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传统”转向“现代”这一漫长而复杂的大变局过程中,辛亥革命对于构建现代国家起到了明显的助推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推动国家观念从“王朝国家”转向“民族国家”;推动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从“主权在君”转向“主权在民”;推动国家权力的运转方式从“集权专断”转向“分权制衡”;推动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从“宗派朋党”转向“社团政党”;推动治国理民的游戏规则从“礼法之治”转向“宪法之治”。
关键词:孙中山 辛亥革命 现代国家
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到来之际,如何纪念和反思辛亥革命,应是官方与民间、海内与海外共同面对的问题。不论是探寻辛亥革命的历史真相,还是评估其成败得失,又或者是挖掘它的现代意义,其首要的前提性共识则是:辛亥革命是重大的综合性历史事件。惟有作如是观,才能以包容的心态来看待对辛亥革命的多样性理解和后人围绕它所建构起来的多样性记忆。一般而言,1840年爆发的中英战争开启了从“传统”转向“现代”之端绪。然而,在这一漫长而复杂的大变局过程中,真正起到摧枯拉朽之助推作用的则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今天再回首去审视辛亥革命,它对于构建现代国家所起的作用益加彰显。
一、国家观念的发展变化:从“王朝国家”转向“民族国家”
“中国”到底是谁的国家?在帝制中国,“国家”就等同于君王之“朝廷”。而“朝廷”,不过是“一姓之私业也”[ 《梁启超文选》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历代君王“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以保全此私产”[ 《孙文选集》中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因此,孙中山认为满清专制统治的首要罪状就是:“满洲人的行政措施,都是为了他们的私利,并不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 《孙文选集》中册,第144页。]
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小雅·北山》。]这一观念的长期左右下,“国家”的灭亡并非是“亡国”而是“换朝”。这是因为,“我们中国人,不懂得国字和朝廷的分别,历代换了一姓做皇帝,就称做亡国,殊不知一国里,换了一姓做皇帝,这国还是国,并未亡了,这只可称做‘换朝’,不可称做‘亡国’”[《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也就是说,在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下,臣民效忠的国家始终是“王朝国家”。这种传统国家观念直到十九世纪末才逐渐被打破。这一过程恰如陈独秀所述:“我十年以前,在家里读书的时候,天天只知道吃饭睡觉。就是发奋有为,也不过是念念文章,想骗几层功名,光耀门楣罢了。那知道国家是什么东西,和我有什么关系呢?到了甲午年,才听见人说有个什么日本国,把我们中国打败了。到了庚子年,又有什么英国、俄国、法国、德国、意国、美国、奥国、日本八国的联合军,把中国打败了。此时我才晓得,世界上的人,原来是分做一国一国的,此疆彼界,各不相下。我们中国,也是世界万国中之一国,我也是中国之一人。”[《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44页。]
正是在西力东渐的逼迫下,中国人的现代国家观念觉醒了。有人认为现代国家是“全国人之公产也”[ 《梁启超文选》上册,第68页。],是像西洋各国那样,“都是一种人,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不受他种人的辖治,这就叫做‘民族国家主义’”[ 《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45页。]。不过,辛亥革命前中国人的民族国家观念具有一定的狭隘性。这是因为,为了反抗满清贵族的残暴统治,以汉族之“中国”为正统的观念被作为斗争的利器。正如同盟会的总章所写:“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孙文选集》中册,第158页。]尽管如此,国家已经不是一姓之私有物,而是“民有”,所以孙中山说:“民有的意思,就是民族主义。”[ 《孙文选集》下册,第85页。]辛亥革命后,民族国家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肇建的中华民国,“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 《孙文选集》中册,第246页。]。各族“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孙文选集》中册,第276页。]。在孙中山看来,“今者五族一家,立于平等地位,种族不平等之问题解决,政治之不平等问题亦同时解决,永无更起纷争之事。所望者,以后五大民族同心协力,共策国家之进行,使中国进于世界第一文明大国,则我五大民族公同负荷之大责任也”[ 《孙文选集》中册,第312-313页。]。这就是说,建立“民有”的国家,它不再是为了一姓之荣辱,而是为了“保障利权,共谋幸福”[ 《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146页。],最终使中国成为“世界第一文明大国”。
二、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从“主权在君”转向“主权在民”
在帝制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操之于君,所谓“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 《管子·任法》。]。君王之所以尊贵,就是由于它掌握着国家权力,“天下所以尊者君也,君之所以尊者权也”[ 《宋文鉴》卷93载徐铉《持权论》。]。君王为何能掌握权力?这是由于天命之所归,也就是“君权天授”。《尚书·泰誓上》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西汉的董仲舒还以天人感应论证“君权天授”。他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 《春秋繁露·阴阳义》。]总而言之,“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 《汉书·董仲舒传》。]。
正是由于“主权在君”,所以天下万民之生死哀荣一系于君。明末清初的“非君”思潮兴起以后,有的思想家愤然指出:“自秦汉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 《潜书·室语》。]近代以降,“主权在君”论逐渐受到质疑。康有为认为:“人者,天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大同书》,第199页。]何启、胡礼垣明确认为权乃天赋:“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人若非作恶犯科,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也。夺人自主之权者,比之杀戮其人相去一间耳。”[ 《新政真诠》五编。]
真正大张旗鼓宣传“天赋人权”,否定君权主宰一切的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邹容大声疾呼道:“今日今日,我皇汉人民,永脱满洲之羁绊,尽复所失之权利,而介于地球强国之间,盖欲全我天赋平等自由之位置,不得不革命,而保我独立之权。……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凡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无上下贵贱之分。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 《革命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4-35页。]既然人民的权利是由天所赋,那么人民就可以自行行使权利。孙中山明确主张:“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8页。]辛亥革命后,用法律的形式将“主权在民”思想确立起来。由宋教仁、汤化龙等人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规定:鄂州政府之都督,“由人民公举”;鄂州议会则“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 《宋教仁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13、414页。]《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孙文选集》中册,第275页。]孙中山本人多次宣传和强调这一思想,认为“统治权力,在专制国则属于君主一人,在共和国则属于国民全体”[ 《孙文选集》下册,第108页。],“君权国即如东家生意,权在君主一人。民权国即如公司生意,权在股东多数人。今日之中华民国国家固一民权国也,既曰民权国,则宜为四万万人民共治之国家。治之之法,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 《孙文选集》下册,第111页。]。人民在君主专制时代与民国时代之地位有霄壤之别:“从前帝国的天下是皇帝一个人的,天下人民都是皇帝的奴隶;现在民国的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帝国是皇帝一个人作主的,民国是人民大家作主的。”[ 《孙文选集》下册,第84页。]陈独秀也指出,“民主国家,真国家也,国民之公产也,以人民为主人,以执政为公仆者也”[ 《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173页。]。总而言之,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主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孙文选集》中册,第246页。]。
三、国家权力的运转方式:从“集权专断”转向“分权制衡”
在帝制中国,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因此其权力运转方式表现为“集权专断”。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论语·季氏》。]《管子·七臣七主》说:“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商君书·修权》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叶适明确主张:“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 《水心别集·君德二》。]明人王用汲的说法更为直接:“夫威福者,陛下(指明神宗——引注)所当自出;乾纲者,陛下所当独揽。寄之于人,不谓之旁落,则谓之倒持。政柄一移,积重难返。”[ 《明史·王用汲传》。]君主为什么要独操权力?荀子认为:“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 《荀子·议兵》。]只有如此,方能实现“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从制”[ 《新书·五美》。]。
近代以后国人逐渐认识到不同于集权专断的三权分立方式。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近泰西政论,皆有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4页。]严复认为:“欲观政理程度之高下,视其中分功之繁简。今泰西文明之国其治柄概分三权: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 《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7页。]载泽在《考察政治日记》中写道:“统治权之作用有三:第一立法权,第二大权,第三司法权。如君主行立法权,则国会参与之;君主行大权,则国务大臣、枢密顾问辅弼之;君主行司法权,则有裁判所之审判。”[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6年2月版,第575页。]
随着“血钟一鸣,义旗四起,拥甲带戈之士遍于十余行省”[ 《孙文选集》中册,第246页。],晚清政府搞的预备立宪完全破产了,中华民国取代了中华帝国。君主集权专断的权力运转方式一去不复返了,分权制衡成为主导。孙中山是这种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把西方通常所说是三权即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合上传统中国的考选权、纠察权而为五权分立。他认为,“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孙文选集》中册,第173页。]。还明确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孙文选集》中册,第171页。]。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议决的《临时约法》,虽然没有采用“五权分立”,但是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转方式得以确认。在“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孙文选集》中册,第275页。]具体言之,“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有弹劾权,并赋予参议院议员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权利。[ 《孙文选集》中册,第277-278页。]“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孙文选集》中册,第278-279页。]“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孙文选集》中册,第280页。]尽管分权制衡这一方式旋即遭致袁世凯及其北洋军阀的破坏,但是孙中山仍始终不渝地坚持。他说:“欧美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已。欧美立宪之国,莫不行之。然余游欧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知选举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而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故主张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更采直接民权之制,以现主权在民之实。”[ 《孙文选集》下册,第215-216页。]还明确主张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 《孙文选集》下册,第217页。]虽然蒋介石推行的一党独裁有悖于孙中山的理想,但是要想再回到君主集权专断的时代已不可能。
四、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从“宗派朋党”转向“社团政党”
在帝制中国,普通民众没有参政议政权,正如孔子所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论语·季氏》。]只有进入官僚体系才能行使参政议政权。但是,在官僚体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历代王朝存在程度不同的宗派、朋党斗争,尤其是在每一王朝走向衰落、覆灭的时候。恰如论者所言:“吾国最不幸的事,就是凡有党争的事件,都是在每个朝代的末年,秉公正的人起来抗议,群小又起来挟私相争,其结果是两败俱伤,所以人民提起来都头痛。”[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从儒家思想提供的教义来看,“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 《论语·卫灵公》。],“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 《论语·为政》。],“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 《尚书·洪范》。]。结党与否不仅是判分君子、小人的依据,还是王道实现与否的条件。这些经典的教义一旦成为专制统治者治国理政的训条,那么就极易把“党”的意义膨胀:“朋党原指为了营私而结合者,以后就推衍为不管什么,为了什么目的,只要是结合在一起形成团体,便是朋党,便不会有什么高尚目的。党因此而获恶名”[ 金安平:《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二十世纪前半期中国知识分子与政党政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民众在君主专制下毫无参与政治的机会,正如孙中山所说:“无论为朝廷之事,为国民之事,甚至为地方之事,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至其涂饰人民之耳目,锢蔽人民之聪明,尤有可骇者。凡政治之书,多不得流览;报纸之行,尤悬为厉禁。……是故中国之人民,无一非被困于黑暗之中。……此所以中国之政治无论仁暴美恶,而国民对于现行之法律典章,惟有兢兢遵守而已。”[ 《孙文选集》中册,第29-31页。]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形同陌路,“民生庶务与一姓之存亡无关者,政府置而不问,人民亦从无监督政府之措施者。故国自为国,民自为民,国政庶事,俨分两途,大有风马牛不相及之别”[ 《孙文选集》中册,第127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哪有结社组党来参政议政的机会与条件!更何况,专制统治者一直厉行党禁。
这种情形直到晚清才逐步有所改变。首先在于对“党”的认识上。黎庶昌曾说:“西洋朋党最甚。无论何国,其各部大臣及议院绅士,皆显然判为两党,相习成风,进则俱进,退则俱退,而于国事无伤,与中国党祸绝异。”[ 《走向世界丛书·西洋杂志》,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426页。]尽管他以“朋党”来看待西方的政党,但还是认识到彼此的不同。黄庆澄记载了日本友人对政党的看法:“但所谓党者,不过于政治上各异所见,非如中国汉唐朋党之比,盖亦自泰西传来之流弊耳。”[ 《走向世界丛书·东游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349页。]有人撰文指出,“西欧各国政治皆操于政党。政党者,聚全国爱国之士,以议论一国之政”[ 《政党说》,《清议报》第78号。]。很显然,“政党”不同于中国历朝之“朋党”。其次,在晚清预备立宪活动的不断推进中,党禁逐渐松动。1908年颁发了《宪法大纲》,在其“附臣民权利义务”中有如下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1911年清廷开放党禁,颁布的文件之一即为《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谕》。
辛亥革命爆发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是以共和为主义之政党结社勃然兴起,由旧革命党即章炳麟一派所率领之光复会改组为中华民国联合会开始,孙逸仙一派之同盟会亦一变以往秘密结社性质为同盟会大政党。其他尚有共和统一会、国民协会、国民共进会、自由党、民社、共和促进会、共和宪政会、社会党、工党、华侨联合会、大同民党、青白社、民生党、进步党、共和统一党、女子同盟会等不遑枚举。而工、农、商各依主义组织合党,大小党社林立各省”[ [日]宗方小太郎:《辛壬日记·一九一二中国之政党结社》,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06页。]。俨然进入“政党政治”时代。但同时应看到,“大党并立割据,小党星罗棋布,中国之政界将愈益多事,盖以自由平等之共和特权赋与该国程度卑浅之人民,使之干预政事,将来之混乱不难逆料也”[ [日]宗方小太郎:《辛壬日记·一九一二中国之政党结社》,第107页。]。孙中山也认识到政党勃兴之初的政治丑态,“国中政党,言之可羞:暮楚朝秦,宗旨靡定;权利是猎,臣妾可为”[ 《孙中山选集》,第537页。]。基于此,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大力宣传对政党的看法。他认为:“政党均以国利民福为前提,政党彼此相待应如兄弟。要知文明各国不能仅有一政党,若仅有一政党,仍是专制政体,政治不能进步。……故欲免此弊,政党之必有两党或数党互相监督,互相扶助,而后政治方有进步。故政党者虽意见之不同、行为之不同,要皆为利国福民者也。”[ 《孙文选集》中册,第310页。]他还强调“党争”一定严格遵循“党德”:“党争有一定之常轨,苟能严守文明,不为无规则之争,便是党德。”[ 《孙文选集》中册,第411-412页。]晚年的孙中山把精力主要用在改组国民党从而构建现代国家这一重任上。他说:“此次国民党改组有两件事:第一件是改组国民党,要把国民党再来组织成一个有力量、有具体的政党;第二件就是用政党的力量去改造国家。所以这次国民党改组,第一件是改组国民党的问题,第二件是改造国家的问题。”[ 《孙文选集》下册,第384-385页。]姑且不论国民党后来的发展态势,但是运用“政治之中心势力”即政党来影响政治已成社会之共识。正如宋教仁所言:“一国之政治,恒视其运用政治之中心势力以为推移。其中心势力强健而良善,其国之政治必灿然可观;其中心势力脆薄而恶劣,其国之政治必暗然无色。”[《宋教仁集》(二),第496页。]
五、治国理民的游戏规则:从“礼法之治”转向“宪法之治”
在帝制中国,为保证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在君主的主宰下形成了一整套礼法。《商君书·更法》说:“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荀子认为:“故非礼,是无法也;非师,是无师也。不是师法,而好自用,譬之是犹以盲辨色,以聋辨声也,舍乱妄无为也。故学也者,礼法也。”[ 《荀子·修身》。]朱元璋明确谕示:“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 《洪武圣政记·定民志》。]“为国之治道,非礼则无法,若专法而无礼,则又非法也。所以礼之为用,表也;法之为用,里也。”[ 《明太祖文集·礼部尚书诰》。]这种“礼法之治”,究其本质就是“人治”。正如荀子所言,“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在“人治”游戏规则制约之下的臣民,表现为极大的不平等。这就是《礼记·曲礼上》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走出国门的晚清国人,较早意识到了西方法律与帝制中国“人治”的不同。黄遵宪认为日本“仿西制设立国法,使官民上下分权立限,同受治于法律中也”[《走向世界丛书·日本国志·国统志》,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587页。]。在阅读完《治罪法》一书后,他评论道:“凡一切诉讼关系之人、之文书、之物件,无不有一定之法。上有所偏重,则分权于下以轻之;彼有所独轻,则立限于此以重之。务使上下彼此,权衡悉平,毫无畸轻畸重之弊。……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以法治国而已矣。”[《走向世界丛书·日本国志·刑法志序》,第633页。]载泽向伊藤博士提出“君主立宪与专制有何区别?”的问题。后者回答说:“君主立宪与专制不同之处,最紧要者,立宪国之法律,必经议会协参。……凡法律之制定、改正、废止三者,必经议会之议决,呈君主裁可,然后公布。非如专制国之法律,以君主一人之意见而定也。法律当裁可公布之后,全国人民相率遵守,无一人不受治于法律之下。”[《走向世界丛书·考察政治日记》,第579页。]垂死挣扎的晚清实行预备立宪,仍顽固主张“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君上“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以及“总揽司法权”等。[《中外宪法选编》上册,第103-104页。]
辛亥革命后颁行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规定:“人民一律平等”[《宋教仁集》(一),第412页。],由“议会议决法律案”[《宋教仁集》(一),第415页。],由法司“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宋教仁集》(一),第416页。]。《临时约法》的规定更为细化。它将立法权交付参议院,并详细罗列其职权[《孙文选集》中册,第277页。]。临时大总统不可制定法律,但可以“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孙文选集》中册,第279页。]。这就是说,民国时代的法律将不再是由一人来制定与独断。以孙中山、宋教仁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坚决主张实行平等的“宪法之治”。宋教仁力主由国会制宪。他说:“夫政府分三部,司法可不必言,行政则为国务院及各省官厅,立法则为国会,而国会初开第一件事,则为宪法。”[《宋教仁集》(二),第547页。]而宪法是共和政体的保障,“宪法者,共和政体之保障也”[《宋教仁集》(二),第547页。]。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一个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底机器。”[ 《孙中山选集》,第493页。]宪法是民国之基础,“我国原系老专制国,完全为人治人力。今日所望者,则在议员诸君仍以人力觅一立国的基础。基础谓何?则宪法是也。”[《孙文选集》中册,第595页。]宪法关乎国家强弱,“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孙文选集》中册,第595页。]孙中山深信会“速日产生完全优美之宪法,驾于欧美以上,作成一中西合璧的中国。表示我国宪法为二十世纪以后之宪法,且表示中国人之中国为最早开化之国。”[《孙文选集》中册,第597页。]尽管事非所愿,但是推行“宪法之治”的潮流已不可阻挡。
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