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十年,在撰写八股范式的法学论著之余,也喜欢写写时评、随笔或小品文之类的短文,为司法正义鼓与呼。一路走来,个中甘苦,五味杂陈。
第一次“涉水”短篇已经记不得日子了,但有意识地培养这一偏好始于2003年。受《人民法院报》之邀,我以电子证据为题写了一个系列,按主题顺序陆续发表,为司法人员迎接电子证据时代进行前瞻。千字文,豆腐块,短而载道,每篇都反映了前沿的观点。一年后它们被结集,重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讲座”栏目上,获得一线法官的赞许。
此后又承蒙各大法制媒体的抬爱,我在短论快评的道路上得以走远。迄今为止,我仍念念不忘的是,从2004年起5年间给《检察日报》写法律时评的经历。作为专栏作者之一,我被要求至少每月一至二篇,无论是忙碌还是悠闲。照理说这个供稿周期不算短,但固定下来作为一项定期的任务也会成个负担。
好在心有所想时文思泉涌,能短时内一气呵成。2005年《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便是一例。当时南京一名女记者大胆地“卧底”盗车团伙内部,参与盗窃全过程、暗访取证并成功报案,但她的做法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争议。为此《检察日报》刊登了专文《卧底女记者偷车不犯罪吗》组织讨论,在读者中引起较大的反响。为正面回应“女记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的问题,报社编辑向我约急稿。我在1个半小时内定稿交活儿,就“暗访须守法”进行释理明义。此文后来还获得报社好评——“2005年度好稿件”。
有感而发,一蹴而就;厚积薄发,长文短写。这些都是良好的写作感觉。然而也不乏低潮期,在没有好选题和想法的时候,试图完成一篇小短文就是一种莫名的痛苦。好在每次看到报上的文章和个人照,收到读者的反馈,全身就充满着喜悦。
我的写作风格是,空泛说理少,就事论理多。我以为,法学短文最好是“新闻+学术”,一是要有新闻的热点,二是要有学术的思想。多年来,我养成了一个习惯,动笔前通常会用网络搜索新闻事件,再用平白的话写出论文的思想,点评名案、热点和法理中的正义。这种短文实际上就是论文的缩微版,是另一种特色的论理或普法。这种写法锻炼了笔力,启发了心智,算是一种额外的收获。
诚然,不同学术背景的作者一定会有不同的产出。我个人的研究兴趣集中在刑事错案、司法改革、陪审制度、证据制度、信息化侦查以及网络法治建设等话题,相应地对正义的观察与思考也脱离不了这些特定的法治领域。这是不可避免的视角局限,但确实是我管窥的法律世界。十年来中国的法治事件层出不穷,带来了太多的问题,留下来太多的话题。只要对社会有关注,对理论有研究,一篇篇“短平快”就能陆续出来。
回顾这段岁月,我记得产生热烈反响的短文是《法律的扫帚除不掉科学的灰尘》。那是周正龙制造假虎照的事件发生之初,国人已经高度关注,“打虎派”与“挺虎派”两大阵营泾渭分明。我不习惯于选边说话,当时仅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就“真相何处求”作文,提醒论战双方回归理性。不料被强行划入“挺虎派”阵营,有好事者还开设专门的网页频道进行讨伐,号召“驳刘品新博士的可笑论调”。跟帖者一时间云集,我一下子很“受宠”,体会到了写论文从未遇到的“被关注”。
命运多舛的短文是《民意、司法与特赦》(原题为“特赦王斌余如何”)。本来是报社栏目的约稿,我行文也谨慎,说了说“司法以法律为准绳,特赦以民意为导向”的基本理论。然而,中国的媒体管制很无常,次日交稿后听说有关部门口头传达了“不准再报道王斌余案”的指示,此稿再中庸也只能“废”了。自此我明白一个道理,在中国发文章是要讲时效的,能发尽快发,不然会遇到风云突变。
内心触痛的短文是“刑事错案的成因、防范与救济”专题。每次听到杜培武、佘祥林、胥敬祥、赵作海、王子发、张辉、张高平这些名字的时候,我都发自内心地痛楚。老冤、老冤,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故事是每个人的悲剧,问题是司法该如何有效地面对?痛定思痛,我对错案背后的司法制度作了检讨,以错案推动正义的改良。目前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组建了“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关于错案之正义的事业还会继续下去。
期待良多的短文是《迈向电子取证的时代》。适逢信息社会,电子证据或电子取证迅速成为司法领域的重大机遇与挑战。往往一些新问题或现象尚无定论的时候,更新更多的问题或现象又接踵而至了。长期以来,我们团队致力于信息科学与法学的跨界融合,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研究心得。此文可视为一个代表性的宣言。
意外受捧的短文是《网络时代司法与媒体的再平衡》。这本是我参加《人民法院报》主办的“推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专题研讨会的即兴发言,呼吁以开放的司法或透明的司法来重塑司法和传媒的关系。此文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后,又受《光明日报》盛邀得以刊发详细版,并得到较大规模的转载转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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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讲的小故事很多,每一篇后面仿佛都有。它们合起来,就形成了我对国家法治建设十年历程的亲眼观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短文反映了这个时代法治变迁的一隅。每个法律人既是经历者,更是建设者。是的,无论如何看待这十年,中国法律正义领域的一些事情都客观发生过了。
法律是致力于正义的事业。任一项法律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只要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就是经由法律的正义。何怀宏先生说,“以法律为凭依的斗争,乍看起来也是缓慢的、点滴的,但最后汇聚起来的成果,却相当可观。”我理解,正义不是随便到达的,需要时间带来法律的改变。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出处:《经由法律的正义》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