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作为政治、经济、社会三大系统的“中介”,其本身的优劣,直接关系三大系统的和谐程度及其运行效能。也就是说,财税体制优良,则三大系统的关系就和谐,运行效能就会高,就会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如果财税体制落后,三大系统的关系就会充满矛盾和冲突,运行效能就会低下,就会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与成功,直接关系政治、经济、社会三大系统文明转型的成败。
财税体制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性价比缔结和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契约,二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与否,首先取决于财税权力本身的优劣,或者说合法与否,民意基础如何?这是因为,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因此,权力的合法性就成为权利与义务分配公正平等与否的逻辑前提。毋庸置疑,越是具有合法性的财税权力,越是有助于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与平等,越是能够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越是缺少合法性的财税权力,越是会加剧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越是会消减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正如权力是管理者拥有,并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从的一种强制力量(暴力强制与行政强制)一样,财税权力也是财税治理者——政府拥有,并迫使被管理者——国民不得不服从的一种强制力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财税治理者——政府及其官员,同时也是被管理者,他们手中所拥有的财税权力只是全体国民赋予的——“权为民所赋”。而国家最高财税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是全体国民,全体国民才是国家最高财税权力的真正拥有者。因此,全体国民的同意才是判定一种财税权力合法与否的终极标准。这岂不意味着,优良的财税权力,一定是拥有最广泛民意基础的,也就是征得全体国民或者其代表同意的。而且,那种财税权力同意的国民人数越多,那种财税权力就越合法。相反,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就越不坚实,财税权力就越不合法。也就是说,优化财税权力首先意味着,必须不断扩大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争取更多国民或代表的认可和同意。不论正式是征税还是用税,都必须征得国民或代表的认可和同意,不能由少数官员根据自己的偏好“为民做主”。
具体而言,财税权力要优化,既要通过民主制不断优化财税立法权,也要不断优化财税执法权,还要不断优化财税司法权。不论是财税立法权,还是财税执法权,以及财税司法权,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征得国民或者其代表的同意。换句话说,未经全体或大多数国民或者其代表同意的财税立法权、财税执法权与财税司法权,同样是经不起“合法性”追问的。或者说,即就是以这些缺乏合法性的财税权力分配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经不起公正与平等原则拷问的。因此,在此财税权力主导下的财税管理,也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当然,就财税权力的现实功能和作用而言,如果对其监督制衡不力或被滥用的话,便会背离财税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消减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早就告诫我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为,一切权力的天性都自私贪婪,财税权力同样。因此,财税权力优化,也自然包括不断强化对财税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加强财税权力监督制衡的长效机制建设。关键有二:一是对财税权力的监督要形成闭环。核心是,谁来有效监督最高权力,如何有效监督财税最高权力?二是如何解决财税权力监督过程中的选择性监督问题。关键是建立财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监督机制,遏制监督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避免财税监督沦为少数官员满足私欲的工具。
质言之,中国社会文明转型的核心是财税改革,财税改革的关键是财税权力优化,财税权力优化的根本是扩大财税权力民意基础,加强对财税权力的实质性监督与制衡。财税权力的全面优化,或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三大系统实现根本性转型的“牛鼻子”。
2013/11/06