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真相拼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54 次 更新时间:2020-12-14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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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  

常言道实事求是,可何谓“实事”,无疑是首要难题。尤其在刑事治罪领域,特别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唯有弄清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犯罪行为多数发生在过去,现场真相究竟是什么,需要一个还原过程,而这个过程中又非常容易出错。回溯性地重构一个案发现场,非常不同于认识并澄清“这是一座桥还是一朵花”。

当然,能抓到现行犯是很幸运的,而所谓现行犯,不过是恰好有目击证人而已。没有目击证人的案件才是多数,这些案件需要串联其他诸多证据,形成完整的、闭环式的证据链,才能认定“过去”究竟发生了什么。不过,诸如事发突然或者与犯罪人并非同一种族等因素,都影响着对事的判断和对人的辨别,即使是当场目击者和被害者本人,也有看走眼的时候。

过去的犯罪真相难于查明,需要一场严肃的刑事诉讼对案情加以重构。这一过程非常类似考古,只能根据不断挖掘、打捞出的证据,像拼图一样逐步还原某个历史场景。拼图的意象将破案与考古勾连起来,所谓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拼图越完整,就越接近真相,但实际上,一些拼片混乱无序,而另一些拼片则散逸难寻,从而干扰了拼图,甚至导向错误的拼接。而且,不是每个拼片都有同等价值,以人脸拼图为例,衣领、头发、胡须、额头的拼片再多,也不足以显现真面目,需要眼睛、鼻子等关键部位,缺失这些关键部位,比如抠掉双眼,便无从辨认,但若只剩两只眼睛,也让人无法识别。可见拼图的难题在于,拼片究竟多到何种程度才足以认定,少到何种地步便无复真相,简直不可言说。

拼图的比喻还有一个警醒功能:如果知道最后拼成什么样子,就更容易完成。正如在考古过程中对一座古墓的事先了解和预判,会影响对出土文物性质的认定一样,在刑事追诉中对犯罪真相的内心确信,会影响证据搜集和对证明力的判断,使侦查活动坚定地沿着预断方向进行,让证据及其链接为内心的既有结论服务,全不顾及辩护意见,以至于铸成覆盆之冤。在事先不知拼图全貌的情况下,拼图进行到一定阶段后,余下的拼片可能并不唯一,选择往往不止一个。也就是,抽取拼片A 会呈现甲的面貌,抽取拼片B 会呈现乙的面貌。此时,侦查人员的个人欲望、情绪或者好恶都起很大作用,影响着案件走向,因为拼图不断扩大,真相似乎只有一步之遥,破案的冲动又让人欲罢不能,于是凭经验或直觉选择下一个拼片。

然而,拼图游戏可以不断试错,侦查活动却不能反复进行,一次选择就极有可能注定犯罪嫌疑人的未来命运。因此,刑事诉讼始于立案侦查,终于开庭审判,就是为了让后续每个诉讼阶段检验前一诉讼阶段,尽量减少人为因素。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乃至上诉,每一步骤都应是障碍赛,而不应是接力赛,不能让后一程序沦为对前一程序的背书认可。

破案与考古的不同可能多于相似。考古没有时间限制,挖掘一旦无法持续,可以等待;而刑事程序则必须遵守法定期限,不能让案件在期限之外悬而不决,狱羁冤人,必须有一套对真相不明的疑难案件的处置规则。为文明诉讼所公认的规则,就是“罪疑唯轻”“疑罪从无”。

也因此,刑事司法有一个基本假定,当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真相无法澄清时,宣告一个可能有罪的人无罪,比认定一个清白的人有罪更好。不过,要证实这一假定并不容易。证实既然不易,就不妨诉诸反向思考:如果一个社会反其道而行之,一贯奉行“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那么这个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可想而知,每个人都将处于恐惧之中。

真正的破案,又很不同于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推理小说,那里面刻画的大侦探几乎洞察一切。其实,所有的精彩都源于作家早就知道结局,她只是先埋下伏笔,然后用逻辑将各条线索串联起来,从头向我们讲述一遍。而现实中犯罪真相往往是隐没的,线索杂乱无序,似是而非;发现真相的过程则像是走在长林丰草之间,刚开始还有迹可寻,走下去却只剩一片荒野。

真相的不可捉摸,还体现于一种叫作“罗生门”的状态,也就是,虽有多种人证物证,却分别指向不同结论。《罗生门》原是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执导的影片,取材于新思潮派作家芥川龙之介的短篇小说《密林中》,一九五一年获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七十年来一直是演艺界、哲学系乃至法学院观摩、研习的经典素材。

“罗生门”一词经过发散与凝结,生成一种特定涵义:一个过去的事件,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各自表述,呈现为皆可自圆其说的不同故事版本。陷入罗生门状态时,真相并未消失,只是不再唯一。它可能像刑事诉讼,在有罪与无罪间择一存在;也可能像两个影院同时放映同一部影片,并行存在;还可以像薛定谔的猫,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既存在,又不存在。

寻求犯罪真相,终究不是为了做拼图游戏,也不是为了在罗生门中进行轮盘赌,而是为了找出犯罪人并绳之以法。不过,某一过往案件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其实就是将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相互拉近,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吻合。这既取决于如何描述、回溯、重构事实,也取决于如何理解法条文义,而法条文义有时又离不开法学家的理论建构。

比如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始,集客观归责理论之大成,用行为对法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重要风险,即是否制造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损害结果是否超出了法律规范保护的效力范围,来判断某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其中,有没有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比较好判断,而何谓规范保护的效力范围,就相对复杂一些。

简单说,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因果偏离,或者属于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就不能纳入法律制裁范围。比如,北京曾发生过一起事故,某人驾车超过时速六十公里的限制,结果将一个不牢靠的井盖带飞,不幸击中一个路人并致其死亡。该案当年颇有争议,后来没有认定交通肇事罪,因为法律规定不得超速的目的,并不在于确保井盖牢固。

再者,只有那些行为人能够操控的局面和结果,才能归责于他,不能机械地将先后关系理解为因果关系,更不能单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比如,向因洪灾而快要决堤的水库中倒了一盆水,电闪雷鸣时劝人出去跑步,或者劝人坐飞机,即使发生了溃坝、人被雷劈或者飞机失事,都不是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的,即使灾祸符合心意,也不成立犯罪。

《圣经·撒母耳记下》第十一章讲述的大卫王和拔示巴的故事,更是对客观归责理论的考验。大卫是史上伟大的君王,生于亚伯拉罕与耶稣的中间时期。神向他应许,永恒的君王弥赛亚必出自他的后裔。大卫王的三十七勇士之一乌利亚,赤胆忠心,正在前线作战,而大卫则在后方与乌利亚之妻拔示巴发生奸情。在设法掩饰而不遂时,竟起杀念,并授意他人。对大卫的这一行为,《圣经》自有评价。耶和华差遣拿单去责难大卫:“你为什么藐视耶和华的命令,行他眼中看为恶的事呢?……刀剑必永不离开你的家。”大卫后来果然痛失四个儿子。不过,以今天的眼光看,很难说大卫构成故意杀人罪,其间涉及许多理论难题,并且必须在《圣经》所描述的事实之外,补充一些历史的真相碎片。

根据《圣经》和合本,大卫王与拔示巴的故事是这样的:一日,太阳平西,大卫从床上起来,在王宫的平顶上游行,看见一个妇人沐浴,容貌甚美。大卫就差人打听那妇人是谁。有人告诉他说,是赫人乌利亚的妻拔示巴。大卫差人去将妇人接来。妇人与大卫同房后就回家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拔示巴打发人去告诉大卫:“我怀孕了。”

大卫差人到前线去找指挥官约押,让他打发乌利亚回来。大卫问过战事后对乌利亚说:“你回家去,洗洗脚吧!”乌利亚出了王宫,却和同伴们睡在宫门外,没有回家去。有人告诉大卫,乌利亚没有回家,大卫就问乌利亚缘由,乌利亚对大卫说:“我主约押和我王的仆人都在田野安营。我岂可回家吃喝,与妻子同寝呢?”大卫吩咐乌利亚说:“你今日仍住在这里,明日我打发你去。”于是乌利亚住在耶路撒冷,仍然没有回到家里去。次日早晨,大卫写信与约押,交乌利亚带去。信内写着:“要派乌利亚前进,到阵势极险之处,你们便退后,使他被杀。”

约押围城时,知道敌人那里有勇士,便将乌利亚派在那里。城里的人出来和约押打仗。大卫的仆人中有几个被杀的,乌利亚也死了。于是约押差人去将事情经过告诉大卫,又嘱咐使者说:“你把争战的一切事对王说完了,王若发怒,问你为什么挨近城墙,岂不知敌人必从城上射箭吗?你就说:王的仆人乌利亚也死了。”使者照着约押的吩咐奏告大卫。大卫对使者说:“你告诉约押说:不要因这事愁闷,刀剑或吞灭这人或吞灭那人,没有一定的,你只管竭力攻城,将城倾覆。”拔示巴听见丈夫乌利亚死了,就为他哀哭。哀哭的日子过了,大卫娶她为妻。耶和华对大卫所行之事甚不喜悦,就“击打乌利亚妻给大卫所生的孩子,使他得重病”而死。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评价这个故事,需要考虑一些特别因素。可以认为,军事用兵规则应该是允许约押发出攻城命令的,而指派乌利亚参与攻城作战,也在约押的指挥权限之内。但是,关键在于,约押在把乌利亚等人派往战斗最激烈的地方之后,竟然撤回了后续部队,这不仅改变了战事流程,也使得这种指挥作战的方式难免被指责为别有用心。

如果我们优先考虑约押是否别有用心,当然容易得出结论说,他确实希望乌利亚被杀,而乌利亚果然在战斗中被杀了。但如果承认这一切毕竟处在用兵规则之内,就不应对约押过分诛心,否则,丝恩发怨都会影响指挥官的临阵调度,不敢大胆排兵布阵。如果约押的指挥行为不构成犯罪,那就很难说大卫王的授意行为成立教唆杀人罪。

虽然大卫王下达命令是出于可谴责的动机,但这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将乌利亚投入战斗是允许的,冲锋陷阵也是勇士们的义务。不能仅根据可鄙的动机就处罚一个人,否则就是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的表现。用罗克辛教授整合的客观归责理论衡量,还存在一个“合法的替代行为”的问题。也就是,就算约押没有撤回后援,乌利亚也可能战死沙场。

只有当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约押不撤回后援,乌利亚就不会死”,这时才能将乌利亚之死归咎于约押,进而归咎于大卫。而现在正好缺少这块重要的历史碎片,无法给出肯定的说法。难点还在于,乌利亚之死不是由约押而是由敌方将士直接引起的,这些将士并不归约押指挥。因此,不可操控的“借刀杀人”,比如劝人雷雨天外出,并不成立犯罪。

最后,我们还缺失一块历史碎片,即乌利亚本身就是想死,以至于在他攻城时,能求生也不后退?如果找到这块历史碎片,不但可以减轻大卫与约押的罪责,而且有助于塑造乌利亚的义人形象。当初乌利亚被召回,拒绝回家与妻同寝,他或许已经猜到、风闻大卫王与拔示巴的往来。此时,以凡智思量,作为勇士为国捐躯也许是当时的一种心情选择;以神意度之,拔示巴成为大卫之妻,生一代贤王所罗门,难道不是乌利亚依从神的安排而有意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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