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和评价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要依次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是私人语言?为什么这种语言是不可能的?是否在私人语言不可能的意义上,至少某种非私人语言必定是可能的?本文证明,当代对私人语言论证的几种主要解释都没能理想地回答这三个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追究也影响到我们对这个论证的评价,文章的结论是,私人语言论征试图确立的结论及其涵义,是不清晰的。
阅读一篇著作,尤其是哲学著作,总是会给读者留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我理解了它吗?它说的是否正确?前一个问题可以称为“解释的问题”,后一个可以称为 “评价的问题”。我说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然而,它们到底如何相关,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回答的哲学问题。许多人会说,这两个问题的关联是非常简单的,解释的问题显然有优先权,当你不理解一个观点时,你无法、无权对它进行评价。这个说法的质朴性多于真理性,因为它似乎有一个预设:对一个观点或思想只存在一个惟一正确的理解或解释。这个预设在大部分理论活动中都找不到实际的对应物。当代语言哲学中有一个“厚道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说的是:当你试图解释一个人的观点时,你要尽可能厚道些,即尽可能将他的说法解释为正确的。这个原则有点像“先礼后兵”中的前半截。无论如何,这个原则体现了上面两个问题的互动性:一方面,正确的评价依赖于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友善的评价促进丰富的理解。
在这篇讲演中,我将要讨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的著名的私人语言论证,以及对这个论证的一些流行的解释。遗憾的是,我的工作基本上是否定性的。就我将要讨论的几种解释而言,我的结论是它们都不令人满意。而对这个论证本身,我的态度要温和得多。我不想说它是一个不成功的论证,但我认为,对维特根斯坦在这个论证中想要确立的东西,我们很难给出一个清晰和确定的图像。
当然,我无意在这里去冒犯形形色色的维特根斯坦专家们,他们眼里的维特根斯坦是清晰的、深刻的和伟大的,尽管这些维特根斯坦各不相同。私人语言论证在近半个世纪的时段里已经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哲学工业”,这个工业仍在继续剧烈地膨胀。各种各样的解释和批判令人眼花缭乱,围绕这个论证的几乎每个细节,都能找到根本性的和广泛的不同理解,更不谈其意义、结论和有效性。
首先,我必须划定我的讨论范围。我想要研究的是《哲学研究》中自第243节以下的一些段落,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问题的处理集中在这些段落里。其次,我不想触及这样一类问题,比如说,私人语言论证与维特根斯坦的整个后期思想的关系如何、或者这个论证在他的思想中占有什么地位,等等。不少争端源于维特根斯坦文本的安排和写作风格。例如,有些评论者质询这些相关段落中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私人语言论证”,他们倾向于将这些段落看成一个更大的“语言游戏”的一部分,因此认为孤立地看待这些段落将导致对维特根斯坦的误解。这种见解给我一种故弄玄虚之感。这实际上引出一个关于思想的个体化问题,也就是,在针对一个多大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从某些话语中找到一个作为个体的思想或论证。语言游戏可大可小,可以小到一小段对话,可以大到人类的整个“生活形式”。我们在考察维特根斯坦的这些段落时,首先应关注的是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否则,就会觉得他的每个语词都在空中飘荡。因此,在下面我不再讨论这种“语言游戏”式的解释。
我所关心的是这个论证是怎样进行的,它想确什么结论。在直接触及论证之前,我想勾勒几种常见的解释,其中的一些我将在后面给出更详细的讨论。这个论证的结论似乎是众所周知的:一种在原则上除了其单个发明者之外任何他人都不可理解的语言是不可能的。说这种所谓的语言是不可能的,是因为它甚至是其发明者本人都无法理解的,理由是,这个发明者或使用者自己都不能够为他的语词建立意义。一些评论者相信,这个结论的意思是,感觉是纯私人的,这个论证想说的是感觉是无法谈论的;另有一些人认为,这个论证是对他心问题的直接挑战;还有人主张,这个论证表明维特根斯坦本人承诺了某种形式的行为主义观点;还有一种一直在持续的观点认为,这个论证的核心旨在证明社会性是语言的最根本的性质。我还想提到的一种解释是对维特根斯坦论证的批判。这种解释认为,私人语言论证是不成功的,因为支撑这个论证的基石是一种对记忆的怀疑,而这种怀疑在摧毁私人语言的可能性的同时也摧毁了公共语言的可能性。
面对这些眼花缭乱的评论,我想谈一点方法论问题,也就是如何对维特根斯坦的论证进行解释的问题。几乎所有的解释者都认为,维特根斯坦论证的结论是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说 “……是不可能的”可以有多种意义。比如说,在物理意义上,我们说“永动机”是不可能的;在逻辑意义上,“P&—P”就不可能表达一个真理,等等。说“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是要表达什么意思呢?这个问题可能要等到考察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时才会变得清楚起来。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我们如何理解“……是不可能的”,当我们说私人语言不可能时,我们必须在相同的意义上说某种私人语言之外的语言必定是可能的,否则,一切语言都是不可能的。那样,说私人语言不可能岂非很无趣。因此,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时,依次回答下面的问题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策略:
(1)什么是私人语言?
(2)在什么意义上它是不可能的?
(3)为什么在相同的意义上至少某个非私人语言是可能的?
因此,我在这里引出了一个原则,姑且称之为区别原则,那就是,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论证时,你必须把私人语言与非私人语言区别开来。这个区别不能仅仅是定义上的或字面上的,它必须与两种语言的工作方式有关。
同时,在评价任何一种对维特根斯坦的解释时,我们也要追问,该解释是怎样回答这三个问题的。
我们以第一个问题热身: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指的是什么?在《哲学研究》第243 节(大部分解释者认为,此节是整个论证的开始),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是否能够……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写下或说出他的内部经验—— 他的感觉、心情及其他——供他自己私人使用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我们日常使用的语言就是这样一种语言。接着,维特根斯坦立即加了一个限定,“这个语言中的单字用来指称只有说话者才知道的东西;指称他立时的私下感觉”。这个限定只是表明这个语言的对象是私人的,而不是说,在其对象是私人的意义上,该语言也是私人的。在上面的限定之后,维特根斯坦又立即写道, “因此,别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关于这句话有不少争论,争论的双方基本上代表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维特根斯坦用这句话又加进了一个对私人语言的限定;另一种看法是,这句话只是维特根斯坦从前面对私人语言的定义中推导出的结论,因为这句话前面有“因此”二字。
这两种看法导致了对私人语言的两种解释——所谓的偶然私人语言(contingently frivate language)和逻辑私人语言(logically private language)。按照第一种看法,偶然私人语言是想象的那种语言加上第一个限定,它不必是除说话者外任何别人都不能理解的语言。逻辑私人语言是偶然私人语言再加上第二个限定,即一个人用来记录自己当下私人感觉的、任何别人都不可能理解的语言。在这个意义上,后者是前者的一个特例。持有第一种看法的人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所针对的显然是后者。
“现在,描述我的内部经验并且只有我自己能够理解的语言,是怎么回事呢?我怎样用词代表我的感觉呢?——像我们平常所做的那样?那么我表示感觉的词是否与我的感觉的自然表达连在一起呢?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语言就不是一个‘私人’语言。别人也可以跟我一样理解它。——但假定我并无感觉地自然表达,而只有感觉呢?现在我只是将名字与感觉联系起来并在描述中使用这些名字。——”(第256节)
如果维特根斯坦认为私人语言不可能这个公认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私人语言论证想要达到的结论就是逻辑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这种语言的对象是单个语言使用者的私人感觉,别人不可能将这种语言中的语词与这些感觉联系起来。
在考察为什么维特根斯坦认为此语言不可能之前,我想谈谈两种私人语言之间的区分。斯特劳森 (Strawson,1954)和艾耶尔(Ayer,1954)认为偶然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是维特根斯坦论证的结论,而这表明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是不成功的。例如,一个人可以将日常语言转换成自己才知道的密码,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这些密码构成一个语言。但是,格兰迪(Richard Grandy,1976)评论道,斯特劳森和艾耶尔的批评与我们讨论的论证无关,因为“我们的兴趣是逻辑私人语言,那些任何别人都不可能理解的语言”。在哲学行话中,“逻辑的”和“偶然的”通常指示着两个互不相交的范畴,但在这里,这两个词有点令人受到误导。我们需要考虑三种情形。首先,如果一个语言中的全部词项只是指称其惟一说话者的私人感觉,逻辑地蕴涵此语言不可能被他人理解,那么,两种私人语言之间就没什么区别。所以,仅当存在着他人理解这个语言的可能性时,第二个限定“因此,别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才有意义。其次,仅当说话者本人理解自己的这个语言时,第二个限定才有意义。如果说话者本人都不理解他用于刻画自己内部经验的语言,加入第二个限定等于什么也没有说。第三,有人可能说不存在逻辑上他人不可能理解的语言,仅当我们能给这个说法一个回答时,加入第二个限定才有意义。这个说法并不是一个不理性的主张。要对付这个主张,我们必须解释什么是理解,为什么在逻辑私人语言情形下不存在他人理解之可能性。除非我们能说出理解取决于什么,否则,“别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对于主张上述说法的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在上面引用的第256节中,维特根斯坦的确给出了为什么他人不能理解的理由。他的意思是,私人语言中的词并不伴随感觉的公共可观察表达,别人不能理解这些词是因为他们无法将这些词与说话者的不可见的感觉联系起来。然而,他人不可能理解这个语言是一个非常强的陈述,其意思是不存在他人理解这个语言的可能性。仅当我们假定将一个词与该词所要指称的对象联系起来是理解这个词的必要条件时,我们才能接受这个非常强的陈述。
很明显,两种私人语言之间的区别依赖于我们关于理解的假定。我们可以说,仅当这个假定是正确的时候,维特根斯坦想象的语言才是逻辑的私人的。只有按照这个假定,我们才能确立逻辑私人语言与偶然私人语言之间的区分。这个假定能成功地处理第一和第三种情形,但不足以处理第二种情形。说话者能将他的词与他的感觉联系起来,他本人理解自己的语言吗?我们只知道将词与对象联系起来是理解的必要条件。如果还是充分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语言是说话者能够而任何别的人都不能够理解的语言。除非预先确立上面关于理解的假定,否则,我们无法排除斯特劳森和艾耶尔的观点,因为他们可以提出一个不同的关于理解的观点,然后论证他人并非不可能理解一个私人语言。关于理解的这个假定对于形成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私人语言似乎是不可缺少的,(不然的话,我们如何断定私人语言只能被说话者所理解?)它帮助我们弄清私人语言的根本特点。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文本,私人语言论证针对的对象是我们称为逻辑私人语言的东西。
接下来,我们考察第二个问题,在什么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让我们看看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哲学研究》中最令人瞩目的段落之一:
“让我们想象如下情形。我想要给我的某个感觉的反复出现保留一个记录。为此我将此感觉与一个记号‘S’联系起来,无论哪一天我有了该感觉,我就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首先我要说,对这个记号的定义是无法表述出来的。——但是我仍能给我自己一种实指(ostensive)定义。——如何可能?我能指向这个感觉吗?在通常的意义上是不能的。但是我说出、或写下此记号,同时我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个感觉上——这样,就好像是我暗地里指向了这个感觉。——但是,这种仪式能干什么?因为这一切完全像一个仪式!定义当然是为了建立记号的意义。——那么,我恰好通过集中注意力做到这一点;因为我以这种方式在我身上留下记号与感觉之间联系的印象。——但是,‘在我身上留下印象’只能意味着:这个过程使我在将来正确地记住这种联系。但在目前的情形下我没有任何标准分辨对错。有人会说:在我看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而这样说只是意味着,在这里我们无法谈论‘正确’。”(第258节)
在上面想象的情形中,无论说话者用什么代表他的感觉,他都难以判断他对他使用的记号的再使用是否正确。需要强调的是,他的困难不是认识论的,不是判所需要的信息或证据的缺乏;他的困难比这还要糟,是他的所有信息或证据的可信度的缺乏。他所依赖的全部东西是他的记忆。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追究。像洛克和休漠一类的理论家赋予人心一种保留所学习的东西的能力。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记忆是意义的承载者,一旦一个观念和此观念的名字之间的联系被建立起来,人的智能将把这种联系固定下来,供将来使用。这意味着一旦给予一个感觉一个名字,这个名字的未来使用就已经被这个感觉本身所确定下来。同时,按照这种看法,这个感觉的性质完全被感觉拥有者的一个对其进行命名的心理行为所揭示出来(这种心理行为在罗素那里被称为“亲知”。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第二讲中指出,名字只能应用于说话者亲知的特殊物[paniculars],因为你不能命名任何你不亲知的东西)。但是,这种看法在批判的层次上把情况颠倒了,产生了一种关于人类知性的哲学夸张。没有人能怀疑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着大量的健全记忆,使得人们能够谈论过去的经验。但是,当我们能够谈论“健全的记忆”时,我们必须也能谈论“糟糕的记忆”。健全的记忆是一种通过训练获得的技能,但在私人语言的情形下,惟一的训练手段是不停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感觉上(就像为了检查一条新闻的真实性去参照另一份相同报纸)。这里的问题不是我们是否需要一个更好的关于人类记忆的形而上学学说,而是一个这样的问题,即无论这种形而上学学说是什么,一种完全建立在它之上的语义学是否是完整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私人语言说话者所缺乏的,是某种能填补看起来正确和正确之间的鸿沟的东西。而在一种完全建立在记忆之上的语义学中,这个鸿沟是永久性的,因为对一个记忆的检查依赖于另一个记忆。
在紧挨着私人语言论证的前一些段落里,维特根斯坦提出,支配人类语言使用和使得人类交流可能的那些规则,是依赖于人类行为中的协同一致的。这样的协同一致使得对孩子的语言训练称为可能。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我们实际上无法教会和学会像“疼痛”这样的感觉语词,如果所涉及的感觉无法外在地显示出来。内部的过程需要外部的标准。
对上面关于记忆的讨论,艾耶尔提出了激烈的批判。艾耶尔提出,记忆是我们所依赖的一切。为什么一个人不能依靠自己的记忆去提供一个正确性标准呢?维特根斯坦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为了检查他对一份火车时刻表的记忆,就在自己脑海里想象那份时刻表的图像。维特根斯坦追问,如果这个时刻表的心理图像的正确性本身得不到检验,它如何能为此人的第一个记忆提供证明呢?艾耶尔评论道,维特根斯坦的例子中这个人,用想象一页时刻表来检查他对火车出发的时间的记忆,是不充分的。他必须实际地观察这页时刻表。而这是在采用一个感觉手段。但是,除非他相信他的眼光,除非他认识时间表上的图表,否则他取得不了任何进步。如果他不相信他的眼光,不相信他的记忆,他可以询问别人,而这又要求他能理解别人的回答和反应。“别无他法。无论我需要辨别什么,无论是一个对象、一个事件、一个图形,还是一个记号,我只有我的记忆和我当时的感觉可以依靠。区别只是在于记忆和感觉交叉检查的程度”(Ayer,1985,第76页)。艾耶尔的批评在我看来并没有面对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在维特根斯坦设想的私人语言中,根本就不存在某个外部对象,也不存在其他语言交流者,因此也不存在通过与这些东西打交道所产生的感觉。私人语言说话者的惟一可依赖的是自己的记忆,因此不存在艾耶尔所说的“记忆和感觉的交叉检查”。如同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私人语言如果是一种真正的语言,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当使用者的一个感觉获得了一个名字,那么这个名字的使用就完全被这个感觉本身所确定。这个思想,恰好就是维特根斯坦论证所要针对的。
说话者使用的私人语言像一条不断伸展的链条,不管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使用一个词时,他相当于站在这条链子的某个地方。总有一个问题在困扰他,“我是否站在我应该站的那个位置”?因为使用语言是一个规则性的行为,仅当我们可以对一个行为作出判断时,它才可能说是规则性的。这就是说,当他在使用一种语言时,他犯错误是可能的,他后来发现错误也必须是可能的。每次当说话者写下一个标记,比如说,“疼痛”,他可能会问自己,“我是同上次一样吗?我怎么确定这一点?我这次用标记报告了疼痛,难道它是我上次碰到的同类型的感觉吗?我似乎有一个关于上次疼痛的记忆,但我现在的记忆并不等同于那个疼痛,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疼痛。记忆也不能将那个疼痛带回来。记忆如何将这个疼痛与那个疼痛相比较,并且使我确信我对同一标记的两次使用是相互符合的”?问题是,过去的疼痛已经一去不复返,私人语言说话者失去了检查语词使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很难说他理解他自己的语言。
有人可能会说,尽管私人语言说话者不能区分在他看来正确和实际上正确,在某个场合下,他可能碰巧正确地使用了他的记号。我想,维特根基坦对这种情况没有兴趣。他至少在两个地方提出反驳。在第192节,他写道,“这好像是我们能在一刹那间抓住词的全部使用”。这种情况只是表达了一个“超级事实 (superlative fact)。另外,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场合不是理解的一个例子:“一旦你知道这个词代表什么,你就理解了它,你理解了他的全部使用。”(第264节)
维特根斯坦在第258节中的论证的基本结构可以表述如下:
(1)如果记号“S”是语言中的一个词项,在某个意义上必须存在着“S”的正确使用。
(2)仅当我们可以区分正确与错误时,说词的正确使用才有意义。
(3)必须存在一个确定词的使用正确与否的标准。
(4)在私人语言中,惟一的标准是关于过去使用的记忆。
(5)记忆不足以行使标准的功能。
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极其一般性的论证,对什么是词的正确或错误使用没有做任何进一步的说明。驱使我们接受这个论证的是一个非常平凡的事实,既无论把什么当成一个语言,在这个语言中必须存在词项的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区分。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适用于任何真正的语言,那么我们就很容易不把私人语言看成真正的语言。这个推理把我们引向这样一个解释:在真正的语言中存在着词的正确使用与错误使用的区分,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或不是一个真正的语言。
在陈述私人语言的概念时,维特根斯坦显然需要求助于关于理解的假定。因此,将一个词与它代表的对象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必须是这个词的正确使用的必要成分。缺乏这个假定,就留下别人也能理解私人语言的可能性。但在上面的论证中;维特根斯坦不必利用这个假定,因为他是在最抽象的层次上谈论正确的。这里有一个解释。如果他的确将理解一个词等同于知道这个词的全部使用,那他就一定会认为理解一个词就是知道它的全部正确的使用,也就是认为理解一个词相当于总是将这个词与被指称的对象联系起来。而这即便是对于一个公共语言,也是要求太高。
让我们将理解假定再应用于私人语言,以便看看什么是私人语言中的错误。私人语言中,被词指称的特定对象只能出现一次。给每个特定对象取一个不同的名字是不合适的。一个名字通常要指称一类感觉。这相当于在私人语言中一个词项要多次被使用。然而,一个词项的多次使用不可能通过记忆加以辩护,因为当错误发生时没有任何方法检查出来(例如,将一个词应用到两个不同种类的感觉上)。有人可能说,一个错误之产生是因为将词应用到错误的对象上,或将词与错误的对象相联系。这种说法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是循环的,不可能的是因为对象已经消失,再也回不来;循环的是因为这相当于说,由于发现了错误所以检查是成功的,由于检查是成功的,所以发现了错误。所以,我们的确看到,形成逻辑私人语言的概念时不可缺少的关于理解的假定,在上面的论证中不起作用。
在讨论私人语言的概念时,我们已经看到,私人语言具有下列特点:(1)说话者用它表达自己的内部经验;(2)它的词项只指称说话者的私人感觉;(3)别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理解它。这种语言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相比,有两个脱钩,一个是与公共对象脱钩,一个是与其他说话者脱钩。如果维特根斯坦试图表明在不存在语词的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意义上,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那么他的真实想法应该是至少有一种公共语言是可能的,在这种公共语言中我们能够谈论 “正确”。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如果一种语言脱离了公共对象和其他说话者两个要素,它就失去了语言的本质。因此,我们有了三种非私人语言,分别拥有两个要素中的一个和两个。
皮尔斯(David Pears,1988,第333页)认为私人语言的根本缺陷是与外部世界的脱钩。他的一段话值得引用一下:“不像遭受痛苦的折磨,说一种语言是一种人为的成就,具有必须学习和保持的正确性标准。如果人们用以练习的材料不能给他们成功或失败的提示,任何这些成就都是不可能的……根据维特根斯坦,如果你的感觉完全与外部世界脱离开来,张开你的嘴谈论这些感觉就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段话提供了关于外部世界的一种实在论式的形而上学:在内部感觉与外部对象之间存在着先天的区分,只有后者能行使调节语词使用的标准物质的功能。外部对象果真像皮尔斯认为的那样具有如此强的功能吗?格兰迪的结论与皮尔斯的看法针锋相对:
“然而,考察一个持续存在的对象……怎么看待他[私人语言说话者]会发现错误的对象的可能性呢?如果他没有可能犯错误,那么看起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这样,这个词项就不是作为语言的一部分起作用。如果他得到错误的对象是可能的,那么他怎样用词意指事物呢?……作为保证指称正确类型的对象的方法,公共对象并不比记忆样本做得更好——它们也会发生我们注意不到的变化。”(Grandy,1976,第249页)
我无意在这里调解双方的对立,但我能使这个对立显得更清楚些。格兰迪的意思是,公共对象的形而上学稳固性不可能使说话者免于怀疑论的攻击,而皮尔斯似乎越过这种怀疑,主张公共对象可以给语言技能的训练提供直接和最终的指导,因为经验的错误可以被进一步的研究所纠正。对皮尔斯而言,公共对象在两种意义上是不能缺少的。首先,它们是独立于人类感知的客观对象。其次,它们就适合于多重观察而言是稳定的。公共对象的这两个特点都是私人对象所缺乏的。另外,皮尔斯也把其他说话者看做词的正确使用标准的资源,尽管这项资源并不像标准对象那样基本。
考察单个说话者使用词去代表外部对象。让我们看看他的语言能否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为了造出一个最强形式的皮尔斯式公共语言,我给出下面的例子。设想一个说话者为了固定他的一个词的意义,在一棵树上刻上记号“X”,用之代表这棵树。以后,当他看见这棵树和上面的记号时,他就知道记号代表树,只要记号一直在树上,他似乎永远不可能出错。但到后来,他可能会碰到一个问题。因为这个记号已经变成一个外部对象,有一天当他看见“X”时,问自己,“这个记号代表什么?”他可能会想,“噢,我记得。我们知道它是我曾经用来代表这棵树的记号。”“但是,等一下!我可能搞错了,或许我当时不是用它代表树,而是代表树上有果子,因为我记得我的确这么用过记号。它到底代表什么?我得再好好想想……但很难想起来,我不知道我对过去使用这个记号的记忆是否正确……让我再想想……”如果皮尔斯关于公共对象的观点导致“公共”语言说话者的处镜并不强于私人语言说话者,那么他就没能将公共语言与私人语言分离开来,皮尔斯的解释也就没有确立他认为维特根斯坦试图确立的东西。
如果第二个说话者加入进来,情况会怎样?我认为好不到哪里去。根据皮尔斯,外部对象之标难比他人的指导更为基本,就此而言,他人的加入甚至会使情况更糟。首先,这两种资源可能会发生冲突。次之,两个人可能对语词及其对象有不同的观点。再次之,即使两人的看法一致,那也仅仅表明他们认为他们是正确的,而他们一致同意的对词的使用却可能是错误的。这种强化了的公共语言仍没有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
我想讨论的最后一个解释是克里普克(Saul Kripke,1982)的。克里普克把私人语言论证理解为一个怀疑论论证。尽管许多人指出克里普克误读了维特根斯坦文本中的一些重要段落,克里普克将私人语言论证与维特根斯坦对遵守规则的讨论联系起来考察的思路是非常高明的。维特根斯坦认为,想象一个人在使用一个词或理解其意义,就是想象他在遵守一条规则。借助于这个类比,我同意克里普克的看法,即私人语言论证与陈述在《哲学研究》第201节的著名悖论有许多相同之处。在第201节,维特根斯坦写道:
“这就是我们的悖论:任何行为过程都不可能被一个规则决定。因为每个过程都能够被解释为与此规则相符合。答案是:如果每个东西都能被解释为与此规则相符,那么它也能够解释为与之相悖。因此这里既无相符也无相悖。”
乍看起来,这段话并没有包含与私人语言论证的直接联系,甚至看不出它与私人语言有何相干。但我认为它们实际上表达了许多共同的东西。解释是这样的。
设想一个说话者试图给自己对一个记号的使用做自我辩护,他认为他在使用记号时是在遵守一条规则。他通过解释这条规则来证明自己在遵守它(这是引介“私人” 的又一种方式,即他私人地或暗自为自己辩护,就像私人语言说话者检查自己的记忆样本一样)。在辩护过程中,在他看起来正确的东西(“我记得同类型的感觉上次也出现过,所以我用同样的记号标记它,如同我上次做的那样”)似乎提供了辩护。依照这种辩护,说话者总是可以证明他在遵守使用该记号的规则。然而,相反的情况也可能成立。当说话者犯错误时,他仍然能够给自己一个类似的辩护证明自已是对的,借助这种辩护,他仍然可以证明自己所做的符合规则。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与一条规则既不相符也不相悖,说他在遵循这条规则就是毫无意义的。在克里普克的例子中,一个主张“68+57=5”的人也能以相同的方式证明自己在遵守使用加法的规则。
克里普克认为这个悖论导致了一个怀疑论的结果,即根本不存在任何关于一个人是否在遵守一条规则、是否正确使用一个词或是否理解一个词的意义的事实。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解释是否妥当依赖于我们如何看待他所说的事实。如果我们将事实理解为一个人之遵守规则在于不停地用克里普克描述的方式为自己辩护,那么这样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他是否在遵守规则。但如果我们能以其他方式说明什么才算遵守规则的话,我们就不必接受上面的怀疑论结论。我在别的地方曾经捍卫了一种对维特根斯坦的自然主义的解释,那是一个与我们目前关心的问题有一定距离的话题。就我们眼下的问题而言,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解读有两个贡献。他富有洞见地将维特根斯坦关于私人语言与遵守规则的思考结合在一起,并且清晰地用数学例子揭示了第201节中的悖论。这个悖论与私人语言论证的相关性现在变明显了。我自己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则的讨论比私人语言论证更具有一般性,因为使用一个词是遵守规则的一个特殊情形。
现在,对那些认为维特根斯坦试图确立私人语言不可能的结论的解释者们来说,惟一的选择是主张维特根斯坦的公共语言在根本意义上或本质上是共同体式的(commUnitarian)。这意味着,语言是建立在人类的一致协议之上的,或者说,语言的本质是共同体。语言中的语词的首要美德不再是指称正确的对象。而是说,一个词是否指称某个对象,依赖于语言共同体或其多数成员是否认为这样。我曾经认为这种阅读是最有希望的一种解释,因为它似乎能使公共语言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这种公共语言也不能通过测试,因为同样的麻烦照样存在于其中:在共同体看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这个说法是不对的。这种公共语言与上面讨论的语言的不同之处是,在前者之中,关于一个词的使用正确与否有一个决定,而在别的语言中,任何决定都是不确定的。一个更深刻的区别是,在共同体式的公共语言中,理解假定被抛弃了;而在其他形式的公共语言中,这个假定是不能缺少的。由于理解一个词并不一定意味着将这个词与它代表的对象联系起来,克里普克认为从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中可以导出一种关于意义的怀疑论:
“不可能有用词意指东西这回事。我们对词的每一次新使用都是在黑暗中跳跃;任何当下的意图都可以解释为我们可能选择去做的任何事情相符合。” (Kripke,1982,第55页)
“维特根斯坦的主要问题是,他似乎已经表明一切语言、一切概念形成,都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不可理喻的。”(Kripke,1982,第62页)
但是,克里普克所陈述的本身就是悖论性的。正确的说法是,仅当词的意义被理解假定定义为它指称的对象,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我们才能说不存在意义,不存在语言,这些东西都是不可理喻的。
尽管这种共同体式的解读看起来非常吸引人,它仍不令人满意。许多评论者指出克里普克安置在维特根斯坦身上的观点是错误的(McGinn,1984,第87页;Baker和Hacker,1984,第71页)。即使克里普克本人也认为这种共同体语言观不是他自己的观点。我对这种解释的不满意之处是,它把维特根斯坦置于一个滑稽的位置,那就是,它使得我们前面作出的逻辑私人语言与偶然私人语言的区分毫无意义。我已经指出,两者的区分依赖于理解假定。如果维特根斯坦放弃了理解假定,那么两者的区分就失去了根基。如果克里普克的解释是维特根斯坦的真实观点的话,维特根斯坦在思考这些事情时一定是非常不融贯的。而从哲学论证的观点看,这是一种致命的不融贯,致命得我们不能让其自行其是。
在总结这个讲演时,我想一般性地谈谈解释私人语言论证的一些思路,并给出一些为什么我看不清这个论证的理由。
我区分对维特根斯坦论证的三种态度:否定的、肯定的和不清楚的。就当两种态度而言,有三种可能的方式解释私人语言论证。第一种方式是证明此论证是不成功的,因为按照这种阅读两种私人语言之间没有区分。在艾耶尔看来,人类语言归根结底是私人的,对人类交流的最终解释都需要诉诸个人的记忆和感觉,私人语言中的确存在着纠正错误的资源,因此,维特根斯坦的尝试是失败的。如同我证明过的,艾耶尔的讨论离维特根斯坦的真实想法相去甚远。第二种阅读在前面仔细分析过。这种阅读认为维特根斯坦基本上是对的。它设想维特根斯坦将私人语言和公共语言分开,在前者不可能的意义上,后者是可能的。因此,根据这种阅读,必须存在正确使用语词的标准。我把这种标准称为维特根斯坦测试。那么,按照这个思路,某个解释是成功的,仅当根据这个解释,私人语言不能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而公共语言能够通过。我在上面讨论了皮尔斯的解释,但发现它并不令人信服。第三种方式是克里普克的解释。这是一个十分奇怪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克里普克的方式接近于第二种。他明显地试图让他的公共语言通过维特根斯坦的测试。但在另一个意义上,克里普克的解释过于粗鲁,因为克里普克的私人语言指的是单个说话者使用的语言,而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指的是单个说话者只用来表达自己的私下感觉的语言。这样,在克里普克的解释中我们看不出逻辑私人语言与偶然私人语言有什么区别。根据这个解释,任何私人语言都是逻辑意义上的,而我们显然不能认为维特根斯坦持有这个观点。
第三个态度是我自己的。对上述解释的不满部分地支持我的态度。即使我们接受他关于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的结论,我们也很难确定这个结论意味着什么。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是想象的,任何一种现实语言都不是这个样子。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他对私人语言的攻击是成功的,他的火力是否也伤及公共语言。维特根斯坦对整个问题的处理中的不明晰性主要是由于他非常一般地谈论语词的正确使用。我们尤其不清楚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个词的正确使用取决于什么。如果前述的关于理解的假定是正确的话,一个词的正确使用在于挑出或能够挑出被这个词所指称的对象。这是皮尔斯式的解释,但我们看出这个解释没能使公共语言通过维特根斯坦测试。思考词的正确使用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求助于共同体观点,即,语言共同体认为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这又把我们引向克里普克的解释。无论以哪种方式,我们都难得到一个舒服的解释,我自己的想法是,或许在维特根斯坦那里隐含着一种无奈的东西,那就是,我们的智力在现阶段还不足以和谐地安排我们关于语言、心灵和实在的观念。
我的结语很简单,跟众多的维特根斯坦专家不同,我没有觉得我能够给出一个圆满的对私人语言论证的解释,无论是解释性的,还是评价性的。我的确不知道,这个论证到底想告诉我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