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在我们当代社会的话语体系中处于一种显要的位置。它正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 , 成为我们审视、 评价社会的一种思维范式 , 甚至可以说 , 它正成为当今社会言谈的一种“行话”。分配正义这种显要的地位 , 使得对分配正义的慎思成为必要。有感于这种必要 , 笔者在此试图探讨哈耶克与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的思想 , 以参与明晰分配正义、拓展对分配正义的不同维度的理解。
一、哈耶克与马克思视野中的分配正义
哈耶克与马克思虽都极力批判分配正义 , 但双方所指认的分配正义明显不同。
在哈耶克的话语中 , 分配正义 ( 或社会正义 ) 是指与自由文明社会、大社会相对立的“新道德”, 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核心诉求和终极目标 ,[1]是“人们从早期社会中继受而来的本能的一种诉求”;[2] 是与自由、文明社会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的。简单地说, 他把分配正义看为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3]
从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中可以看出他对分配正义的限定较窄 , 仅把那种不仅要求形式平等而且要求实质平等的主张划进分配正义范围 , 仅把追求形式上平等的主张划在正义的范围。这在实质上是把自由主义正义一分为二 , 把具有诉求实质平等倾向的自由主义的正义划进分配正义 , 把追求否定自由的自由主义划进正义的范围。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这种看法明显地不同于马克思。在马克思的视野中 , 正义与分配正义并没有异质性 , 也不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价值观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审视 , 二者都是有缺陷性的生产方式下生成的价值观念 , 都是私有制生产方式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 都是人们未能摆脱 “私有”或“占有”的产物。[4] 可以说, 二者 “本是同根生”。马克思看到 , 分配正义确是体现了人们要求对私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主张 [5] , 但何以才算公平 , 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主张。[6] 它是人类还没有到达科学共产主义之前的观念。 [7]
比较哈耶克与马克思视野中的分配正义 , 会发现哈耶克与马克思所指认的分配正义存在部分重叠或交叉 : 在被哈耶克指认为是分配正义的 , 马克思也指认为分配正义 , 但马克思所批判的分配正义不仅包括哈耶克所指认的 , 而且包括哈耶克自身所持有的正义 , 都属于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看来 , 任何未能摆脱私有财产的局限的正义主张都属于分配正义。
从理论考虑 , 双方视野中不同的分配正义主要是不同的理论尺度和立足点所致。哈耶克的立足点是古典的自由主义 ( 自由主义的保守立场) ,理论尺度是自生自发秩序 , 其立足点和理论视角使他把资本主义 “与时俱进” 的努力看作是对 “传统” 的背叛 , 看作是向资本主义异类的东西——社会主义 —— 靠拢或过渡。而马克思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8] , 理论尺度是历史唯物主义 , 其立足点和宽阔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 , 使马克思把任何试图在肯定私有财产的前提下的正义或分配正义都看作是私有制下的法权观念 , 特别是看作即将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消亡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
二、哈耶克与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上的不同批判
马克思与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不同指认 , 隐含着马克思有可能在参与批判哈耶克所批判的分配正义之时 , 也批判哈耶克所赖以立足的信念。事实也正如此。成为哈耶克批判对象的 “分配正义” ——特指那种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的平等的分配正义 ——也是马克思所要批判的对象 , 但马克思的批判不停留于此 , 而是同时批判了哈耶克所赖以立足的正义、私有财产权、商品经济、法治和自由等自由主义信念。即马克思既参与了批判哈耶克所批判的分配正义 , 也批判了哈耶克自以为与分配正义无涉的正义及其相关价值。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对正义的不同对待。哈耶克在批判分配正义之时并不批判正义 , 因为在哈耶克看来 , 正义与分配正义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 , 它们具有截然不同的作用。正义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 , 是自生自发秩序赖以型构与演进的条件 ; 而分配正义却是建构理性的产物 , 是“社会主义”的“新道德”, 是阻碍文明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力量。因此 , 哈耶克在批判分配正义之时 , 并不批判正义 , 相反 , 他批判分配正义的缘由之一正是为了捍卫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是与自由文明社会相对抗的价值和理念 , 这种价值将因其与自由文明社会背道而驰而最终弄得“声名狼藉” , 也将殃及正义的名声[9] , 人们有可能会因为“分配正义”与“正义”的貌似而认为二者是一致的。对此, 哈耶克一再呼吁 , 不要把“洗澡水”连同“婴儿”一起倒掉。[10]
但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 , 正义与分配正义并没有异质性 , 二者都属于法权观念 , 辩谈正义或分配正义都是囿于形而上学的思辨 , 都是未能摆脱市民社会的局限所致。马克思并不是出于捍卫一种新的正义而批判分配正义 ,[11]相反, 马克思是把正义、分配正义、自然正义、永恒正义等看成了同等性质的范畴 , 正义也好 , 分配正义也好, 都属于历史性范畴 , 都是在私有制下产生的观念。
( 二 ) 对私有财产的不同对待。哈耶克批判分配正义的缘由之一是分配正义侵犯了私有财产权。哈耶克认为 , 私有财产是自生自发秩序赖以型构与演进的要素 , 是文明的开始 , 但分配正义却试图追求一种物质上的平等 , 这就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优越者的私有权 , [12]因 “分配正义的规则决不可能是调整平等者之间的行为的规则 , 而必定是调整优者对劣者的行为的规则”。[13]而私有权一旦遭受破坏, 就破坏了自生自发秩序赖以型构与演进的条件 , 破坏了大社会或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但马克思认为 , 分配正义与私有财产虽有对立的一面 , 也有一致的一面。其对立的一面也就正如哈耶克所分析的 , 分配正义就是调整优者对劣者的规则 , 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优越者的私有财产 , 但这仅是问题的一面 ; 问题的另一面是 , 分配正义与私有财产又存在一致性。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本身就意味着是对私有财产的肯定 , 而不是对私有财产的否定 , 暗示着人们还未能摆脱私有财产和受“占有”观念的约束。[14]假如不存在私有财产, 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 , 社会也就没有正义或分配正义。因此 , 马克思是试图扬弃私有财产 , 超越正义与不正义的狭隘眼界。[15]因此 ,分配正义和正义一样都是私有财产的必然产物。因只要有私有财产 , 按照私有财产自身的逻辑展开 , 就必然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 , 有经济上的不平等 , 就必然会有人过着非人的生活 , 也就自然会有人从人道或道德的立场要求经济上的平等 , 要求分配正义。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批判 , 则在于批判那种不试图动摇私有制仅仅诉诸人道追求就能改变社会的主张 , 因分配正义此一问题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社会的一个问题 , 就在于人们生活在受私有财产权所主宰的社会之中。因此 , 如要解决分配正义或正义所提出来的问题 , 也只能是在“根源”上寻求解决 , 也就是说 , 要解决分配正义或正义所提出来的问题只能是根除私有财产 , 只有社会发展到不存在私有财产 , 没有自我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对立观念 , 分配正义或正义才会自行消失。
( 三 ) 对商品经济的不同对待。在分配正义和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 哈耶克认为分配正义与商品经济是根本对立的。 分配正义不仅对商品经济没有任何意义 , 且具有破坏性。[16]在哈耶克的笔下, 贸易、市场具有了悠久且永恒的地位 ,[17]它是自生自发秩序赖以型构的要素 , 也是人类文明得以演进的条件。如果说“理性”曾经在 17 、18 世纪成为裁断一切的终极标准 , 那在哈耶克这里 , 自生自发秩序也获得了裁断一切的终极地位。商品经济因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自生自发秩序 ,[18]也就充当了裁判者的地位而免受批判 , 因此 , 分配正义就其试图对商品经济进行补充来说 ,是对商品经济的 “神圣”地位的怀疑和僭越 , 也就免不了要遭受哈耶克的批判 , 认为分配正义对于市场秩序来说 , 是空洞无意义且具破坏性的。[19]
但是 , 成为哈耶克裁断一切标准的不见得会成为马克思裁断一切的标准 , 在哈耶克那里免受批判的商品经济并没有意味着在马克思那里就可以免遭批判。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 , 市场、贸易、商品经济固然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 但并不是永恒的、抽象的、普遍的范畴 ,而是在特定历史境域中产生的产物 ;[20]分配正义也不是与市场秩序相对立的产物 , 分配正义之所以会产生 , 本身就是商品经济必然会催生的一种要求 , 它试图从道德或法的层面解决市场秩序本身的缺陷。因此 , 从分配正义试图“拯救”商品经济 , 试图给商品经济以“人道援助”来说 , 分配正义对市场秩序而言 , 并不是空洞无意义且具破坏性的 , 而是有其价值的 , 是一种“补救”。[21]但是 ,就其在“拯救”商品经济的缺陷的无能为力方面来说 , 则可以说是空洞无意义的 ; 从其试图以此来改造社会来讲 , 也可以说是具有破坏性的。因此 , 哈耶克与马克思在此的分歧所在是 : 在哈耶克对商品经济不作批判的地方 , 马克思却对它作出了批判 ; 在哈耶克试图把经济范畴永恒化的时候 , 马克思则对这些经济范畴作了历史性的解构 ; 在哈耶克把分配正义看为与市场秩序水火不容时 , 马克思却为其找到了关联。因此在如何解决私有财产和分配正义的关系上 , 哈耶克与马克思就表现出了不同的路径 : 哈耶克批判分配正义 , 意在捍卫市场秩序 ; 而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 , 却在试图超越分配正义 , 试图消解正义、 分配正义赖以存在的条件 , 认为一旦能够消解正义赖以存在的条件 , 也就无所谓分配正义 , 也就如恩格斯所说的 , 到历史的垃圾堆里去寻找正义。[22]在这里 ,马克思并没有像哈耶克那样 , 把商品经济看为是永恒的范畴 , 而是看到了它的历史性限度。
( 四 ) 对法治、自由的不同看待。哈耶克之所以批判分配正义, 还在于他认为 , 在一个以分配正义作为价值引导的社会里 , 法治和自由将得不到保障。他认为 , 分配正义要发挥作用 , 就必然要把社会看作一个组织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 , 即诉诸于政府行为 , 但政府在社会干预上却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23]、“吃力不讨好”, 而最终难免“弄巧成拙”[24] ------促成了一个极权政府 ,威慑了人们的自由 , 把社会引向奴役之路。 “因此 , 唯社会论所旨在实现的那种分配正义乃是与法治不相调和的 , 而且也是与法治所旨在保障的那种法律下的自由不相容合的。”[25]
对于政府在分配正义上的无能为力 , 马克思是认同的 ,[26]但马克思的理据不在于担心政府会由此导向一个极权政府 , 把社会引向奴役之路 , 最终破坏法治和自由 ; 而在于马克思对政府和国家的阶级本质的认识。马克思认为政府或国家在价值上并不是中立的 , 而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其阶级统治的机构和机器 , 或者说是代言人。无产阶级向这样的“代言人”要求分一点“利益”, 渴望分配正义 , 无异于“与虎谋皮”。因分配正义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可能依赖统治者和既得利益者的社会改良而得到根本解决。[27]
三、对哈耶克与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上的不同批判的一点思考
对于马克思与哈耶克在批判分配正义上的歧异问题 , 撇开双方批判分配正义的具体的历史境遇不论 ( 当然 , 这也是造成他们双方批判分配正义不同取向的一大重要因素 , 只是在此限于篇幅 , 不便展开)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 , 造成他们对分配正义的不同指认和不同批判的主要在于他们不同的理论工具和不同的立足点。正是他们不同的批判工具才有他们对分配正义的不同指认和不同的批判。除此以外 , 笔者认为还要考虑与他们的批判理论紧密相关的阶级立场。
在今天 , 试图以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待社会科学的理论问题 , 可能会被人看为是“贴标签”,但笔者以为 , 对于哈耶克与马克思来说 , 审视他们对社会正义的批判倒是不得不贴上阶级标签 ,因这种贴标签的做法 , 反而较为符合哈耶克与马克思的实际。
哈耶克与马克思虽同样是反对分配正义 , 但他们的阶级立场显然不同。一是站在肯定资本主义立场上思考资本主义何以是合理的 , 社会主义何以是不合理的 ; 另一是站在批判资本主义的立场上思考资本主义为什么是不合理的 , 为什么是要消亡的 , 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为什么是可欲的。
对于哈耶克来说 , 对分配正义的批判缘于他的担忧 : 分配正义有颠覆资本主义的危险。哈耶克把自生自发秩序与资本主义相等同 , 而又把自生自发秩序看为是与人类相伴随的所特有的文明。因此之故 , 他对不论是来自于知识分子、理论家还是来自于社会底层的分配正义 , 一概采取批判的态度。对于马克思来说 , 他批判分配正义是在于分配正义还不够彻底 , 在于它至多只能导向社会改良 , 马克思对分配正义也并不是采取一概批判的态度。马克思对当时分配正义的批判 ,针对的主要是当时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和理论家们。当时的理论们以理论的抽象思辨审视他们所处的社会 , 不可避免地把社会一分为二为真实的世界 ( 即观念世界 ) 和有待改造的世界 , [28]并以他们所把握的观念世界去改造他们所曲解了的现实世界 , [29]但理论家们忘记了他们那种一厢情愿的改造社会的见解 , 恰是他们囿于市民社会的局限所致。[30]也就是说 , 马克思对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分配正义的辩谈的批判 , 就是在于他们没有意识到正义、 分配正义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 而试图主张永恒正义和普遍正义。
双方不同的阶级立场 , 也使双方在对待来自社会底层的分配正义的追求上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哈耶克从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 , 认为 , 社会上的不幸者的存在并不是一件坏事 , 它至少是优胜劣汰的产物 , 是一有价值的信息 , 它有可能让他人从他们的不幸中吸取经验教训 , 通向成功。另外 , 社会上的总体财富富有了, 也就自然会给那些不幸者一点施舍, “富人一花钱 , 穷人就不会饿死”。[31]
但站在无产者的立场的马克思来说 , 社会底层因其无助的地位而呼吁社会正义 , 要求以分配正义加于政府身上 , 也未尝不可。因政府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 , 实是主宰着社会的命脉 , 是社会的引导者 , 它可以通过创制制度或发布命令来引导社会。毕竟 , 人们无法游离于社会制度之外 ,人生的生活前景毕竟需要借助于合理的社会制度 , 才有可能让才能自由驰骋。对于因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使自己陷于 “困顿” 之地的人 , “分配正义” 对他们来说 , 可以说有类似于宗教的作用 ,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是心灵的“叹息”。这种心灵的“叹息”即使对于已成为惯性的社会传统来说 , 丝毫无所改观 , 但有时或者可以刺激一下已经麻木了的人们的“良心”。因此 , 马克思对于来自社会底层的正义呼声是持一种同情的态度 , 甚至认为分配正义对于社会革命来说 , 可以充当一种革命的鼓动作用。不过 , 对于马克思来讲 , 分配正义所存在的 “积极作用”, 也是仅此而已 , 因从实质来看 , 分配正义正如哈耶克站在统治阶级所自我表白的那样 , 是一种无效的诉求。这种诉求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幸来说 , 难以有根本性改变。
(林进平,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研究员,哲学博士。)
注释:
[1]:[ 英]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 年版, 第37,38 页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下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121页。
[2][9][10][12][13][16][18][19][23][24][25]: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下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年版, 第250 ,165 ,165,168,150,150,124-127,139,146,163,191,124-127,145,244,150 页。
[3]:哈耶克视野中的社会主义是指那种在经济上废除私有制、高度计划, 在政治上高度集权, 在思维方式上崇尚建构理性的社会制度。
[4][11]:Allen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Publication info : London: Methuen , 1982.p.69 - 70 ,55 。
[5]: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9 卷) ,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 ( 下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都同此版本) ,第 18 - 19 页。
[6]:参见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9 卷) ,第 217 - 218 页。
[7][22]: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的材料》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 20 卷) ,第 670 ,670 页。
[8][30]:马克思的费尔巴哈提纲》第十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 3 卷) ,第 5 页。
[14]:马克思:《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 第 85 页。
[15]:罗尔斯看到了这一点 , 认为 “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看起来在这种意义上是一种超越了正义的社会 , 即能够提出分配正义问题的形势已经被超过了 , 公民在其日常生活中不需要、也不会关心分配正义问题”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新论》, 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版 , 第 290 页。
[17]:见哈耶克的 《致命的自负》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 , 第二章和第三章。
[20]:参见《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卷) ,第 488 页 ; 马克思 : 《共产主义者卡尔· 海因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 卷) ,第 309 - 313页 ; 马克思:《论蒲鲁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6 卷) ,第 29 - 35 页。
[21]:参见 [ 加 ] 威尔· 金里卡 :《当代政治治学》( 上卷) ,( 上海 ) 三联书店 2004 年版 , 第 318 - 319 页。
[26]:见马克思在 《评“普鲁士”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 》中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 1卷) ,第 478 页。
[27]:参见马克思:《共产主义者卡尔· 海因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 卷) ,第 309 - 313 页。
[28]:参见马克思的 《费尔巴哈提纲》第三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第 4 页。
[29]:参见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9 卷) ,第 217 - 218 页。
[31]:语出孟德斯鸠: “富人不多花费 , 穷人就要饿死。”转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 26 卷上卷) ,第 3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