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神经末梢”,基层协商民主不仅是我国重要的民主协商渠道,也是基层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承载着人民群众民主精神培育、民主素质锻炼、民主实践操作的价值功能,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载体。
近年来,随着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入开展,我国基层群众的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和能力明显增强,但其在实践探索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也逐渐显现出来,协商的制度规范、成果落实与参与能力等方面还面临较多问题,存在刚性不足、组织形式较为单一、意见落实缺乏足够约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效果。如何使基层协商民主更好运转,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传民声、汇民意、凝聚基层共识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议题。
丰富“有事好商量”平台,提升参与的广泛性。参与群众越广泛,协商越充分,越有利于确保决策符合群众意愿、符合客观实际。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参与了决策,往往也会更乐意执行这项决策,更容易推进工作开展。协商民主在向基层延伸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样态。进一步拓宽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是增加协商深度与广度、防止协商无序、及时转化协商成果、提升协商实效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形成了民主议政会、恳谈会、听证会、评议会等较为成熟的协商类型,与此同时,各地区根据地方实际又赋予其鲜明特色,形成了种类丰富、特色鲜明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如“五老议事会”、蕉岭县村民协商议事会等,增强了参与的持续性和时效性。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更接地气的基层协商方式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围绕群众需求,确保协商议题的科学性。协商议题既关系协商的方向,也影响协商活动的开展成效,科学的协商议题是保障基层协商民主取得成效的前提。在基层协商议题数量多、内容涉及面广的情况下,部分协商主体在协商议题选择上不精准,不能正确处理“全和精”的关系,易出现顾此失彼、主次不清的现象,有的在协商议题的选择上缺乏针对性,选择的协商议题过大导致研究不够深入、对策建议不准不实、缺乏操作性等。对此,应当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群众需求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议题,始终围绕群众需求展开协商,瞄准基层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一方面,完善基层组织联系群众制度,加强议事协商,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让群众所想、所急、所盼成为协商的中心议题。如人大代表、人民政协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各地探索的乡镇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等,都为民情民意的充分吸纳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协商渠道,有利于保障协商议题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完善协商议题分类整合机制,将收集的议题根据重要程度、涉及领域等进行科学分类整合,避免选题数量过多、做不完,避免体量过大、议不透,或者范围过宽、提不准,力求通过小切口来推动解决大问题。
规范协商程序,提升协商的有效性。广泛凝聚共识是协商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衡量协商成果、检验协商成效的重要标准。面对人数众多、需求纷繁的情况,如何既能保障基层群众充分平等表达的机会,又能保证协商的有序高效,进而真正形成共识,这是基层协商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制度建设将基层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等固定下来,是保障基层协商民主持久、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丰富、多元、创新的协商参与形式,需要进行更为规范的协商指导,明确民主协商召集人的产生与职责、不同类型议题人数要求、民主协商议事流程、民主协商发言规范等,不断完善协商细节,保证各方主体都能理性、有序表达意见,有效保障基层协商成果落地见效。
促进基层协商民主与不同协商形式的融合。在我国,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形式辩证一体、相互支撑,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基层协商是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最大的特点在于直面人民群众,是协商民主有效实现的“最后一公里”,能有效弥补其他协商形式存在的基层下沉薄弱、与民众联系不紧密等短板。当前,在充分认识和定位各协商形式的优势和特点的基础上,要加强基层协商与其他各种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提升协商民主整体效能。例如,在强化基层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衔接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政协委员与基层群众的常态化长效化联系制度,包括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加强政协委员与基层群众之间的双向联系,将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贯通起来。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民主运行保障。只有协商没有监督,或者对协商的监督不充分,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在基层协商民主运行的所有环节,都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打造基层协商民主良性运行闭环,切实加强运行保障。一方面,在基层协商过程中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主的基础是公开,这是加强协商监督的重要前提条件。基层协商要始终坚持协商公开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及时对协商议题、时间地点、过程、规则、结果等予以公开,让协商真正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按照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和细化公开程序,以严密合法的公开程序充分保障基层协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有序参与。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协商跟踪督查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以“指尖上的协商”等新模式,将群众更紧密更方便地聚合在一起,对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协商民主实践阵地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协商结果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基层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