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0 次 更新时间:2014-07-1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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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2012年5月31日,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发表《2012年世界竞争力年报》,香港连续第二年以满分100分登上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榜首。香港能够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与其形成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直接的关系。经济学家威拉德·阿·夏普曾经分析了香港成功的十大因素,并将香港具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列为因素之一。其实香港社会之所以能够成功,根本原因在于其推行的是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好的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关键因素。试想,以香港这样一个弹丸之地,能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资金人才,长期稳居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榜首,如果没有一套运行良好的法治,是无法获得成功的。在香港办事,令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不需要去找关系、走后门,一些制度和规定都是公开透明的,公务员办事都是严格按照程序一丝不苟地进行。司法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一旦发生争议,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而不是去找关系、走后门解决纠纷。尽管香港的法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民众对香港社会仍然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香港的成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我们在抓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法治,必须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这两手是不可分开的。我们说发展是硬道理,因此在许多领导干部看来,只要经济发展了,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因此,不少地方党政领导的精力主要集中在抓项目、搞招商、广引资上,主要精力围绕经济建设展开,有的地方领导认为,法治就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去抓就可以了。似乎认为法治和经济没有必然联系。这种看法确实令人感到担忧。

从香港的经验来看,地方政府注重维护社会秩序、打击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必要的,维护社会治安始终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但法治还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如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才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推进依法行政、让公务员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官商勾结,严禁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现象。树立司法的权威,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精神真正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党政领导重视招商引资是必要的,但是良好的法治环境就相当于必须筑好的一个巢,能把引来的凤凰留住。否则,一旦企业家投资之后,发现当地法治环境不好,仍然会把资金撤走。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然是解决我过所有问题的关键,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经济规模在2030年超过美国,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2016年中国经济规模将超过美国。但是经济规模仅反映了社会的一个方面,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社会的全面发展。真正实现民富国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安定有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社会的构建,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如果我们把经济比喻成是一个国家的血肉,那么可以把法治比喻成国家的骨架和脊梁。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和有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矛盾凸显,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完全消除。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经济发展并不会带来所有社会问题迎刃而解,与此相反,随着发展的加快,社会治理中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仇官仇富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社会治安恶化,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而因为拆迁征地等导致的上访告状现象更加增多。这些问题大量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但是也与我们只抓经济、不抓法治有关,同时也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发展经济并不等于自然解决社会矛盾。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这就必须依循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以将“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规范化。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科斯定理的要点,是要在产权界定清晰的背景下,促进交易的有效达成。产权的界定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为交易确立了前提;而合同法等法律则明确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侵权法、刑法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构建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来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为企业创新和资源配置提供优化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三是维护市场的合理预期。无论是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构建,没有法治,就没有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存在。现代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金融证券市场对法制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而且对法制的完善十分敏感,制度一旦出现缺陷,就会立刻反映在市场中,因此,法制越健全,市场就会发展的越完善。四是保护交易当事人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这两项安全的保护,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稳定器”和“安全阀”。只有有效保护这两项利益,人们才能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五是有效防治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外部化效应”。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掠夺、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副“产品”。其深刻的原因在于未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例如,一些环境污染企业能够不经过全面的环评即可上马,一些企业的严重污染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都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仍未落实。六是可以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是交易的综合,其中充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面对这些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来解决纷争。

美国人经常夸耀其所谓的“美国梦”,其所强调的是将世界上最优秀的人吸引到美国,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创造力。这之中,最重要的是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今天我们要实现中国梦,其关键也在于通过法治确立有效的制度框架,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鼓励和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世界银行等重要的国际性组织经常会发布一些关于各国法治建设的报告。例如,在中国加入WTO十年之后,出现了一系列关于中国法治进程的研究报告。大多数在总体上赞赏我国在这十年中的法治发展成就。毫无疑问的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些报告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世界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最终要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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