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协商民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这意味着,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标志和象征,也会被国际社会当作判断和评价我国民主发展状况的依据和标准。相比这种对协商民主的高期待、高要求,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现实状况还不完全适应,尤其在制度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总体上看,协商参与弹性大,参与水平参差不齐,参与质量有高有低的状况依然存在,“让你协商你才协商,让你协商什么你就协商什么”的现象还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不少场合,政协还没有摆脱“政治花瓶”的形象,形式上的活动往往大于内容。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影响着协商民主的形象,迫切需要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使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有大的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不但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为我们思考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角度和新视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许多思想,具有革命性意义,也要求我们在协商民主的探索上,勇于突破固有思维的藩篱。一句话,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把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正值良机。
具体而言,我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至少在两个方面为我们留下了探索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巨大空间。
权力制约的角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业已形成的全民共识。我们执政中的许多问题,都出在对权力约束不够。而权力缺乏约束,又往往是由各种不同功能的权力没有适度分开造成的。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体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具体主体来行使,是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方向和对权力实现有效约束的关键。怎样对不同的权力进行科学区分?综观各国经验,我们可以观察到一种带普遍性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决策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的情况下,充分的咨询越来越成为决策科学化必不可少的部分。咨询权与其他权力日益分离,似乎是一个趋势。众所周知,在我国,党委、政府、人大和纪委分别承担着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功能。除了这几种权力的划分本身仍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外,特别需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考虑把咨询权单独列出,明确赋予政协此项权力?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国家治理的角度。治理和管理,既有相同内容,也有区别。其中一个最大的区别是,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指的就是政府,和控制着政府的执政党。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不但执政党和政府是主体,以前只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企业、媒体、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也都作为主体参与进来。因此,治理必然地包含着自治、共治的内容。在许多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形式,这些主体开始受政府委托,承担一部分管理职能。政府甚至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完全交由他们来行使。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考虑把咨询权和一部分监督权委托给政协,无疑是一个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的选择。在我看来,与其把力气花在建立新的智库上,不如充分挖掘现有政协的智库功能;与其让体制外的监督无序发展,不如让体制内的监督名副其实地发挥作用。政协不是权力机构,这是确定的,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社会组织承担一部分政权机关的功能。
所以,我建议:为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有必要沿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向,从加强权力制约和约束的角度,就咨询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把咨询权和一部分监督权赋予政协组织,并在宪法和法律中作出如下明确规定:政协拥有国家和政府重大决策的咨询权。形成相应层级的重大决策必须事先在政协履行咨询程序。在作出任何重大决策之前,都应以各种形式充分听取政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