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 孟凡壮:宪法学研究取得积极进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7 次 更新时间:2014-01-0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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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孟凡壮  

 

2013年,中国宪法学研究坚持“中国意识”、“实践意识”,努力以宪法学的理论解释、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

 

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

关注并深入探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是过去一年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围绕宪法与宪政、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宪政等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学术讨论。学者们认为,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所建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运行,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机制,设定改革的宪法界限,通过宪法和法律权威释放改革红利,坚持改革的合宪性基础,以宪政坚固宪法制度。

在分析宪政与宪政概念的基础上,学者们强调了宪法至上的意义与价值,认为应积极发掘那些已然凝聚在现行宪法之中的规范精神,审视现行宪法在转型期中的发展趋向。我们不仅应将宪法作为“镇国之法宝”,而且还应将宪法作为“治国之大典”。这是中国当今宪政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大家认为,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人权。其中,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前提,保障人权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目的,而其核心是宪法至上,树立宪法权威。当然,因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具体国情,在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具体制度设计上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有所差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在研究中,学者们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目标,我们要实现法治,就要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和原则。

 

基本权利体系与功能

宪法学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与功能的研究取得一些成果。有学者探讨了基本权利的体系构成,认为从人、共同体、宪法三者的逻辑关联和互动出发,宪法权利是人参与共同体各种社会关系的资格和借此获得的利益,据此人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宪法权利体系提供了一种基于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的体系法则。遵循这一法则,宪法权利体系可以视为“宪法权利价值体系”、“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宪法义务体系”与“宪法权利运行体系”四者的有机构成。

此外,宪法学界对于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和劳动权等具体的基本权利也予以关注和探讨。比如,有学者对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进行了梳理,认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应该从宪法文本、现实与功能的角度对私有财产权作体系化的研究,建立保障其实现的机制与程序。随着十八大精神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落实,私有财产权保障将成为社会发展中广泛关注的重要宪法问题。

有学者对迁徙自由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对迁徙自由问题的研究,比较多的是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关注,而忽视了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及其原因。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客观看待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各种现实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条破解问题的路径。

也有学者专门探讨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问题,认为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是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既不同于普通社会劳动者,也有别于已被定罪的犯人,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制度,以提升其整体的权利保障水平。

在基本权利体系的研究中,也有学者关注特殊主体权利的特殊保护问题,如有学者探讨了“失独者”这一特殊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认为“失独者”已然成了新的“特殊群体”,其养老、返贫、疾病和心理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失独者”是因为国家义务而致,所以,作为一个人权主体,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政府亦可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失独者”的养老费用。

 

宪法与劳动教养

基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共识,宪法学界一直关注劳动教养的研究。在合宪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相互价值的平衡中,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之规范,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确属不妥,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冲突。要从立法体制的宪法构建立场出发,论证劳动教养以及其他类似制度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承认宪法对立法体制的统领性这一前提之上。只有严格地在每一部宪法所设定的立法体制框架下进行考察,我们才能对不同时期所制定的规范准确地进行身份认定。要处理好效力冲突问题,要从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出发废除劳教制度,回归宪法文本,落实法治精神。

令人欣喜的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过去一年,学界对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也有诸多探讨。有学者论述了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问题,认为经济法的发展事关法律体系的结构调整和制度变迁,需要与宪法及其他各个部门法的发展相协调。“经济宪法”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基础,发展经济法既是宪法规范的要求,又是实施宪法的需要,同时,经济法的发展也有助于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基于经济法与宪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应通过司法判断和非司法判断,不断提升两者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全面促使其协调发展。

有学者在探讨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宪法争论的基础上指出,由于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法律传统与制度体系,我国的多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应简单复制,但可以获得诸多借鉴:应重视宪法在具体制度中的运用与体现,加强部门法学对宪法的关注,应充分考虑我国罚款制度的广度与力度。

有学者对国际法的宪法化趋势予以探讨,认为当代国际法的宪政转型在实践中表现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人本化、法治化和民主化。与此同时,全球宪法化的过程是有条件的并存在路径依赖,国际法的宪法化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有学者探讨了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立法的发展与刑罚制度的进步,认为从刑罚实现过程的纵向进行考察,我国刑罚制度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方面都在贯彻宪法强化人权保障的要求;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界分的横向来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刑诉法中涉及刑罚的许多条款以及程序设计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

 

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

宪法学界对于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也取得诸多成果。有学者对宪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路径作了梗概式的整理,认为尽管中国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以“国家占有”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模式应该通过解释技术发展为以“国家规制”为核心的财产权模式。对我国宪法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

有学者探讨了作为社会整合的宪法解释,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规定与宪法现实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需要面临宪法变迁的问题,而宪法变迁亦为宪法学提出了挑战,即宪法该如何保持与社会现实的“结构相适性”,而又不失其安定性的特质。应对宪法变迁问题,最重要的手段莫过于宪法解释,而当代价值多元主义的背景亦要求宪法解释任务的转变,即不再以客观和“唯一正确”为目标,而是致力于追求社会价值的整合,即在统一的宪法价值前提下保证宪法中可能冲突的各种价值能够共存于宪法的统一性当中。

 

现代科技与外国宪法问题研究

宪法学界对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新问题、新动向也给予了关注。比如,有学者以英国的诉讼案件为例探讨了变性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与实践问题,指出由于法律通常只承认生物学性别,由此导致变性人的身份和地位不被法律认可,进而导致变性人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承认变性人的身份和地位是尊重其人格尊严及保护性别平等权的人权要求,也是落实宪法保护变性人基本权利的要求,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制定了承认并保护变性人权利的专门法律。变性人的特殊权利通常与其人格和身份有关,通过英国的诉讼案件可以归纳出变性人权利的特殊领域。

有学者探讨了英国议会主权下的弱型违宪审查,认为英国通过在1998年《人权法》中建立弱型违宪审查机制的折中方式调和了维护议会主权与对人权的司法保护这一矛盾。英国宪政改革的难题也是其他议会主权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所必然面对的。英国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和原理为其他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国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提供了一个参考模板。

有学者对亚洲五大国家的宪政发展道路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亚洲似乎没有产生特殊的“亚洲式”的宪政模式或政治体制,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亚洲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与宪政主义难以相容。恰恰相反,宪政主义能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得以实施,似乎更多地取决于政治因素,应充分考虑文化、传统等因素对亚洲宪政发展的影响,建立亚洲宪法发展机制。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探讨了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与实践,指出法国为克服原有事先审查模式的局限,在2008年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引入了事后审查的机制,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混合模式。这一制度已经付诸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法国违宪审查的新动向是国际宪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试验”,具有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宪政制度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长期性的认识。

 

未来展望与新课题

2014年对中国宪法学与宪法发展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们将迎来1954年宪法制定6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60周年。同时,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决定》的关键的一年。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需要宪法学的理论指导。需要关注的研究课题包括:60年中国社会变革与宪法发展经验;社会变革与宪法治理;国家治理中如何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改革的正当性与合宪性基础;国家核心利益与宪法价值;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宪法;宪法与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宪法与土地制度改革;基本法实施中的宪法;宪法监督程序的建立与完善;宪法与财税制度改革;宪法与国防制度法治化;宪法与司法人权保障、宪法学理论本土化等。

 

作者简介: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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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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