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罗马法学家的全部法律分为两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其主体是私法。现在所谓罗马法,一般是指私法而言。而就私法的构成来说,即是市民法与万民法,它们在罗马法中长期并存,因而决定了罗马法的二元制体系。其中市民法为早期罗马法的主体,而万民法则是罗马法在较成熟阶段的产物,它是摈除了民族和地区局限,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族。
【关键词】:罗马法学家|万民法|市民法|思想渊源|罗马共和国|法律关系|十二铜表法|裁判官|斯多葛学派私法
罗马法学家的全部法律分为两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其主体是私法。现在所谓罗马法,一般是指私法而言。而就私法的构成来说,即是市民法与万民法,它们在罗马法中长期并存,因而决定了罗马法的二元制体系。其中市民法为早期罗马法的主体,而万民法则是罗马法在较成熟阶段的产物,它是摈除了民族和地区局限,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族与国家的国际法。罗马法所以能够对后世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万民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了解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征,首先宜从罗马万民法入手。因此,考察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对于我们更有效地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批判地继承,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
罗马法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纪元前一千年前后。王政时期(纪元前753一510)是古罗马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继之建立的共和国以及市民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王政时期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为背景的,这时期的社会制度具有明显的父权制痕迹。
公元前五一O年,罗马人民推翻"傲慢之王"塔克文的统治,结束了王政,建立起罗马共和国,它标志着罗马社会发展的新开端。随着罗马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罗马国家的习惯、立法等法律渊源不断得到积累和丰富。特别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加速了共和国的立法工作。公元前451-450年,《十二铜表法》由十人立法委员会制订颁行。
《十二铜表法》是现在所知共和国最早的较完整的立法。主要是对王政前后罗马社会习惯的整理编订,同时吸收了一些希腊法律规定,故可以说是一部成文的习惯法,它是典型的罗马城市法。市民法首先在此得到反映。依据市民法,要作为权利主体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必须首先具有罗马公民资格,亦即市民权(公民权)。然而他们充其量不过是罗马国家内部全体人民的一部分。非罗马市民、拉丁人或外国人,并不是市民法的权利主体。所以市民法本质上就不是罗马国家内全体人民的法律。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是与罗马社会的发展相悖的。因为罗马社会生活无论在经济上或在政治上都不只以"罗马人民"为限。随着共和国的扩张,随着罗马人与意大利人及外国的关系日益加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商业贸易的频繁,这种矛盾必然趋于尖锐化。
就市民法的内容而言,它有形式主义、僵化、僻陋之嫌。一项交易的完成,必须经过多种郑重但却繁琐的仪式,才能造成一定的法律事实,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在这过程中,即使是忽略了一个细小的环节,都会导致整个交易无效。市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旧有习惯的沿袭,这些习惯产生较早,很可能是在书写出现之前。"所以手势,象征的行为和庄严的成语使被川来代替了文件的形式,冗长和复杂的仪式是为了要使有关各造都能注意到它的重要性,并使证人们因此获得深刻的印象"。当时,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都包括在两种法律行为中,即"曼企帕蓄"和"耐克逊"。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出卖或让与,后者则为一种借贷。一个曼企帕蓄的实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以现金进行交易,(二)须有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在场并应为罗马公民,(三)物件的移转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当面进行。这些杀斗缺一不可。《十二铜表法》明文规定:"出售和转让的物品只有在这样的情}兄卜才为买主所有,他们付给卖主买价,或以某种方式对他们保证满足〔他们的要求〕。例如提供保证人或给予随便一种物品作为抵押。"这势必给人们带来不便。耐克逊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庄重的借贷。它的实现方式与曼企帕蓄概同,它的实现可以强加于人以一种义务,而且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债权者合法的人身惩罚,甚至解体分肤。一般多为豪富用来奴役贫苦平民。
市民法的法理原则还有时代的局限。《十二铜表法》中,公、私法混杂一体,如在第三表债务法第七条中列入对叛逆者起诉的时效规定,就其本质实为诉讼法,当归诸私法,然就其意义,乃关系到罗马国家之状况,故又可归诸公法。另外,《十二铜表法》中不少地方自相矛盾。如同态复仇与罚金并存,概括继承与遗嘱自由并存等等。
《十二铜表法》中,有许多规定属于物产法,所有权法涉及不动产房屋、土地等。这实际上反映了"所有权是罗马公民的所有权,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所有者"。"《十二铜表法》有关债务、高利贷的规定简单且不成熟。它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共和因早期的主要社会矛盾。这种斗争促进了共和国的立法工作。十二铜表法、坎努里阿法、李锡尼法、波提利阿法、霍腾西阿法等都是在这种斗争中产生。这些法律、法案标志着平民斗争的逐步胜利,调整了共和国内部的阶级关系,尤其是自山民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扩大和巩固了共和国的社会基础。表现在:上层平民与贵族合流组成新贵,加强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一般平民取得完整的公民权,在法理上成为共和国的主人,自由身份受到法律保护,共和国的国家机构进一步趋于完备,部落大会由平民会议成为有最高立法权的公民会议。
在共和国社会基础逐步巩固的同时,罗马国家加紧对外扩张与侵略。从公元前五世纪末直到公元前一世纪中叶,共和国进行了大小数十次战争,确立了它在地中海、爱琴海区域的霸主地位、成为当时最大的殖民主义强国。这时,罗马国外领土己五倍于意大利本土,罗马行省和隶属罗马的国家己环绕地中海。
恩格斯曾经指出:"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地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其办法是:第一,以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或国家臣民)之间的简单区划,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第二,(这是主要的),以罗马国家的名义进行压榨,最后,第三,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制不符。这种办法必然产生荡平一切的作用,特别是运用于各民族达一、二年之久的时候更是如此。
伴随着罗马共和国扩张而发生的是愈来愈多的移民涌入罗马,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城市是商业的发源地,城市人口增长正是商品贸易发展的结果。其次,罗马的繁荣和强盛吸引着大量的育人和移民进入罗马居。再次,许多人希望寻求安定钠社会环境生息,而罗马当时是相对稳定的。后来帝国最安定之时,人口曾达五千四百万人。
时至公元前三、二世纪,罗马已不是原来那种城邦国家了,它已成为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进行交易的共同市场。这种商业贸易的一个必然结果之一,就是平衡划一这些人民或民族间的区别。与此周时,由于希腊文化的发展,由于希腊文化对罗马的影响,原有的城市的狭碍的公民观念在逐渐遭到破坏,而罗马公民本身也正被改造为有世界观念的"世界公民"。在这种情况下,罗马人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再也不能继续下去。更重要的是,由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人的私有意识大大加强,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度与广度都已今非昔比。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市民法所能逮及。而市民法的形式主义,程序僵化与内容狭窄都已是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英国法学史专家梅因曾就此论述到:"无论是为了罗马的利益或是为了罗马的安全,都不允许把外国人完全剥夺法律的保护……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未有一个时期忽略过对外贸易。""法律是事实的公认。"而现在恰是要对新的社会情况作出新的公认的时候。由于社会的进步,市民法扩大为世界性的法律--万民法,己势在必行。罗马法实际进程所遵循的方向路线就这样决定了。"如果说国家和国家法是由经济关系来决定,那末,不一言而喻民法也该如此。因为民法的作用本质上就是要把个人彼此间在一定情况下所有的正常关系确认起来。"而这种确认的结果,就是万氏法的逐步形成。
(三)
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在理论上并非无所继承。在罗马人看来,万民法就是人与人交往的"自然平衡"原则,是这种原则的具体化、明确化。一句话,自然法乃是万民法赖以产生发展的思想基础。
罗马法改进所依据的自然法思想,其渊源最早可溯及到希腊的政治思想家,诡辩大师普罗塔格拉和政治思想家、哲学家伊璧鸿鲁,但直接对罗马法发生影响的是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的主要思想是伦理学。它确信在人们繁芜纷杂的事务中,一切要求的目的无非是要给人的行为提供一种理性的,道德的摸式,而理性则是这样一种禁止和抑制的指导力,亦称之为法。这种思想韵意义在于:首先,一人的生活目的和世界的构划
是一致的。要按自然而生,即人必须服从一种超自然的人类理性;其次,世界是一个庞大的城市,是一个整体,人作为一个世界公民,对这个城市应负有义务和保有忠诚。他必须在这个世界的种种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个世界乃是道德和正义的象征。能本此而为则是"智者",而"智者"这个有很大个人主义倾向意味的概念是与原有的公民集体观念相对立的。显然,斯多葛学派对于城邦国家、.民族差别是漠不关心的。在他们看来,人类对社会生活的自然幸福的渴望,只有在全体人类合理的、平等的交往中才能实现。自然理性赋予每个世界公民以同样的权利与义务,而民族与国家在这种意义上是不存在的。斯多葛学派的这种社会思想,这种世界主义观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希腊城邦观念的破灭和希腊化时期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正因如此,当罗马共和国不断扩张,在地中海建立霸权时,这种自然法思想便为罗马的政治家、法学家所接受,并子以进一步的阐发。
首先系统继承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是西赛罗(公元前106-43)。它是当时罗马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曾长期出任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在西赛罗的法律理论中,他赋予自然法以更广泛的意义: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应用、永恒不变。国家与人的最高行动准则均在自然法中。同时他又认为法律与国家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法律体现着正义。所以合法的政府方是正当的合理的政府。此外,寒涅卡(公元前3世纪-公元65)也对斯多葛学派的思想有新的发展,是罗马斯多葛学派的奠基人之一。他赞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提出人的灵魂平等的看法,发扬了社会契约思想,还认为整个世界是人的祖国。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是罗马帝国的政治思想基础。帝国时期的法学家同斯多葛学派哲学家联袂为盟达数世纪之久,对罗马法的进步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人们所根据的"自然平衡"原则乃是一个理性的统一体,它意味着法律规则是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或承认的,全体人类可能自然遵守它。万民法就是在上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有国家共有的法律"。它以罗马市民法为基础,参照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法而制定。日的是用以调整罗马统治区域内全体人民的社会关系。它是罗马法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衡平原则的运用。第一,它否认各民族、各社会集团之间和各种财产之间的大量人为的划分,坚持界限不分。如市民法巾的宗亲、血亲之分,要式交易物与略式交易物之分在万民法中均不复存在。"这种界限不清,就是以衡平所表示的万民法的特色。"但是,应该指出,这种界限不清是极为有限的。在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中,界限始终存在。奴隶作为一个阶级,作为社会生产发展的能动因素,从来就无法律上的地位;第二,它体现了历来自然法学家所鼓吹的那种臆想的自然状态及其均匀秩序原则,而人们的生活都是按这些原则进行的。它反映了全人类共有的理性。第三,衡平作为一种均匀秩序的原则,其概念是很不确定的,它能以不同的解释而之于完全不同的目的,产生不同的效果。换言之,它是变通灵活的。所以,当罗马法要扩大,改变、创新时,它便成为一种现成内行之有效的原则。"这样,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只在力求使人类生活表现在法律中的条件愈来愈接近于正义理想,即接近永恒正义。然而这个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形态神圣化的表现。"
万民法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是缓慢、渐进的,并与市民法长期并存,历时五百余年。它的主要渊源是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答,皇帝救令。裁判官告示是万民法最重要的渊源,因而又称万民法为"裁到官法"或"大官法"。这里的裁判官或大官一般指内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市政长官、罗马警监、总督等具有裁判权的高级官吏。所谓告示,就是指裁判官或执政官在就职时发布的阐明自己施政方针的通告以及指导和审理案件时公诸于众的原则。其中,外事裁判告示尤为重要。裁判官在其法庭中主持一切事务,自为主宰。他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在其职权范围内,他又是一个执法官,代表罗马人民的主权。所以,他审判裁定不只是一项现存法的适用,而且也要成为一种新法创制的媒介。这就是说,裁判官的特殊地位,使他集司法、立法、行政权力于一身。
裁判官告示一般包含三种因素:1.现存地中海各因商法中的某些规定;2.剔除了形式主义僵化刻板内容的部分市民法旧法;3.裁判官个人的公允正义观念。最后这种因素,是裁判官们按自然法的原则,根据法的精神而不是法的条文,运用"衡平"的手法而做出的裁决。这是万民法中积极而有生气的重要内容。裁判官告示通常刻于白色木板之上,因为它只需保留一年。它被置于罗马广场,与《十二铜表法》并立。其有效期与裁判官在任期同。后任不受前任告示的束缚,重复抑或修改自便。但岁月既久,裁判官当中形成一种习惯,即在很大程度上重复前任告示的内容。在这种基础上,最终建立起裁判官法制度。起初只是纯粹的裁判官法,但在共和国后期和帝国初期,它也包括其它一些执政官的救令如市政官和总督。到酉赛罗时代,裁判官告示己经成为罗马法发展的主导因素。通过裁判官告示,新的法律意识和交易习惯实现了它们在法律中的影响。裁判官对罗马法的改革凭借衡平原则取得了最基本的成果。
裁判官法发展到共和国末期和帝国初期,己接近尾声。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较重要的问题都已解决。如爱布蒂亚法允许罗马公民之诉采用程式诉讼,公元前120年到公元前17年,育利亚私诉法,则使一切诉讼均可采用之。在程式诉讼中,裁判官在市民法、万民法范围内均有权审理案件。继承法已从最初的概括继承经过平民遗嘱发展到裁判官遗命。债权法中现在有了较为成熟的契约形式: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诺成契约。
诺成契约又有四种形式:委任、合伙、买卖、租赁。显然,这些形式直到现代仍是商品经济活动中最一般常见的内容。另一方面,帝制的建立,皇帝统揽一切权力的本能,使裁判官独树一帜、号令一方的特权不复为共所容。裁判官每年颁发告示己流于形式,未经皇帝的同意,他们不得修订增删告示,否则皇帝有权予以否决。公元129年,哈德良帝(217-138A.D)指示著名法学家萨尔维斯·犹里安修订内事、外事裁判官的告示以及有关重要的市场条例,然后汇编。经元老院批准颁行天下。从此以后,凡裁判官告示皆以此为圭臭,不得擅自更改或标新立异。是为著名的"哈德良救令"或"犹利安永久款令"。市民法与裁判官法在法理上的对立消失,二者开始了相互融汇的过程。
万民法其次一个渊源是法学家的解答。罗马法学家工作不过是编撰、办案、解答、著述。后二者对罗马法贡献最多。罗马法学大致可分为三期。共和国中期到共和国末年为第一期,该期的法学工作主要限于解释旧法,且多掌握在僧侣手中。帝国初年到公元三世纪末为第二期,正当所谓罗马法古典时代或"黄金时代"。该期法学对罗马法的发展和成熟,影响、作用极大。产生不少法学派别。公元前一至二世纪有两大学派:萨比尼派和普拉库拉派。两派互相争鸣,以解答和著述的方式对裁判官法从法理上予以论证并使之增添不少新内容。所谓解答就是法学家对征求其意见的案件作出解释和回复。这些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奥古斯都曾特别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答特权。"犹利安永久救令"以后,罗马万民法,亦即平衡法学主要由法学家予以继续发展。公元三世纪前后,有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斯、莫迪斯汀。他们从法理上对万民法、自然法、市民及其相互关系作了阐发,并且均有所著述。公元三世纪以后,罗马法学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时法学主要是整理编辑,帮助皇帝立法,故很少有狄到之处。罗马法学由是日趋低落,但依然有一定影响。
总而言之,裁判官法是万民法在最初就获得承认并且随之渗入罗马法的渠道。但只是在罗马法学家手中,这种法律才得以明确系统化,同时也受到了必要的限制。没有这种限制,它固有的并由法学加以明确的原则就不会保持不可消灭的生命活力。罗马法学家解答的本质及其社会意义表现在:"在旧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状况之间己出现了一些矛盾。正在这时候就应用新的解释使旧法律能够适用新情况。"
帝国立法是万民法的另一渊源。包括元老院决议,皇帝软令,但以后者为主。帝国初年,元老院尚有法律创制权,但公元一世纪后,这种权力已有名无实,殆为皇帝的咨询机关,立法权完全落入皇帝一人之手。哈德良帝以后,皇帝主要以四种方式创制法律:裁决--亲审特殊案子所作的决定,复文--对呈报案件的批复,训令-对就职官吏的训诫,通令--对全体人民的命令。到戴克里先(270-305年)他采取了新的方式,即每项赦令不再为特定案件发布,而是根据帝国的一般要求。从而摆脱了以前软令的司法色彩,真正具备了立法的特征。
公民权的扩大是万民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实质上是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问题。这个问题很早就在罗马存在。公元前340-338年的拉丁战争就是由这一间题触发的。对拉丁同盟的胜利使罗马统一了拉丁平原。但同时它也迫使罗马对原来的城市公民观念做了第一次大的突破。罗马人以不同的条件与拉丁城市或公社缔结了和约,对于离
罗马最近城市的居民都给予罗马公民权。对于其余的拉丁公社,除公权外,也都给予罗马
公民同样的私权,因而奠定了拉丁公民权的基础。但是,"同盟无军事、政治的有利地位,详而言之,乃是罗马的附属物"份。这种情况日益引起意大利人的不满。共和国末年,全体意大利人共同的愿望就是取得罗马公民权和有关特权。对此,罗马统治者内部分成民主与保守两派。后来民主派领袖、保民官李维尤斯·杜鲁苏斯遭到保守派晴算,这一事件使意大利人感到愤慨和绝望。同盟战争(公元前91-89)重创罗马,意大利人则通过公元前90-89年的两项法律,全部获得了公民权。这是拉丁战争以来,罗马对其公民权享有范围的又一次扩大。在凯撒和奥古斯都的统治下,第一次大规模的罗马公民权的扩大在诸行省开始。这一一扩大建筑于意大利血统移民的市民基础上。他们或为军团老兵,或为小农、商人和经济人。但对各省当地居民的公民权授予仍然鲜见。时至卡拉卡拉(212-217年),终于授与帝国的全部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拉放令)。这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罗马公民与罗马臣民之间的身份差别从此消灭,一个新的帝国公民制度建立起来;地方性公民和地方性法律一变而为世界的公民和世界的法律,市民法因此成为旧的概念,罗马法二元制体系亦随之寿终正寝。罗马法达到了统一时代。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外都逐渐消灭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此处所说的最完备的法律最终集大成于查士丁尼一世(567-565年)的《国法大全》中,它标志着罗马法学的极点。应该注意到,在《国法大全》中,尽管市民法与万民法己合二而一,但无可否认,万民法才代表成熟的罗马法内容。
罗马法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后世法律,特别是对资水主义法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罗马曾一度为日耳曼国家的地方法所排斥。但罗马法.的生命活力却始终存在,而对《国法大全》的研究几乎没有中断过。通过深入持久的研究,罗马法的影响很快波及全欧。及至十六、十七世纪,西欧各国经济中的资本主义成份有了很大发展,封建杨度已走向全面瓦解崩溃,罗马法恰好为其提供了现成的模式。最先系统继承罗鸟法体系的是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以罗马法为蓝本、吸收资产阶级法户户的新成果,商品生产社会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以后,在该《拿破仑法典》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罗马法系)。1900年《德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1938年《丹麦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明治维新后《日本民法典》和国民党的立法等等,无不受罗马法的影响,事实上,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法律发生这样深刻的影响,其根本原因就是:罗马法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的法律,是"简单商品郎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法、但是它也包括着资水主义时期大多数的法律关系。"这是罗马法的水质特征之所在。而万民法对于这种特征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