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民主的治理。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公共政策功能、社会团结功能和政治合法性功能。这些功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不可或缺。因此,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有序政治参与是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一问题的维度上,选择协商民主作为应对长期以来有序政治参与压力的对策,可能是基于对当前发展阶段社会政治参与性质的客观判断。理论上,政治参与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公民或社会组织基于对公共事务的主张而对政治过程的参与,即公共参与;二是公民或社会组织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而参与政治过程,即利益参与。虽然这两种形式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主流仍属于利益参与的范畴,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政治参与仍主要处于利益参与的阶段。这个判断即可以由作为利益参与主渠道的信访系统所遭受到的巨大压力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表现出的利益诉求所证实,也是有关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研究的基本结论。无论公共参与还是利益参与,其基本目标都在于影响政策。特别是利益参与同政策的关联度就更为直接。而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在政治参与同决策之间,协商民主的嵌入,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有序政治参与问题,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实现民主决策的目标。由此看来,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具有明显现实针对性。它是适应中国社会结构、利益、观念深度变迁,各种性质矛盾复杂多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安排。
有一些人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当代中国民主的两个基本形式,从政治发展的意义上讲,选举民主更具基础性地位。为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没有聚焦选举民主的发展而指向了协商民主呢?其中一个基本原因应是选举民主不像协商民主那样,与政策和有序政治参与关联度如此直接。选举民主对政策的影响不仅受到任期制的限制。而且长期以来,我国的选举又主要聚焦于选人而非选政策。
与中国社会参与民主的压力不断积累相伴随,有关解决问题的实践探索也一直在进行。这些实践探索从多个层面都指向了协商民主。事实上,协商民主构成改革开放以来增量民主的重要部分。这期间,它从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发展到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政策协商,又拓展到基层社会的事务协商,表现出了解决有序政治参与问题的良好前景。具体说来,在多党合作领域,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民主党派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等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在探索中形成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多种协商形式;立法协商、行政协商,以及基层民主协商的制度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这些广泛的应对有序参与问题的实践,本身就包含着政策选择的方向。也就是说,选择协商民主作为应对长期以来有序政治参与压力的对策,并非执政党的主观偏好,而是以一定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的。
发展协商民主具有中国自身独特的政治逻辑,具备明显的现实性。西方的协商民主主要是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而中国则是在多元利益和观念日益分化背景下解决有序政治参与问题形成的基本制度。
从制度的角度看,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之一。现实性上,人民民主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价值上偏好于实体民主,即重视解决公共政策社会适应性问题的民主;二是形式的复合性,即选举和参与相结合,而更重视参与,特别是有组织地参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系、政治协商会议组织体系,此三者本质上都是通过有组织地参与来实现政策优化的组织系统。而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就在于通过普遍有序参与来影响公共政策。正因为协商民主与人民民主制度的这一有机联系,十八大才有充足的理由将其从民主的一般形式提升到民主的制度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将其定义为中国民主的特有形式。
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就是软权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本质上,协商民主可以归于软权力范畴。它的公共政策功能,是指协商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而非具有强制性的权威决策;它的社会团结功能,取决于协商的沟通、说服所形成的共识,而非强制性的压力;它的政治合法性功能,则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方便的、具有一定日常生活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所有这一切,都在软权力的意义上推动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