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立佳:论康德的《论永久和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49 次 更新时间:2005-06-1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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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立佳  

本文试图透过康德〈论永久和平〉的互文式阅读,建构一自身对战争与和平的观点,也期望这样的观点,能提供战争与和平的相关讨论一另类可能性。

关键词:康德、永久和平、战争、施密特、傅柯

一、〈论永久和平〉的几个问题点

康德(Immanuel Kant) 的〈论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作为一建构永久和平的哲学性规划,对后世影响深远。尤其自九○以来,「欧洲共同体」逐渐转型为「欧洲联盟」,使康德「永久和平」之理念似乎显示出某种程度的现实性,而不再是哲学家的梦想。(李明辉,2002:译者序)

透过〈论永久和平〉的阅读,我们可大略知道,欧盟对〈论永久和平〉的重新讨论,主要集中于两面向:一来,民主政体能否促成永久和平,如果能,该如何促成;再者,则是〈论永久和平〉一文所提到的国际法、国际组织与世界公民权,如何透过三者,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成永久和平这理想的哲学性规划之完成。

仔细阅读〈论永久和平〉,我们可以得知,永久和平一文的确认为,它的建构,必须倚赖代议制国家间,彼此在国际政治的层次上,建构促进和平的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公民权。可是,要是我们稍微忽略〈论永久和平〉中的论证问题,稍微忽略永久和平是否能在康德的规划下能实现;然后,将焦点转向「永久和平」这概念来看,我们会发现,通篇文章并未向我们展现永久和平的确切意义为何。顶多,康德在文中有一小段对永久和平的简单界定,他说:

「和平表示一切敌对行为之终结,而将『永久的』这个修饰与加诸其上,是一种大可怀疑的堆砌。」(Kant, 2002:170)

如此的回答似乎留下许多谜团,以至我们仍无法理解与设想康德所指涉的「永久和平」这概念到底为何?它是否是个状态呢?如果是,又是什么?

尽管永久和平的概念在康德文中是个谜,但就文章内容而言,永久和平一文想做的是永久和平的可能建构方法,以有别于以往经常出现的战争方法的讨论与建构。因此,和平的定义与探讨在文章中鲜少看到;相反,文章不断讨论的是战争止息与消除如何可能,间接地,所谓的「和平」,似乎就是战争止息的状态;「永久和平」就是战争永远止息的状态。可是,令人难解的是,我们要如何理解与设想「永久」和「和平」的概念、意义与状态呢?显然,在康德此篇文章里很难找到类似的讨论。

或许,我们一开始得藉由字典来理解和平这个字的意义。首先,在Cambridge International Dictionaries Online (以下简称CIDO)里,对和平做了两种界定。

1.「[没有暴力],(一段时期)免于战争与暴力,特别是,当人们快乐地在一起生活与工作而没有争执。([No Violence],(a period of)freedom from war and violence, esp. when people live and work together happily without disagreement.)」1

2.「[平静],平静与安静;没有担心、问题、噪音或被迫行动的打扰或烦扰。([Calm],calm and quiet; lack of interruption or annoyance from worry, problems, noise or unwanted actions.)」

CIDO的第一种界定或许会和我们一般对和平的认识相符,然而,疑惑便在此:上述界定,仍是从否定的方式确立和平概念,我们无法从这样的和平定义获得更多对和平的理解,反而,问题必须不断指向我们对战争(War)和暴力(Violence)的理解。

同样,线上版的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以下简称MWOD)对和平有以下五种界定:

1.「安静或宁静的状态,如a:免于民间动乱;b:一社群经由法律或习俗所提供的安全或秩序的状态:。(a state of tranquility or quiet: as a : freedom from civil disturbance b : a state of security or order within a community provided for by law or custom.)」

2.「免于不安或压迫的思想与情绪。freedom from disquieting or oppressive thoughts or emotions.」

3.「人际关系间的和谐。(harmony in personal relations.)」

4.「a:政府间相互同意的一个状态或一段时期;b:处在战争或敌对状态者,为终结敌意所签订的合约或协议。(a: a state or period of mutual concord between governments. b: a pact or agreement to end hostilities between those who have been at war or in a state of enmity.)」

5.「─发语词,用来要求沉默或安静,或用来当作迎接或再会。(-- used interjectionally to ask for silence or calm or as a greeting or farewell)」

和CIDO的界定相比起来,MWOD的几个界定和CIDO的界定并不冲突,反而替CIDO的界定加入更多具体的元素。像是「法律和习俗所提供的安全或秩序的状态」、「政府间相互同意的状态或时期」,或「终结敌意所签订的合约或协议」。

然而,疑惑还是存在。两个对和平的界定都指涉战争,或说敌对行为的理解与消除,并将消除的可能放在政府或法律,以至谈论和平状态时,无法回避战争的讨论,也只有从战争的讨论与理解,才有可能获致和平概念的理解,乃至康德所谓永久和平的理解。

所以,〈论永久和平〉作为一和平的建构方法,也可说是一消除战争的方法。然而,通篇文章中,康德并未明确界定战争与和平是什么,仅仅提到:

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和平状态并非自然状态(status naturalis);自然状态其实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就是说,尽管并非一直有敌对行为之爆发,却不断有敌对行为之威胁。因此,和平状态必须被建立… (Kant, 2002:177~178)

这种态度其实符合了康德三大批判的立场,亦即,区分理性并划定界线。因此,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试图响应休姆(David Hume) 摧毁因果律的怀疑论,并向我们证明,先验综合命题让外在世界的因果律得以可能,是人替大自然立法;可是,因果法则建立之后,却让人成为因果律所决定的对象,人的自由反而陷入危机,因此,《实践理性批判》便认为,一旦人之理性主动替自身设立道德律法,并遵守之,便能摆脱自然因果律的决定,得到自由,这也就是说,人替自身立法,自身的本质与价值才得以彰显,也才能获得自由。《判断力批判》则是要解决前两个批判造成的理论/实践、理性/感性、人/自然…等区分,以及如是区分带来的对立和分裂。(Copleston, 1993:239~409)

因此,设定法则并遵循之,一直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特色。

同样,我们也能在他的〈答「何谓启蒙?」之问题(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Enlightenment?)〉中看到类似的操作。其文章开头就说道:「启蒙是人之超脱于他自己招致的未成年状态。」(Kant, 2002:27)首先,未成年状态是自己所招致的;二来,未成年状态之超脱,不假外求,得由人自身的主动及意志之要求才得以摆脱。同理,战争是人自身所招致的敌对状态,是被自然所决定的状态,为了达到自由,为了摆脱自然律的决定,人必须主动超脱这样的敌对状态,和平也因此必须被建立。

然而,不论道德王国,或是全人类启蒙的理想,康德都并未向我们提供任何具体的图像,我们从〈论永久和平〉也因此仅能知道,和平的建立奠基于敌对行为之消除,消除的方式展现在整个文章的铺陈中。不过,既然建构和平的方法可看成战争消除的方法,我们或许也可以透过康德文章的布局,试图解析出康德对战争的界定与看法。

〈论永久和平〉全文分两章,其书写格式则以类似法律条文与释文的形式写成,让条文具有设准效力。第一章是「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底临时条款」,共有六个条文,较像从消极面鼓励和平合约的缔结,并藉和平合约的缔结,逐步使常备军失效,进而废除常备军;第二章则是「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底确定条款」,共有三个条文,它积极且明确地要求共和制的公民宪法、联邦主义为基础的国际法,与世界公民权。类似康德的道德哲学,〈论永久和平〉的条文像定言令式般,是具有强制力的设准(postulate),实践它是出于自身对法则的理解与敬畏,一旦真正实践,永久和平就可能如同道德王国般的实现。2

从这样理解〈论永久和平〉,可间接看出,康德消除战争的方式,是以国家为单位,乃至以超国家国际联盟为国家间实践和平的场域。那么,我们也可以藉此猜测,康德心目中的战争,仍是国与国之间、主权与主权间的正规军肉体杀伐,并遵守着古典规则的战争形式。这样对战争的理解,显然排除了内战、宗教战争、游击战、恐怖主义战争…等其它我们现今所知,且各种有别于主权间战争形式的其它战争形式。

不过,一旦引入施密特(Carl Schmidt)的〈游击队理论(Partisan Theory)〉,以及傅柯(Michel Foucault)在《必须保卫社会(Society Must Be Defended)》对权力、战争与主权国家的分析之后,康德所建立的止战方法,将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另一种形式的权力关系斗争。这时,康德永久和平的概念与状态,也将陷入更大的谜团。

二、〈游击队理论〉对战争界定与国际法的扰动

施密特于1963年写就的〈游击队理论〉,主要讨论一种新的战争方式─游击队,如何改变我们对战争的理解和视野,进而改变我们原有对主权与国际法的见解。

一开始,他以「1808至1813年间西班牙人民为抵抗外来征服者的军队而进行的游击战(Guerilla-Krieg)」(Schmidt, 2004:268),为思考游击队问题的起点。他探查的结果发现,字源源于政党(party;Partei)的游击队(partisan),具有四个特性:非正规、高度灵活性与机动性、政治品格、依托土地。

之所以具有这四特性是在于,「欧洲国际法的古典战争法中,根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游击队的位置」(Schmidt, 2004:274)。过去的正规军或许有类似游击队般具高度灵活性与机动性的军队,然而,那通常仍在正规军编制之内,而非外于正规军的独立军队。因此,那时仍对游击队十分陌生的欧洲,对战争的看法仍近似于康德对战争的看法,这在施密特的文章有明确的说法:

战争─正规的国家军队之间的战争,是在战争法的主权载体之间进行的,是国家对国家的战争。即便在战争中,这些主权国家之间作为敌人也相互尊重,不将对方当罪犯来歧视,这样便有可能媾和─甚至媾和是战争的正规而不言而喻的终结。(Schmidt, 2004:273)

西班牙游击队便成为第一个独立、不同于正规军之外的非正规军队,说它是非正规,仅是相对于军事技术上而言,因为他们不穿著制服,不遵守古典的战争规则进行战争,他们打了就跑,隐藏在暗处,往往仅需几个人,就可控制好几百人的正规军。

古典正规军之间的战争,往往以制服作为敌人的记号,制服象征军人的正当性,被捉到的敌人,不会因此被杀掉,而是被当作人质,以作为未来媾和谈判的筹码。然而,不着制服、不依循战争规则战斗的游击队,已将那些穿著制服的每位正规军军人看作潜在的人质,媾和不是其目的,捍卫土地,将敌人从领土赶出去才是其目的。

所以,游击队的起源,跟内战和殖民战争密切相关,但在游击队出现之前,甚至之后的好几十年,内战和殖民战争往往不被认为是战争,而是绥靖、维安或警察(policing),这也一直是欧洲公法与国际法的问题。施密特在文中便如此说道:

欧洲公法定义的战争,是一支国家正规军与另一支正规军展开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公开的内战被视为可以靠警察和正规军部队围剿镇压下去的武装起义,如果这场内战没有导致承认起义者为交战一方的话。(Schmidt, 2004:274)

  

因此,作为游走在古典战争界定范围边缘的游击队,在抵抗敌人时,必须师出有名,必须使自身和盗贼或海盗这类不被认为正当的武装集团有所区别,游击队的政治品格是身为游击队的重要特质,他们必须不吝于献身,必须组成一有共同目标的总体性组织,在他们所熟悉的大地上,击退「来自外地」的敌人,他们必须依托大地,必须取得大地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性或正当性。

然而,这并非总是十分容易。在施密特的分析中,西班牙或普鲁士对于法国的「入侵」,并非总以敌意看待,有些贵族甚至是持欢迎的态度,因此,游击队的地位往往并非正义之师,而是近似于非法抵抗和地下活动份子。这样的困难,使得游击队在取得正当性时,第三利益团体的分析必须纳入考虑。

也就是说,与内战和殖民战争相关的游击队,在与其实际敌人作战时,仍须考虑外在的国际情势,必须判分敌友,得到第三利益团体的支持,才不至陷入腹背受敌的两难情境。因此,在西班牙游击队对抗拿破仑的例子中,英国扮演十分重要角色。尽管英国是以自身利益出发帮助西班牙,但对西班牙而言,敌友判分从自身的利益不考虑他方的真正动机是十分清楚的。

从西班牙游击队的分析,施密特替游击队建立类似理念型的检视标准。不过,游击队的概念并非只停留在西班牙游击队的典型。从西班牙游击队为起点,游击队的战争方式被普鲁士、俄国、中国…等所吸收,以至游击队有进一步的发展,列宁和毛泽东则是这个发展的巅峰,他们都从游击队的战斗方式获取灵感,进而使用游击队的概念取得国家主权的领导。(Schmidt, 2004:268~288)

顺着分析西班牙游击队,乃至列宁、毛泽东,施密特建构四个视角与概念,得以观察游击队晚近阶段的发展。「这四个视角分别是:空间视角、社会结构的崩溃、与国际政治情境的瓜葛,和技术─工业。」(Schmidt, 2004:314)这四个彼此纠缠、相互影响的概念,展现游击队成功渗透入古典的战争方式,大大改变过去战争的空间概念;而其所具有的内战性质,对社会结构具有颠覆作用;为了取得作战的正当性,国际政治的变化,与自身可能对国际政治的变化也必须纳入考虑,一旦无法取得正当性,游击队也将被罪犯化;最重要的,则是技术的演进,不但改变一般战争的进行方式,也将改变游击队的许多性质。至少,就当时施密特的分析已可发现,当时的游击队,已逐渐摆脱依托大地的性质。( Schmidt, 2004:314~323)

施密特认为,未来,这四个视角与概念,将使游击队产生更多的变化,我们对战争、主权和国际法的理解也将不断松动。

从施密特的分析,我们发现,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游击队,它影响了古典的战争方式,扰乱了「法律的主权性质」与「法权的主权性质」3(Schmidt, 2004:325)之间的关系。它暗示,国家主权本身也在变动,不断在内部与外部遭逢敌人、判分敌友。

所以,我们如何确立主权,及其伸展出的领土和人民?是康德所说的理性的、先验的存在吗?难道不是历史的概念,是权力斗争、运作、维持的结果?那么,永久和平试图以国家和联邦主义为途径,战争难道就不是或不会以内战或维安的方式持续下去吗?

再者,九一一攻击之后,恐怖主义(Terrorism)以近似于游击队的方式出奇不意地攻击美国,让美国政府将恐怖攻击行动重新界定为战争行动。从此事件开始,战争完全地脱离国与国之间、主权与主权之间的正规军交锋,它是一场主权国家与特定组织、正规军与游击队间的战争,也是一场意识形态、文化、利益的战争。我们如何期待这样的一场尚未终结的战争,能以康德的方式止息呢?

三、傅柯谈权力与战争

如果施密特的〈游击队理论〉扰动了战争、主权与国际法的理解与界定;那么,傅柯对战争的分析,更进一步将战争带进政治、法律与暴力的领域。

《必须保卫社会》最重要的分析,是以战争作为分析权力关系和统治技术的模子 (Foucault, 1999:41)。他要问的是:

为什么,从何时起以及怎样人们开始感到或想象正式战争在权力关系之中和之下运转?人们为什么,从何时起以及怎样想象一种无休止的战争影响着和平,最终,民事范畴(在其基础上、本质上和根本机制的意义上)属于战斗范畴?[……]是谁把和平的言外之意理解成战争呢?是谁在战争的喧嚣和迷雾里,在战场的泥泞中,寻找秩序、国家、它的制度和历史的可理解性的根源呢? (Foucault, 1999:41~42)

傅柯在此处理的是如何以战争理解秩序、国家、制度的可能,战争不再属于战场上的军事对决,而是在日常事物(民事范畴)中无休止的运作过程。此处的「和平」,是「被理解」为战争的言外之意,「被建构」成与战争相对立的概念。但在战争的深处,我们找到属于和平才有的景象,亦即,和平并非远离战争,而在战争之中找到本质,和平含括战争,战争内在于和平。

从这样对战争、权力关系与统治技术的提问,他根本地质疑,克劳塞维兹(Karl von Clausewitz)的著名命题:「战争仅仅是政治的延续」,应该从其反面来看,亦即「政治是战争通过其它手段的继续」( Foucault, 1999:42)。于是他发现,宗教战争之后,战争从十六世纪开始就已经国家化,被国家所垄断,由此,一国之内战争消失了,却不是真正消失,国家边境仍发生着微小的冲突;我们以为国家内部的战争消失,战争就真的消失,国家主权所保障的法律秩序,就是秩序与和平的象征。然而,傅柯想告诉我们的是:和平状态并非战争的休止,只是使战争从两方对立的大规模伤害,转为国家内部的边界战争和维安政策。

法律不是和解,因为在法律之下,战争仍然在一切权力机制,甚至最常规的权力机制中咆哮。战争是制度和秩序的发动机:和平,在它最小的齿轮里也发出了战争的隆隆声。(Foucault, 1999:44~45)

战争成为日常生活无止尽的斗争、对立、伤害。我们也因而从权力运作的分析,看出社会处在一个无处不是战争的权力斗争的状态。政治是战争的延续,止战状态只是战争以政治掩饰的另一种方式。

当我们回头想起康德的「和平」─必须透过止战状态达成,透过阅读傅柯「政治是战争通过其它手段的继续」,却发现另一吊诡的事实:战争透过中止自身的手段,延续的是政治,战争否定自身换来政治的生存。但政治带来的国家秩序、安定和制度,却发现战争的本质,并且以更细琐的方式运作─不时发生的权力斗争。战争否定自身又确定自身,战争中止了,但又开启了。

战争结束换来的和平,法律条约规范的秩序,不是战争的终结,而是开始。和平并不与战争冲突,而是战争的另一个化身。现今的「绥靖」或「维安」,不正是为了国家的「和平」与安宁4?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统治权的单一,内部一致换来整体和平,然而,这是谁的和平?是人民的和平,国家的和平,还是主权的和平?

傅柯告诉我们,应当透过和平辨认出战争:战争,是和平的密码。(Foucault, 1999:45)

这令人不禁怀疑,是否有本质上的和平意义,还是与战争一体两面的和平,战争与和平被建构成对立的两端、无法共存的单一概念;实际上,两者同时存在,又互相保证,没有其中一方,另一方的存在就没有意义,它们之间存在模糊的等号。

傅柯也重新诠释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维坦》(Leviathan),认为人的自然状态并非战争,而是战争状态,战争的出现只是战争状态最极端的爆发。国家的出现并非人们对战争的厌倦,而是战斗中害怕失去生命的恐惧,人们因为恐惧而臣服;这也透露出国家的另一个假面具,征服的假面具,国家只有透过征服,才能得以提供「和平」的保障,一国之内的人民,因着自身的恐惧与国家的征服,成为生命政治中的裸命,国家对之具有生杀大权的财产。( Foucault, 1999:77~99)

在此,和平不是结果,而是一种手段,驱除战争带来的死亡威胁,完成国家的政治。我们看到一个重大的转变,战争不再是国与国的战争,而是人与国家的战争,裸命与主权的战争。人害怕战争带来的死亡,却把生命交给国家,藉由统治换来的生存,却是自身生命的交付。当我们说国家保障着人民的生命安全,换个角度来说,是国家看管人民的生命。如果说有最终的战争,不是以国家为单位的世界大战,而是无时无刻不与主权战争,人与加在他身上微血管般的权力奋战。

从傅柯的分析看〈论永久和平〉会发觉,傅柯并不否定国家作为和平的概念,也不否定国家的成立是由于理性之人的理性第三者。然而,以国家为单位的和平联盟主义,其所达到的「永久和平」,会是人们快乐地工作与生活在一起,无忧无律且安和乐利吗?抑或是如同傅柯所分析,是用更大、更无形、更隐藏的暴力遮蔽战争的真相?

四、重新诠释〈论永久和平〉

施密特与傅柯的分析,似乎向我们揭示,战争的意义、方式、类型与界定不断在变动;甚至,战争的方式,已从肉体间的杀伐,转变成政治间、法律间、历史间、意识形态间…等论述层次的战争:战争因而无所不在。

经过一长串战争的讨论,间接地质疑康德的〈论永久和平〉其实只是将肉体的战争转为心灵的战争,将对外的战争转为对内的维安。这样说来,是否意味着〈论永久和平〉这样具有时代意义的文章,其实不值一提?

事实上,经由战争的讨论来「否定」康德〈论永久和平〉实现的可能,并非真正「否定」这篇文章的价值。而是试图藉由战争的讨论,避开一种对康德永久和平的诠释。这种诠释,将康德提出的临时条款与确定条款,看成程序与自然律般的「实行」之,一种简单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如此理解康德对永久和平方法的建构,对战争与和平的关系,都将可能落入一种固定与时间性的困局。也就是说,将历史看成是一线性的发展模式,可预测且有其进程,能透过一套固定的「方法」,让历史走向某种「轨道」之上,不断绵延下去。

永久和平成了类似弥赛亚般的到来,人们在仰望救赎的等待,不知是将来还是未来5;同时,和平最终成为一种修辞,一位悬置的救世主,一个理想的乌托邦,召唤人们对这种修辞的渴望,却未发现,和平以最极端形式响应它的信徒─以极权主义的方式肉身化,通往和平的进程,将自身化为生命政治之中的裸命状态。

如此,设想永久和平将更为困难,〈论永久和平〉不但落入另一种形式的战争,也成为一则神话,它唯一能实现的时刻,则是它所讽刺的那个时刻,死亡、安息的时刻。6

如果,我们必须重新理解永久和平是什么?必须重新诠释〈论永久和平〉到底表达了什么?那将会是什么样的思考?

康德的一句话,耐人寻思:「『永久的』这个修饰与加诸其上,是一种大可怀疑的堆砌。」(Kant, 2002:170)也留给我们极大的谜团。然而,康德在另一篇讨论永恒与末日的文章─〈万物之终结〉,却有一对永久的看法:

『永恒 (Ewigkeit)』7必然意谓在人之绵延不绝中一切时间之终止,而这种延续(人底存在被视为量)却又必然意谓一种完全无法以时间去比拟的量(duration noumenon[理体之绵延])─对于这种量,我们当然无法形成任何概念(除非是纯然消极的概念)。……这种绵延及其状态就只能从道德上去决定其特质。(Kant, 2002:146~147)

康德这番对永久的看法,显然是将永久放置到时间性去看,却发觉它有别于末日,有别于「时间的最后一个小孩」 (Kant, 2002:147);乃至它又成为一个深渊,一脱离时间性的深渊,必须从道德上去决定其特质,从道德的设准去成就它,而非从时间性去构想它。

那么,我们得去问,永久和平这样的概念,又是什么样的设准决定其特质?

我们可以发现,对和平的探讨,总是无法脱离战争来谈(或说几乎是战争的一体两面),〈论永久和平〉一文,也从未向我们揭示永久和平状态为何,只是以各种条款的方式,呈现其止战的方法。因此,我们或许也可以说,永久和平的设准,并非在于止战的临时条款和确定条款,而是在于整篇文章所构成的要求─终止战争。8

然而,施密特和傅柯却又告诉我们,战争不断变动,战争无所不在,那终止战争这样的道德律令,又是一怎样的要求?并且,脱离时间而无时间性的道德律令,我们又该如何在时间当中看待它?或许,从另一种方式来看终止战争,永久和平的概念会较清晰。

〈论永久和平〉一文写于1796年,而我们针对康德战争理解的不足,是从施密特的〈游击队理论〉与傅柯的《必须保卫社会》所得出。进一步看,游击队作为一明确的、新型的战争型态,施密特是以1808到1813的西班牙游击队为起点,这种新型态战争的发生年代,已是1804年去世的康德所无法见到。同样,傅柯在《必须保卫社会》对战争所做的另一种解析,认为战争即使在表面看来已经停止,却不断在边境持续发生,不断以另一种形式持续进行;这样的看法,则是出于康德之后民族国家的发展,乃至于纳粹发展至极致,也是康德所无法预见。

这样说来,难道是作为康德文章的一种托辞吗?我想应该不是。透过这种时序上对战争认知的差异,我试图表达的,其实是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最大贡献:他向我们展现的并非止战的方法,而是止战的态度。也就是说,他站在所处的当下,对他所理解到那个当下的「战争」的方式与意义,思考与提出一可能的终止方法。这样的态度,才是永久和平的概念之所在,也是我认为康德的〈论永久和平〉的贡献。

然而,这种诠释〈论永久和平〉的方式,其实早在傅柯谈〈何谓启蒙〉(What is Enlightenment?)已出现过类似看法。

傅柯这篇对康德〈答「何谓启蒙?」之问题〉的响应,将康德定位为一历史学家,一位明确地站在当下,探问他所处的当下,并试图对当下提出可能性的第一人。康德这种探问当下的态度,有别于过去史学家探问当下的态度。

傅柯在〈何谓启蒙〉认为,过去的史学家在探问当下时,通常有三种态度:第一种是将当下固定在一段有别于其它时代的特殊时期;第二种是探问当下的态度,则是期望从当下描绘出即将到来的时代的暗示;第三种探问当下的态度,则是将当下看成是新旧时代转戾点。这三种探问当下的态度,都并非真正探问当下,而是另有所指。有别以上三者,康德的态度,才是真正探问当下,让当下不只是过去和未来的跳板,而是我们真实存在的此刻,这种探问当下的态度,才是现代性的态度。(Foucault, 1984:32~35)

「处在当下且探问当下」变得十分重要,甚至,「当下」也和「永久」这概念息息相关。尽管在康德的著作不见得能看出彼此的关系,我们却能在另一个哲学家─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著作发现其关系。

他在《名理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9一书的最后一段提到关于死亡与永久的关系,他写道:

死不是生活中一事件:我们并不能活着去经验死。

如果我们认永恒不意谓无限的时间延续,而只意谓无时间性,那么则所谓永恒的生命将属于那些生活于现在中者。10

我们的生命无终结,其无终结所依之路恰如我们的视野所依以为无限制者。(Wittgenstein, 1987:157)

因此,永久不仅是康德所认为,由格律决定其特质;永久也意谓着我们的当下。

透过反复解读「永久」概念,永久和平似乎不再是个难解的概念,也不再是个时间或时序上的概念,更不是一固定、稳定的概念。取而代之,永久和平是一动态的概念,指称我们在自身所处的当下思考当下,并不断尝试思考终止战争的可能性。

战争与和平不再是一个时间上的关系,而是一逻辑上与态度上的关系,彼此互相指涉与共生。永久和平之意,便是在每个我们所身处的当下,在当下辨认出战争的意义,试图提出可能的应对方案,试图逾越它。永久和平之处,也是提出战争休止方法的每一个当下,它就在我们每一个思考的时刻,思索休止战争的可能性之中出现。

五、更加不可捉摸的战争,与更多止战的思考

布什亚(Jean Baudrillard)在《恐怖主义的幽灵》(The Spirit of Terrorism)中提到,九一一之后,恐怖主义像是病毒般无所不在、扩散全球,使得不能不以恐怖主义的方式响应恐怖主义,以全球化对抗全球化;于是,全球成为可能的战场,战争的地图与地点可以无限解析下去,这样一来,随处都有可能发生战生,战争也不再规模庞大,而是片段、零碎与细微,布什亚称之为「碎形战争」。(Baudrillard, 2002:10~12)

另一个对当下战争有不同见解的则是阿根本(Giorgio Agamben)。他在〈主权维安〉(Sovereign Police)一文提到,波湾战争之后,一种新的国家态度出现,它以维安之名,行战争之实,将对方罪犯化,也让自己陷入潜在被罪犯化的可能。(Agamben, 2000:103~107)

他们对战争的分析,向我们指出,战争越来越捉摸不定、扩及全球、无所不在,越来越以各种看似「非战争」的形式出现。以和平之名的战争中止战争,以理性的呼唤摧毁理性,和平的论述遍布,但真正的和平却未曾来到(或说,有真正的「和平」吗?)。他们的观点提醒我们,在这个当下,需要的不是旧的止战方式的继续实行,因为旧的和平愿景已成为新的战争模式,敌我之分的二元对立,已瓦解在边界的斗争中。因此,我们需要新的可能性,它不见得是终止战争的可能性,而是重新看待战争与和平,或是思考战争与和平如何被提出,我们的实践需要更多思考,而非在单一的口号下简化我们对自身处境的理解。

附录

论永久和平

第一章 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底临时条款

1.「任何合约之缔结在进行时,若是秘密地为一场未来的战争保留物资,它就不该被视为和约之缔结。」

2.「任何独立的国家(在此不论其大小)均不可被另一个国家藉继承、交换、购买或馈赠所取得。」

3.「常备军(miles prpetuus) 应当逐渐地完全废除。」

4.「任何国家均不该在涉及对外的国际纠纷时举债。」

5.「任何国家均不该以武力干涉另一个国家之宪法和政府。」

6.「任何国家在与另一个国家作战时,均不该容许自己采去必会使未来在和平的互信成为不可能的那种敌对行为,诸如刺客(percussores)与下毒者(venefici)、破坏协约、在敌国唆使叛逆(perduellio)等。」

以上均属禁制法则

第一、五、六条要求立刻撤除,第二、三、四虽非法律规则之例外,但就其执行而言,却视情况而在主观方面对权限有所扩大,并容许延缓其实施,却不失其目的。

第二章 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底确定条款

1.每个国家底公民宪法应当是共和制的。

2.国际法应当建立于自由国家底联邦主义之基础上。

3.世界公民权应当局限于普遍的友善(hospitality)底条件。

◎备注:此附录删去了每章前的引言,以及每个条文后面的解释;同时,也删去了全文后面较冗长的附释。

参考书目

Agamben, G.iorgio Sovereign Police in Means without End. pp.103-107.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0.

Baudrillard, Jean. Trans. By Chris Turner, 2002, The Spirit of Terrorism. London‧New York:Verso.

Copleston, Frederick着,陈洁明、关子尹译,1993(),《西洋哲学史(六):卢梭到康德》(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6:Rousseau to Kant)。台北:黎明文化。

Kant, Immanuel着,李明辉译,2002 (1796),〈论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d)。页167~227,收录于李明辉译注的《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

Kant, Immanuel着,李明辉译,2002 (1794),〈万物的终结〉。页145~165,收录于李明辉译注的《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

Kant, Immanuel着,李明辉译,2002 (1794),〈答「何谓启蒙?」之问题〉(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Enlightenment?)。页25~35,收录于李明辉译注的《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

Foucault, Michel着,钱翰译,1999 (1997),《必须保卫社会》(Il Faut Defendre La Societe)。上海:人民出版社。

Foucault, Michel. What is Enlightenment? in P. Rabinow ed., The Foucault Reader, N.Y:Pantheon, 1984, p.32~52.

Schmidt, Carl着,朱雁冰译,1963(2004),〈游击队理论〉。页267~332,收录于刘宗坤等译的《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

Wittgenstein, Ludwig着,牟宗三译,1987(1961),《名理论》(Logisch-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 [德文原文书名];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英文书名]),台北:学生书局。

Merriam Webster Online,2005,http://www.m-w.com/netdict.htm。(2005/02/15浏览)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Dictionaries Online,2004,http://dictionary.cambridge.org/。(2005/01/0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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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上述字义的解释本为英文而无中文翻译,中文翻译为我自己所翻,如有翻译不妥之处,还请老师予以指教;同样,下述其它的字义解释亦然,由我所翻译。

2〈论永久和平〉之大致内容请详见附录。

3 原文本来并无粗体字,粗体为作者所加。

4 暂且不论以理性之名心怀不轨的侵犯,那是康德极力排除的情况

5 将来(to come / a venir)与未来(future)是德希达(Jacque Derrida)的一组概念,用以表示事件在时间上的发生状态,前者意味着在一特定情境和固定的时间日程中,我们可以确定它将会发生。例如,某大学下周即将举办研究所考试,我们可以确知,在一般状况下,它必然会发生;相较于将来这概念,未来则表示,事件会在何时发生,我们无法得知,它有可能已经发生,或马上发生,或以后发生,或甚至不会发生,例如,基督教的末日审判,或犹太教的弥赛亚救赎。

6〈论永久和平〉一文写于1792年奥普联军与法国的战争之后,康德有感于战后和平条约的签定,遂有这篇文章。其文章标题除期许永久和平之实现,也有讽刺战争不止息状态,将带来一片死寂,进入永恒安息之意。

7尽管中文翻译为永恒,但Ewigkeit这个德文字,与〈论永久和平〉的ewigen是同一字根,两者差别在于前者是名词,后者是形容词。

8有别于傅柯诠释的政治是战争的中止(suspension),康德期待看到的是战争的终止(end)。

9《名理论》是牟宗三对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一书的翻译,后来比较白话翻译,则将此书译为《逻辑哲学论》。

10粗体为本文作者所加。

原载《文化研究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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