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红:《天学与法律》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1 次 更新时间:2014-12-1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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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  

大约十年前,接到方潇教授(那时正在准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及评阅邀请函。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是我每年都为之发愁的事情。每年四五月间会收到来自不同学校送来的博士学位论文及评阅邀请,接下来几乎一两个月的时间都会在学术标准与人情,(主要是对做学生不易的“同情”、“理解”)间纠结。六、七月份,当学校沉浸在毕业季的皆大欢喜中时,我常常会有一种愧疚之感。当勉强通过或同意一些论文的答辩时,我不知道还能不能用“敬业”来评价自己的工作,不知道自己还算不算一个合格的老师。为避免这种内心的不安和拷问,近年来除本校无法推辞的学位论文评阅外,我几乎不再接受评阅的邀请。也许正是因为与这种不安、烦恼心境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直到今天我都记得十年前读到方潇学位论文时的惊喜。以致读完后,我便与他的导师郭成伟教授联系,毛遂自荐地要为之推荐出版。

方潇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古代天学与法律之关系研究》,涉及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的基础课题。“天理、国法、人情”相辅相成,几乎是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知晓的中国古代法律特征。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却很少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天理与国法、人情与国法(即礼与法、乐与法)以及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关系的解读,是全面理解、分析中国古代法的前提,也是我们在实践中利用古代法律文化的遗产,形成现代中国法之新传统的关键。但是,就目前学界研究的状况看,已经有较为全面深入研究的部分仅仅局限于“国法”,综合考察人情与国法的研究尚在拓展中;而对天理与国法关系的研究几乎无人涉猎,因为这是一个有着太多难题的研究领域。在古代或“去古未远”的清末民初,“天理”对人们来说也许是不必解释的共识。但对生活在与古代社会渐行渐远的现代社会中的人们而言,最难理解和把握的往往正是那些对古人而言,不言而喻的观念或事物。所以,当我们习惯地沿袭古人“天理、国法、人情”来阐述古代法时,若问“天理”为何?即使法律史学者也会茫然。我们被这种茫然困扰,或久而不知,或深知这是一个不可轻易触碰的难题而回避。一位涉足学术领域不久的青年学子,将这样一个学术难题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除了学术旨趣外,我想,还应该有年轻一代学者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即恢复与弘扬学术本应有的独立、自由之品格,改变视学术为“工具”或“饭碗”的不良影响。确实,在《中国古代天学与法律之关系研究》这篇学位论文中,看不到拾人牙慧的人云亦云,正如我的导师蒲坚教授看后所评价的那样,这是一篇“发前人所未发的优秀学位论文”。也许正因如此,出版社方面很快将这篇论文列入了出版计划,而且屡屡询问我,作者是否能尽快交稿、出版。

当得知已经在苏州大学执教的方潇并不急于出版,而是准备对已经基本成形的书稿做进一步修改时,我既感佩也急切。感佩的是他认真而从容的学术态度,“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学术作品本来就应该是认真而从容并具有作者独立思考的作品,而不是迫于功利的“急就章”。急切的是目前的学界太需要这样具有创新意义的作品了,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我们永远也无法达到我们心目中的那个“完善”。2009年我收到方潇寄来的司法部青年项目“天学与法律”的课题成果结项鉴定书,这是他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成果,其从天学的角度对法律意义上的“天理”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阐述。在结项鉴定书中,我是这样写的:“将中国古代‘天学’中的概念和范畴系统地引入法史学的研究中,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中所蕴含的哲学思想,是法史学界研究中的空白。以往学界研究之所以未能涉及到这一领域,原因在于研究难度颇大。其不仅涉及到中国古代法律,而且涉及到古代社会中的‘天文学’,如历法、天象等等。从研究领域的拓展、资料的梳理、法律所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的阐述等诸方面考察,该成果具有整体创新意义。该成果的特色在于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阐述了中国古人对法律与自然的认识。由于将天学体系系统地引入法学研究,更客观地呈现了中国古代‘则天’立法以及‘天’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该成果的建树在于:第一,对中国古代天学中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一一梳理。更为客观、合理、深刻地解释了‘天人合一’、‘天命’、‘天谴’等哲学思想的法律含义。第二,由此深入地阐述了中国古代‘则天’立法的途径,呈现中国古代‘天象’对政治、法律的巨大影响。第三,对晚明以来,西历的传入和中华民国改用阳历这一转型的过程进行了阐述。”“该成果在法史学研究中具有拓展学科研究领域的意义。”记得在与方潇教授的电话中,我直言不讳地说:“可以了,该出版了。”

转眼又是四年,去年年底,接到方潇教授电话,诚恳邀我为其即将出版的《天学与法律》作序。我因恐不能准确理解作者之意而误导读者,再三推辞,最终情不能却。于是,寒假间将书稿置于书案,再三读之、思之,从中体会作者对古人之“天”的还原。天,在古代不仅是一种“形而上”的抽象观念,而更是一种“‘形而下’到十分精致的具象行为。”闻名于世的《唐律疏议》正是这种“形而下”的产物:“观雷电而制刑威,睹秋霜而有肃杀。”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说,由于“天学”的缺位,我们对古人“天理”的论述连语焉不详的程度都达不到,我们不仅忽视了这种形而下的具象行为所带给我们的法律信念和古代法律中“除恶扬善”的普世价值观,而且常常会将古人的“天人合一”、“天象”、“天谴”误解为与现代科学相对立的“迷信”。作为对以往研究的弥补,作者从历法的法律属性解释了“天时”,认为“历法实是一部关于天之时间法则表达的法律”。历法所表达的天时、天象,通过气数、天命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相联系,按照历法行事“是世俗法律和神圣天则两者统一的要求。”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古人“信天命”的表象,了解到古人对政权、王朝、法律的认识,对正义、合理、公平的理解。虽然这些认识和理解在现代社会中看来也许是幼稚的。但古人正是通过这种“幼稚”的表达告诉世人,法律中所蕴含的那种公正之精神是永恒与普遍的,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

时隔近十年,再读《天学与法律》,给我欣喜与震撼的已经不再仅仅是法史学研究领域中一项“空白”的弥补,也不是从天学的角度对中国古代“天理”前所未有的系统的学理解析。我从中所感受到的,是“十年一剑”的静心之作所体现出的那种学术境界和追求。而这种心无旁骛的静心,正是目前学者们的急需;这种静心之作的精品,正是学界的急需。

马小红

甲午年元宵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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