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林进平,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第20198期
内容提要:“正义在于合乎人性”,这是很多正义论者潜藏的理论范式或预设。基于这样的理论视角来探寻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会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的不同解读而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作出三种不同的诠释:(1)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2)正义在于与合乎人的生产以及与人的生产方式相适应;(3)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客观地说,这三种诠释都提出了一些富有启迪性的观点,但相较而言,第一种失于抽象,未能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特色;第二种存在着还原论、机械决定论的痕迹;唯有第三种最富有理论前景,其潜藏的理论解释力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印证。
关键词:人性/正义/劳动/生产方式/需要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重大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编号18VSJ03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研究”(编号16BZX001)的阶段性成果。
在正义思想勃兴之际,不少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不约而同地探求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及其应有之义。而对于正义,我们其实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述:“正义在于各得其所应得”“正义在于与人的基本权利相适应”“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等等。但就正义的参照来说,“各得其所应得”并不是正义的根本参照,而是依据人性进行推演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同理,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黑格尔认为理性是人性的体现),正义在于与人权相适应(认为人权是基于人性的核心诉求),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认为人的需要即人性),如此等等,都可以说是从“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中推演而出的。因而,最具一般性的表述是“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或正义在于与人的本质相适应),因为其他各种表述都可以从这一表述推演而出,或者只是它的具体化而已。
正是由于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哲学史上的正义观或政治哲学才几乎都论及人性(或人的本质),并有其人性论的前提或预设。因此,当我们试图思考一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时,我们也有必要探寻这种正义观的人性依据或人性预设,即有必要思考这样的问题:马克思是如何看待人性的,他关于人性的思考是否足以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提供一种人性依据?以及这种正义观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观?
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需要细加分析的问题。因为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并不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关于人性的看法,并且各种表述以否定性和批判性的居多。不过,尽管如此,在马克思的思想历程中,还是存在不少可作为正义观依据的关于人性的思考,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
(1)将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视为人的本质;
(2)将人的生产视为人的本质;
(3)将人的需要视为人的本质。
与此相对应的,人们也试图推论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可能存在的三种理论样态:
(1)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
(2)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相适应,进而可以归结为正义在于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3)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进而可以提升为正义在于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
然而,在这三种可能的理论样态中,(1)或(2)都不足以诠释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而(3)则有希望成为最有生命力的一种理论样态。具体辨析如下。
一、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的辨析
这方面直接或间接的论述多见于一些学者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论证之中。在他们的论证中,资本主义剥削因其侵犯了工人的劳动权利或自由自觉的劳动,而被认为是不正义的。①其采用的论据除了《资本论》之外,最为集中的应属《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因为在这一文本中,马克思有很多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劳动的精辟论述,比如,“劳动是生产的主要要素,是‘财富的源泉’,是人的自由活动,但很少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页)“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同上,第162页)再比如,人的本质被视为一个通过人的劳动不断展开、不断对象化的过程。“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同上,第205页)
诸如此类的表述使人有理由认为,在马克思的视野中,自由自觉的劳动(或简称为劳动)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并且不是一般的表现,而是最为核心的表现。但这种观点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它至少是洛克、李嘉图、亚当·斯密和黑格尔以来的一种传统观点。他们认为,通过劳动,人实现了其本质的对象化;在对象化(包括其过程和结果)中,人的本质得到了展示,因而劳动是人展示其本质的主要方式(不一定是唯一的)。尽管劳动在其实质上似乎仅仅是中介,但这种中介如果不是受到限制,而是自由自觉的,那么人的潜能和内在丰富性也许就能得到充分的展现。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被理解为这种展现的恰当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把握人的本质就可以通过把握人的劳动来实现。因而,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就可以转述为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相适应。
但是,这样的理解至少存在三点理论上的困难:
其一,这种表述太过抽象,难以通过经验检验,以至于很难与马克思所批判的抽象的人性论拉开距离,特别是与黑格尔的“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的论断拉开距离。黑格尔在论及法国大革命时曾指出:“正义思想、正义概念一下子就得到了承认,非正义的旧支柱不能对它作任何抵抗。因此,在正义思想的基础上现在创立了宪法,今后一切都必须以此为根据。自从太阳照耀在天空而行星围绕着太阳旋转的时候起,还从来没有看到人用头立地,即用思想立地并按照思想去构造现实。阿那克萨哥拉第一个说,N s即理性支配着世界;可是,直到现在人们才认识到,思想应当支配精神的现实。因此,这是一次壮丽的日出。一切能思维的生物都欢庆这个时代的来临。这时到处笼罩着一种高尚的热情,全世界都浸透了一种精神的热忱,仿佛正是现在达到了神意和人世的和解。”(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383页)而对于黑格尔这样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是持批判性态度的(同上,第382页),认为它是唯心主义的表述。基于此,我们就不应该认为马克思会认可“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这样的论断。当然,我们也许会认为“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的论断与“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的论断是不一样的,但即便如此,还是应该注意到,“自由自觉的劳动”依然是一个抽象表述,用它来指称人与动物的区别,依然带有抽象的人道主义印记,对它意思的把握甚至需要通过对异化劳动的理解来达成。而且尤其重要的是,“自由自觉的劳动”很难用经验或实证的方式来检验,这一点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看出。在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与劳动密切相关的“生产”时,特别强调这里的生产的主体不是抽象的人或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个人,并且“生产”是可以用经验来考察检验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19页)
其二,实际上,仅仅把人的劳动与人的本性关联起来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明确批判的。这充分地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针对“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批判以及《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按劳分配”的批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针对库尔曼把“把天资和能力方面的差别同占有的不平等和由于占有不平等而产生的满足需要的不平等混淆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35页)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反驳道,共产主义与反动的社会主义之间最为重要的原则性差别之一就是,这样一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同上,第637页),因此,应该将“按能力计报酬”改变为“按需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又指出,基于劳动的平等权利是把人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因此在实质上就是不平等的权利,因而这种基于把人仅仅视为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就必定为“按需分配”所取代。(同上,第435-436页)
其三,“自由自觉的劳动”这一概念在后来的语境中较少被马克思所采用,“自由自觉的”这种过于哲学化的语言也较少被采用。对此,阿尔都塞在《保卫马克思》一书中有所论述,他认为“自由自觉的劳动”这样的表述是一种哲学化的表述,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尽管这一点在现在来看并不是它的缺陷所在,因为就正义本身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来说,采用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的表述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相适应”的辨析
这里所要辨析的不是一种抽象意义的生产,因为作为抽象意义的“生产”与抽象的“劳动”并无二致,因而,关于抽象的“生产”为何不适宜用来阐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可以从上一论述中得到回答。这里将要思考的是作为现实的人的生产,即主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用来表述现实的人的本质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的确指出:“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19页)“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同上,第520页)这些表述,使人有理由把“生产”理解为人的本质。这里的“生产”在表述上似乎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没什么实质差别,但实际上它已经不同于作为抽象意义的“劳动”,而成为一个以生产方式为核心且具有其生产前提和对象等的“生产系统”。而且这里的“生产”对应的是现实的个人的生产,而不是抽象的人类的生产(即劳动),是可以用经验来考察检验的生产。
由是,我们似乎可以经由“正义在于与人的本质相适应”和“生产体现人的本质”推论得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可以表述为“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相适应”。进一步考虑到,生产不是一个抽象的及物动词,而是一个包括生产的对象、前提、手段以及生产本身的系统,并且强调的核心是“怎样生产”或“如何生产”即生产方式,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甚至可以表述为“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伍德正是持这一观点。他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个由很多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因素构成的复杂的历史过程,虽然人类的需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是决定性的,然而,它们彼此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在既定的历史阶段,上述这些相互依存的因素构成一个整体,即一个相对稳定的人类活动的复杂体系。这个受制于历史条件的生产活动体系有着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生活形式,在这种生活中,人们也获得了特有的人类本质;该体系既不同于先前历史时期中出现的活动体系,也不同于它往后最终成为的活动体系。这种受制于历史条件的社会整体,马克思将其称为‘生产方式’。”(Wood,p.249)既然可以用人的生产方式来标识人,似乎就可以依此推出“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论断,并且这一论断又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的一段著名的论断相印证。马克思写道:“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379页)
基于伍德的论述,我们似乎有理由相信,“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不过,尽管伍德的这一论断不乏深刻之处,却经不起进一步深究。他固然抓住了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看待正义和将正义视为意识形态的实质,但以此诠释马克思的正义观,特别是将其诠释为具有价值范导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就难免暴露出一些理论缺陷。对此,胡萨米、布坎南(A.Buchanan)、G.A.柯亨等人已经不乏合理性地指出,这种诠释很容易让人误以为马克思是在为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辩护,特别是为资本主义辩护。而为了避免得出这种论断,我们也许只能像伍德那样时时提醒人们,“正义”在马克思的视野中只是作为贬义的意识形态谎言;马克思对待正义就如同对待废物一样,他说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就是说资本主义是废物。
然而,一旦我们想赋予“正义”某种积极意义,这种阐释的缺陷就暴露了出来。这是因为,首先,它无法确保这种生产方式必然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对此,可能的做法是对生产方式加以限定,比如说“正义在于与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但是,这样的一种限定与诠释还是混淆了历史必然性与价值正当性之间的关系——似乎必然的就是价值正当的。
关于其中潜藏的理论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将它与黑格尔的“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的论断进行比照来发现。对于黑格尔来说,支配世界的是理性,只有理性支配了世界,世界才是正义的。这种观点在此被置换成不是理性支配着世界,而是生产方式支配着世界。这样的一种“置换”潜藏着一个问题:如何确保生产方式是正当的?假如理性被理解为是“理所当然”的,生产方式又何以能够被理解为“理所当然”的?因而,如果说“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尚且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正义在于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需要给予充分的诠释和限定。这是因为,在黑格尔等人那里,理性不仅接近于人性,而且其本身就彰显了价值的正当性,相较而言,生产方式并不完全体现人性,或人性并不完全体现在生产方式中。生产方式本身也不像理性那样具有直接的正当性,它既可以是一种反映历史必然性的生产方式,也可以是不反映历史必然性的生产方式。因此,不论是“正义在于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还是“正义在于与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生产方式相适应”,都不宜作为具有价值范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
其次,如果我们注意到“人性-生产-生产方式”之间的层层过渡、归约,也能发现这其中的每一步归约,都可能在向“还原论”的陷阱迈进。包含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自身的生产等丰富性的“生产”被一步步“浓缩”为“生产”的某一种形式——物质生产,进而“浓缩”为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从中可以看出,在这“浓缩”“归约”的过程中,“生产”的丰富性不断地被挤掉,到最后单薄地落在物质生产方式上,而物质生产方式作为中介实在难以传递人的本质的丰富内涵,因而以其作为正义的评价尺度就难以确保价值的正当性。
三、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的辨析
从人的需要的角度来诠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最富有解释力和值得期待的诠释路径。对于这一路径②,怀特(S.White)、米勒(D.Miller)等学者都有过论述。
怀特深信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与其需要概念的关联,他在《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一文中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共产主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可以当作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它要求对资源和自由进行分配,以便平等地达致自我实现机制的机会平等以及核心福祉的平等”。(White,p.101)不仅如此,在怀特的诠释中,“自我实现”的需要被置于核心的地位。也许是由于把共产主义社会当作正义社会,并且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当作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怀特对生存需要和生产需要都没有过多论及。显然,就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物质极度充裕的社会来说,生存的确不再成为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生产也因其不再表现为李嘉图等人的分配正义原则的依据,而表现为人的自我实现。因此,怀特不将生存需要和生产需要作为马克思应予考虑的正义观的内容也可以理解。但问题是,马克思并没有将共产主义社会视为正义社会,也没有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况且,将生存需要和生产需要排斥在一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之外,也不利于理解前共产主义社会。
关于自我实现的需要,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也表达了与怀特类似的思想,并对“需要”作了辨析——“需要能够被当作是使得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是体面的生活的那些条件”。(米勒,第234页)这一点使他能够把赫勒(A.Heller)等人对“基本需要”与“奢侈需要”的界分吸收进来,并创造性地吸纳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思想,诠释了一种基于马克思的“人的需要”概念的正义观。不过,遗憾的是,由于米勒立意在于借用马克思的“人的需要”概念来阐发他自己的社会正义观念,他对马克思关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思想就没有给予太多的挖掘与阐发。例如对于人的本性与人的需要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三者之间的关系,米勒都没有过多的论述,而这些恰恰是最有望诠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的思想。
就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以及人的需要可以充实为合乎人性的需要③来说,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来看,一个逼近人性的需要体系至少应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因为,就现实个体的人性来说,人性应该是不仅包含人与动物之同——人的生命本性,而且包含人与动物之异——人的类特性,还包含人作为个体自身的特性——自我实现的三位一体。对应于这一“三位一体”的人性,人的需要也应该包含上述三个方面。其中,生存需要是人的需要的基础,具有优先于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获得满足的地位,是人与动物共同的需要,是人作为生命本身的需要,而不应以个体是否具备劳动、生产能力或是否参与劳动、生产为前提;不过,这一需要在充满异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却常常无法确保(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25页)。劳动、生产的需要是人的需要的核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作为“人类”的需要。即人之所以为人的需要。它也可以表现为生存需要,比如,把劳动仅仅作为维持生命存续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同上,第171、226页),以致于把人的“类”特性降低为动物性;但人性并不尽然体现在劳动或生产之中,也无法得出不具有劳动能力或不参与劳动的生产者就不具有人性的论断。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是人的需要的理想诉求,是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3页)下才得以真正实现的需要。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自我实现的需要不再表现为通过异化、强制性分工和身份认同的生产、劳动来实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勾勒出这样一幅社会图景:“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7页)
可以看出,这是一幅将人的劳动、生产需要与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融为一体的图景。在这一图景中,生存需要已经不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劳动、生产需要本身即为自我实现的需要,体现了劳动、生产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的直接统一。不过,这是仅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有可能实现的图景,在共产主义之前的人类社会,劳动、生产需要难以等同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因为在其中,伴随人的劳动、生产需要的常常不是个体的自我实现,而是自我实现被压抑或部分被压抑的生存状态,甚至有时人的生存需要也常常难以确保。
通过比较可见,这种从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来诠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的解释路径,要比从人的“劳动”(或“生产”)或“生产方式”来诠释的路径更富有理论的包容性和解释力。虽然人的劳动、生产以及生产方式都能反映人性,但它们对人性的反映都有所偏失。比如,劳动、生产虽然也关乎人的生存,但就其本性来说,传递的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即人之所以为人的类特性。因而,如果以劳动、生产来反映人性,作为人与动物的共性——生命本性(这本应是人性的一部分)——就容易被忽视。在这方面,人的需要的解释路径就可以通过包含人的生存需要或对其强调的方式来避免这一偏失。另外,通过之前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无论是人的劳动(或人的生产)还是人的生产方式,虽都能指向人性,却难以传递出一个明晰的价值维度,而人的需要的解释路径却可以通过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来传递价值诉求。
对于人的需要这三方面的内容,如果以历史的视角来审视,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人的这三种需要对应着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社会的三种状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2页)——生存需要对应的主要是尚处于“人对人依赖”的社会状态,在这一社会状态中,生命的保全、人的生存压倒一切,是主要的、基础的问题,因而人的需要在这种社会状态中最为集中地反映在人的“生存需要”上;生产需要对应的主要是尚处于“人对物依赖”的社会状态,在其中,“生产需要”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标识;自我实现的需要对应的是人处于共产主义的社会状态,在该社会状态中,“自我实现”成了社会的一个根本标识,“生产”附属于自我实现,并表征人的自我实现。
四、结语: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在于满足美好生活的需要
如果把“正义”与“人性”以及能够表现人性的,涵盖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人的需要”体系联系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论断:
(1)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
(2)包含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人的需要体系足以呈现人性;
(3)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体系——涵盖了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三个方面——相适应。
因而,立足于人的需要的维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我们可以判定,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必须先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人的生产需要以及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如果我们把涵盖了这一足以呈现人性的需要体系理解为人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论断:
(1)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
(2)人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足以呈现人性;
(3)正义在于满足人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比照这两组论断可见,前一组论断是否能转换为后一组论断,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可以将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视为人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当然,对于不同时代、不同处境的人来说,美好生活的需要应该会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设想。正如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美好生活”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述为“better life”(习近平,第65页)一样,“美好生活”并不是一个凝固的、静态的概念(good life),而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不断被赋予新内涵的概念。同样,在不同时代、不同处境的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会有不同的期求和理解。对于生活在“人对人依赖”、生存需要无法确保,并且“温饱”是人们渴望满足的第一需要的社会来说,美好生活的需要将主要落在生存需要上。而对于已经基本摆脱了生存困境但又还没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们来说,生产及其赖以展开的条件直接限定了人的解放程度,制约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围绕生产需要而展开的条件将是人们所渴望和争夺的,在这种社会状态中,虽然生存问题依然存在,但标识人性需要的已经不是生存需要,而是生产需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标识这一社会的人性需要的将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因为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人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存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生产需要将直接服务于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但不论“美好生活的需要”这一概念如何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就我们所经历过的和目前理性所能设想的社会状态来说,美好生活的需要应包含人的生存需要、生产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三方面的内容。
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长河中,美好生活的需要被不断地赋予新的内涵,而且并不都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在阶级社会中,满足美好生活的需要,甚至连只是满足人的生存需要都成了统治阶级的特权。只有在阶级消亡以后,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才有可能。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指出:“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这就是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89页)因而,可以设想,只有在废除私有制之后,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乃至美好生活的需要,才具备了充分实现的条件。
①这一观点的集中论述可参见劳伦斯·怀尔德(Lawrence Wilde)的《激进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之根》(cf.Thompson,pp.9-33);G.A.柯亨也可视为隐匿地持有了这一观点(参见林进平)。
②相关概述和文献可参见法比安·舒佩特(Fabian Schuppert)和布鲁斯·A.阿里戈(Bruce A.Arrigo)的著作。(cf.Schuppert,pp.64-68;Arrigo,p.872,876)
③这方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着深刻的论述,如,“人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合乎人性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最具有个体性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页)“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同上,第223页)
原文参考文献:
[1]林进平,2017年:《柯亨在指证马克思主义持有自我所有权观上的理论失察》,载《哲学研究》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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