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3 次 更新时间:2014-12-0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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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 (进入专栏)  

 

哈佛亚洲与国际关系项目(Harvard Project for Asian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会同《哈佛中国评论》(Harvard China Review) , 在2004 年4 月初共同举行了为期一周的第七届年会。这是一个由在哈佛的中国留学生组织的活动。应哈佛中国留学生会的邀请, 柯恩教授又一次来哈佛作讲座。此次的题目与上一次在法学院东亚法研究中心的主题不同。上一次主题叫“中国的赤脚律师”, 这是柯恩教授为作为洋教授的自己选择的演讲题目; 这一次主题是“外国律师在亚洲的角色”, 据柯恩告诉我, 这是中国留学生会为他确定的题目。于是使我又思考了关于“中国特色”问题。

你看这两个主题,“中国赤脚律师”这是指我们的基层社会中的无律师执照但懂一些法律知识能够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方面帮助的人。这显然是在抓中国的特色、特别、特殊的现象, 反映了外国学者观察中国的特殊角度, 对他们来说, 中国的法治建构方法、路径、进程等等不是他们的观察重点, 他们关心的是他们西方所没有的, 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我们有那么多的法治问题, 光法律职业中, 有那么多的律师制度需要健全的问题, 可他们并不放在眼里, 而是选择了美国以致西洋所没有的所谓“赤脚律师”现象。这是因为洋教授不必对中国法治问题负什么学术责任或社会责任。因为他们不是中国人, 正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

后一个题目是中国人自己选择的, 外国律师对中国法治建设、对中国政治文明、对中国市场济已经或将要产生什么影响? 这是一个非常上等的选题, 我为它叫好不绝。这显然有现实关怀、问题意识和祖国情感(学术活动当然不同于社会活动中的爱国情感) 。可是此次演讲的效果明显不如上一次关于“演讲的效果”。

这使我想起来一个艺术研究中的有趣现象, 中国学者基本上都是研究这类问题: 如何使中国艺术走向世界、全球化视野中的中国艺术、中国艺术在21 世纪的发展等等。而研究中国艺术的洋学者则会专注于这样的问题: 中国古代文人画中的毛竹、中国江苏民间画中的阿福、中国京剧梅派表演艺术中的“兰花指”、??, 这种分野固然与学术传统的长久积累所导致的细致分工有关, 但除此之外仍不可避免存在另一种原因: 洋学者站着说话不腰痛; 而中国学者不知不觉中有某种责任感。

其实说穿了, 你中国的法治、京剧、律师、梅派关他洋教授什么事啊? 他来研究你只不过是出于好奇, 正像我们看他们的西洋镜一样———与我们访问欧美见到异国情调的建筑不禁多拍几张照片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再加上美国这样的多元化社会是以特色为美, 特殊为上, 特别为好, 更不必说有的美国学者带有政治倾向来专门选择中国的落后、弊端、负面问题了。可是令人不能接受的是有些中国人, 甚至专家和学者就出于讨洋人的好、拍洋人的马屁、投洋口味所好等等目的, 尽是将咱们中国的落后、弊端、负面、展示给洋人看, 比如某些人拍的电影。

“中国特色”本身具有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有积极的中国特色, 也有消极的中国特色, 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中国特色, 这是我好多年前的一个观点, 法制问题上特别明显, 有特色的法制不等于好,可能还是需要朝国际共性标准改进的, 甚至越特色反而是越落后的表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这句口号应当作深入具体的分析之后, 才能鉴别中国法制出路与真谛在哪里。

我们中国社会科学学术界是否有这样的人, 我不清楚, 但要防止这种倾向。另外一方面, 研究的选题都有前述所说的泛泛而谈的现象, 如何看待呢? 没有现实关怀、问题意识固然是不行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现实关怀与学术规范之间的关系。能否处理好两方面关系是颇能体现学养程度的。

西方学术过于自治, 过于独立、超然于社会、政治、团体和个人, 这种学术立场有其优越性, 值得作肯定的评价, 也值得中国学界借鉴。但是我也不得不批评西方学术的这种所谓的价值中立, 其实很少有人在自己的学术中真正做到价值中立。斯坦福大学的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 教授在其《学术责任》( Academic Duty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2001Sixth Printing ) 一书中, 谈到了美国学术界过去只注重学术自由, 而在当代已经把“学术责任”问题提出来了。

法学学者应当对社会负有一种学术责任。因为法学首先是一种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所构成的学问体系, 它不同于普及性的知识或通识, 也不同于文学与艺术那样超越世俗。法学需要关注社会现实,关注俗世的现实利益矛盾与纷争, 所以它是务实的, 踏实的, 求实的。在法学领域搞那种浪漫主义的雅法学甚至伪法学, 甚至把它们当作主流法学, 那是会带来危害的。现在这种情况在中国法学界有一定市场。尽管存在这样的学术风格是正常的, 但如果让它们成为法学的学术主流则会有碍我们的法学与法治事业。我们有责任向学生们澄清这个问题。

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十周年笔谈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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