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广东省Y村地权之争的四个案例,呈现了土地产权“祖业”的乡土逻辑与“物权化”的现代规则。“祖业观”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具有象征性、继替性和社区性的特征,农民仅仅享有继承使用权,而不具有独立产权。“祖业”观念与村落的社会结构形成相互塑造的自洽逻辑。“物权观”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具有商品性、私有性、个体性特征,农民认为他们应拥有完整的独立产权。土地是资本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物权化的土地产权改革使土地成为商品,这是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农村和农民仍将长期存在,土地物权化改革可能导致村落共同体快速瓦解,从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土地观念、祖业、物权化、村落共同体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土地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土地产权问题既是观点上充满争议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政策走向上具有分歧的焦点性现实问题。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历史性变革,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知以及地权的实践规则也变得更加复杂。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城郊地区难以逃脱被征地的命运,一些学者甚至发出“村落的终结”(李培林,2010)的感叹。在这一过程中,围绕土地发生的纠纷与冲突不胜枚举。有学者认为,地权冲突已经替代税费冲突上升为中国农村社会的主要纠纷类型和不稳定根源(于建嵘,2005)。
围绕村庄土地纠纷与冲突,学者主要从以下两个视角展开研究:一是产权残缺的制度性视角,一是利益博弈的治理性视角。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处于产权模糊或产权残缺的状态,不完整的土地产权为社会的强势阶层侵犯农民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刘守英,1993;党国英,2005),成为土地纠纷产生的核心原因(赵振军,2007)。正是如此,他们认为“还权赋能”(周其仁,1995;党国英,2005)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关键,国家应当让农民真正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三权统一的完整土地产权,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史卫民,2010)。与制度性视角不同的是,一些学者从治理视角的研究发现,农村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土地价值凸显后的利益博弈。当下农村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土地增值引起的土地征收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贺雪峰,2010),农村土地利益群体诉求的分化(陈柏峰,2009)、“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的崛起与攫利也对土地纠纷产生了重大影响(臧得顺,2012)。此外,土地规则的不确定(张静,2003)或缺乏主导性规则(熊万胜,2009)也是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张静(2003)认为,“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分化(区分)的制度结构下,不存在包含统一原则和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的法律系统,结果使多种规则并存并分别有着各自的象征合法性。它们分别被不同(利益的)人群承认,通过力量竞争被选用实行。根据利益政治的逻辑,竞争受到下列因素支配:‘大数’(卷入的人数)、‘影响力’(地位和权力)、对‘实际情况的阐释’(说明某项规则适合本地情况的能力)和‘机会’(预计收益)。这样,规则的执行过程变成了规则的选择过程,它遵循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
产权残缺的制度性视角是以西方的“产权”理论为基础来展开分析的。这一理论逻辑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科斯等,2005)。产权理论在推动中国土地物权化改革的进程中产生了较大影响。然而,产权残缺的制度性视角以应然为起点,对中国的农村土地纠纷在实践中呈现的复杂性存在解释困境。正如周雪光(2005)所指出的,“产权理论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诞生,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并随之发展起了一整套相应的经济制度。在这个背景下,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而不是一个被研究者关注的课题,没有进入研究者的分析视野”。①相比之下,利益博弈的视角则关注到了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复杂性,考虑了农村社会、经济与政治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土地纠纷并非是简单的产权是否明晰和完整的问题,而是一个治理性问题。
将土地纠纷归结为产权不完整,固然是一种简单且又偷懒的理解,但土地纠纷之所以成为一个治理性问题,却也并非仅仅是利益博弈以及背后的力量博弈。利益博弈或力量博弈仍然需要找寻合理性基础。而这种合理性的宣称主要表现在人们运用社会成员所认可的何种土地观念来进行土地利益的争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土地方面的法律与政策若未能转化成为村民的共识性观念,在实践中便会遭遇重重障碍而变得名不副实。如果土地的相关占有与分配规则形成了一种地方性共识,即使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也能直接形塑地权的实践逻辑。换言之,农民通常并不侧重既有土地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内在效力,而更在乎广大社会成员是否承认与履行地方性共识的现实。因此,农民对于土地产权的认知是理解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视角。
关于土地产权认知的研究,一些学者在对社会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祖业观”现象。科大卫(1999)在对明代珠江三角洲的研究中发现,宗族变成了一个控产机构,祖先变成了控产的法人,“祖业观”从原本作为农民信仰的民间观念②变成了一个作为控产合法性的法律观念。张小军(2004)认为,明清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契约地权并不充分,国家、宗族和村落等集体具有象征性的产权。乡村地权分配的基本单位是家,同时这种资源分配又是在村落社区的社会生态空间中展开的(张佩国,2001)。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产权观念,在经历社会主义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一切归公”的政治运动后,“祖业观”在理论上已经全部被打破。现有的土地承包格局都是国家进行重新分配的结果,然而,在实践中,农民的“祖宗田”观念却始终挥之不去(郭亮,2013)。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性③。相关研究显示,在以广东、福建地区为代表的华南的宗族性村落,由于远离中央权力中心(弗里德曼,2000),宗族组织受国家历次社会运动的冲击最小,且在改革开放之后很快得到了复兴,宗族仍然构成当地村落的基本社会结构。因此,由宗族关系生发出来的农民的“祖业”观念根深蒂固。这一地方性共识经常消解国家土地政策的合法性,影响地权分配的逻辑(陈锋,2012;桂华、林辉煌,2012)。与华南的宗族性村落相比,华北地区的农村缺乏庞大、联合、复杂的宗族,其宗族既不拥有巨额族产,又缺乏强大的同族意识(杜赞奇,2004),而其村落社会主要由多个小亲族、门族组成(贺雪峰,2012)。此外,华北地区地处中央权力中心,包括土地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则远强于边陲地带,绝大多数农民接受了土地事实上属于国家的现实,形成了土地属于国家的深刻认识(张浩,2013)。与之形成反差的是,中部原子化地区的农民则普遍感觉“土地变成私有了”(余练,2010)。总体来看,土地观念既受国家法律、政策的形塑,又受地方小传统的影响。近3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主要呈现两大特征:一是国家愈加强调土地承包期(使用权)的长期性;二是国家愈加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刘守英,2008)。这就促成了农民在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类所有权”性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形成了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并使农民具备了占有土地产权的实践基础(申静、王汉生,2005)。这种私有化想象的程度以及持有这一观念的农民人数虽在分布上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差异,却成为一种共同的趋势。然而,对于土地观念的这种变迁如何产生,又将如何影响地权的实践逻辑以及未来的土地制度变革的走向等问题,学界仍然缺乏动态性的分析。这恰是本文所要探讨和分析的核心问题。
本研究探讨的是宗族性村落农民土地观念的演变与张力,案例素材来源于2010年笔者及所在团队对广东省Z市N镇Y村④的实地调研。一方面,笔者在访谈中获得了大量关于Y村土地纠纷与冲突的经验事实;另一方面,Y村的村史档案完整地记录了近二三十年来村庄的重大事件,这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本研究将Y村在1992-2008年间所发生的四次地权之争作为案例,探究农民土地产权观念的演变与地权冲突,比较“祖业观”和“物权观”的特性,进而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向。
二、土地攻防战:一个村庄地权之争的四个案例
Y村地处广东省Z市N镇,交通发达。村庄有近700年的历史,现有农户900多户,约3100人。村民姓氏构成以谭姓为主,兼有杨、陆、肖等其他姓氏。全村原有土地约40平方公里,约6万亩,除了山林果木、宅基地和道路河涌外,有可用于耕种和养殖的土地4万多亩⑤。Y村号称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最后一个人民公社”,走集体生产共同富裕与自由择业的市场经济并举的“一村两制”道路。Y村在体制上虽与其他村庄有所差别,但村庄中的地权之争却与全国许多村庄一样,具有普遍性。Y村周边村庄的土地早已被征收,Y村在2008年变卖了1万多亩土地,但至今尚还保留3万多亩可用于种植与养殖的土地。这正是在一次次的土地攻防战中坚守下来的。全村有3000亩耕地用于种植水稻,且全部实现了机械化生产;有3000多亩淡水养殖鱼塘;其余土地则通过围垦开发作为咸淡水养殖场。
Y村占地约6万亩,且拥有4万多亩可用于种植和养殖的土地,这在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十分罕见,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村民、地方政府、开发商、“小混混”等各方主体竞相争夺土地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该村地权冲突的四个案例,呈现与解读农民土地观念的差异、演变与冲突。
案例1:集益公园争夺
Y村在百年前曾有一个供奉天后菩萨的天后宫,后因日久失修,逐步破败,新中国成立前被拆毁。1991年初,Z市H公司来到Y村投资,欲将Y村打造为旅游胜地,遂在Y村天后宫的遗址上,重修了集益公园。集益公园的建设融古寺庙院、亭台楼阁、长廊水榭、花卉林木景点于一体。H公司前期投资了50万元,但后因商业失利,这一工程被停止。Y村领导班子在深思熟虑之后,决定由村集体筹集资金按H公司的计划继续修建集益公园。1992年,Y村在各方人士的支持下续建了集益公园,建造了集益寺建筑群。集益公园整体占地约200亩,寺庙建筑面积达1万多平方米。
据Y村支部书记满叔介绍,村委会之所以动员各方力量恢复历史原有庙宇,表层原因有两个:一是期待重建农民的精神生活。在他看来,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小偷窃贼,对菩萨神灵都会心存敬畏。二是将寺庙筹集的香火油钱用于建设村庄公益事业。目前,Y村的香火油钱每年约有100多万。从深层原因来说,以满叔为代表的Y村村委会希望通过建设寺庙来保住这片土地,避免被地方政府征收,避免被一些地方恶势力侵占。因为“自古以来,对于寺庙神灵,再有势力的人也不敢随意乱拆”⑥。不过,寺庙建成后,仍然经历了诸多风波。2002年,Z市宗教局认为这些庙宇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属乱建庙宇,遂委派6个和尚直接接管集益公园。Y村村委会主要领导曾多次与Z市宗教局沟通、协调,均无果,最终只能同意宗教局接管集益公园。不过,为了避免失去土地及庙宇的所有权,Y村没有为宗教部门办理任何移管手续。Y村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就此事发出通告,村民知晓后对宗教局的意见颇大。后来,接管公园的和尚被发现有偷盗香火油钱的行为,村民就此告发他们,并对他们采取了停水停电的行动。最终Y村与Z市宗教局达成妥协:宗教局只在集益寺留下1个和尚,村里也不需要向宗教部门上交管理费,除了寺庙的日常开支与维护费用,集益公园的剩余收入均用于村里敬老院的花费和公共凉亭建设修缮等公益事业。
案例2:广东博文学校合作告吹
2004年,经过长时间磋商,Y村拟定与广东博文学校(私立学校)合作创办广东博文学校新校区。Y村以出让70年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Y村村民的子女可以在博文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博文学校对Y村村民的子女只能以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Y村村民来说,Y村在基础教育方面的这一重大投入,是一项巨大的公共福利。广东博文学校新校区的建立,不仅能使Y村子孙后代就近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而且能使Y村村委会试图通过建立学校来保住土地的目标得以实现。计划建设的博文学校新校区所在土地的地理位置优越,地方政府原本将其纳入了区域发展规划,将对其进行征收、开发。村支书满叔认为,建立学校是保住这片土地的一种绝佳方式。
2004年11月2日,按村民自治规范,Y村领导班子在村内用十米红布公布了合作办学的全部内容,召开了全体共产党员、全体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对是否同意合作办学进行表决。会议出席人数104人。在表决中,84人赞成,17人反对,3人弃权,符合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票数即可通过决议的要求。但是,反对者认为,这块土地可以通过买卖获得更大的开发价值,村民可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表示,若决议获得通过,他们将抗争到底。最后,村委会领导深思熟虑之后,最终还是放弃了合作办学。村委会在致当地教育局局长和博文学校校长的信件中写道:“我们经过深思,为我们双方今后合作避免危机,还是放下合作为好。往往反对者所起到的能量会阻挠一切,因而,考虑到你们的重大投资,今后如果遭遇风险,会受到一定损失和伤害,真是事与愿违。对此,我们表示万分歉意,我们和Y村村民的境遇是无可奈何的,我们的心情是沉重的,荷望谅解。”
案例3:两次股份制改革
2002年,Z市开始倡导并试点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这一背景下,Y村村委会决定把包括将军下围、燕石围等在内的面积为18500多亩的一片土地以“绿股”的形式平分给具有Y村户籍的村民(每人5.5亩),并以股份制形式成立土地股份基金会,由村民自行成立管理机构对土地收益进行管理与分配。村委会之所以选择将这片土地直接划拨给村民,主要是因为村集体已经很难守住这片土地了。这片土地是Y村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新围垦的土地,有丰富的温泉资源,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一直想要侵占,地方政府更是将其规划为旅游开发区。Y村一些干部曾有过猜想:“直接分配给所有村民自行管理,地方灰黑势力与地方政府如若对其进行侵占或征收,就需要与每一户分散的农户进行协商、谈判,其成本会大大提高,从而可能守住这片土地。”
2002-2006年,Z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由点到面陆续开展。鉴于Y村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特殊性,Y村村干部曾向上级请示,Y村仅以2002年已经划拨的18500亩土地试点开展股份制改革,其余资产与资源不参与股份制改革,Y村也因此成为Z市最后一个没有完全实行股份制的村庄。2006年,Z市农村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Z市政府要求所有村庄必须将全部资源、资产纳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Y村也不例外。对此,Y村不得不将村里的资源、资产全部纳入股份,一次性界定股民的资格。但是,为了保护村集体的管理权,Y村对剩余的3万亩左右的土地以不量化到个人的“红股”形式进行改革,“红股”仍由集体管理。在以“绿股”形式进行的第一次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股份直接量化到个人,由村民自行成立的土地基金会对土地收益进行管理与分配,村集体因此被虚化。而在此次股份制改革中,村集体坚持实行不量化和集体管理的方式。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其股份可以在本村内继承、转让,但不能买卖。村委会实行不量化和集体管理的股份制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功能性考量:①继续维系村庄实施一级管理;②安置农民就业;③承担村庄各项公益事业建设;④承担社会管理费用;⑤承担社会福利;⑥承担不可预测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开支。
案例4:从租地到卖地的重大转折
2008年,主要以“租地”形式经营土地的Y村第一次开始买卖土地。Y村所卖地块名为“将军下围”,其内含一个温泉。这块地在第一次股份制改革中已被以“绿股”形式量化到村民个人。这块土地过去的承包商马军是一个黑道人物,以走私汽车起家,曾与Y村合作围垦,随后通过各种手段拓宽生意,结交黑白两道的朋友,据说与省里一名高官认识,为人霸道。1988年,马军与Y村合作围垦1万多亩土地,按照合同要求,合作20年,合同期限一到,土地产权即完全归属Y村。合同到期后,马军却试图霸占这片土地及其温泉资源。自2008年开始,马军以黑社会力量作为支撑仍然占用这片土地进行经营,并与村里少数干部开始密切来往,以图能够继续以低廉价格续约。此后,马军鼓动一些村民和退休村干部在村庄中造谣,称“村干部卖地卖了几个亿没有分给村民,村干部贪污、赌博”,村民对此议论纷纷。对于这一说法,普通村民并没有获得相关证据,也不论真假是非,主要抱着“看热闹”的心态,一些村民甚至期待,通过这一事件能够促使村集体卖地并将收益直接分配给村民。Y村村委会曾请求上级政府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地方政府放任此事。就这样,黑社会与一些不良的村干部勾结,进而串通一些村民造谣生事,以图谋利。2008年5月,Y村村委会主要干部发现马军正通过各种手段将围垦的土地占为己有。无奈之下,Y村村委会主张将这块土地以租赁的形式交给政府,以保住对土地的所有权。在谈判中,地方政府意图一次性征收土地,但村书记满叔坚决要求只能以租赁的形式,并非卖地。
然而,按照将其出租70年的方案,一个村民每年只能获得3000多元的租金,而如果一次性卖地,每个村民能够一次性获得14万余元。对于大部分村民来说,在租地与卖地之间如何选择也是一个纠结的问题。他们在生活上有一定的压力,确实有将土地变现的强烈愿望,同时也对卖地所造成的长远损失存有忧虑和担心,毕竟在这样的沿海发达地区,土地是必然会不断升值的。而个别村干部、一些不劳而获的小青年以及个别年龄大的村民则强烈要求直接卖地。他们认为,土地已经以股份的形式划分给村民,他们有权主张自己土地的处置方式。而后他们组织一些小混混,连续几天晚上(直至深夜)围堵在村委会,一些混混甚至动手打伤部分村干部,以逼迫村委会同意卖地。最终,村委会决定由股民签名表决。然而,在每个自然村的签名现场,都有10多个小混混在那盯梢⑦。在这一局势下,那些思想摇摆的村民也都在鼓动或控制下签了名。结果,同意卖地村民所占比例高达92%,这块土地最终以5万元/亩的价格被当地政府征收。
三、案例分析:利益之争背后的土地观念演变
上述四个案例生动展现了Y村的土地攻守战,即围绕土地进行的激烈博弈。守方是以村支部书记满叔为代表的村委会及部分群众,他们千方百计地守护土地,维护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案例1中,Y村通过建设寺庙来守护土地及其公益价值,避免被地方政府征收或被其他社会势力侵占。其间尽管经历了一些风波,但最终如愿以偿。在案例2中,博文学校新校区因受阻而没有建成,但是满叔等人建立学校的行为逻辑与建设寺庙的相同,都是想要让村庄土地的经营性收益公益化,且世代延续,恩泽子孙,避免土地被政府一次性征收。在案例3中,在政府推动的股权改革中,Y村做出了一定的妥协,把其中的一部分土地以“绿股”形式平均分给每个村民,但对村庄中占据主要部分的核心区域的土地则坚持以不量化到个人的“红股”形式来守住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而维系村集体对村庄资源与资产的统筹管理,保证村集体承担的各项公益职能得以实现。在案例4中,村庄经历了一次重大变故,受各方势力左右,Y村第一次发生了“卖地”事件。满叔没能阻止这一进程,但他坚决要求以“租地”形式的主张却始终没有改变。与每年只能获得3000多元的租金相比,每个村民可以从直接卖地中一次性获得14万元,土地买卖因此对村民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但是,以满叔为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和一些村民仍然恪守着深厚的传统土地观念。在调查中,Y村支部书记满叔明确表达了他对土地的理解:
“金钱的诱惑力虽然坚不可摧,但这里有公平的问题,世世代代经营积累的财富在传统的观念中都是代代相传。如果这一代人一次性吃掉前人并吃掉后人,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我们不能把土地卖光,我们要让后世的人都可以耕田,后世的子孙都可以读书出去……保护土地,保护农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上最可怕的是农民无处安置,成为流民。现在城市工厂可以安置,一旦不能安置,就会流动,动荡,相当可怕。最好的就是让农民就地安居乐业,不要把农民赶到城市中去”。
从上述话语可以看出,在村支部书记满叔眼里,土地产权不仅归当前的村民所有,它还是祖宗的,更是子孙后代的。同时,土地还构成了外出同乡人的精神寄托及外出务工人员(具有本村户口)的最后社会保障,农村因此成为社会稳定的蓄水池。这种对土地的认知可以被称为“祖业观”。在这一观念下,土地的所有者超越了时空的意义,既包括当前在世的土地持有者,还包括祖先和子孙。不同于西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私有产权观,在“祖业观”下,土地的积累、收益与分配事实上都要遵循一种乡土逻辑,以土地为基础的村庄超越了经济共同体的内涵,而具有文化共同体的意蕴。“祖业观”下关于土地的积累、收益与分配的规则对于社区团结、社区整合与延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一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土地在社区内的集体所有这一基础。
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价值凸显,土地成为众多势力争夺的焦点,土地的守护变得愈加困难。四个案例呈现了地方政府、资本家、灰黑势力以及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各种博弈。案例1中,地方政府早想开发集益公园那片土地,满叔通过修建寺庙使得地方政府征收那片土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建成的集益公园却被Z市宗教局收回管理权,寺庙的相关收益被Z市宗教局获得。但在村民的协同努力下,Y村抓住Z市宗教局所委派的和尚有偷盗行为这一问题,对集益公园进行断水断电,并就此与宗教局进行谈判,最终赢得了寺庙相关收益的分配权。在案例2中,一些村民极力主张要将计划建设的博文学校新校区所在土地进行买卖,由开发商开发。而这块土地也是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商早已看中的地方,原本计划纳入地方政府的开发规划中,已经陷入“准被征收”的命运。Y村村委会希望通过建立学校来保住土地,但又受到村民的阻挠而最终放弃了与广东博文学校的合作。在案例3中,地方政府极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土地产权日益物权化,农民对土地的认知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形成对土地的股权意识。土地的股份化、物权化为土地被征收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在案例4中,Y村从“租地”走向“卖地”是多方势力博弈的结果。黑灰势力、地方政府都介入其中,诱导群众,促成土地的变现和买卖。Y村村民产生了分化,一些村民难以抵挡卖地的巨大诱惑,一些村民陷入矛盾和纠结,而只有少数一些人仍然选择坚守。
究其本质来说,土地的经营收益与增值收益是各方利益争夺的焦点。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征收土地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在后续的开发和建设中获取土地的增值收益。对于开发商来说,从土地的开发和经营中获得最大利润是其天然本性。黑灰势力则通常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征收土地与资本家买进土地过程中的推手,他们从中谋取了部分利益。然而,这些外部力量虽然强大,如果村民能够恪守共同的集体意识,Y村兴许仍可守住集体的土地。这一号称“珠江三角洲地区最后一个人民公社”的共同体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存续二三十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村民同心同力,认同相同的理念。村民在观念上产生“卖地”的想法,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促成: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土地直接变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对村民产生了诱惑力;另一方面,农民的分化,尤其是观念上的变化,使得一些农民已经形成了土地的物权化认知,股份制改革的影响尤为深远,从而导致他们对于土地的认知从“集体所有”转向“个体所有”,农民有了“类所有者”的想象。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Y村最终有92%的村民同意以5万元/亩的价格将土地“卖”给当地政府。换言之,利益之争背后凸显了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观念从“祖业观”向“物权观”的演变。
四、地权实践的乡土逻辑与现代规则
(一)嵌入乡土社会的“祖业观”
“祖业观”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土地观念,在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即便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之后,这种观念仍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延续下来,在广东、福建等华南地区的宗族性村落表现得尤为明显。在Y村的地权之争中,以满叔为代表的群体在土地认知上仍然恪守着“祖业”观念。“祖业观”包含以下三个鲜明特征:
第一,土地产权具有象征性的绵延意义。在他们的观念里,土地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主要代表,而且蕴含着繁荣昌盛的象征意义,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土地来自祖宗,继替于“我”,并将绵延子孙。任何一个当下支配土地的主体都不具有真正的产权,土地财产归包括死去的“祖先”、活着的“我”、未出生的“子孙”这样一个在时间上无限延伸的连续体所有(桂华、林辉煌,2012)。正是如此,村民常说,“古来都是家族兴旺时大量买田买地,只有家族中道衰弱万不得已才会卖田卖地”。对于当世持有土地的人来说,要尽可能为子孙后代置恒产、办义校、修祠堂、建庙宇,以留下根基。Y村建寺庙、办学校、修祠堂,其目的正是试图利用这些古老的方式来守住世世代代的土地,使其世代绵延。土地具有绵延的“人格化”特征,任何一代的土地持有者并不具有完备的土地产权。
第二,土地产权具有继替性的特征。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宗的遗产,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是通过继承者落于整个家族的(赵晓力,1998)。因此,中国传统农村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是: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完整的,但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每一代人都需要守住这一份祖业,才算是对祖宗和后代子孙负责,否则往往就会被视作“败家子”而招致骂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在巨额金钱的利诱下,满叔等人也坚决不卖一分地,坚持主张租地但绝不卖地。在土地守护者的观念里,“卖地既是吃掉前人的,也是吃掉后人的,上对不起祖先,下对不起子孙后代,他们并没有买卖土地的真正权利”⑧。
第三,土地产权具有社区福利性的内涵。“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意味着土地不仅与个体关联,而且与整个家族乃至村落社区紧密关联。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家族总是通过一些公田、族田的形式来承担祭拜祖先、办义学的公共开支,以及帮助家族中的贫弱群体等等。满叔等人极力建寺庙、办学校,并最终将寺庙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村庄老人院的建设及其他公益开支,正是体现了土地应当具备的社区福利性的内涵。除此之外,土地等财产的交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遵循“亲族先买权”的民间习惯,通过对个体或家庭的土地交易权施加限制,从而保持家族或社区对土地持有的完整产权。“亲族先买权”的民间习惯正是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这除了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赵晓力,1998)。“亲族先买权”也反映出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属性。Y村在上级政府的一再要求下才实行股份制改革,其实是对这一改革有所抵制的。Y村在第二轮股份制改革中坚持以“红股”的形式来分配剩余的土地,主张土地由集体经营管理,并规定土地股权只能在本村继承和转让,其背后正是秉持要保护社区共同体的理念,避免股份制对土地产权的分割进一步冲击村落共同体。也就是说,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得土地利益可以在社区内进行整体性的分配与调整,从而使得村集体在某种程度上能像传统时期的家族一样保障土地的公益性。
在乡土社会中,“祖业观”蕴含的象征性、继替性与社区性,彰显了土地在经济意义之外所承载的文化意义,而“祖业观”的生成则与其所对应的社会结构紧密相关。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传统乡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在土地产权实践上的一种投射。华南地区宗族性村落中农民的“祖业观”尤为强烈,正是因为这些村落主要是以血缘作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在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乡土社会中,“绵延性”的家族理念塑造了土地产权绵延性的人格化意义和土地产权的继替性特征,“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原则形塑了土地产权的“社区福利性”内涵(陈锋,2012)。村落的社会结构与村民对土地的产权认知形成了相互辉映的自洽逻辑,“祖业观”嵌入在宗族性的村落社会结构中。作为乡土社会的文化因子,尽管遭遇百年来剧烈的社会变迁与土地制度变迁,“祖业”观念依然在一些农民中延续下来,成为影响农民行动逻辑的重要变量。
(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下的“物权观”
物权是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物权具备完整产权的属性。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变革,一些农民的土地观念发生了转变,产生了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将自己作为土地的“类所有者”,认为自己具有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出租、买卖等权利,农民的这一土地观念可以被概括为“物权观”。与持“祖业观”并坚决主张不卖地的村民相反,持“物权观”的村民有着强烈的卖地诉求。具体来说,土地的“物权观”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土地产权的完整性与私有性。农民将他对土地的权利视为物权,意味着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拥有完整的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的统一,其他人无权干涉;土地是私有的,即权利的主体只有一个,是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主张卖地的村民认为:“这土地是应该分我们个人的,凭什么不能卖,我们都是股东,我们出售我们自己的那一份。”⑨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化观念,在土地股份制改革后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成为股东。作为股民,他们也就具备了买卖土地股份的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土地的股份制改革,土地或土地股份量化到农民个人,改变了农民对土地的原有认知。在他们看来,土地不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属于个人所有。
其次,土地产权的商品性与财产性。在持“物权观”的农民看来,土地是一个能用货币量化的商品,从而能够进行交易和买卖。土地交易遵守的是市场经济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受家族、社区的限制。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主张卖地的村民毫不讳言:“现在不抓住这个卖地的机会还等什么时候?我们守着这么多土地有什么用,土地不换成钱不是笨吗?有了钱,我们生活水平可以提高,我们可以建楼、买车、旅游、做生意等,甚至还可以去其他地方买地,甚至在北京、上海都可以。”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村民存有将土地变现的强烈诉求,他们期待通过土地买卖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甚至移居城市。与土地守护者不同,他们并不眷恋这片生养他们的土地,土地只是他们谋取更大利益的物质化手段。
第三,土地权利享有的个体性。在“祖业观”下,当前任何一个支配土地的主体并不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而仅仅拥有使用权,土地是祖宗、当前土地持有者与未来的子孙共同所有的,土地交易基本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关系网络展开,且交易范围一般限制在社区内。换言之,“祖业观”下的土地权属主体通常是难以进行明晰分割的,村民对于土地权利的主张遵循的是家族本位或社区本位的逻辑。而在“物权观”下,土地由当前的土地持有者完全独自占有,具有排他性。正是如此,主张卖地的村民并不考虑卖地的长远后果,对自己和子女,他们都缺乏长远的预期和规划。他们认为:“子女他们可以出去打工、做生意啊,子女也分到了他自己的一份钱啊,未来就他们自己去努力咯!”由是观之,主张卖地的村民已经将自己与子女的土地权利分离,祖先与子孙后代根本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这充分彰显了他们个体本位的现实主义价值理念。
“物权观”所蕴含的土地私有性、商品性与个体性,使得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仅仅只有物权化的经济意义,而“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具有象征性、继替性与社区性,兼具经济与文化的双重意义,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见表1)。
农民的土地认知从“祖业观”向“物权观”转变,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的巨大变迁有着紧密的关系,尤其是在工业化加快推进的进程中。在传统乡土社会,人与土地构成家族的两根支柱(杨懋春,2001),而血缘关系又构成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关系。正如费孝通(2007)所言,乡土社会中“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疏关系来决定”,“血缘是乡土社会的基础”。围绕这种血缘关系发育出来的人的自然观和生命观,以及由血缘关系所延伸出来的其他关系,包括(土地)财产关系,与西方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在私有产权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本质差异(桂华、林辉煌,2012)。正是如此,作为传统乡土社会人与土地关系的观念反映,“祖业观”与家族、村落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然而,随着人口的社会流动,村落的血缘联结纽带日益松散。乡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重组,逐步朝向原子化的态势发展,人与土地的关系也在悄悄发生转变。
与此同时,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土地作为工业不可或缺的要素,就必须能在市场中被组织起来,也就是能被购买和销售”(波兰尼,2007)。如此一来,土地的商品属性也就日益凸显。在城郊地区,政府、资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土地的不断增值刺激着农民的变现愿望,进而也提高了农民完整占有土地产权的需求。农民只有完整占有土地,才能实现对土地的自由支配,并将其卖出变现。Y村的土地遭到各方觊觎,反映了社会变迁中农村土地的命运。而政府主导推动的土地物权化改革也在日益影响着普通村民。以股权化改革为例,它逐步形塑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意识,村民对土地的变现愿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这就导致政府、开发商等外来力量进入村庄征地时,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即便征地遭遇一些村民的反对,但在一些开发商动用一些混混介入征地之后,土地买卖的可能性被进一步增加。然而,正如波兰尼(2007)所言,土地原本只是自然的一个别称,它并非人类的创造,也不是为了出售而生产出来的商品,土地只不过是构成社会存在于其中的环境,将它囊括进市场机制就意味着土地的交易秩序需要遵从市场的法则,土地也就成为了商品。在城市化、工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中,土地的权属主体是个体还是绵延的宗族,还是社区集体?土地是否应当作为商品来买卖?守护土地还是变卖土地?随着农民的分化,这种分裂的土地认知,使得地权的乡土逻辑与现代规则呈现巨大的张力。
五、结论与讨论
按照西方产权理论的视角,中国当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独立的产权,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产权残缺的制度。近30年来,随着中国土地制度的不断调整,土地权利愈加被强调、强化为农民的个人权利,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所有权的内容。在沿海地区推行的土地股份制改革,正在不断强化土地的“物权化”内涵。
从历史的发展逻辑来看,产权关系的类型与经济发展的技术类型有密切关系(党国英,201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土地是资本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土地物权化成为工业社会的必然要求。但问题在于,当前的中国仍处于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农民。物权化的土地改革取向固然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土地交易需求,却直接冲击了村落共同体。因为土地是村落社区人际关系的物质基础,土地具有超越商品的象征性、继替性和社区福利性。沿海地区村落的快速消失,助推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但是,在一些农民的心中,“这个地方繁华了,那就不属于我们农民了”⑩。农民内心的这种失落,恰恰反映了以土地为生产和生活基础的村庄共同体绝不仅仅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经济联合体,还是农民形成归属感并获得生命意义的基础单位(贺雪峰,2012)。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两者之间并非有着必然关系。当前,农民有着将土地变现的强烈愿望。如果他们拥有完整的产权,在利益诱惑面前,他们通常会卖出土地,而不会顾及卖出土地后的长远后果。与此同时,在各种势力的干预下,分散的个体在市场和资本体系中的力量更为薄弱,土地买卖因此成为可能。村民通过卖出土地获得了短期的现金收益,但却忽视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长远利益。在Y村及其周边村庄的调查发现,将土地变现的农民通常形成一股强大的食利群体,一些村民直接将土地变现的资金用于各种奢侈消费,一些村民则在赌博中快速耗尽积蓄,由此进一步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
总之,物权化的土地产权改革,仅仅考虑到现代化进程中市场机制运行的需求,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来实现短期的利益。但实践中的产权不是一种条文、律例或规定,而是一种受地方社会结构约束,以及受地方社会成员所建构的地方性共识影响的制度安排,产权更是一种社会基本权利关系的制度表达(折晓叶、陈婴婴,2005)。中国历史沉淀下来的土地产权的乡土性,使得土地承载的不仅有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意义,还有乡村治理的政治意义、心灵归属的文化意义和村社整合的社会意义。土地的物权化改革将土地分割为一个个产权单位,使得土地产权具有私有性、排他性、个体性的特征,人与人之间的纽带也就必然趋向松散。然而,农村社区是一种整体存在,村落共同体才是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家”。农村社区共同体一旦瓦解,将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不仅要有前瞻性考虑,而且要有全局性视野。
本文得益于王习明教授、郭亮副教授、桂华博士、耿羽博士的共同讨论,也得益于《中国农村观察》编辑部的细致修改意见,特此感谢!
①在经济学中,产权理论占有重要地位,其前提性的假设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因此也被称为“权利产权”的理论思路。这一思路强调产权的排他性、独立性,以及相应的组织间明确分离的边界。因此,在“权利产权”理论方面的学者看来,产权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和构成是不需要讨论的,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清晰概念。而周雪光(2005)、张小军(2004)等人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经验出发对此提出了挑战,他们首先对产权自身的内涵和构成加以研究,并进一步提出了关系产权、象征产权等本土化概念,形成了“社会产权”的理论思路。
②“祖业观”的产生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中国农民“祖宗崇拜”的民间信仰紧密相关。
③贺雪峰(2012)曾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将中国农村划分为三大区域:南方地区农村多由宗族构成,是一种团结型村庄;北方地区多由多个小亲族构成,是一种分裂型村庄;中部地区则多为杂姓村,血缘关联最为薄弱,是一种分散性的原子化村庄。不同村庄社会结构的文化特质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土地观念的区域差异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区域差异有着高度的关联性。
④根据学术惯例,本文所有的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⑤4万多亩土地中,有3万多亩土地是Y村与多方合作通过围海造田形成的。
⑥来自2009年12月28日对满叔的访谈。
⑦他们在一个村民小组碰到一个大学生签名不同意卖地,他们威胁说:“谁不同意卖地,给我出来,用砖头拍死。”
⑧来自2009年12月29日对主张租地村民谭林、谭明等人的访谈。
⑨此处与下文两个段落中引用的村民的表述均来自2009年1月3日对主张卖地村民谭虎等人的访谈。
⑩这是Y村的党支部书记满叔留给调查者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原文参考文献:
[1]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2]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党国英:《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若干认识与操作问题》,《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5][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
[6]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
[7]桂华、林辉煌:《农民祖业观与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二十一世纪》2012年第4期。
[8]郭亮:《地根政治:江镇地权纠纷研究(1998-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9]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10]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
[11][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12]科大卫:《国家与礼仪:宋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13][美]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
[14]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10年。
[15]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中国农村观察》1993年第2期。
[16]刘守英:《中国的二元土地权利制度与土地市场残缺——对现行政策、法律与地方创新的回顾与评论》,《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31期。
[17][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18]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9]史卫民:《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发展趋势》,《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1期。
[20]熊万胜:《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从地权规则确定性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21]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调研世界》2005年第3期。
[22]余练:《农民土地产权观念的国家建构与地方建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3]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24]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25]张浩:《农民如何认识集体土地产权——华北河村征地案例研究》,《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
[26]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7]张佩国:《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解释学——以地权分配为透视点》,《东方论坛》2001年第1期。
[28]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福建阳村的历史地权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29]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
[30]赵振军:《论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基于农地征用视角的分析》,《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31]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2]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锋,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研究”(项目号:13CSH04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