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健:论先进文化与文化共享

——兼谈知识人的良心与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2 次 更新时间:2015-01-2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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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健 (进入专栏)  

中国文化为什么这样博大?为什么这样具有魅力?为什么这样有生命力?为什么这样有向心力和同化力?关于这些问题,恐怕写许多本书都难以透彻地说明,况且,肯定也会有各种不同的角度和看法。但有一点应该能够获得普遍共识和确认,即中国文化之所以有上述几个特征,最根本的原因是:她从来就是开放的、集百家之长的文化。仅以中国精神文化或人文文化的三大元素儒、释、道而言,已经足可以说明这点。再具体一些,看看中国的文学、艺术、诗歌、音乐,尤其是当代政治法律文化等等,其中哪一种形态的文化不是集诸多民族或国家之精华而逐渐形成发展?从现实中国社会文化生活来看,中国实际是一个由56个民族构成的文化共同体;在中国文化这个概念之下,实际上包容了极为丰富多样的文化内容。中国文化的神秘与深邃、玄妙与和谐、动感与美感、韵味与情调、变化与永恒,很大程度上就是出自于她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如果中国文化没有这种独特的特质,就不成其为中国文化,甚至能否生存至今都会大有疑问。看不到中国文化的这种历史和现实,乃是对历史与现实视而不见,就欠缺讨论文化问题的最起码的科学和客观态度。翻翻近现代中国历史,显然可以知道现代中国政治法律文化及其制度在诸多方面都是借鉴学习西方而来。其实,中国共产党人所代表的文化是人类先进文化这一宣言本身就已经绝对地表明中国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她既产生于中国,也来自于世界;既属于中国人,也属于全人类;既能为中国人所用,亦能为全世界所用。所谓先进性,是一种多样性中的特性表达,具体说,先进文化就是各种各样的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很难想象一种文化能够在孤立封闭的状态中,在不与外部文化交流并且比较选择的情况下成为先进文化,事实上这种先进文化以前没有存在过,今天和以后也不会存在。在这个世界上,所有先进和优秀,包括人、物、事的先进与优秀,必定都是比较选择的结果。没有比较便看不出先进与落后、优秀与差劣,就无法也没有必要作出选择,于是当然更不会发展先进和优秀。总之,一个民族国家要想能够代表先进文化,必须要善于和敢于学习别的民族国家的文化,汲取它们文化中的先进和优秀部分,并且使之能够有机地成为自己民族国家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如此,才能够逐步实现自身文化升华,直至代表先进文化。人类发展史证明,封闭的文化,是不能够为自身存在吸取养分的文化,因此必然是短命的文化。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历史都证明,中国文化之最大特点就是它善于吸纳和同化。上个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整个发展进程,更能证明中国文化的这一特点。由此可知,无论是根据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还是从中国的实践经验来看,人类先进文化必须基于人类文化共享的理念。没有人类文化共享的理念,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代表人类先进文化。

人类文化共享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说,是其自身文化生存的必然需要,而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人来说,则是一种思想境界。人类社会越发展,这种思想境界就越成为必要。如果说,政治家们尚且可以提出代表先进文化,那么一个人文学者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和境界。对政治家来说,他们这样说可能只是一种政治需要,是达到政治目的的一个口号或一种手段,但对于一个人文学者来说,这不仅是其天职,还应是其信念、目的。代丧先进文化首先要由知识人去实践。所以,没有文化共享的理念和境界,就没有资格成为,一个民族文化的载体,就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有人类关怀的胸怀博大的学者。当今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世界各民族国家交往日益普遍深入,彼此利害关系越来越密切地相互关联,文化的冲突与沟通已然成为与人类命运悠关的关键,因而具有文化共享的理念,以求增进了解,化解冲突,共享先进文化,更显得十分重要。

在各种文化领域中,法律文化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制度文化形态。凡是略为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历史发展的法律者都会知道,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融合的产物,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诞生,表明着世界文化史上一种法律文化接受其他异民族国家法律文化并且使之相互融合的一个典型范例。在世界史上,同样或类似的法律文化接受与融合比比皆是。古代罗马共和国在制定其最初的法律时,在确认自身社会生活习惯的同时,还曾学习和借鉴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的法律,于是有了罗马法的原始形态--市民法;当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吸收拉丁各民族并广泛接受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法律时,产生了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形态--万民法;当中世纪中期罗马法复兴,意大利和欧洲各国重新发现、注释和评论罗马法时,实际上奠定了日后欧洲普通法发展的基础;法国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接受罗马法并使之与法国习惯法相融合,在此基础上编纂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国民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基石;18、19世纪期间,德意志民族认真研究阐释罗马法,促成了一个独特的学说汇纂法学派,决定了日后德意志全面接受罗马法的必然结果,于是有了《德国民法典》这样极具特征和影响力的法典编纂;而当近现代欧洲大陆国家、美洲、非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其中当然包括中国,主动学习或被动接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时,于是便逐步形成了一个至今分布最广、适用人口最多的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当我们循着这样一个历史线索来观察思考人类法律文化发展进程时,很容易发现这样的历史和现实,即一种法律文化对另一种法律文化的学习和接受,结果往往都会造就一个新的、更高发展阶段的法律文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如果中国上个世纪初没有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而是死死抱住以往传统不放,那么当时中国社会也就很难适应历史发展的趋势而使自身社会发展受到阻碍,更谈不上会有现今的中国法制。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上个世纪初中国实现了传统法律改制,才使得中国社会适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才使传统中国法律制度实现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转折,才使中国法律文化获得了新的生命活力。什么是传统,传统就是一个特定主体在其自身存在发展过程中用以自我标识和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质,但传统本身是在发展变化中形成,也只能在发展变化中存在。一个民族国家要想发展进步,那就不能固守既有的传统,而应该发展既有的传统,使之丰富更新,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静止不变的传统最终必定会成为夕阳传统并且直至最后消亡。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史早已证明了这种规律。

但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一个传统的改造、发展和完善从来都是相当困难和颇具风险的,尝试者或实施者会遇到来自社会、政治、知识人等各个方面保守力量的阻力和压力。

客观地讲,在上述种种阻力和压力面前,只有知识人最有勇气和能力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了解历史并且洞察现实,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有知识、有远见,而且还因为他们的人格是相对的独立的,思想是相对的自由的、利益取向是相对的大众化的。

因此,人们常说知识人是社会的灵魂和良心;而事实上,他们的确也最有可能、最有条件、最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灵魂和良心的体现。但是就中国社会而言,由于传统观念,即官本位观念或学而优则仕观念深刻及潜移默化的影响,由于历史和现实政治制度,即吏治主导的作用,知识人又经常陷入一种悖论之中:他们本来是自由的、有个性的、有自己头脑的,能够代表民族国家或社会的灵魂和良心呼喊和作为,但在传统惯性的驱动和现实社会制度的压力下,他们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又有意无意地去寻求和政治力量结合,甚至寻求直接作为政治力量的掌握者来有所作为,而一旦如此,他们又成为不自由的、丧失了自身个性的,不再能够代表社会灵魂和良心的异化了的知识人。这是现今中国知识人的悲剧,同时也是我们这个民族国家和文化传统的悲剧。不过,这个悲剧的责任不应该让知识人自己单独来负,而应该由整个历史、整个社会及整个民族来负。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知识人,他们自始至终能够保持知识人的气节和立场,为着社会和民族国家的命运而呼喊作为,无论他们身在官场还是学场。这类知识人的存在,应该是中国的幸运,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敬。

在中国特有社会历史条件下,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对中国的知识人应该提出什么样的最低要求呢?那就是:知识人要对其作为知识人的良心负责,要对其作为知识人的社会义务负责,要对其作为知识人本身的言谈行止负责。如果不能做到上述全部,那么至少也必须要做到最后一点,即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就法学界而言,我们尤其应该提出这点。就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界而言,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显然功在头筹。但与此同时,也应该指出中国法学界始终存在一些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法学界盛行一种可以概括为"政策注释法学"的现象,即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亦步亦趋进行法理上的诠释,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建设并无太多实质性建树,但这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下是无可厚非的。此后,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又渐渐流行一种"流转法学",即大量没有新的内容和研究,只是相互借用(交叉参股)的法学理论和著述充斥学界,这是商品流转观念影响法学,是法学商品化的结果;和流转的商品一样,这类流转的法学并不产生新的价值,相反,法学流转越频繁,其价值越是降低。最近一两年,法学界又渐渐兴起了一种可以称之为"游戏法学"的现象。这种法学不是认真严谨的,多表现为言论活动,多以效应或影响为目的,而不太关注效果和实质内容,而且常常利用现今社会所拥有的媒体手段实现传播效应。事实上,这种现象集中反映了现今学界的极端浮躁和邀功近利,在法学界起着一种不良的导向作用。

在最近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媒体讨论中,这种游戏般的法学得到前所未有的表现,以至一些颇有知识人禀性和学术建树的学者也不甘寂寞地参与其中。于是,本来应该是非常严肃、认真的法学变成了不负责任、信口开河的言论活动,法学本来应该具有的严肃和高雅的品味品质在此丧失殆尽,而参与其中的法律者人格也大有减等之虞。更有甚者,有些学者甚至毫无根据地提出"要对德国民法说不"的论点,言下之意,似乎中国已然存在一个德国民法或德国民法典。这种观点的不负责任在于:第一,现今中国并不存在德国的民法,也根本没有对德国法的迷信;第二,他们只是简单提出这种口号式的看法,而没有予以任何科学客观的合理性论证;第三,提出这些看法的学者,多是在法学界有建树、有影响的青年学者,尤其是在介绍西方法律方面也都有汗马功劳,他们提出对德国民法的抵制,用意肯定不在否定接受西方先进法律文化,那么真正的用意又是如何呢?第四,只是笼统提出反对接受德国民法,但却没有对现今我国民法来源、构成状态进行梳理澄清,更没有提出一个更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第五,这种提法给人一种政治意味很浓的感觉,把一个本来纯学术的问题上升到一种文化的、国家的、民族的高度,极容易被保守力量所利用。我认为,如果提出这种口号的学者仅仅是就一种法学方法或立法取向而言,那么除了有轻率之嫌外,也并无更多可以厚非之处,但如果是反映一种思想方法或观念,那则是不可理解的。所以,我宁愿把这种情况归作"游戏法学"之一种表现。即使如此,我还是要在此呼吁和提倡严肃认真的法学,提倡对自己、对社会、对年轻学人、对历史负责的法学。如果可以,也想借用这些学者超人的勇敢和力量呐喊:游戏法学可以休矣!

所以在此提出文化共享和先进文化的问题,并对最近法学界的某些口号式的观点提出批评,是因为比较法学的思想基础或世界观依据就是文化共享。没有这个思想基础,比较法学就无从谈起,比较法学可以休矣。比较法学所要做的,恰恰就是从不同法律文化的比较认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先进的法律文化因素,从而取之为我所用,丰富、发展和完善自身的法律文化。说白了,就是要采取拿来主义,谁的好就学之取之,不管他是德国的还是美国的。显然,如果没有文化共享的理念,就很难名正言顺地达到这种目的。那种动不动就说坚持自身传统,建设中国自己独有的法制,要对别的法文化说不,斥责和反对学习别国先进文化因素的论调和行为,如果不是不了解历史和无视现实,也是旧的小农经济传统下狭隘民族主义观点与心态的典型表现。历史的经验表明,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观点。当然,我相信在最近的民法典讨论中所出现的这种荒谬论点,还远不至于滑落到如此的立场。但是,它却极可能被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利用。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无论是历史上还是今天,比较法学都起着法律文化沟通、汲取先进法律文化的作用,而比较法学者们的工作也因此而变得神圣严肃。我们知道,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改制实际就是比较法学的成就,而上个世纪末叶以来中国法律改革始终都以比较法学为理论先驱,中国民法典编纂必然也离不开比较法学,而比较法学也必将继续给中国民法典编纂输送新的法律文化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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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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