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6 次 更新时间:2014-01-0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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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革的内容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思想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在诸多改革中,司法改革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就被纳入改革的议事日程,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逐步稳健推进。实践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目前正在向纵深发展。现在我们较之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以下结合《决定》内容,谈谈本人对深化司法改革的认识。

 

一、如何理解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之间的关系?

总体上说,各项改革应当齐头并进,统筹兼顾,协同发展,但我认为,各项改革都要贯穿一条主线,这就是要依法进行改革,要通过法治的改革来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只有用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司法作保障,其他的改革才能有序推进,才能将改革的试错成本降到最低,才能将改革的红利最大化地释放出来。法制规划了改革,司法保障了法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从事我们的这种进入深水区的改革,用法制来排除一切横亘在改革路途中的阻力和障碍。就其本质而言,乃是用法制凝聚改革的共识,用法制赢得全体人民对于改革大业的参与、支持和拥戴,这也是在改革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体现。

 

二、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治国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完成了其初级阶段的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在于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树立法治的权威,树立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切实做到依法治国。能否做到依法治国,成为我国能否真正崛起的重要指标,成为我国在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

我国目前的司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期待还不能得到充分满足。这些问题的造成,固然有多方面的成因,但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不完善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要改善司法状况,就要正视我国司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进行司法改革,从而提升我国的司法层次和水平,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宪法目标。

为此,《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高效、权威,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样一个价值目标,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这个改革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树立了旗帜,奠定了基调,也决定了基本内容。唯其如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才能坚实地建立在中国国情的深厚土壤中,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每一个诉讼案件都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本次司法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而在依法、独立、公正这三者之间,独立又是关键的关键。因为道理很简单,没有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抵御干预的能力不强,也就意味着其不可能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而且,缺乏独立,司法责任制度也难以建立起来。

如何实现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决定》提出了具体方案:“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之所以要实行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改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管理的状态,原因就在于要弱化乃至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属性,恢复司法权力的国家属性。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从属于地方权力、服务于地方利益的司法机关。这一点与行政机关具有性质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和掣肘,从而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实行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目前这种将司法辖区从属于行政辖区的司法管辖制度就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了。因为目前之所以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统一划定,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要由行政辖区上的地方权力机关提供和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后,司法辖区就可以按照司法规律和实际需要进行划分了。这样就更加强化了地方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地方因素便很难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得以提升。

 

四、为什么要进行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

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围绕着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制度建设,围绕着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已开展的大力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司法人员队伍导致形成行政职级主导的职业保障体系,与司法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风险不相适应。这样就导致了优秀司法人才大量流失、司法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司法的战斗力不强等弊端和问题,难以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的组织基础。

为此,《决定》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将司法机关内部的各种人员,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等,各种人员按不同的标准招录、使用、晋升,并提供相应的有差别的待遇及各类保障。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两个主要功效:一是使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地位提升了,待遇也相应地改善了;二是使司法人员能够摆脱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影响,有助于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专业化发展,提高司法素养。

可见,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和待遇保障,由此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将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司法队伍中来,同时也有助于克服司法懈怠和司法腐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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