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虽然直到17世纪才随着自由主义的产生而形成,但它最终却发展成为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公民身份理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适应了现代社会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的特征。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是逐步演进的,洛克、马歇尔、罗尔斯等自由主义理论家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贡献。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方向的批评,但这些批评从根本上不足以撼动它在西方世界的主导性地位。
关键词:自由主义 公民身份 资本主义
正如金里卡(Will Kymlicka)在其关于公民身份 的一系列著作中所指出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政治理论经历了一次令人瞩目的"公民的回归"。 虽然公民身份直到最近20年来才成为西方政治理论中的热点问题,但它却与共和主义一样,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并且同样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
一般认为,西方历史上主要存在两种公民理论传统:一种是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传统,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公民传统。 从历史上看,共和主义远比自由主义源远流长,自由主义的产生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而共和主义却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但无可否认的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却是近代以来一直到今天西方社会的主导观念。
一
从一开始,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是以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石的。它的理论代表是英国"光荣革命"的辩护者、"自由思想的鼻祖"约翰·洛克,而美国和法国的一系列革命文件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内容。按照洛克的说法,每个人都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让渡的。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款)都采用了这一公式:"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既然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那么,个人作为"人"而拥有的"自然权利"就可以转化为个人作为"公民"而要求国家予以保证的"公民权利"。 与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相比,洛克心目中的公民不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政治人,而主要是一种法律人角色,"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可见,从洛克到法国大革命期间的这种公民身份观念是一种消极的、以权利为中心的公民身份观念。按照这种自由主义的观念,公民身份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公民并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义务--如果他对此缺乏兴趣的话,公民也不必对其伙伴承担过多的责任;国家不是将公民们联结在一起的有机的政治共同体,相反,它是一种"人造物",公民对其仅保持一种微弱的认同感,并且只需承担非常有限的义务(比如服从法律、纳税),以此作为其权利受到保护的回报。正如我们后面将要指出的,这种公民身份观念在西方的影响根深蒂固,无论自由主义本身在理论形态上发生什么变化,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特征。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也开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人们摆脱人身依附,打破身份等级,增加社会流动,从而扩展了个人权利,促进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并且,由于市场的开放、封建割据的消除、民族国家的一体化和巩固,公民身份开始成为一种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但另一方面,资本主义所导致的个人在经济关系上的不平等也破坏了公民身份所包含的平等地位:"现代性的成长是这样一种运动,即从合法的身份等级制所规定的法定的(de-jure)不平等向作为纯粹市场力量--在这里劳动者被定义为'自由的'人--之结果的事实的(de-facto)不平等的运动"。
二
公民身份的平等与资本主义体系的不平等之间的关系引发了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Marshall)的思考。他的著名演讲《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如今已经被公认为自由主义者(准确地说是社会自由主义者、平等自由主义者)关于公民身份的经典论述。
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应该被理解为相关共同体中每个完全成员所平等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分为三种,即(狭义的)公民权利(civil rights,亦有译为"市民权利"、"民事权利"或"法律权利"的),它"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权利,即"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权利,即"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接受公共教育,享受卫生保健、失业保险和养老抚恤等权利。
马歇尔认为,只有在自由民主的福利国家中,公民身份才能得到最完整的体现。福利国家通过保障所有公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从而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形成"一种建立在忠诚于共同拥有之文明的基础上的对共同体成员身份的直接感受,这种忠诚是拥有权利并受到共同法律保护的自由人的忠诚"。
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论虽然引起了诸多的争议,比如,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的关系,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相关论述的历史准确性与适用性问题等等; 但是,他的分析框架与主要观点仍然被广泛接受,并且直接推动了战后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出台。因此,他的公民身份理论被视为"战后的正统观念"。
不难看出,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与洛克式的公民身份理论虽然在看待公民权利的内容、国家的角色和作用上不尽相同,但它们在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属于"消极的"或"私性的"公民身份,它们强调公民的资格(entitlement)和地位(status),而忽略参与公共生活的义务、实践和认同。人们甚至据此认为,应该将公民身份蕴涵的权利称之为"国家对其成员应尽的责任"、"拥有权利的权利"。
我们要看到,马歇尔毕竟是在20世纪50年代相对同质化的英国从事著述的,他所考虑的公民分享着共同的社会遗产、生活方式和文明;因此,他的理论无法应对罗尔斯所说的"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亦即"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则可以看作是"为回应多元主义的挑战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典范"。
三
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涉及公民的权利问题,但他提到更多的是"人"、(契约)"各方",而极少提到"公民";不过,在后来的著作中,他却开始大量使用公民身份的语言。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平装本导论中他强调,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个人"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是享受着公民身份之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个人,他与其他政治公民有着一种政治关系"。那么,"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 罗尔斯的方案是,要求这些公民能够拥有一种双重的认同:一种是他们作为私人个体的"非公共认同"(nonpublic identity),另一种是他们作为公民的"公共认同"(public identity)。前者是与某种完备性学说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的善的观念,而后者则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公民认同优先于个人认同,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在正义原则的规定之下追求自己的善的观念。个人在非公共领域可以为某一个宗教、哲学和道德主张献身,或对某一团体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和忠诚;但他们毕竟能够按照理性的和合理的根据来修正和改变它们,并且他们的公共认同也不会因为信仰和情感的转变而有所不同,他们仍然具有正义观念所规范的权利和责任。
姑且不论罗尔斯的这种公民身份观念是否能够应对多元主义的挑战, 但如果把它置于当代自由主义的整个背景之中,我们就会发现,他的公民身份观念再次揭示了当代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论旨(the neutrality thesis)。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这一论旨概括为"权利(正当)优先于善"的观念。它最典型的表达则是由德沃金揭示的,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要求立法者"对于那些可以称之为美好生活或什么使生活有价值的问题,必须保持中立。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民对于什么使生活有价值的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政府对一种看法的喜好超过了另一种--不论是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其中一种本质上更优越,还是因为更多的人或强有力的人群主张其中的一种--政府都是没有平等地对待其公民"。
在由当代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所引发的争论中,除了上述理论之外,还有两种理论值得提及。一种是所谓"新右派"的自由至上主义的公民身份,这种理论反对马歇尔提出的社会权利(也就是福利),认为这些权利要求将增加国家的权力,损害公民的消极自由。在他们看来,"简单地说,公民就是公共产品的一个理性消费者"。 著名政治哲学家诺奇克被看作是这种理论的代表,有论者曾经这样评论道:"在诺齐克看来,公民们只不过是一些消费者,他们购买的是对先已存在的自然权利的中立而有效的保护。在诺齐克那里,'公民'、'顾客'和'消费者'是可以替换使用的名词"。 另外一种理论也是将公民视为消费者,但它主要涉及经验民主理论对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理解,这就是所谓的"利益集团多元主义"。按照这种理论,政治过程或民主过程完全类似于市场过程,个人的既定偏好在一种中立的政治架构中,通过讨价还价而得到最大的满足。
四
由此可以看出,在"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这一指称之下其实包含着多种类型之公民身份观念的叠合:其中既有右翼的自由至上主义或者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也有左翼的社会自由主义或者福利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既有规范理论的中立性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也有经验研究的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
然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都共享着自由主义的一般特征,如果套用约翰·格雷关于自由主义的概括 ,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特征:它是个人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平等主义和社会向善论的。说它是个人主义的,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国家或政府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强调公私领域的分离以及私人领域的优先性;说它是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的,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是在反对封建等级制和专制君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不仅追求公民身份的普遍性--即每个人,只要满足法律上的消极条件都可以成为公民,而且追求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即每个公民,不论阶级、民族、种族、肤色、性别、社会地位有何差异,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和接受相同的规则;说它是向善论的,是因为它相信公民身份可以凭借自身的演进逐渐走向完善(这一点典型地反映在马歇尔的乐观主义当中)。
应当说,这些特征也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较之于以往公民身份的优点所在。以往的公民身份要么在成员资格上是排他的、非普遍的--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尤为明显,要么就是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壁垒。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因为偏好平等的倾向,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得以为弱势群体的诉求提供强大的论述力量,让他们得以主张差别待遇的现象本身便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人性的尊严的基础"。
但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这些优点和成就并不能使之免受批评:首先,虽然自由主义强调人格和法律上的平等,但往往无视市场、阶级结构和社会地位导致的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自由主义者虽然热情地抽象的个人权利辩护,却经常忽略了扭曲或者阻碍公民得享权利尽义务的权力结构"。 因此,左派人士批评自由主义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其结果反而造成实质的压迫和不平等。
其次,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在强调普世平等的同时忽视了族群和文化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与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不同,它需要获得承认而不是加以消除。因此,多元文化论者认为,只有倡导一种"区别对待的公民身份"(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才能满足这种承认的需要,实现真正的平等。
再次,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目前受到的最大批评还是主要来自于复兴中的公民共和主义的批评。公民共和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过于"浅薄",过于强调个人权利,结果导致人们责任心和公共精神的衰弱、政治参与的下降、社会资本流失、公民认同与共同体感的削弱,等等。不过,考虑到共和主义主要是一种前现代的政治理论,其公民身份无论在观念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存在着无法为现代社会所接受的缺陷,因此,在它尚未正式回应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特征、实现彻底的理论重构之前,它能否真的超越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恐怕还不得而知。
刊发于《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