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鹰:选举权的转移与贿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4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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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 (进入专栏)  

据新华社8月23日电,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存在不足,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由新华社公布其中的“暗箱操作”,看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选举法》是怎样规定这个程序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这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组织——选民小组。这个选民小组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选举,甚至是操纵了选举。这正如新华社电文中所说的“暗箱操作”。

首先,它可以控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为3名,那么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就在4—6名之间。至于究竟是4、5,还是6,由选民小组确定。谁都明白,在这4—6之间,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其次,它可以确定被提名候选人中谁进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谁不进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总数为20人,同时,选民小组确定了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为4人,那么,谁可以进入这4人名单,哪16个不被考虑进入4人名单,基本上由选民小组说了算。即便一个得到100名选民提名的人,也有可能被选民小组排斥在4人名单之外;即便一个只得到10名选民提名的人或一个组织提名的人,也有可能被选民小组纳入4人名单之内。

第三,选民小组如何建立,《选举法》没有规定;什么人可以充当选民小组成员,这个小组的议事规则是什么,《选举法》没有规定。笔者查了《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其中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因为没有规定,就给“暗箱操作”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第四,选民小组根据什么标准和规则来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也付之阙如,语焉不详。《选举法》倒是规定了“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是,什么是“反复”?是两轮、三轮,还是四轮、五轮?不清楚。什么是“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是相对多数还是简单多数,或者是特定多数?也不清楚。

而且这前后两句话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既然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那又何需你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这是不是多此一举?换句话说,既然赋予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权力,那就在事实上赋予了它不顾“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权力,否则就没有必要搞“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这个规定还有一个硬伤是:“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中的“较多数”是怎样统计出来的?又是哪个范围的“较多数”?这个“较多数”是全体选民中的“较多数”,还是参与提名的选民的“较多数”?难道是在选民中已经进行了一次从中得到“较多数”的预选不成?这里的“较多数”其实完全靠选民小组“自由心证”。

另外,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这个标准,由各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都不可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但事实并非如此。

第五,在这个不知根据什么规则建立、不知根据什么规则来“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选民小组确定了正式候选人之后,它还不必向选民公布“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过程。因为《选举法》没有必须公开这个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人提出疑问,那选民小组的解释只可能是:我们是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的空洞,给选民小组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一个人想贿选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成本非常之低。设想一下:他只需10个选民的提名,就可以进入选民小组的视线;他再只需对选民小组“做做工作”,就可能被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进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有人可能辩解说,即使这个人进入了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他本身不够格,“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选民不会把选票投给他,他照样不能当选。

事情并非如此。

让我们做一个数字游戏。

假定:某选区应选代表3人,正式候选人4人。A,若有1个不好的人通过贿赂选民小组进入4人名单,按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理论,最后他被淘汰。B,若有2个不好的人通过贿赂选民小组而进入4人名单,即便“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不出意外,至少其中有1人当选。C,若有4个不好的人通过贿赂选民小组进入4人名单,那群众的眼睛再怎么“雪亮”,也得瞪着眼睛看着其中3个最后当选。

贿选的实质是对选举权的收买。选举权在选民手中,选民小组根本不享有选举权,候选人为什么会贿赂选民小组呢?原因在于现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将选举权在很大程度上从选民手中转移到选民小组手中。正是因为这个选举权的转移,使贿选的成本大大降低。贿选的人没有绝对必要去花很多的钱收买人数众多的选民,只须收买选民小组的几个人就基本可以达到目的。

所以,这次修改选举法,应该正本清源,权归其位,让选民真正能够行使属于他们自己的选举权。

取消选民小组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是时候了。

写于20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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