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依法行政,保障物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4 次 更新时间:2014-08-11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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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物权法》通过不久,深圳发生火烧近千平方违章建筑的事情。深圳宝安区上塘工业区龙塘社区旁的外来人口聚居地,某天,240多名执法队员完成了一次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在将七八十名违建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近百人火中抢家当,住所被烧搭棚过夜。一位自称是路过、目睹了清拆全过程的青年男子向记者抱怨,“清拆本身没有错,只是操作的手段太野蛮。”

这个事件报道出来之后,引起较多争议,有些人认为执法队员的行为没有错误,因为违章建筑本身就应该拆除;而有些人则认为违章建筑也不能随便被清拆,而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尤其是执法过程应当文明守法。我认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则,即处理相应事项或问题时,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的强度,要与所处理事项的性质相适应。如果能够采用带来危害更小的手段就能实现特定的目的,就不必采取危害较大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即便有关部门决定拆除这些违章建筑,在拆除的方式和手段上,也是有多种选择的,可以采取温和一点的手段,例如,可以考虑提前逐户通知、限令搬离,到期不搬离的,由执法人员陪同取出家中财物,再采取机械清除的方式进行拆除,而不必采取本事件中“火烧连营“的野蛮手法。从报道来看,执法人员并没有提前进行、充分的通知,就直接火烧违章建筑,导致被执法人员的家具等财物都一同被烧毁。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执法人员显然没有充分尊重老百姓的物权。

违章建筑是否能够取得物权?在《物权法》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毫无疑问,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其他物权,否则等同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但即便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财产,在《物权法》上依然能够受到占有的保护,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该建筑的占有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不得随意将之驱逐、烧毁建筑。就本事件而言,如果这些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取得了执法机关的批准,我们就不能说执法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占有权。但是,问题在于,烧毁别人的家具,造成近百人火中抢家当,此种行为是否妥当?

我认为,老百姓的财产,即便是一块木板,也是一种物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老百姓私产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之下,较以往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老百姓的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在一些执法人员看来,违章建筑本就应该受到处罚,不予以罚款已经是格外开恩,予以烧毁算是比较轻的处罚了。我认为,行政法上的处罚和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同的,老百姓家具等财产不是违章建筑,执法人员不能够以侵害他人物权的方式进行处罚。即使是违章建筑,予以清除是一种处罚方式,但实施该种处罚方式时,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而不能一把火烧毁了之。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强化对物权的保护,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老百姓的基本财产权利,同时也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即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应当尊重老百姓的物权。在我国,一切公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保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行使行政权最终以侵害老百姓的物权为代价,则不仅不能认为是做到了依法行政,而且也违反了公权力行使的固有边界。《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则也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依据和标准。如何理解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需要为行政权设立行使的边界。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其实就是讲,公权力对于物权行使的边界,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政、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例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拆迁公民的房屋必须符合法的程序和条件。由于物权是老百姓最基本的私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能以侵害物权为代价。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应当树立通过正当程序保护财产的观念。设置正当程序。保护占有就是要通过正常程序来保护财产,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防止弱肉强食,防止出现非法的私力救济如以暴易暴等行为。我国《物权法》设置专章规定了占有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并不限于有本权的占有,即使是非法占有,如果占有人是善意的,也可能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他人占有是非法的为由,而随意抢夺、强拆、毁损等,否则,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如果以侵权的方式剥夺他人的非法占有,也可能构成侵权。这些规定都对我们未来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如果因为火烧违章建筑造成他人火中取家具而被烧伤,则执法机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个例子还还提出了通过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问题,只有做到程序合法,才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例如,本次拆迁中,没有进行事前通知,在执法时直接放火烧房,没有留给被拆迁人取出自己私人财物、家具的机会,在事后也没有进行任何的临时安置,导致当事人怨声载道。其实在执法之前,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拆迁的法定程序,事先和民政部门等进行协调,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作出计划,从而不至于让被拆迁人在违章建筑被执法人员火烧之后,只能露宿街头。

这个例子再次说明了强化物权理念的重要性,物权的观念其实就是法治的观念,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也是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必须要树立严格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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