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传统的政治恐怖主义相比,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恐怖主义犯罪从产生的原因到活动目标与领域、再到犯罪手段与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正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形成了包括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标和以破坏经济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犯罪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经济恐怖主义严重危害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只有通过建立新的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打击经济恐怖犯罪的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强化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特别立法、运用经济、科技等综合性手段打击经济恐怖主义,才能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的新挑战。
【关键词】经济犯罪;恐怖主义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迅猛发展,改变了以往国家、地域之间的界限,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同样,经济全球化也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深,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的新趋势,因此,“把全球化作为研究具体问题的重要参照背景,讨论背景与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1]应成为我们研究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重要视角。基于这一考虑,本文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的新趋势作一探析,并以此为基础寻求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的新策略。
一、传统的政治恐怖主义犯罪
多年来,在国际政治与法律领域,“政治犯罪”这一概念曾被广泛使用。但是,何为政治犯罪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政治犯罪”作为价值概念的属性。[2]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法律文件中对“政治犯罪”所作的解释多达20多种,但是综合来看,其界定的标准和理论基础不外乎主客观说两种。主观说以自由主义为基础,认为自由主义者怀有崇高理想和非自利动机,并以此作为其政治犯罪的核心,因此,行为人的目的是衡量政治犯罪的唯一标准:客观说以犯罪侵害的客体来界定政治犯罪,认为政治犯罪的决定因素在于客观上的违法性,凡是侵害政治性客体的犯罪就是政治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政治犯罪的成立与否没有影响。[3]
基于上述政治犯罪界定标准,一般认为,传统的恐怖主义是政治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犯罪。1988年,荷兰学者亚历克斯·斯密德出版了著名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专著
《政治恐怖主义》,这本系统性地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著作的题目就足以反映人们对传统恐怖主义政治犯罪性质的认识。从恐怖主义犯罪历史来看,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斗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许多民族的反帝反殖的斗争、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争取民主人权的斗争都采取过恐怖主义斗争方式。正因这种联系,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的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决议、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一些学者的观点几乎一致地肯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犯罪。[4]如,1937年国际联盟通过的《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将恐怖主义的目的简明地概括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英国政府在其制定的《预防恐怖主义法》中指出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5]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卡尔·多伊奇认为:“恐怖主义是……改变某一些政治进程结局的策略”。[6]德国著名的犯罪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指出:“政治恐怖主义指为了某个政治目的……的行动。”[7]从国内学者的立场来看,赵英在其《新的国家安全观》一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出于政治目的,而使用非战争暴力手段的活动”[8]:王逸舟在《恐怖主义溯源》一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暴力实施者基于政治目的对非武装人员……的行为”;[9]陈兴良指出:“恐怖犯罪是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10]陈家林认为,“恐怖活动就是指对国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社会团体和其他公民……以达到政治或社会目的的行为”[11]从上述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观点来看,国内外学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性质的认识并无太大的差异,即恐怖主义犯罪是基于政治目的侵害政治利益的行为。可以说,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之所以被人们定性为政治犯罪,主要是基于恐怖主义犯罪政治性目的及其侵害的政治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世界进入了一个真正意义的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12]然而,就其内容和影响而言,经济全球化远非一个定义所能概括,经济全球化正从物质上、观念上全面深刻地影响着、改变着包括个人、民族、国家以及各种组织在内的社会能动者和整个社会结构存在方式,可以说“经济全球化”已成为这一时代特征的总概括,代表着当前社会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
然而,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来说,经济全球化却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促进了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一体化,为消除全球性恐怖主义犯罪创造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主权面临挑战,经济运行风险增大,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跨国有组织犯罪更加猖獗,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滋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从而使恐怖主义犯罪在逆全球化而动的反叛活动产生新的变化,形成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出现新变化,经济全球化本身成为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从实质上看,经济全球化就是资本的全球化,因而,以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并不意味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利益分配公平性。相反,由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经济全球化造成全球范围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趋于扩大,富国愈富、穷国愈穷。这种极度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成为当代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我国学者邱国梁认为,现代恐怖主义是全球化浪潮冲击的结果,是新恐怖主义。[13]张东升先生也认为,全球化为恐怖主义滋生提供了物质基础,“现代恐怖主义是全球化的伴生物”。[14]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新变化,一方面使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的诉求与行动范围从政治领域转向到经济领域,同时,这种变化也将对国际反恐策略的形成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目标与领域出现新的变化,政治目标日渐淡化,经济目标日渐突显,恐怖活动的主要阵地转向经济领域。进入新的世纪,全球化浪潮迅猛发展,国家与国家、集团与集团的经济联系、依赖日益加强,利益关系变得更为紧密,蝴蝶效应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15],国际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也更加脆弱。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关系的这种特点使得恐怖主义犯罪更可能把自己的行动目标确定在经济领域,把破坏国际经济秩序作为自己的行动方式与目标。据统计,1980—1989年间,平均每年针对商业目标的恐怖事件数为183件,平均每年针对政府、外交、军事目标的恐怖事件数为242件,而在1990—1997年间,二者的数字则为263件和76件,而到在2001年国际恐怖主义的打击目标中,商业目标已占到74.77%,这充分说明恐怖主义犯罪行动打击目标发生了重大转变。[16]同时,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分子要在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进行跨国性与流动性的犯罪活动,也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正因为如此,当代恐怖组织、特别是国际恐怖组织极其重视财力支持在其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并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非法与“合法”途径来聚集财力,特别是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重大内容。据美国中央情报局披露,本·拉登基地组织为筹集资金,成立了一个由高级领导人组成的协商会议,下设职能委员会,由货币和商业委员会负责基地公司的经营管理。[17]2002年,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关于恐怖主义金融网络的报告。指出,本·拉登不是一个军事领袖,也非宗教首领,更确切地说他是一个富有的金融资本家,本·拉登为基地组织建立了庞大的金融网络,资金多来源、多渠道。[18]因而,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活动主要阵地开始转向经济领域,“恐怖组织的经济犯罪活动正在变成其活动中心之一,并成为该组织赖以生存的必要活动”[19]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及活动领域更加经济化,恐怖主义犯罪一方面通过极力破坏经济秩序,以求得更大的恐怖效应,另一方面,恐怖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活动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一切正使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发生悄然的变化。
第三,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手段与方式更加科技化与智能化。经济全球化时代遍布世界的通信与网络大大缩短了人们之间的地域联系,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也为恐怖组织实施恐怖犯罪提供了最为便捷与先进的通信手段和技术支持。恐怖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现代网络系统传达指令、控制及协调活动,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利用互联网的脆弱性在金融、电信、能源交通、商业系统进行破坏活动,或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洗钱、融资等犯罪活动,造成比传统的恐怖犯罪活动更为严重的危害,对国际经济安全进行公然挑衅。美国联邦调查局2002年4月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公司的电脑网络受到过黑客的袭击,经济损失惨重,仅当年的1月至4月因电子恐怖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已达到4.45亿美元。[20]1997年9月30日,意大利中央银行的一些电脑终端自动脱离网络,同时,那些受到侵害的计算机里留下了自称“长枪党武装”的公报:“我们回来!我们已经控制了一些信息系统……这是一场你们未曾料到的革命。”[21]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速,经济恐怖分子通过掌握和控制高科技手段破坏社会经济的能力会更为强大,而其造成的危害也将是更为严重的,而这一变化又会诱使恐怖主义犯罪更多地走向经济领域。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动机与恐怖活动领域、手段与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恐怖主义犯罪在逆全球化而动的反叛活动中得到了新的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恐怖主义犯罪正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
三、全球化时代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之所以被人们定性为政治犯罪,主要是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目的与犯罪侵害的客体,这就为我们认识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经济犯罪的性质提供方法论上的启示。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恐怖主义犯罪从产生的原因到活动目标与领域、再到犯罪手段与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主观目的与侵害客体出现经济化的趋势,恐怖主义犯罪正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形成了包括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破坏经济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融资、恐怖主义洗钱犯罪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
(一)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
这是依据犯罪主观目的而认定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化时代,恐怖分子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进行跨国性与流动性的犯罪活动,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因此,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开始把犯罪的目标转向经济领域,恐怖分子不断与其他犯罪组织相勾结,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犯罪活动。有学者认为,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已从单纯的政治性动机走向政治性、宗教性和经济性动机,而且,从整体上看,怀有政治性动机的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减弱的趋势,而怀有经济动机的恐怖主义犯罪日渐增多,并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首要动机。[22]当前,恐怖分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形式包括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抢劫、绑架等等。例如:基地组织多从其在阿富汗的鸦片交易中获利,哥伦比亚贩毒集团与反政府游击队和恐怖组织沆瀣一气,游击队帮助毒贩进行武装贩毒活动,而毒贩则通过走私活动为游击队提供武器,据估计,哥伦比亚准军事武装和游击队百分之六十到九十的资金来源于毒品交易,[23]而在中亚,库尔德工人党建立了一个丰厚的三角贸易体系,该组织成员在欧洲盗窃汽车,向中东出口,再用汽车换取海洛因,然后再向欧洲销售,通过三角贸易,库尔德人获得了巨额现钞,用于购置武器以进行库尔德人的独立战争。[24]除毒品和走私外,恐怖分子还通过其他犯罪手段,如勒索、诈骗、抢劫等方式筹集资金。如非洲和高加索恐怖组织绑架人质以勒索赎金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些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是经济恐怖主义。
(二)以破坏经济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
这是依据犯罪客体而认定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国际经济关系变得日益紧密,破坏经济秩序可能比纯暴力等恐怖犯罪方式取得更好的恐怖效应,破坏经济秩序逐渐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方式与目标,恐怖主义从侵害社会政治秩序为主的犯罪开始发展演变为以侵害社会经济秩序为主的犯罪。新的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对各国及国际经济秩序的破坏作用越来越显著,一次重大的恐怖主义犯罪事件不仅直接打击了其所侵害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由于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长期性,从心理层面对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信心产生重大冲击,进而对投资与消费行为产生重大影响。2006年2月24日,沙特阿拉伯全球最大石油生产商Abqaiq加工厂成了自杀式炸弹袭击者的目标。虽然那次袭击并未中断石油出口,但人们已经开始普遍担心恐怖分子在计划一次新的恐怖袭击以打击石油产业,进而使得全球油价会因恐怖活动不能得到有效扼制而暴涨。[25]2006年8月泰国南部也拉府5个商业区的23个银行营业点在短短5分钟内发生连环爆炸,重创泰国南部金融业。[26]上述恐怖事件是进入新世纪后两起较为典型的恐怖事件,虽然恐怖分子实施上述恐怖袭击的主观动机不是谋求经济利益,但我们既不能排除上述事件中恐怖分子破坏经济秩序的主观动机,更不能排除恐怖事件本身对当事国家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危害的客观效果。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将上述恐怖事件定性为经济恐怖主义犯罪。
(三)恐怖主义融资、洗钱犯罪
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融资、洗钱犯罪,在整个恐怖主义犯罪链条中显现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对各国及国际经济秩序破坏作用也越来越大,因而,恐怖主义融资、洗钱犯罪这些经济(金融)犯罪在恐怖主义犯罪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化时代,政治、种族、宗教因素并不能单独支持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恐怖袭击的产生和危害程度已经和恐怖分子筹集和转移资金的能力密切联系起来。“9·11”事件、伦敦恐怖袭击案等这种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需要大量资金来源,用于训练恐怖分子、研制购买武器装备、提供后勤保障等活动。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现代恐怖组织已不再只是拥有常规武器的准武装组织部,而成为一种“巨大商业”,[27]恐怖分子的这种“巨大商业”是建立在以恐怖主义融资与恐怖主义洗钱犯罪为主要方式的金融犯罪基础上的。根据《国际金融反恐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恐怖融资包括了一切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即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恐怖活动,或者明知全部、部分资金将用于实施各种恐怖活动的行为。[28]我国“东突”恐怖分子就曾通过上述方式得到过“基地”组织的资助。恐怖主义洗钱犯罪是指:恐怖分子“通过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非法来源或收入的非法运用,并加以掩盖,使之在开放的经济市场中表面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和活动”。[29]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发现、调查和起诉,因而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恐怖犯罪的重要形式,被称为“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恐怖分子滋养孕育的温床”。[30]
综上所述,随着恐怖主义犯罪动机与目的的经济化、恐怖主义犯罪侵害客体的经济化及恐怖主义融资、洗钱行为在恐怖主义犯罪链条中具有的越来越重要作用,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性质正发生深刻的变化,恐怖主义正从政治犯罪走向经济犯罪。上述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以破坏经济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融资、洗钱犯罪三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经济恐怖主义犯罪。
四、经济恐怖主义犯罪时代应对策略的新思考
进入21世纪,全球性的恐怖主义正在危及人类社会的安全。放眼全球,既存在投毒、爆炸、绑架人质、暗杀、劫机这些传统恐怖主义行径,也涌现出网络黑客联盟、生物、化学袭击等新型恐怖主义组织。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经济的全球化、智能化、网络化,强化了恐怖主义犯罪在经济领域内的破坏力与穿透力,使得恐怖主义犯罪更可能把自己的行动目标与范围确定在经济领域,产生更大的恐怖效应,催生更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因而,可以说,恐怖主义犯罪已进入到经济恐怖主义时代。
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不同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由于其对经济破坏影响的延续性、广泛性、不可预期性,将对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危害,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形势构成严重的威胁,并进而在长时期、大范围、深层次地对国际社会的经济安全及政治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经济恐怖主义成为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面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危害及其对国际安全形势的严峻挑战,如何从战略上确立防范与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是我们所面临的新的反恐课题。传统的政治恐怖主义犯罪往往是基于政治诉求而实行犯罪行为,组织形式往往采取军事或半军事化的武装集团形势,其采取的主要犯罪手段包括投毒、爆炸、绑架人质、暗杀、劫机、化学袭击等形式。因而,在传统的政治恐怖主义威胁面前,国际社会反恐策略主要是军事手段,希望通过军事打击剿灭恐怖活动组织,在这样的基础上,辅之以政治、外交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然而,经济恐怖主义的出现,标志着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目的、手段、活动范围、组织形式都发生重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冷静应对,寻求防范与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的战略策略。笔者认为,面对经济恐怖主义出现,尽管军事、政治、外交及法律手段在应对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更应注重经济手段,把经济反恐作为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手段,同时辅之以军事、科技与法律手段。具体来说,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消除经济恐怖主义产生的温床。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时代,资本的全球化加剧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南北差异与矛盾,形成了更加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经济恐怖主义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2001年9月14日,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在柏林举行的哀悼9·11事件伤亡者群众集会上指出:防止恐怖、暴力和战争的最好方法就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国际秩序,公正的果实将是和平的到来。[31]因此,防范和消除经济恐怖主义的前提是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消除经济恐怖主义产生的温床。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应改变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经济政策,正视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调整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的利益分配关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互惠互利的合作,缩小南北贫富差距,促进全球经济平衡发展。只有改变当前这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恐怖主义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抑制经济恐怖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加强国际经济反恐合作,建立打击经济恐怖犯罪的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国际社会应充分认识到,经济恐怖主义是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敌人,任何“各自为战”的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狭隘的民族主义、民族与文明的优越感都是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的大敌,因此,国际社会应当以非凡的智慧作出明智的选择,以联合国框架内国际反恐公约为基础,建立专门化的、国际化的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反恐怖组织,实现反恐怖情报交流与共享、反恐行动的相互配合、反恐司法的国际合作,反恐舆论的相互支持,才能有效地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一般来说,惩治犯罪的国际或区域司法合作,大多是通过各国或地区签署相关国际公约来实现的,但是,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性与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国际司法合作对通常所遵守的一些规则有所突破,对合作的途径要有新的探索,因此,建立新的打击经济恐怖犯罪的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十分必要。
第三,强化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特别立法,提高打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司法效率。目前,国际社会为打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实体法律体系,这无疑为惩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科学的的实体立法还要与完善的刑事程序法律体系相配套,才能保证其在现实中得到真正的实施。而且,由于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生命财产权益,而且危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使得整个社会处于瘫痪状态,因此,惩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从价值取向上看,国家利益与安全更要优于个人自由。[32]同时,与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相比,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跨国性、区域渗透性、更强的隐蔽性和反侦查能力,因此,要有效地侦破此类犯罪案件往往需要特别的侦查手段,这就要求加强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程序特别立法,赋予相关机构以特殊的侦查权力和手段,提高打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刑事司法效率。
第四,任用综合手段打击经济恐怖主义。经济恐怖主义问题不是单一的经济问题或政治法律问题,更不是单一的军事问题。经济恐怖主义具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雄厚的经济实力,掌握着现代科学技术,利用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渠道进行着犯罪活动,军事打击虽然起到震慑恐怖分子的作用,但单纯采取军事手段是无法消灭经济恐怖主义的,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打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具体来说应特别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手段:一是要强化科技反恐与信息反恐。经济全球的发展刺激了恐怖主义的智能化,恐怖主义犯罪更多地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依赖高科技手段、利用国际犯罪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因此,通过高技术手段拦截恐怖分子的通讯、窃听其电话、监视其在不同国家间异常的资金流,了解恐怖组织的情况和行动计划在经济反恐战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33]因而,科技反恐与信息反恐在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要组建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专业侦查队伍和专业特种部队。经济恐怖主义是经济全球化的衍生物,这就决定经济恐怖主义具有经济性、智能化、隐蔽性、跨国性等多方面的新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反经济恐怖主义队伍、培养专业的反经济恐怖主义人才应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经济反恐怖的当务之急。英国政府早在2001年就宣布创建新的专业性警察监控机构,专门从事侦查和杜绝恐怖资金的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打击“恐怖资金”的工作,此外还将建立有“多个机构参加的反恐怖特别金融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个人资产、金融和商业等多个部门的专家。[34]2013年3月,美国国防部网络司令部司令亚历山大在华盛顿举行的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听证会时表示:“过去六个月里美国金融机构遭到的网络攻击多达160多次。针对美国的网络攻击不再是潜在威胁。”[35]因此,为有效打击经济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加强经济反恐专门队伍的建设,震慑经济恐怖主义犯罪。三是特别注重国际金融反恐,截断经济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钱是恐怖分子活动的血液”,[36]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分子利用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而形成的全球金融一体化体系进行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犯罪,并通过跨国恐怖犯罪活动与贩毒、走私、洗钱等犯罪紧密地联成一体,其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费以维持恐怖活动的开支。因此,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命脉,使其无法获得资金来源的国际金融反恐活动成为应对经济恐怖主义犯罪至关重要的手段。所谓国际金融反恐,是指通过各国金融系统和机构的运作,切断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经济命脉,使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无法生存或发展,使恐怖活动无法实施。具体工作主要是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37]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际公约与国家法律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刑法打击恐怖融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国际社会快速、及时冻结、扣押、没收恐怖组织及个人、恐怖主义资助者的各种资产,彻底瓦解国际恐怖主义的融资能力;三是国际国内加强金融监管,预防恐怖组织和个人利用金融系统筹措或转移资金。[38]目前,国际领域的金融反恐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联合国191个成员国都向安理会反恐委员会提交了执行1373号决议情况的报告,批准1999年制定的《禁止金融资助恐怖主义公约》的国家也从5个激增至117个,170多个国家承诺在国际金融反恐方面进行国际合作。[39]但是,国际金融反恐也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金融反恐法制不够完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公正目标、合法权益因金融反恐而受到损害:制度安排缺乏成本效益性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应当强化金融反恐法制建设、增强金融反恐行为的国际协作,截断经济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
喻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夏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注释】
[1][英]戴维.赫尔德:《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在科学研究中,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与“价值事实”。所谓科学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认识对象(评价对象),它属于客体性现象,不受主体主观态度(欲望、动机、兴趣、情绪、意志、信念、理想)的影响和左右,对这种对象的认识一般可以通过科学实验、观测、验证而得出一般的结论,并为一般主体所认可和接受。对于主体来说,表达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确定的、唯一的、一致的,没有主体间的区别,这种认识被社会学家称为无主体认识。价值事实不同于科学事实,它是一种主体性事实,所谓“主体性事实”,就是能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在价值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效果和后果及其对主体的影响,以主体本身存在、结构、功能的活动变化的方式存在和表现出来,就是主体性事实。所以,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不是客体本身怎么样、有什么和需要什么,而是客体在主体活动的范围内给主体带来了什么和能够带来什么。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270页:王锐生、陈荷清等:《社会哲学导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3]参见庞仕平,韩霖:《论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政治犯罪”》,《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4]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5]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6][美]卡尔·多伊奇,周启朋、郑启荣等译:《国际关系分析》,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7][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第949页。
[8]赵英:《新的国家安全观》,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页。
[9]王逸舟:《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10]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
[11]陈家林:《恐怖活动组织界定问题初探》,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12]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经济全球化大潮与中国对策》,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
[13]邱国梁:《试论新恐布主义》,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4]张东升:《全球化与反恐斗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0期。
[15]蝴蝶效应(The Butterfly Effect)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如,蝴蝶在热带轻轻扇动一下翅膀,就可能给遥远的国家带来一场飓风。这里的蝴蝶效应是指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
[16]参见杨恕、徐慧:《全球化时代的新恐怖主义》,载《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
[17]参见同泽:《背景资料:世界六大恐怖组织扫描》[2001—9—21].http://www.news.cn.tom.Com.
[18]参见朱莉珺:《论恐怖犯罪与经济安全》,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9][美]菲利·普勒琼:《如何分析恐怖主义》,载《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20]参见赵宏:《实现“新北京、新奥运”要高度重视科技反恐》,燕山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21]毛欣娟:《恐怖活动:人类文明面临的严峻挑战》,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9月13日第5版。
[22]蔡森豪:《恐怖主义事件防范与因应研究》,台湾大学硕士论文,1995年6月。
[23]参见李忠信:《国外有组织犯罪》,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
[24]参见[美]菲利·普勒琼:《如何分析恐怖主义》,载《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25]参见崔虎、宁美玲:《从经视角看国际恐怖主义》,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26]参见朱莉珺:《论恐怖犯罪与经济安全》,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27]Walter Laqueur,The Age lf Terrorism,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7,p.98.
[28]薛亮:《金融反恐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29]Judy Fendo.Attacking The Tools of Corruption:The Foreign Money Laundering Deterrence and Anticormption Act of 1999,23 Fordham,Int'l LJ,2000,Pp.1540—1544.
[30]谢立功:《反恐思维下的防制洗钱扫除黑金新契机》,[2012—4—15].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424.htm.
[31]王为民:《中情局认为美国反恐治标难治本》,载《参考消息》,2002年10—31日。
[32]参见李佑标:《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程序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03年第10期,第82页。
[33]石玉英:《经济全球化下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湖南人学硕士论文,2004年。
[34]参见陈敏,范利明:《构筑修补反恐怖新法案》,《人民公安》2002年第6期第,第42页。
[35]《美新设“黑客部队”应对网络战争》,http://cn.chosun.com/site/data/html_dir/2013/03/14
[36]许笑梅译:《全球防范金融恐怖主义》,载《外国社会科文摘》,2006年第1期。
[37]参见王文华:《论国际金融反恐的现状与反思》,载,《国际论坛》,2008年第3期。
[38]薛亮,张晓露:《制定金融反恐法,截断恐怖组织财源》,[2008—1—10].scholar.ilib.cn/A—jyygl200612010.html.
[39]The War on Terrorism:The Financial Front(Federal News Service),[2008—1—30].http://www.cfr.org/publication/12342/war_on_terroris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