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现场发言录音整理而后,业已由讲者审定补充。原讲于“儒家与当代中国思想之创生暨‘儒生文丛’第二辑出版座谈会”,2013年11月24日,北京燕山大酒店。]
谢谢主持人,我大概讲三点:
第一,非常感谢任重先生、弘道基金、弘道书院还有在座的各位同仁,尤其我在网上熟悉、景仰的一些政治学家、法学家,尤其许章润教授。任重先生编这套书不容易,很艰辛,很辛苦,非常感谢他。
第二,谈一下专业问题。我的《“亲亲相隐”问题研究及其他》这一小册子有幸列入本辑“儒生文丛”,我这个集子主要是讨论“亲亲相隐”问题的。“亲亲相隐”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早有讨论,法学界的老师都知道俞荣根、范忠信老师讨论过这个问题。在哲学界,甚至在史学界,都有专家在讨论这个问题。尤其讨论最激烈的是刘清平、邓晓芒教授和郭齐勇教授等。最近梁涛老师、廖名春老师又和郭齐勇老师耗上了,又在辩,刊物级别很高的。
我做问题研究的方式是考证,首先求思想史、制度史真相,以求厘清这个话语或话题本身。爬梳文献史料研究这个问题很费劲,花费的时间要很长。我也收集了不少批判儒家的“文革”时代书,很有趣,我给大家读一个材料,1974年人民出版社出的北大哲学系72级工农兵学员写的《孔孟之道名词简释》一书,在第86页处,词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出自《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亲做了坏事,儿子要隐瞒;儿子做了坏事,父亲要隐瞒。”说“要隐瞒”的“要”字,或许就是“必须”的义务意,这是否符合孔子的意思暂不论;但这里解“隐”倒是对的,此“隐”是“瞒”的意思,瞒不是骗,也不是包括窝藏、藏匿等在内的笼统的“包庇”。部分法学词典解“相隐”词条的“隐”为“隐瞒”也是正确的,解为笼统的“包庇”则是错误的。
但这北京大学哲学系工农兵学员解““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词条接着又说:“(孔丘)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就是说,父子做了坏事,应该相互包庇,这才是正直的人。孔丘企图用这种说法,巩固奴隶制的宗法关系,防止人们‘犯上作乱’。这充分暴露了孔老二是一个两面三刀、惯于说假话的政治骗子。孔丘鼓吹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历代反动阶级所继承,成了一切反动派大搞宗派、结党营私、互相包庇、狼狈为奸的信条。”——好家伙!我怎么也在刘清平、邓晓芒批判儒家“亲亲相隐”的大作里读到了这种款式的词语和烟火啊,工农兵学员水平?哈哈……
我研究“亲亲相隐”问题坚持独立原则,不盲从任何人,一切都从自己的考证所得而来。我认为郭齐勇老师所编集子《儒家伦理争鸣集》等里头的一些辩论是有问题的,赞成“亲亲相隐”立场者跟刘清平、邓晓芒等的辩论也有问题。所有参加辩论的人,无论正反方,除了我,对“隐”的理解都是暧昧的,含糊的,都理解为包含窝藏等积极行为的笼统的“包庇”等。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直”,也多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正直”、“率直”,包括最近梁涛老师的辩论文章。我通过文字学研究,通过字源和字义考察,已解决了这个问题:经学里的“父子相为隐”即“相为对方隐”的“隐”,律典里“同居相为隐”、“亲属相为容隐”、“亲属得相容隐”的“隐”,这“隐”是“瞒”的意思,是言语上“不说”的意思。“直”则是“看”、“视”的意思,尤其是“明辨是非”的意思,《说文》所谓“直,正见也”,《荀子》说“是谓是,非谓非,曰直”,帛书《五行》曰“中心辩而正行之,直也”。这个问题,我《何谓“隐”与“直”?——〈论语〉“父子相为隐”章考》一文说得最清楚。
最近廖名春老师说《论语》“父子相为隐”的“隐”字是《荀子》说的矫正弯木的“檃栝烝矫”的“檃”字的意思。这个解法,王弘治早说了,见《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而且王四达早驳斥了此说,见《齐鲁学刊》2008年第5期。用《荀子》“檃栝”的“檃”来解释《论语》“相为隐”的“隐”当然是不成立的,这完全是舍近求远、舍本逐末的解经路数。解经要首先用内证,外证是不能做为基点的,否则离谱解法可敷衍、发表的太多了,貌似有道理,还旁征博引样,实则不可靠,甚至往往谬以千里。
解《论语》“父子相为隐”的“隐”字,不能跳墙式甚至跨时代式,否则对古书往往是“强奸文义”还自命真相或真理。我们应首先考察《论语》同书里的“隐”字用法或字义,这才是内证法。《论语》该“隐”是什么意思?《论语·季氏》有句话说:“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所谓“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就是知情但不说叫“隐”。孔夫子的定义很清楚,为什么要理解为窝藏包庇呢?为什么要把“父子相为隐”而为(wèi)对方隐理解为“父子相把隐”而把对方隐、将(jiāng)对方隐呢?这种望文生义的证据何在呢?古书字义难道可以妄度瞎猜吗?
这些个字怎么个来龙去脉,我做了非常详细的考证,考证的结果就是这个小册子收集的我相关论文。我认为我的这个考证别人驳不倒,目前没有谁可以驳倒我这些穷本极源的文字训解。以《论语》本身的文字或定义来解《论语》“父子相为隐”章的“隐”,据我所知今人中首见于我硕士导师陈瑛先生,他以笔名秋阳发表在《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2期的《从孔夫子的“直”说到“作证豁免权”》一文就简单提及此。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毕业后,到杭州呆了几年,收集了大量的文字学文献,我赞同经学家“由字通经,由经通道”的致思道路,先把字搞清楚,别望文生义搞笑话或当笑料。后来有些学者写文章说“父子相为隐”、“亲亲相为隐”的“隐”是“知而不言”的隐瞒义,其实都后见于我考证性的文章。
邓晓芒这个人很搞笑,他说:“(林桂榛)他堆积如山的考证却被我三言两语就摧毁了……他本以为我会和他一起纠缠到那些烦琐的史料中去,他就是不相信逻辑的力量。”他“三言两语就摧毁了”我的考证?他有“逻辑的力量”或大炮?哈哈。他邓晓芒逻辑学水平、逻辑能力怎么样先不论,但逻辑是逻辑,历史是历史,历史否定不了逻辑,逻辑也否定不了历史,此二者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说:“逻辑命题不仅不应该被任何可能的经验所否定,而且它也不应该被任何可能的经验所证实。”“显然的是逻辑对于下列这个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我们的事实上是否如此?”逻辑是逻辑,历史事实是历史事实,哲学专家陈康说不要“混逻辑与历史为一谈”,罗素说不要“混自然与价值为一谈”,周谷城说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对于事物自身并没有增加什么说明或解释”,但邓晓芒不懂这个。
关于我的文字考证,我认为我的证据是可靠的,观点是成立的,但“信不信由你”,我只能借这个俏皮话来说这个意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就是知情不说的意思,这可以连接到古代的“亲属得相容隐”法律、法典问题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对中国古代“亲属容隐法”很有研究,他文章发在《中国社会科学》上,书也出了相关的一两本,他后来去了我离开的杭州师范学院,现在叫杭州师范大学,给他特级教授待遇,他去了。他解“亲亲相隐”法制史也是有错误的,他也不明白这个“隐”是什么意思。从唐律“同居相为隐”到明清律“亲属相为容隐”,这些容许亲属“相为隐”的律条说的都是亲属对某亲属犯案而知情不说可免罪,甚至走漏消息也可减免罪责,当然前提是某些案、某些罪除外,所谓“不用此律”。有一个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跟我辩,他把“亲亲相隐”理解为“强调亲属间隐匿犯罪证据的义务”,我说你竟然把中国容隐律理解为“义务”,你还好意思当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我说得比较“嚣张”,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他根本就不懂这个问题,也是事实。
理解为“隐匿”尤其是通俗说的“藏匿”,更是有问题。“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解为“父亲为涉案儿子藏匿儿子,儿子为涉案父亲藏匿父亲”还是“父亲为涉案儿子藏匿父亲,儿子为涉案父亲藏匿儿子”呢?不犯罪的父亲藏匿父亲自身,儿子藏匿儿子自身,不是什么“窝藏犯人”吧。至于“父为儿藏儿,子为父藏父”,汉语语法上就狗屁不通,要说这种意思必说成“父隐子,子隐父”六字简单了事,而非说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八字这么罗嗦,即“隐”是个及物动词,可说“父隐子,子隐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明显是个不及物动词的用法和语义,“父子相为隐”说的是自己隐,而不是隐非自身的亲属等,否则不会有介词性质的“为”(wèi)字在。自己隐什么,自己隐言行尤其言,即不作为尤其言的不作为,故孔子自定义说“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如此而已,此“隐”就是“不显现”、“不张扬”的意思。
知情“告奸”是人类的普遍伦理义务甚至是法律义务,这是惩恶扬善的方向。韩非曰“设告相坐而责其实”,李斯曰“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汉书》曰“知而不举告与同罪”,举告义务甚至发展为《盐铁论》所说的“亲戚相坐”,亲属无举告之功则坐收或坐诛。知情、告发一般的他人倒好说,但所知、所告是亲属尤其是近亲属就复杂了。知悉亲属涉案,自己于之是隐默不举告还是不隐默而告,还是其他,这是个棘手的伦理难题;若积极行为地帮助逃匿或帮助湮灭证据等,则有别于消极不作为性质的沉默不告了,其伦理是非、法律是非问题比沉默不说更复杂、更严重。《左传》里孔子对叔向“不隐于亲”赞为义直,《论语》里孔子对攘羊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赞为有直,此可见要据亲属案件轻重情况及正义情况等酌情处理,就言说与否方面,或告或隐,当谨慎区分处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斯所谓“是谓是非谓非曰直”。
《论语》“父子相为隐”章里说的“攘羊”不等于偷羊,不等于今天我们说的“盗窃”。马融曰“往盗曰窃”,陆德明《经典释文》曰“因来而取曰攘”,赵岐曰“攘,取也,取自来之物也”,高诱曰“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攘羊”是对误入自家羊圈或羊群的羊不驱逐、不声张,顺便占为己有,而非进入别人领地盗窃或抢夺。“攘羊”性质,当然没盗羊、窃羊这么严重。于亲属“攘羊”,劝谏亲属终止该行为及补救之,或自己行动把该羊放出或送还,这是正路;若自告奋勇式首先向外人或失主告发和宣扬父亲或儿子盗羊了,这就有过分或过急了,不告之“隐”及其他补救措施才合理嘛。
第三,就是刚才张晚林老师讲的儒家与儒教的问题。“儒”这个名号很复杂,很庞大,儒有宗教关怀、宗教形式也是历史事实;说儒家要成为宗教,想必是为了解决体验人、情感人的精神安顿的问题。
《乐记》有一句话大家应该重视,它说:“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儒家是不是宗教不重要,儒家要不要建成宗教也不重要,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随大家的便。我当文明来拜孔子、祖先、山川,你当鬼神来拜孔子、祖先、山川,这都无所谓,荀子说的“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其在君子以为人道,其在百姓以为鬼事”嘛。重要的是礼乐形式、礼乐文明、礼乐建制及礼乐实行不能没有,这才是儒教存在或儒教功能、儒教作用存在的关键处。儒家解决个体体验性的精神、情感的问题,主要靠礼乐,靠礼乐来养性涵心,这个礼乐可以是鬼神向度的,也可以是艺术美向度的,参与者可以自己发挥和选择,余地很大。基督教也主要是靠仪式,卡西尔《人论》说了这个。礼乐仪式能统摄心灵、鬼神、超越甚至是美与艺术,周谷城评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论时说如果美育代鬼神信仰,“代”是不可能的;如果是要代仪式或生活方式,则宗教仪式或宗教生活方式它本身很美,根本用不着代了。礼乐是明的,是确定的,鬼神是幽的,是不确定的。鬼神或美,与参与者个性体验有关,说有就有。所以“幽”的起点或基础是礼乐活动或礼乐形式,方向或去处则是开放的,是玄远的,是无穷尽的,上天入地,比皇齐帝,随体验者自便吧。
另外我比较重视《乐记》讲“王道备矣”的“礼乐刑政”四字。《乐记》说:“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性],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又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性],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乐与刑政在社会治道上相关,但又有别,各有侧重和路径。可能秋风老师及在座的其他法学家更多的是在重视和发挥“刑政”问题,也就是法律与政治问题。而在座的张晚林、慕朵生老师则比较关注礼乐与心性问题或礼乐与心性路径,所以倡导儒家宗教或儒教。教化、精神当然要寓教于礼乐尤其祀礼等,但刑政却不是礼乐所能处理或对付得了的,礼乐和刑政各有自己领域和功效,彼此替代、覆盖不了。不要以“礼乐”价值、路径来否定“刑政”价值、路径,也不要以“刑政”价值、路径来否定“礼乐”价值、路径,应该“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这样才是“同民心而出治道”,这样各个方面才都有“安顿”。心灵安顿是安顿,秩序安顿也是安顿,总言之是《乐记》说的“治道”吧,这样看儒家才全面,才真实!
我也感觉一些法学家对儒家思想有比较到位的理解,理解“礼乐”,也理解儒家于“刑政”的追求,能全面理解“治道”问题。“礼乐刑政”的“刑”本来从“井”从“刂”,就是“法”的意思,从井是秩序、条理,井井有条是秩序。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本来就是自然法、习惯法,“法”是“礼”的延伸,正义之“法”当合符“礼”;“礼”则反映道理的“理”,反映道义的“义”,荀子和《乐记》说“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运》则说“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法若协诸义,也是“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这就是礼法的因革损益问题。儒家讲礼与法的关系,讲礼法与理义的关系,不正是罗马人、西方人说的“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吗?《论语》说断狱、司法也是“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荀子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如此等等,这都是法律或司法的善良与公正问题。
儒家认为“人道政为大”,讲“刑政”是现实主义——不能无政府主义,也不能超政府主义,家庭之外的大社群、超级社群需要政府管理存在,但现实主义讲“刑政”也非要法西斯主义,因为真正的儒家要“治道”之效率与正义兼容并举。礼法及法的理义问题,荀子有很多阐释,荀子说“礼义法度”、“仁义法正”、“师法之化,礼义之导”,说“之所以为布陈于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主之所极然帅群臣而首乡之者则举义志也”。又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
荀子的思想是政治家型的思想,不同于思孟宗教心性一派的思想。荀子思考社会、政治又比孔子大大推进了一步,应该值得法学家、政治学家重视。求“治道”的智慧应该向荀子靠拢或讨教,两三千年的儒家思想史里,荀子才是“陈王道善易行,疾世莫能用其言”,荀子才是讲“生民非为君,立君以为民”的民主政府论。时间关系,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附于学者相关评议后的回应]
谢谢大家的批评,但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我觉得有些批评,其批判的对象不是这样,事实不是这样。譬如,某老师说“儒生文丛”这个书是力行派而没有什么“学理”,我看未必。我的书全是考证为主,你没看我的书就发表评议,这一点我要回应一下。其次,新儒学是否在固守自己立场而没有回到现代情景尤其现代民主政治大道上,如高全喜老师所说的,我看也未必吧。我就不是这样,自由、民主、宪政我都赞成,看我的书就知道了。
不要用自己笼统印象中的东西来充当自己批评、批判的对象,要具体而言。无论对儒家还是对儒生,有些人说的只是自己印象中的儒家、儒生,说“亲亲相隐”也是印象中的“亲亲相隐”,对很多东西都是印象中的而已,事实是不是他印象中的那样,不一定!所以,要具体、深入地考察清楚对象再来作评价,所以一定要具体地谈,要具体化去研究对象,否则笼统发言没有意义,胡乱批判更是恶劣。我胡说八道了,抱歉,谢谢!
《“亲亲相隐”问题研究及其他》 林桂榛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年11月 27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