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也有一个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而且,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只有在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如果以“有序”为借口,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公民的参与,或者冷漠对待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一定会无序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回顾以往的实践,我国部分国家机关的工作往往是着眼于诉求表达的有序性,而自觉不自觉地忽略了建立畅通有序的表达机制。近年来,对公民行使表达权的保障虽然有所加强,但差距也是明显的,尤其是群体性的表达往往演化为“闹事”。放眼看世界,任何国家都存在民众诉求表达的畅通有序问题,只要是厉行民主法制的国家都在探索公民意愿表达畅通有序的机制建设。可以说,探索公民意愿表达畅通有序的机制建设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世界各国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2011年9月22日,奥巴马政府在美国白宫官网上设立了“我们人民网”。年满13周岁不分国籍的任何人都可根据自己关心的话题通过该网络平台提出和邀请别人参与请愿或参与别人请愿这一方式,寻求政府答复,实现网络问政。奥巴马政府承诺,如果一份请愿发出后在30天内达到150人签名,白宫网站上就可予以显示。但要得到政府答复,则必须在请愿发出后30天内达到最开始要求的5000人,之后提高到2.5万人,现在则上升到10万人,以后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高。对于期满后签名人数未达标的请愿将被取消。截止到2013年11月21日,得到政府答复的请愿数量已经达到133个。答复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移民、农业、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中,以公民权利和自由、刑事司法和执法、外交政策、经济、医疗和政府改革居多,每项都有超过十个请愿最终得到了政府答复。
2012年8月,根据普京签署的总统令《完善国家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由总理梅德韦杰夫签署了《“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是要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利用互联网公开提出建议提供技术、组织和法律保障。除通常包括提出、登记、审理和监督四个步骤的一般程序外,还有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工作人员将预先审核的结果以及是否安排网络投票的决定告知建议人。如果建议人的建议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决定将该建议内容传至互联网,供广大民众投票;如果建议不符合要求,工作人员有权决定对该建议不做下一步安排,即意味着建议程序终止。建议被上传至互联网之后,广大民众根据“一人一票”原则,通过互联网对该建议进行投票。投票期限为自决定对该建议进行网络投票之日起一年。如果一年之内,该建议没有获得10万人以上赞同,视为建议未获得支持,将取消投票,建议程序终止。如果在一年之内,该建议获得10万人以上赞同,则视为获得支持。获得10万人以上赞同的建议,工作人员将该建议提交给专门组建的工作组,以进行鉴定工作。鉴定之后,可能做出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不落实建议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是切中时弊,非常及时的。客观地说,一个国家民意表达渠道是否畅通,主要取决于制度设计。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责任,并在回应公民表达的过程中引导表达的理性有序。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也有一个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而且,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只有在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如果以“有序”为借口,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公民的参与,或者冷漠对待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一定会无序化。如果政府只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几场“参与秀”,那么,无论政府为做“盆景”式的参与买了多少单,老百姓都不会买账的。《决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既是规定了应当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的任务,也明确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具体要求。我国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上述“四权”的实现更需要具体的保障。政府率先善于倾听民意在前,群众善于表达自身意志才能在后。在推进民主的进程中,必须是政府具有真心实意倾听民意的切实行动,公众才会在表达的过程中学会理性有序表达。
公民意愿的公开表达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自发的社会性表达,目前常见于博客、微博、微信的传播。由于社会性表达的内容庞杂、数量甚多,政府只能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内容进行回应,但回应的风险较大。二是响应征集的渠道性表达,主要是在国家机关提出征求、征询、征集群众意见后,公民做出的响应。由于渠道性表达预先设定了提出意见的方法和路径,无序的风险很低,但往往回应率偏低。三是主动参与的公益性表达,完全是公民出于权利意识和责任感,就公共事务管理提出的建议意见。公益性表达往往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意愿,如果政府应对不力或者失当,也会引起社会震荡。民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能量,在缺乏畅通渠道的状态下,无序的甚至是破坏性的表达必然出现。目前我国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民意表达的渠道必须进一步拓宽。只有用体系化的制度安排,才能使问计于民成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
笔者认为,建议类信访的功能应当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只要是与公共事务管理相关的建议意见就应当允许公民公开表达。客观上,民众已经在利用博客、微信等现代通讯工具在表达内心意愿,只是还没有与政府对接的平台。智慧在民间,就优化公共事务管理提出具体建议意见的公民而言,绝大多数都是愿意在网络上进行公开表达的,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直接了解该建议的公众支持程度,以便更加直接地了解民意。如果在征集人民建议的制度框架之内,安排专门的平台受理公共事务管理建议的表达,也不失为丰富民主形式的可行之策。至于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诉求、检举控告等应当按照举报类信访的渠道和程序处理。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际进行可行性研究。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