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不少的思想家提出了“让大家都过得好”的各种各样的人类蓝图,如康德的世界公民、我们老祖宗的大同世界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等。除了自然的困难与灾难之外,实现此目的还有一个困扰人的难题,这就是人的自利心。表面上看来,自利心与大家都好之间就似乎永远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不过,身为伦理学家的亚当?斯密在转变为经济学鼻祖时打破了这一难题。他表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调控下,人们的自利追求最终会实现大家都好的这个梦想。由此自利人(经济人)也就堂而皇之地走上了学术前台。但是很长一段时间,这种经济人的假设只限在市场之内起作用。不过,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经济解释力的增强,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始,经济学的疆域也慢慢地向外拓展,大有形成经济学帝国之势。奥尔森对集团(集体选择)行动的分析,就是这种把经济人假设扩展到人类其他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团一般是由有着共同利益的人所组成的,但是奥尔森认为,集团里的人的行动并没不像我们原来假定的那样,是作为一个整体单位来追求其自身的利益的。自利追求对于集团里面的行为者而言,依然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奥尔森强调这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这种自利追求可以为其他因素所抵消,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自利追求在解释集团行动时都应该有其一席之地。不仅如此,集团行动要作为一个单位来行动,它也难以借助人们的道德动机来起作用。因为它面临着一个二难。要么个人是追求自利的,道德对他的影响不怎么大,那么他的行动首先要符合的是自利,而不是集团利益。要么个人是很有道德的,那么个人的行动首先是符合道德,只有当集团利益本身是符合道德的时候,他才可能符合集团的利益。
奥尔森发现,当自利人假设进入集体选择时,产生的结果与市场竞争的结果有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市场竞争中提供的产品主要是私人物品,而集体选择时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这就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为整个集体提供的,整个集体的成员都能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这种公共物品都不像私人物品那样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物品一经提供,是一个人消费还是两个人消费,是不会增加成本的。而我们知道,提供一件衣服还是两件衣服,成本肯定是不一样的。第二,消费也不像私人物品那样具有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我们也知道,我吃了一块面包,别人就不能吃这块面包了。但是一旦国家提供了国防这种公共物品,那么就是所有人都会享受这种产品带来的好处。
奥尔森表明,当没有强制存在时,自利人与公共物品的结合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即不承担成本而享受服务。这种搭便车的第一个后果就是没车可搭,由此大家都不好。因为对于自利人而言,只有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成本的时候才会去提供商品。由于公共物品的利益是大家都能享受得到的,那么只有当个人得到的边际收益超过总边际成本的时候,他才有动力去提供这种产品。但是我们知道,当集体行动的规模很大时,那么只有当边际总收益要远远大于边际总成本的时候,个人得到的边际收益才有可能超过边际总成本,这样他才愿意去提供这种公共物品。显然,集体行动的规模越大,收益越平均,那么提供这种公共物品就越难。如果没有其他的措施加以补救的话,那么就会出现很多本来值得提供的公共物品无法提供。这里实际上就是大家都想搭便车,结果没人提供车和开车了。显然,这是一种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对抗的场面,导致的结果不是像市场竞争中那样的大家都好,而是大家都不好。
搭便车的第二种后果没有那么惨,但是车不够好、不够多。尽管大家都能从集体产品中得益,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集团行动使得收益不平均,并且通过惩罚等行为使得大家承担成本。这也就是奥尔森所说的选择性激励,这在本质上就是想尽量使得个人的收益与成本越来越接近市场中的情形。但事实是这样做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尽管这样会避免没有车的局面,但是车提供的数量不是最好的,即继续提供车产生的利益比成本要多。但由于很多人依然在搭便车,所以有些车就没有提供了。显然,搭便车的一个自然结果是多数人剥削少数人,因为他们在搭便车,他们享受产品的服务但不承担成本。这里相对来说,是有些(搭便车的)人好,有些(被搭便车的)人则不怎么好。
根据这种逻辑,奥尔森得出了他的核心区分,即大小集团之分。相对于大集团而言,小集团内每个人所得利益之份额是大得多的,并且我们使得每个人都来承担成本要容易得多。因此,如果自利动机确实起作用的话,那么在没有特别的措施之前,我们会发现更容易自发地形成小集团来提供公共产品,而需要大集团提供的集体物品则很难。奥尔森认为,对经济史的考察印证了这一点,即自利动机在集体行动与选择之中确实是存在的,并且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不过,这只是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当允许强制时,就会出现挖墙角的现象,而这一点甚少为人所注意。我们知道,有些公共物品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至少在某些时候强制大家分担成本来提供公共物品就是合理的,比如说国防这种公共物品。但是一旦强制存在后,就会存在少数人代表集团内的人来做出决定的现象。这里奥尔森的大小集团之分也是同样适用的。如果对于决策集团中的人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与惩罚机制,且如果自利心也起作用的话,那么后果就是极严重的。因为他们是代表极大规模的集团,有时候甚至是代表国家来行动。那么他们做正确事情对他们个人的得益是总利益的百万分之一,千万分之一。从反面来说,就是他们做错误事情的代价只是那么一丁点。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愿意给他们提供一点资源或利益,那么在自利心的驱动下,他们就会挖集团的墙角。自然,我们可以选择所谓的选择性激励和选择性惩罚。由于规模的庞大,所以你的激励再大,也不可能把三分之一或一半的利益给极少的几个决策者。但是行贿者所给的激励会远远超出集团所能给出的选择性激励,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正向激励手段的效果是有限的。
当然,我们还有一个杀手锏,那就是选择性惩罚,即对决策者予以重罚。但是奥尔森的大小集团之分告诉我们,这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实行惩罚的人,包括去定其罪的人也是决策者,他们从总体上来讲,依然只是小数人。因此他们能够很容易形成挖墙角小集团,共同来损害集体利益。因此,按照这种分析,当我们发现腐败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系统时,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不仅如此,作为受害者一方的大集体人员来讲,他们所受损失不过是总利益的极小一部分。同时他们也非常清楚,这种举报如果不被压住的话,这对于少数决策者将是极大的损失,因此他们有强的激励来打击报复举报者。这样,只要大家都是经济理性的,那么维护自己利益的大集团就很难形成,而挖集体利益墙角的小集团就会自发出现。也就是说,与搭便车相比,挖墙角时出现的会是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局面。显然,这里再次形成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对抗的局面。
马克思曾有这样精辟的诊断:“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从这种视角来看,奥尔森的分析实际上给我们展现了这样一种具有内在困境的集体行动逻辑:一方面,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完全自由行动来提供公共物品,那么由于搭便车的潜在可能性,有时候会导致没有车,有时候会导致车不够好、不够多。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取强制措施,那么这个时候又会出现挖墙角的情况,它会导致出现某些人有好车、用不完的车,而有些人只有坏车、烂车,甚至没有车。
不过,我们都知道,很多公共物品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分析则告诉我们。第一,由于公共物品本身的特性,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我们不大可能可以得到私人物品的那种效率。否则就是眼高过顶,要求一些不切实际的东西。但是,第二,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会因此束手待毙。即使不谈诸如人的道德动机,即使只是在经济理性的圈子里,我们依然还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的。比如说,我们给予检举揭发人以提成,给予他们极好的保护,而不是任由他们被打击报复者弄得无家可归,惶惶不可终日的,那么人们就有激励来进行这种检举。这种行为激励就会对挖墙角者具有很好的威慑效果。再比如说,我们建立决策者或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样将大大降低我们审查的成本。第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如果我们不论小集体还是大集体,都能具有一个与社会的总体目标相符合的目标,也就是集团的目标符合道德时,那么道德感的培养就将能起非常大的作用。总而言之,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一书中的精辟分析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大家都过得好的话,那么我们就得从制度上采取一切办法来让个人的收益与他们付出的成本趋于一致,保持一种共荣共损的局面,从而尽量减少搭便车与挖墙角的行为,由此有可能更好地保证公共物品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