下,政治共同体的维系必须以一定的行为规范为基础,需要形成一种有制度保障的、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实现聚合的制度化。[33]所谓聚合的制度化,就是使不同族群的相互承认建立在基于政治共识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共同体的聚合置于宪法的权威之下,实现由血缘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转变。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34]所以,强化国家认同的根本途径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威认同。宪法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宪法本身,而在于它是一种政治定位。它通过一种政治约定的方式来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主张与偏好,包容具有差异性的利益要求,从而为不同族群合法地、和平地解决利益差异和分歧提供制度平台与行为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统合政治共同体一体化的根本大法。要强化国家认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三)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认同

宪法权威的树立实现了普遍的人权向具体的法律意义上公民权的转换,此时载于宪法文字中的法律意义上的诸多公民权就成为了国家向国民承诺的公民身份的具体表征。但是,这一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能否真正实现,还需要一个完备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现实化。由于社会认同的形成是有条件的,所以强化国家认同要求国家必须履行两项基本政治责任:从积极的方面说,国家应当承担平等地尊重、保护与善待不同族群的政治责任;从消极的方面讲,国家应当承担不得对不同族群实施任何制度性歧视的政治义务。这意味着,强化国家认同客观上要求国家要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提供保障,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从认同政治的角度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不同族群成员所分享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利益,还包括共同的政治心理情感与价值观念。通过分享,使不同族群成员都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才能形成对共同体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到全覆盖、公正性和可持续,就要满足不同族群成员基本需求,消除多种潜在的社会认同的威胁,[35]避免出现少数族群边缘化引起的心理失衡。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制度的精尽与否,遂成为合理爱国心与合理国家认同的最佳指标”。[36]

(四)以构建民主协商机制实现程序认同

实现多民族的有机政治整合,一直是发展中的多民族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央权威对多民族的政治整合不应是用主体民族的文化同化其他民族的文化,这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这种政治整合方式只会带来“反抗性民族主义”(reactive nationalisms),必然会引起“传统认同方式与更大的国家认同感的抵触”。[37]要实现对具有差异的不同民族实现有机的整合,强化国家认同,必须通过构建民主协商的政治整合机制来实现。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平等参与、民主协商的政治整合机制,体现程序正义,实现程序认同。从积极的角度讲,构建民主协商的政治整合机制有助于扩大不同族群成员的有序参与。只有当不同族群的成员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的时候,他们才会将对个体发展的关注与国家发展的要求联系起来,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将个人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联系起来,他们当家作主的愿望才会获得极大的满足。“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38]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构建民主协商的政治整合机制还有助于减少和规避民族冲突的政治风险。民主协商的政治机制,可以提供一种常态的、理性的统筹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的平台,不同族群成员通过对话、协商与妥协来解决差异与分歧,从而防止由于常态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的缺失,导致一部分人企图寻求用体制外的方式采取抗争行为的发生。

 

注释:

[1] 安东尼·D.史密斯: 《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斌、良警宇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序”,第1页。

[2]参见 Monty G.Marshall and Ted Robert Gurr,`Peace and Conflict 2003:A Global Survey of Armed Conflicts,Self-Determination Movements,and Democracy,"University of Maryland,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Conflict Management (CIDCM),2003,pp.12-17.

[3]Myron Weiner,`Political Integra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358,1965,pp.52-64.

[4] 车文博:《弗洛伊德主义原著选辑》上卷,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75页。

[5]王希恩:《民族认同与民族意识》,《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

[6]郝时远: 《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 (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7] 参见徐贲: 《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全球正义和公民认同》,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绪论”,第15页。

[8]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5页。

[9]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52页。

[10] 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16页。

[11]尤尔根·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658页。

[12]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52页。

[13]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序言”,第3页。

[1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页。

[15]尤尔根·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660页。

[16]查尔斯 · 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1年,第37页。

[17]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第37页。

[18]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99页。

[19]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认同政治与左翼》,周红云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2期。

[20] 参见 William Bloom,Personal Identity,National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34.

[21] 参见 Chang Kyung-Sup,`The Second Modern Condition?Compressed Modernity as Internalized Reflexive Cosmopolitization,"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vol.61,no.3,2010,pp.444-464.

[22]贝克、邓正来、沈国麟: 《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研究》2010年第5期。

[23]参 见 Robert K.Merton,`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3,no.5,1938,pp.672-682.

[24]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郭忠华、何莉君译, 《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5] 以赛亚·伯林:《扭曲的人性之材》,岳秀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249页。

[26]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夏铸九、黄丽玲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16页。

[27] 戴维·赫尔德:《驯服全球化———管理的新领域》,童新耕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3页。

[28]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 《全球化与反全球化》,陈志刚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5页。

[29]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194.

[30]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郭忠华、何莉君译, 《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31] 迈克尔·沃尔泽: 《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禇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32]威尔·金里卡:《多民族国家中的认同政治》,刘曙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2期。

[33] 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页。

[34]参见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5页。

[35] N.R.Branscombe,N.Ellemers,R.Spears and B.Doosje,`The Context and Content of Social Identity Threat,"in N.Ellemers,R.Spears and B.Doosje,eds.,Social Identity:Context,Commitment,Content,Oxford:Blackwell,1999,pp.35-58.

[36]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第110页。

[37]鲁恂·W.派伊: 《政治发展面面观》,任晓、王元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1页。

[38]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童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70页。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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