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生:法律是被奉为法律的吗?

————关于《共产党宣言》的一个考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0 次 更新时间:2014-11-1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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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  

一、一个流行的说法

在中国的权威的法学教科书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说法:法是被封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如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写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7月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第19页,张文显主编的、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法理学》第48页,陈绍兴、张志勤主编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出版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第63页,乔克裕主编的、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法理学教程》第96页,赵震江、付子堂著作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的《现代法理学》第26页,张光博著作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第49页,等等,都有这样的说法。这些著作的作者或编者都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个说法出自《共产党宣言》。

笔者查阅《共产党宣言》中文版,发现的确有这样的说法:“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二、流行说法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说法在语法上和逻辑上是不严谨的。

中国法学家都是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给法律下定义的时候,采用这一说法的。既然是下定义,既然是揭示本质,就应当避免同义反复,循环论证。而中文中的“法”和“法律”是同义词,也可以将“法”当作“法律”的简称来理解。既然如此,“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就等于说“法律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在逻辑上有同义反复、循环论证之嫌,在语法上有不精练、罗嗦累赘的毛病。

举例来说,豆腐的主要成分是植物蛋白,这样说就完全揭示了豆腐的本质了,没有必要说:“豆腐不过是被奉为豆腐的植物蛋白而已。”由此可见,“法律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说法不是一个合适的说法。

三、错误来源考证

那么,这一说法中的不当之处,是翻译造成的呢?还是德文原文中固有的缺陷呢?

在《共产党宣言》德文版中,有这样一段话:

Eure Ideen selbst sind Erzeugnisse der bürgerlichen Produktions- und Eigentumsverh?ltnisse, wie euer Recht nur

der zum Gesetz erhobene Wille eurer Klasse ist, ein Wille, dessen Inhalt gegeben ist in den

materiellen Lebensbedingungen eurer Klasse.

其中,wie euer Recht nur der zum Gesetz erhobene Wille eurer Klasse ist,翻译成“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大体可行。如果改译的话,也可译为:“正像你们的法律(Recht)不过是被抬升到法律(Gesetz)中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或者译为:“正像你们的法律虽然被抬升到法律之中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改译以后,同义反复、循环论证、罗嗦累赘的问题依然存在。

笔者查阅《共产党宣言》法文版和意大利文版,发现存在着与德文版类似的缺陷。

先看法文版:

Vos idées résultent elles-mêmes du régime bourgeois de production et de propriété, comme votre Droit n'est

que la volonté de votre classe érigée en Loi, volonté dont le contenu est déterminé par les

conditions matérielles d'existence de votre classe.

其中,Droit 和Loi是同义词。因此,comme votre Droit n'est que la volonté de votre classe érigée en Loi一句,大体上也可以翻译成“正像你们的法律(Droit)不过是被抬升到法律(Loi)中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或者“正像你们的法律虽然被抬升到法律之中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再看意大利文版:

Le vostre idee stesse sono prodotti dei rapporti borghesi di produzione e di proprietà, come il vostro diritto

è soltanto la volontà della vostra classe elevata a Legge, volontà il cui contenuto è dato nelle

condizioni materiali di esistenza della vostra classe.

Diritto和 Legge也是同义词,大概意思也是“正像你们的法律(Diritto)不过是被抬升到法律(Legge)中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或者“正像你们的法律虽然被抬升到法律之中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从上述德文版、法文版、意大利文版与中文版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共产党宣言》中文版中的“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句话基本上没有翻译错误。也就是说,这句话中的主要缺陷来自德文原文,而不是翻译错误造成的。

那么,德文原文中的错误是作者的笔误呢?还是出版者的失误呢?这一点,笔者能力有限,查不到可靠的证据证实错误的源头。但是,根据常情,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

首先,马克思工作、写作、学习、家务劳动、社交都非常忙,而《共产党宣言》的写作时间又紧,从1847年12月到1848年1月,大概也就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出现个别笔误,既是可能的,也是完全可以谅解的。

此外,马克思是著名的字丑,他曾经到工厂打工,因为填写表格时字写得不好看、不好认,而被工厂拒绝录用。在外文出版社(中国北京)2004年出版的《共产党宣言》英文版第54页和55页之间有一个插页,上面印有一段马克思的德文手稿,笔者仔细辨认,一个字母也认不出来。由此可见,马克思是字丑的传闻是可信的。既然如此,排字工人因为认不清楚而排错一两个单词、一两句话,也是不足为奇的。

笔者推测,马克思、恩格斯原本是想使用Rechtswissenschaft(法学)的,但因为笔误或者排版错误,德文版出版时变成了Recht(法律)。请看下面的考证。

四、被弄错的单词考证

究竟是哪个单词写错了或者排错了呢?英文版为我们提供了证据:“法学”被弄错为“法律”了。请看英文版:

Your very ideas are but the outgrowth of the conditions of your bourgeois production and bourgeois property, just

as your jurisprudence is but the will of your class made into a law for all, a will, whose essential character

and direction are determined by the economical conditions of existence of your class.

在这段英文中,不再有“法律不过是被抬升到法律中”的意思。just as your jurisprudence is but the will of your class

made into a law for all,这句话中只有一个“法律”。德文版中的Recht,法文版中的Droit,意大利文版中的Diritto,没有被jus、law、statute、bill、right(法律、法规、法令、权利)等词汇代替,而是被jurisprudence(法学)代替。

这段英文可以翻译为:“你们的特有的观念不过是你们奸商阶级的生产条件和所有制条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学理论虽然被渗透到了某一种法律之中[好像成了共同意志]了,但不过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一种什么意志呢,它的必要的特征和方向,是由你们这个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在这里,made into a law理解为“奉为法律”也凑合,理解为“被渗透到了某一种法律之中”则更准确。因为,法学、法理学、法理理论、法律观念等等不可能直接变成法律,而只能通过渗透成为法律的灵魂。Bourgeois一词当然有资产阶级的意思,但与capitalist class不同,明显含有贬义,所以翻译为“奸商阶级”比较合愿意。方括号中的“好像成了共同意志”,是不言而喻的题中应有之义,被德文版、英文版省略了。在德国,长期流行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观点;在法国,比《共产党宣言》早59年问世的《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宣布“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正是要揭示这样一种事实:你们的法律意识不是公共意识,尽管你们将你们的法律意识、法学理念揌到法律中了,表面上看好像是变成了公共意志,但是事实上仍然是你们一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英文版用“法学”(jurisprudence)代替德文版中的“法律”(recht),是翻译错误,还是必要的修正?我们应当更相信德文版,还是应当更相信英文版?

五、英文版的可靠性

笔者以为,《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的“法学”比1848年德文出版的“法律”更可靠。有四个理由:

第一,“法学”更符合上下文的整体要求。

“你们的特有的观念不过是你们奸商阶级的生产条件和所有制条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学理论虽然被渗透到了某一种法律之中[好像成了共同意志]了,但不过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一种什么意志呢,它的必要的特征和方向,是由你们这个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在这段文字之前和下一段,作者讲的都是观念的东西,而奸商阶级的法学理论正是他们整体观念的一部分,资产阶级的法律虽然能体现资产阶级的观念,但本身不是观念。因此,在这段文字中,使用法学(Jurisprudence或者Rechtswissenschaft)比使用法律(Jus或者Recht)可靠,更符合作者原意。

第二,恩格斯对英文版很满意。

1890年5月1日,在《〈共产党宣言〉1890年德文版序言》中,恩格斯说:“在英国多次刊印过好几种美国译本,但都不大确切。到1888年终于出版了一种可靠的译本。”

恩格斯所说的1888年的可靠译本,就是1888年在伦敦出版的英文版。恩格斯为什么说这个译本可靠呢?因为这个译本是《共产党宣言》的作者之一恩格斯亲自校阅、审订的,译者又是翻译过《资本论》的优秀翻译家。恩格斯在这个英文版的序言(即《〈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说:“本版译文是由译过马克思《资本论》一书大部分的赛米尔?穆尔先生翻译的。我们共同把译文校阅过一遍,并且我还加了一些有关历史情况的注释。”  在1890年5月撰写的《〈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又说:1888年的英文版“是由我的友人赛米尔?穆尔翻译的,并且在付印以前还由我们两人一起重新校阅过一遍。”

恩格斯长期生活在英国,英文与德文一样好,1888年68岁,正处于耳顺与不逾矩之间,因此,笔者充分相信,经恩格斯勘校过的英文版比德文原始版本更可靠。

外文出版社(中国北京)出版的《共产党宣言》英文版正是恩格斯作序的1888年的英文版的复制品。《出版说明》说:

“The present English edition of the Manifesto of the Communist Party is a reproduction of the translation made

by Samuel Moore in 1888 from the original German text of 1848 and edited by Frederick Engels. ”(目前这个《共产党宣言》的英文版是赛米尔?穆尔在1888年根据1848年德文原始版本翻译并由恩格斯编辑校订的英文版的复制品。)所以,笔者查阅到的,并且在本文中引用的这个英文版,正是恩格斯最满意的英文版本的复制品。

第三,出版者对1888年英文版很自信。

这个英文版本的封面上印有出版者的表示自信的英文文字:Manifesto of the Communist Party,by 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Authorized English translation,edited and annotated by Frederick Engels,1888,London,

William Reeves,185 Fleet St.,E.C.

笔者没有找到当年伦敦出版的英文版,上述版面信息来自恩格斯为1890年德文版所作的序言,笔者也没有找到《1890年德文版序言》的德文原文。这个序言被翻译成英文,上述版面信息当然也被回译成英文,被收入外文出版社(中国北京)2004年出版的《共产党宣言》英文版。笔者所引用的出版者表示自信的英文版版面上的英文信息,正是来源于这个英文版。

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中,上述表示自信的英文版版面信息被翻译为:“《共产党宣言》,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著。经作者认可的英译本,由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校订并加注,1888年伦敦,威廉?里夫斯,东中央区弗利特街185号。” 这个翻译不够精炼,也不够准确。笔者试翻译如下:“共产党宣言,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著。由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授权、编校并注释的英译本,1888,伦敦,威廉?里夫斯,东中央区弗利特街185。”这段文字说明,出版者也认为这个版本很可靠。

第四,英文版不令人费解。

前文已经说明,德文原版中的“正像你们的法律虽然被抬升到法律之中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句话存在着同义反复和罗嗦累赘的问题,令人费解。

中文版中的“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则更令人费解。世界各国的成文法,都是被制定出来的,而不是被“奉”出来的。“被奉为法律”根本讲不通,“法律被奉为法律”就更讲不通。

英文版将“法律”修改为“法学”,整个句子就通顺了,就不再费解了,一盘棋就活了。根据英文版,这句话就变成了“正像你们的法学虽然被渗透、注入到法律之中了,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你们的法学虽然被注入到法律之中了,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这句话的意思很好理解:在当时的西方各国,法律被认为是共同意志,资产阶级的法学则不是共同意志。但是,资产阶级法学渗透、注入到法律之中后,就可以冒充是共同意志。《共产党宣言》就是要说明:你们资产阶级的法学虽然渗透到了法律之中,仍然是你们资产阶级意志而不是共同意志。

《共产党宣言》第二章基本上都是辩论性文字,而辩论双方必须有共同的观念上的前提。比如,两个马克思主义者相互辩论,辩论者只要指出对方违反了马克思主义,辩论就算很有力量了,因为双方都以马克思主义为共同理论前提。如果马克思主义者批评一个非马克思主义者违反了马克思主义,就不是有力的辩论,因为非马克思主义者不相信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者只有指出非马克思主义者违背了他自己也认同的观念,才能算得上是有力的辩论。

当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批评共产主义者违背了资产阶级的观念和法学原理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当然要指出:你们的观念,包括你们法学(法观念)仅仅是你们这个阶级的观念,而不是共同理论、共同观念、共同意志,怎能拿来和我们辩论呢?

根据上下文,“你们的法学虽然被注入到法律之中了,但仍然是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这句话的目的,就是要告诉辩论对手:不能用你们的法学和我们辩论,应当用你我双方都承认的法学来进行辩论。

一字之改,使上下文彻底贯通,不再费解,真是功德无量。

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表明,1888年的英文版不仅比以前的英文版更加可靠,而且也比1848年的德文原始版本更加可靠。因此,笔者诚恳地向中国法学家,尤其是经常编教材的重点名牌大学的法理学家,提一个善良的、毫无害处的建议:以后再引用《共产党宣言》的时候,应当以外文出版社(中国北京)2004年出版的《共产党宣言》英文版为准。

六、其他版本为何没有校正

读者可能要问:在《共产党宣言》的其他语言的版本中,尤其是在多次再版的德文版本中,为什么没有像英文版本那样,将前文提到的“法律(Recht)”改为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呢?笔者以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个可能的原因:这个错误不明显,不是硬伤,不易被人发现,因而,译者、出版者、读者没有人提出建议,作者自己也就没有发现。

第二个可能的原因:有人提出过,作者因为工作忙,因而没有重视。

第三个可能的原因:当时通讯条件较差,译者、出版者联系作者不太方便。一般的译者、出版者不可能都像赛米尔?穆尔那样是作者的朋友。

第四个可能的原因:有关法学理论的问题,不是《共产党宣言》的重点问题,甚至连次重点问题也不是。作者、读者、译者都不重视其中有关法学的用词错误。作者更不可能预料到一百多年之后,成千上万的中国法学家会将那句用词有误的话当作民族圭臬和国家经典看待,所以不可能勘校其中的用词失误问题。如果预料到一百多年后中国法学家那么敬仰那句话,我相信,在多次出版的德文版中,作者即使不修改那句话,也会在再版序言中加以说明。作者最重视的是《共产党宣言》中的基本原理、原则,所以,在多个版本的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重点解释的问题都是:哪些是基本原理,没有过时;哪些不是基本原理,可能过时了。

第五个可能的原因:作者为了尊重历史,而刻意保持原貌,不作修改。他们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成为历史,如果有错只能补充说明,而不能修改原文。

两位作者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说:“某些地方本来可以作一些修改。”“但是,《宣言》是一个历史文件,我们已经没有权利来加以修改。”“下次再版时也许能加上一篇论述1847年到现在这段时期的导言。这次再版太仓促了,我们来不及做这件工作。” 这段话,可以成为上述五个可能的原因的综合证据。这段话同时表明,“我们已经没有权利来加以修改”是德文版未能校正个别错误用词的根本原因。

七、剩余的疑问

第一,为什么1888年英文版能够改正呢?

既然其他版本没有对德文原始版本中的“某些地方”“作一些修改”,为什么1888年的英文版能够修改呢?

笔者以为,最可能的原因是,译者赛米尔?穆尔工作认真,并且是作者的朋友。因为认真,才会提出疑问;因为是朋友,才敢于提出疑问,也方便提出疑问。经译者的质疑,作者就不得不同意将接近于硬伤的文字错误加以修改,而没有必要固执地坚持“保持历史原貌”的态度。

第二,1888年之后出版的其他语种的文本为什么没有修改?

既然1888年同意英文版将“法律”改为“法学”,1888年之后,恩格斯于1890年为德文版写过序言,1893年为意大利文版写过序言,作序的时候,为什么不要求出版者或者译者将那段话中的“法律”改为“法学”呢?

如果恩格斯那样做了,笔者现在查阅到的德文版、意大利文版以及中文版,就不会出现同义反复和罗嗦累赘的问题了。

遗憾的是,恩格斯没有那样做。这究竟是为什么?笔者找不到可靠的资料来解答这个问题。可能的原因是,1890年恩格斯已经70岁,已到古稀之年;1893年恩格斯73岁,已过古稀之年;除了工作忙,还有年老体弱、精力不足的问题。恩格斯晚年患有食道癌,肯定会严重影响他的工作。当时,第二国际已经成立并且频繁活动,牵扯了恩格斯很多精力。

更重要的原因,可能还是作者认为那段话在《共产党宣言》中不重要。译者、出版者要求改,那就改一下;译者、出版者不要求改,作者“保持历史原貌”的心态就再次占据了上风。如果恩格斯能够预料到一百多年后,成千上万的中国法学家会将那段话当作民族圭臬、国家经典看待,即使躺在手术台上,即使癌细胞已经开扩散,即使在弥留之际,他老人家也会对身边的亲友千叮咛、万嘱托:一定要将德文版中的那个Recht改为Rechtswissenschaft。然而,他老人家不是神,怎能预料到一百多年后中国的情况呢?

当然,这些只是可能原因,而不是完整、精准的原因。笔者能力有限,又身不由己,不能到德国、英国查找资料,有些资料网上查不到或者查到了却打不开,不能给读者满意的答案。完整的、精准的、完全可靠的原因,有待方家考证,笔者能做的也只能是抛砖引玉了。

八、失误流行的三个原理

笔者从事学术研究数十年,深刻感受到:文字性的错误,病句、错别字,等等,如果不是特别明显的硬伤,一旦出版,就永远得不到改正。皇帝的新衣一旦被说破,公众就立即醒悟的现象,只能出现在童话中,现实生活中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文字失误的结果与《皇帝的新衣》中的结果完全相反,表现出以下三个原理:

第一个原理:一字错铸千古恨原理。

这个原理的含义是:一个有文字错误的句子,不管是学术的还是文学的,如果不是特别明显的硬伤,只要出版,就长久得不到批评、改正。

为什么呢?如果那句话不出名的话,就没有人会关心它,它就不会受到批评,也就不会被改正;如果那句话出名了,人们就会将它当作经典,永远不敢怀疑。所以,病句、错别字,等等的句子,只要出版,就长久得不到修改。这就叫一字错铸千古恨原理。

第二个原理:病句走大运原理。

这个原理的含义是:学术作品或者文学作品,在写作和出版过程中,难免出现病句、错别字等等文字性失误。然而,如果这个文字性失误不是特别明显的硬伤,同时又有一点新意,那么,人们就会觉得它很深奥,很有意思,很有想象的空间,它就会得到人们的崇拜和敬仰,它就会广泛流行,并且越来越流行。这就叫病句走大运原理。

第三个原理:超自觉狡辩原理。

这个原理的含义是:人们一旦接受了某一失误性文字,就会本能地反感对那一失误性文字的批评,就会千方百计地、不顾后果地为那句错误的话辩解,甚至对批评者进行谩骂和侮辱。有修养的读者不会骂人,但也会狡辩,并且会号召他人坚决不予理睬,以后写文章、讲课,依然以被批评过的病句为圭臬和经典。这种做法不是因为糊涂,所以不是不自觉;这种做法也不是出于利害得失的考量,所以也不是自觉;这种做法是基于后天形成的高级本能,所以叫超自觉。这就叫超自觉狡辩原理。

这三个原理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无论中国、外国,都适用。根据以上三个原理,笔者估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这句话,在中国至少还要流行并且统治法学界数百年。尽管如此,笔者仍然痴心妄想:中国权威的法理学家们在五年之内就能接受笔者的善良建议:引用《共产党宣言》的时候,以外文出版社(中国北京)2004年出版的《共产党宣言》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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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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